建立公正的市场秩序与投资者利益保护

2008-03-03 05:49
资本市场 2008年1期
关键词:市场秩序中介机构证券市场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章总则

1998年12月29日,历经6年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刚刚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

19天后,1999年1月17日,“1999年中国证券市场论坛”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当年论坛的主题为“建立公正的市场秩序与投资者利益保护”。而FSI提交给论坛的主题研究报告“总论”,则题名为“投资者利益保护——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八年的发展,终于迈进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重要标志就是《证券法》的出台。《证券法》的出台,意味着证券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味着它不再是中国经济改革的“试验田”。证券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者和资金提供者,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市场所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从1998年的实际情况看,我们认为,最严重的问题莫过于虚假信息披露以及由此引起的对投资者的恶性误导。虚假信息披露,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使市场环境处在灰色状态,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市场的灵魂是信息的公开性,完整性和披露的及时性。它是维系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基石。否则,不可能形成透明的市场环境,也不可能建立公正的市场秩序,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就必然会受到侵害。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认为,1999年中国证券市场面临的最重要,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建立公正的市场秩序。创造透明的市场环境,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从制度和市场环境的角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此,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过程中正常的资产包装与过度包装,不能再搞所谓的捆绑上市。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第一道屏障。资产包装是否正常,是否作假,虽然难以有一个截然分明的标志,但有一点似乎是明确的,即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在法定信息披露中是否属实,是实际状况的真实反映,还是人为造出来的,这一点应当作为区分真假包装的重要标志。有些上市公司在这个最源头的环节就开始造假,制造虚假信息,骗取上市资格,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2.必须改革现行的证券发行制度。现行证券发行制度是一种建立在额度管理和行政审批基础上的核准制。从目前的实践看,最严重的问题是:由于层层审查,环环签字,因而缺乏明确的责任机制和责任人,不能有效地鉴别。过滤虚假信息,以致难以有效防范骗取上市案件的发生。我们认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方向应是从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备案制)。注册制的突出特点是强化了中介机构的责任机制,强化了信息披露的公开性和真实性,强化了市场准入标准的权威性。

3.应建立动态化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这是创造透明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不至于因为虚假信息而蒙受利益侵害的重要制度性措施。所谓信息的动态监管,是指信息披露以后的一年内或至少半年内,监管部门应对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进行监管和跟踪核查,防止少数上市公司利用其掌握信息源的特殊条件操纵市场,误导投资者。在实践中,少数上市公司通过操纵信息,在市场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达到了极其猖獗的地步。它们要么捏造虚假信息,要么控制信息公开的时机,要么隐瞒重大信息不予披露,要么干脆造谣惑众,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一般投资者来说,这无疑是一种赤裸裸的掠夺和抢劫。

4.必须规范上市公司并购与重组行为,严重打击假并购、假重组的行为。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功能,是证券市场效率的体现。但是,在我国,并购与重组这种正常的市场行为在相当多的时候被扭曲了,被少数上市公司或与上市公司有紧密利益关系的所谓庄家作为操纵市场的手段和题材,成为它们误导中小投资者的诱饵。它们要么采取股权(资产)转让买卖中的不等价交换,要么采取重组过程中的虚买虚卖和假做利润等违规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5.必须严惩证券市场上的恶性欺诈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对相关责任人具有连带责任的民事赔偿制度。所谓恶性欺诈行为,是指明知所披露的信息是虚假的,并且所披露的这种虚假信息与事实有很大出入,甚至完全相悖,从而引起市场巨大波动的行为,红光事件就是一种典型的恶性欺诈行为。对这种恶性欺诈行为仅仅作一些微不足道的罚款是远远不够的,对有关主要责任人做出“永久性禁入”的处罚也是不够的,还必须根据刑法规定进行刑事处罚,建立连带性的民事赔偿制度。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类对市场具有极大破坏力的行为发生。

6.从宏观上看,国家应当制定一个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发展。提高证券市场内在价值的积极的产业政策,并适当考虑让资产规模,财务标准和产业政策等都符合要求的有良好信誉的非国有企业上市。所有制不应成为企业能否上市的标准和障碍,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让什么样的企业上市,除了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资产规模和财务标准外,还必须有明确的产业政策限制。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筹资权利是一种稀缺资源,稀缺的资源应当配置到最具有增长潜力、并对整个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具有催化作用的产业中去。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那种虽然在现阶段的经济格局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从产业角度看,已经处在完全成熟期甚至衰退期的产业,不包括在上市选择的范围内,不应成为证券市场重点扶持的产业。要知道,证券市场中的资金,绝对不是财政资金,它是需要获取稳定的较高收益回报的。

7.必须造就一批具有客观,公正,具有独立精神的证券中介机构。这是建立公正市场秩序,形成透明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步骤。没有这样一批公正的证券中介机构,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前景是令人担忧的。近年来,我国的证券中介机构,在客观、公正、独立和尽责精神方面,由于受自身利益的影响,其行为仍不规范,少数证券中介机构甚至还有恶性违规行为,与少数上市公司同流合污,成为证券市场上的害群之马。在红光事件中,有关中介机构的行为就是恶性违规行为。我们认为,1999年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从法律上,制度上和利益机制上规范和约束中介机构的行为。因为,公正的市场秩序。只有依靠公正的中介机构才能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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