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课题组
编者按: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推出之初,明确提出经济适用房是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旨在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但随着该项政策的深入实施,其政策缺陷和管理漏洞逐渐显露,并引发各方是否要取消经济适用房的争论。为此,中国人民银行福州市中心支行于近期就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实施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调查结果表明,经济适用房政策存在难以根除的痼疾,其实施效果与政策初衷存在较大差距,无法实现预期目的。据此他们认为,应该取消经济适用房政策,同时进行更具公平与效率的制度安排,以“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人人有房产”为目标,实行以租赁住房补贴政策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现状:福州市经济适用房政策实施情况
来自统计表的信息。
数据告诉我们,自中央推出经济适用房政策以来,福州市的住房供应结构及其演变情况具有如下特点:
(1)住房供应结构不尽合理。1998—2005年全市商品住宅竣工面积占比93.8%,经济适用房占比6.06%,廉租住房(1008套按每套35平方米折算)占比0.14%。相对中低收入群体比例而言,经济适用房与廉租住房市场供应总体不足
(2)经济适用房供应比例持续下降。2003年、2004年经济适用房竣工面积分别占同期商品住宅竣工面积比例仅为0.4%和1.1%,即使2005年这一比例上升到6.08%,占比仍是低的。同时据福州市房管局统计,在过去几年内,经济适用房共解决8893户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但相比于福州市的人口,这个数字只是杯水车薪,并没有扭转大多数住房困难户的处境。另据调查了解,建设用地难以落实是福州市经济适用房新开工项目逐年减少的重要原因。
(3)廉租房投入相对不足。廉租房政策是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解决双特困户(经济特别困难、住房特别困难)的住房问题,福州市从2000年开始实施廉租房政策,几年来投入建设资金约3000多万元,建成642套廉租房,户型面积25—45平方米,另外腾退166套廉租房,共安排579户双特困家庭,但相对于2004年底全市登记在册的约3000户双特困户来说,这个数字明显偏低。究其原因,主要是受资金来源的制约,廉租房投入相对有限。
(4)住房补贴拉动作用较弱。福州市2000—2004年累计发放住房货币补贴3.23亿元,带动购房资金14.75亿元,仅相当于2000—2004年商品住宅销售额245.5亿元的6.0%,住房补贴对居民购房拉动作用有限。
其他信息。1998年以来福州市先后出台了《福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希望通过较为严格的建章立制来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规范有序发展。但是,从调查情况看,实际执行结果并不尽如人意。
从供应对象情况看,福州市经济适用房限于家庭年收入4万元以下、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2平方米、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达到晚婚年龄的中低收入家庭,享受标准主要依据行政或职称级别设定(普通职工享受70平方米,科级为85平方米,处级为100平方米,厅级为130平方米)。但在政策实施中,引起了各方质疑。一是销售对象难以控制。据福州某售楼部经理透露,经济适用房的申购其实很简单,购房户只须提供相关单位或居委会、街道开具的证明,证明其符合相关的申购条件即可。由于居民收入的私密性带来的信息真实性审核困难,加上开发商急于收回成本,于是有的销售方根本不在意买房人的收入高低,只要有钱就卖,致使部分高收入居民,或关系群体轻易获取经济适用住房,这部分人群购房后自住率低,用于出租或上市转让牟利,从而违背了经济适用房政策初衷。二是对政策中规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合理性有疑义。据某政府要员介绍,2005年福州市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1.2万元,4万元应该是中等收入3口之家了,按照这一标准,福州市有80%的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因此供需矛盾显而易见。三是对住房享受标准按行政级别确定的合理性存在质疑。福州市经济适用房销售沿用房改政策标准,依据申请人职务或职称级别确定,忽视了家庭人口数量。但经济适用房作为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公共产品,其分配应体现“人本主义”,不应“唯身份论”,若单纯以行政级别确定享受标准,显失公平。
从建筑标准看,为满足不同行政级别供应对象需求,经济适用房建筑标准相对偏大,同时也迎合了开发商意愿。据建设主管部门统计,全省建成经济适用房户型结构比例中60平方米以下占5%,60-90平方米占30%,90-140平方米占60%,140平方米上占5%,部分地方经济适用房存在复式结构(顶楼)现象,与“经济”、“适用”的初衷背离。这里既有政府的政策导向,也有开发商为谋取高额利润的道德风险因素。
从销售管理看,销售价格由市房委办和物价局按“八项因素”(包括征地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利润等)测算上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但调查发现,为平衡小区建设中政府基础设施投入,部分经济适用房建设后被转为商品房销售,或在经济适用房土地供应中切块搞商品房开发,相应减少了经济适用房供应量。在售后管理方面,福州市某中心有关人士认为,经济适用房销售时以政策性身份进入市场,退出时却以商业性身份交易买卖,收取的差价补贴仅是象征性的,这也影响了经济适用房的周转供应。财政部门也反映,经济适用房在转手销售时如何补收差价、规费等,目前的规定不合理也不落实,亟需调整。还有政府部门有关人士认为,经济适用房根本不应以商品房身份进入市场。
