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
最近,广州市长张广宁在广州“两会”记者会上就教育公平问题特别强调自己赞成取消择校费,一时引起羊城热议。之后,广东省政协委员王则楚、孟浩在省政协大会提交提案,再度指出择校费是乱收费,应立即取消,并建议在广州、深圳取消“公办择校”。再之后,该省分管教育的副省长宋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择校费”取消的前提主要是看教育资源是否公平,在当前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必须有一整套科学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否则,单纯宣布取消“择校费”还不到时候。这一“等待良辰吉日”的说法又引起各种不同意见。
其实,分析各种议论,我们不难发现,反对取消“择校费”的,主要有着几种力量:
一是部分受教育者。由于事实上存在地域之间、学校之间的教育质量差距,以及整个教育体制导致的升学竞争,就近入学无法满足一些家庭的教育投资需要,不少家庭为了子女的未来,“打破头”也争着要进一所好的学校,花再多的钱也不惜——他们有的求着学校收钱让孩子进校,有的甚至为孩子上学,专门在好学校附近买房。
二是部分学校。这些学校当然也有苦衷,如办学经费紧张、办学条件需要改善、教师待遇等着提高等等。一旦取消择校费,而政府不给予充足的资金保障,学校办学将步入困境。这些学校的领导们经常利用各种机会、在各种场合为大家分析取消之弊,诸如“与其私下交易、领导批条,不如透明收费”等等。这些说法,不能说没有道理。
三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本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是教育法律法规的执法者,可是,在择校费问题上,由于受前两者的影响,加之从老百姓那里收来的择校费确实是一笔不小的数字,眼下执法者对法律的执行,总是犹豫不决。
教育公平的呼声和教育极度不均衡的现实,导致眼下这样结局——法律给大家可望而不可及的公平,而现实让大家必须面对不公平的选择。由此想到两点:
一是《义务教育法》早已颁布执行了,可大家还在对某些明显有违法律精神的事件讨论、争议,那么,这要么表明我们在制订法律时,并没有充分听取意见、考虑大家的想法,以至法律无法得到广泛认同,一执行就遇到来自各方的抵触力量;要么表明,我们的很多教育法律法规,其执行情况很不乐观,法律规定与现实行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就如不少地方10多年来一直没有依法将教育投入占到GDP的4%,而每年“两会”依旧都会热热闹闹为此讨论一样。
二是对于当前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现实,我们究竟该采取怎样的发展战略,来逐步实现教育公平?教育主管部门要明白,不是受教育者的教育需求催生了当下的择校,而是教育部门发展教育的策略,导致了过大的学校间办学质量差异,才导致大家不得不择校。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认为时机不成熟、条件不具备,容忍择校费继续保留下去,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少数受教育者的利益,但却在更大程度上延缓了教育均衡发展的步伐,影响到更大多数受教育者的利益。
必须承认,要在短时间内改变教育不均衡的现实,并非易事,有人认为取消重点班、重点校,学校之间、学校之内就均衡了,这是不了解教育发展、办学规律所致。可以说,在未来几年时间内,教育不均衡发展问题将依旧严重存在。令人担忧的是,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并没有在扶助薄弱学校、整体提升办学质量上采取措施,我们不知道时机何时方可成熟、条件何时方可具备。政府依旧不愿意多进行教育投入,而是继续希望通过优质教育资源获取教育收入——根据最新的数据,财政性教育开支比例降低的省市地区2006年比2005年进一步增多;一些地方政府依旧采取“锦上添花”的教育资源配置模式,继续维系着对优质学校的高投入和对薄弱学校的低投入——各类变相的非均衡教育发展策略,以及利用“不均衡”来凸显部分优质资源并用以赚钱的行为随处可见;政府依旧不能以健康的教育观去发展民办教育,给予民办教育诸多限制,并以自身既有的优质教育资源的强势力量去抢占民办教育的生存空间——优质教育资源的“国有民办”等措施让真正的民办教育举步维艰。
其实,总体增加教育投入,改变教育资源配置模式,由此整体提升薄弱学校办学质量;发展真正意义的民办教育,为民办教育营造好的办学空间,是追求教育公平,并照顾少数受教育者选择教育需求的最好选择之一。在发达国家,免费的公立学校给予受教育者相同水平的教育(可能有教育特色的差异),但同时,少数收费私立学校则满足一些受教育者因教育要求、宗教信仰、个性、爱好等不同而产生的不同教育需求。
综上所述,由于当初制订法律时,对教育极度不均衡的现实考虑欠周,由此使一纸法律难以贯彻执行,并受到各方争议与阻力;由于教育主管部门,缺乏针对教育不均衡发展采取有效措施,而是任由不均衡态势惯性发展,因此,关于取消择校费的讨论与争议还会持续一段时间。笔者只是希望,教育部门要在改变教育不均衡发展态势上有所作为,不能让类似的争议在若干年后依旧让大家喋喋不休。(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