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革楠
为完成法院规定的结案数,基层法庭在没有正式受案的情况下,垫交诉讼费,编造假名,自按手印,伪造案卷凑数。这是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内部的“做卷”秘密。知情者说,“一本卷半个小时就做出来了”。一个基层法庭“做卷”数量最多时超过千件,而近两年来每年超过百件。
的确很难相信,在庄严的人民法院竟然会发生这样大规模的造假事情,而且还成为各基层法庭心照不宣的“潜规则”。据报道,法院之所以下达这样的任务,一方面是为了工作成绩,更主要的原因,是考虑到保证编制的需要。“案件数上来了,才能增编,保证人员,不然上面得撤编、合编。”
在笔者看来,不管是为了工作成绩伪造案卷,还是考虑保证编制的需要,都十分清楚地显示出当前执法机关考核机制的弊端。“指标机制”,就是以一种直观的数据政绩,来衡量基层执法部门的工作质量,乃至和这些基层法庭领导的升迁直接挂钩。这种“机制”在一些特定的历史时期确实发挥过很好的作用,激励地方执法部门稳定地方治安。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某些执法部门为片面追求政绩,无形中偏离了维护社会稳定的执法方向,以及把执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诸如尊重事实、尊重客观规律等弃置于脑后,仅仅把完成上级的“结案指标”作为执法的归宿。
这样做的直接危害是加剧了农村法庭的高收费。伪造案卷凭空增加了诉讼量,必须向上级法院多缴很多诉讼费,这些凭空增加的诉讼费并不会由基层法院“埋单”,只能由打官司的百姓来填这个“窟窿”。如按照规定,正常的离婚案诉讼收费是每件50元,其他工本费用、实际支出费用加在一起也不应超过150元,而在这些造假的法庭,一次性实际收费都在500元以上,最高的达到了650元。多收的这些费用,至少有一部分是要去填“窟窿”的。
“做卷”的危害还在于助长了一些法官的沽名钓誉之风。这些法院的法官平时无所事事,也懒得深入基层,最后是“案子不够,闭门来凑”,以骗取各种荣誉和奖励。海伦市法院通过“做卷”就获得了三等功,并曾因审理案件总数一度达到3000多起,而被绥化中院授予“全市人民满意的法院”称号。院长姜立波在“成绩和荣誉”面前无不沾沾自喜。笔者甚至担忧,这些法院在接到耗时费神的案子时,是否还有心思去不辞辛劳地办理,因为办案毕竟比造假难度大得多。
更为严重的是,伪造案卷直接损害了司法权威以及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公正一直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司法公正的要旨在于司法机关审理每个具体案件的程序是公正的,而且就每个具体案件的裁决必须是公正的。而一个敢于伪造案卷的法官,我们又怎能指望他作出公正的裁决?如果连法官也陷入利益的纠缠之中,导致的必然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伪造案卷的行为,已经使法官丧失了起码的公信力。
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一个地区很少案件发生,恰好说明该地区治安环境比较理想。而要求法官以结案数量多少论英雄,不仅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而且也是法律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