从招投标情况看,按规定要由政府统一组织,通过竞投标,择优录取有实力、有资质、有信誉的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经济适用房建设,包括规划设计也实行招投标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福州市至今还未实施这一制度。
问题:经济适用房政策存在十大弊端
在以上调查的基础上,我们对经济适用房政策再全国其他地区的总体实施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了解。我们认为,经济适用房政策存在十个方面的弊端。
经济适用房保障目标定位过高。一是“中低收入家庭”的规定过于宽泛。当前在资源约束条件下,经济适用房保障的目标人群首先应放在低收入者,然后随着资源的增加而逐步扩展到收入略高的家庭。在实际建设中,经济适用房也只占住宅建设中的很小一部分。但是,“中低收入家庭”这个标准圈定了远远超过地方政府财力所能承受的人群范围,而且过宽的准入标准,不利于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使得一些该由市场解决住房的人群变为政府来解决,财政补贴部分地落到了收入较高者身上,从而违背了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目的和财政补贴的支付原则。二是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不明确。目前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界限、中低收入家庭包不包括中等收入家庭等都没有划分清楚,而大部分老百姓都觉得自己是中低收入者,使得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说起来明确,做起来混乱。
经济适用房供应量无法确定。由于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界定模糊,直接导致了经济适用房的供应量难以确定。此外,国家确立的住房供应体系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三种供应层次,但是这三种住房在住房建设的总量中各应占多大的比例为宜,一直不明确。按照政策的最初设计,经济适用房供应量要占到住房供应总量的70%至80%,而实际上全国经济适用房投资比重从2000年以来一直处于减少趋势,2004年只有4.61%。若按原设计的供应量标准,这么小比例的经济适用房是远远满足不了中低收入人群的购房要求的。
经济适用房开发用地难以落实。从客观因素分析,一方面,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和项目用地日益增多,城区可供开发的土地越来越少;另一方面,经济适用房开发用地受成本制约,征地难度大、时间长,从而导致其开发用地的落实难度越来越大。且目前可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均处于偏远的城市边缘地带,交通及配套设施均不完善,既增加了购买者的居住成本,也加大了政府提供配套公共设施的投入成本。从主观因素分析,经济适用房用地是无偿划拨的,免收土地出让金,而土地出让金恰恰又是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在地方财力较为紧张的情况下,土地供应不向经济适用房倾斜也就在所难免。而这造成的结果将使经济适用房的后续供应能力严重不足,经济适用房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信息真实性审查难。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对申请对象家庭实际收入难以准确判定。如何确认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对象为中低收入者,仅凭个人的填表或工作单位的盖章是远远不够的,且目前也缺乏专门的机构对个人申报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鉴证。在我国目前个人征信系统与税收信息系统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信息真实性的审查,即使花费较高的管理成本,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信息的不透明必然造成分配的不公平,部分中高收入者混水摸鱼也就在所难免,困扰经济适用房的寻租问题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也难以解决。
经济适用房户型面积失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应以“经济”与“适用”为原则,其使用功能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即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但受各方利益驱使,各地制定的执行标准往往超过这一规定,如福州市按照行政级别确定享受面积,其中厅级享受面积为130平方米。在实际操作中,不少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更是大大超标,多以大中户型为主。由于总价过高,已大大超出中低收入家庭的购买能力,事实上将一些最需要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群体挡在了门外,而中等甚至中高收入群体成为经济适用房的实际购买者。
