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监督法》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办法

2007-06-08 04:36李启和
法治 2007年2期
关键词:制约人大常委会依法

李启和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由于各方面原因,监督工作仍然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实施《监督法》还必须解决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人大监督工作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监督意识不强。法律虽然赋予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职权,但人们从思想上对人大监督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缺乏认识,也可以说不甚了解。作为监督主体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没有真正认识到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行使职权,只是把人大监督工作看作是一种形式和程序。作为监督客体“一府两院”相当多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的头脑中接受监督的思想尚未牢固树立。

二、监督主体的素质不适应监督工作的需要。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工作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人大工作制度和程序了解和掌握的都不够,缺乏履行监督职责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法律、科学、文化等综合素质;另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当一部分是党政机关转过来的,思想上顾虑重重,工作上缺乏积极主动和开拓创新精神;还有,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议政能力有待提高。有些兼职委员是从事某些专业工作、经营活动,难有足够精力联系选民,征求各方面意见,了解“一府两院”工作,知情知政不够,也使人大常委会整体监督质量受到影响。

三、监督体制不畅,实际工作中操作困难。法律虽然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职责,规定人大与“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现实中,《监督法》没有出台实施前,由于缺乏具体的监督实施细则,对监督的方式、程序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监督主体难以操作。

四、专业性很强的监督工作难以独立完成。人大监督工作在涉及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时难以完成。如:对政府经济工作监督,要依靠政府系统的审计部门,人大没有专门的审计人员。对司法监督,要依靠司法机关承办。

五、监督活动不规范,监督实效不明显。每年,人大常委会都开展监督活动,由于缺乏跟踪问效,使一些整改意见没有落到实处,就监督的实效来看,还有一定的差距。

六、规避人大监督现象时有发生。“一府两院”规避人大监督的形式很多,常见的有敷衍塞责不主动,重大问题不报告;三是以行业垂直领导为由规避地方人大的监督。

解决《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以下几点非常重要。

第一,要认真学习宣传《监督法》,不断增强依法实施监督的观念。贯彻实施好法律,前提是认真学习法律,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

第二,要产格遵循《监督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规范监督工作。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的过程中,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关键是要把握好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遵循依法监督的原则。二是遵循围绕大局,突出中心的原则。三是遵循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四是遵循监督工作也要接受监督的原则。五是遵循监督的目的是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加强监督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实效。严格执行《监督法》的各项规定,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形式,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的监督,注重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具体工作上,要广泛认真地听取群众意见,认真抓好选题、调研、审议、督促整改等各个环节。

第四,要结合工作大局和人大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监督。就法律而言,人大监督是一种制约,如果没有制约,监督就不成其为监督。但人大监督又不仅仅是制约,同时也是支持,是制约与支持的有机结合。人大监督的目标是通过必要的制约和支持,与“一府两院”形成良性互动,从而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事。既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更要积极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好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努力实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就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促进这一监督工作的最高境界。

编辑:澜涛

lantao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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