政府对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监管难以到位。按照规定,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监管成本存在于经济适用房的规划、开发建设、定价、公示、交易和售后管理等各个环节。这不但偏离了政府的正常职能,而且过高的监管成本直接导致了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监管的缺位,但又找不到低成本的有效监管途径。此外,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直接给了开发商,中间转了几道弯后就有可能“走形”。由于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减免地价并核定开发利润率的,一些存在道德风险的开发商利用经济适用房建设监管的缺失,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变相地提高投资回报率。因此,一些经济适用房实际上受到了开发商的“操纵”,令经济适用房陷入了既不经济又不适用的尴尬境地。
经济适用房售后管理存在缺陷。经济适用房作为政府的福利资源,被购买后成为购买者的完全资产,即使该购买者今后收入大幅提高,也依旧享用政府的福利资源,而上市出让,仅仅补缴象征意义的土地出让金(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10%收取),使得政府的福利资源难以得到补偿。经济适用房售后管理规定的缺陷导致了政府福利资源的流失,财政的使用效率因此大大降低。
经济适用房有冲击商品房市场之嫌。政府通过给予种种优惠政策刻意降低经济适用房价格,导致在生产环节上的双轨制和不公平竞争,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扰乱了市场信号,冲击了商品房市场。
经济适用房有悖于我国的福利保障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低福利保障制度,居民的保障主要通过自身积累,政府仅提供少量的福利保障,在这种制度下,经济适用房是难以成为住房保障供应体系主体的,因为由地方政府为社会大多数人群提供经济适用房这种低价住宅,其财力显然难以支撑。因此,实行与我国福利保障制度相适应的住房保障制度将是必然选择。
住房保障体系的相关政策落实难。廉租房政策是与经济适用房相关的政策,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但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缓慢。一次性投资大,而资金来源不足,是制约廉租房建设的瓶颈,许多城市因无法落实资金而搁置廉租房计划,即使实施廉租房制度比较好的地区,在缺乏稳定资金来源的情况下,也面临着难以为继的境地。此外,在廉租房的管理上也存在难点,一是租金的收取困难重重;二是廉租户的收入超过了低保线,按规定应退出廉租房,但倘若其不退出,也无法采取强制手段。
对策:实行以租赁住房补贴政策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社会保障是政府的职责,取消经济适用房后,必须采取别的措施达到保障的目的。从社会保障角度考虑,政府应着重解决最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并注重发挥市场配置作用,这就需要理念上的突破,需要能够实现住房政策目标和更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在促进社会公平的基础上更好地分配社会资源,真正帮助弱势群体解决住房问题。从我国国情出发,我们建议实行以租赁住房补贴政策(廉租房政策中的其中一种办法)为主的住房政策,同时取消经济适用房政策和廉租房政策中的其他办法。通过发放租金补贴形式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问题,按“人头”实行租金补贴,不仅避免了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种种弊端,缓解政府土地与住房供应压力,而且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活跃租赁市场,也有利于住房保障对象在房屋租赁市场自行选择居住地点与标准,方便工作和生活。
事实上,实行租赁住房补贴政策也是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美国住房政策的着力点和住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就是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凡家庭收入未达到所在地区家庭平均收入80%者,可以申请住房补贴。住房支出超过收入30%时被认定为过度消费负担,并以此为参考对住房需求者进行补贴。对没有能力购买住房的,政府划定低水平保障线,低于保障线的家庭,在租住房时,政府直接给承租人发放30%左右的租金补贴。在培育房屋租赁市场中,政府鼓励租售并举、合理搭配,城市居民根据家庭收入、就业等情况自由决定买房或租房。瑞典自1948年起开始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它分为两种,一种是给退休人员的,全国大约有30%的退休人员从住房补贴中受益。另一种是给低收入、多子女家庭的,当住房租金、收入相同时,孩子多的得到的补贴多,子女多的家庭住房纯支出要比子女少的家庭少;收入多的家庭,租金补贴少,住房纯支出多。
多渠道筹集和积累租赁住房补贴资金。解决资金瓶颈、多渠道筹措资金是实行租赁住房补贴政策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实行货币化补贴需要一定金额的货币支出,在地方财力捉襟见肘的情况下,该项政策能否最终走下去,资金问题是关键。由于低收入者租赁住房补贴属于社会最低住房保障范畴,政府在资金安排方面应发挥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应设立租赁住房补贴基金,其资金来源可考虑以下渠道:一是将低收入城镇居民租赁住房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中央或省级财政可根据下一级财政收支差异考虑分担适当比例的住房补贴支出;二是将经济适用房计划指标用地的拍卖收益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直接转为租赁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三是对现有土地出让金收入按一定比例提取;四是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按一定比例提取;五是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包括出售现有公房等收入;六是现有公房租金收入;七是考虑发行住房保障福利彩票;八是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住房保障提供捐赠和资助。
建立健全租赁住房补贴政策管理体系。经济适用房的问题,实际上也反映了我国当前公共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因此在实施租赁住房补贴政策过程中,应出台管理条例,落实管理责任,严格管理流程。
(1)合理界定租赁住房补贴的对象。实施货币补贴,同样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与经济适用房一样,首先要解决的是“寻租”问题,关键是确定补贴对象,应确定一个合理的实施租房货币补贴的人群范围。为解决人人有房住的问题,除了买得起或租得起商品房之外的所有低收入人群,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应界定为补贴对象。具体条件可规定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划定的租赁住房补贴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的“双低”人群。
(2)合理划定租赁住房补贴线。根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与上一年度住房租赁平均价格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来确定租赁住房补贴线,其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线=最低生活保障线+上一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上一年度住房租赁平均价格。家庭人均收入与租赁住房补贴线的差额即为补贴金额,但最大不得超过租赁住房补贴线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差额,因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属最低生活保障范畴。以福州市为例:该市目前执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是人均210元—230元/月(前者为多户人口,后者为单户人口),2004年该市住房租赁月平均价格约为7元/平方米,福州市统计公报公布的2004年该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为19.29平方米,根据计算公式可得出福州市租赁住房补贴线为人均291—321元/月,人均月收入低于该补贴线的家庭均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3)明确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住房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租赁住房补贴政策应纳入社会保障管理。现行的廉租房政策一直是附着在民政部门的“低保”体系中的,借鉴这一做法,租赁住房补贴政策的实施和管理职能应归口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承担,借助其低保管理的经验,减少管理成本。管理机关主要职责:对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需求状况,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对补贴线进行测算,及时公布;制定审批标准,承担具体审批与发放工作;对已经享受了租赁住房补贴的居民,应对其收入和资产变化情况进行连续的监控,根据其收入变化情况,相应调整补贴金额。
(4)加强资格审核。对租赁住房补贴实行申请审核制,由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低收入者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租赁住房补贴审批表”,在管理机关进行预登记,并接受家庭收入和资产审查。管理机关结合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网络公示、系统查询等手段对申请人真实性进行审核。
(5)强化法律保障。只有通过立法,为租赁住房补贴政策提供严格的法律保障,才能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可比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予以立法管理,明确住房保障标准与条件、申请对象资格的公示与监督、管理机构职责与行为规范以及故意骗保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对于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收入提高不告知管理机构,以及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等行为给予惩处。
进一步完善以个人征信系统为主的配套设施建设.租赁住房补贴制度需要个人征信体系的支撑,为此要加快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配合以税务登记制度的完善,建立公开、透明的个人信息制度,使得个人信息尤其是家庭收入信息的查询有处可查、查有依据,从而实现个人信息的查询、验证与交换的准确性,形成政府管理部门、市场主、客体之间互惠互利、相互制约的机制,以保障政府住房政策实施的顺利、有效。
课题组成员:刘连舸晏露蓉赖永文叶孝国赵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