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以来,对土地评估的资格限制一直困扰着资产评估机构的发展。最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此问题依法进行了协调,土地评估的资格限制有望在该省打破。
去年3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了《浙江省范围内具备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评议结果公告》。公告称“未经评议并公告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的土地估价结果无效”。根据这一要求,浙江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公告”未列出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拒收。对此,不属于“公告”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反响强烈,纷纷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反映,要求省注协出面协调。经认真研究,浙江省注协认为该“公告”与有关法律相冲突,遂利用2004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关于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范围内具备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评议结果公告》是否继续有效的请示”,请求法制办确认该“公告”无效,并提供了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一,国土资源厅的“公告”缺乏法律依据。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国家并未对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的审批设立行政许可。国土资源部早在2002年8月发布了《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原来政府部门对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的行政审批制改革为行业协会注册制。《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国务院并没有对从事土地估价的人员和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实施行政许可的项目中也未包含上述内容。可以确定,国家已不再对从事土地估价的行为设立资格限制。根据自愿原则,土地估价师协会可以组织土地估价师的考试,亦可对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估价机构实行注册管理。但是,经过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以后的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并不是当然地取得对土地资产评估业务的垄断权和排他权。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公告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精神,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完全具有从事土地资产评估的专业能力。资产评估公司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以后,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单项资产如房地产、机器设备的评估等。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社会公众的利益,一般应认定为有效。资产评估机构和客户经平等协商,自愿订立土地估价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其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实践证明,资产评估公司从事土地资产评估是完全有能力的,并且得到市场认可。迄今为止,浙江注协未收到任何有关资产评估公司在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过程中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投诉举报。相反,由资产评估公司对土地资产进行评估,往往可以降低委托方的经营成本。企业在对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不需要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对其土地资产单独进行评估。这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三,中介机构之间的竞争,应体现在服务意识、服务质量上,行政部门应当努力创造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鼓励竞争,以促进中介机构提升专业服务水平。依靠行政部门的权力进行不正当竞争,根本上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不利于包括土地评估机构在内的中介机构的长远发展。
鉴于上述理由,浙江省注协请求法制办依法确认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范围内具备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评议结果公告》中“未经评议并公告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的土地估价结果无效”的内容不再有效,并责成其今后不再发布类似公告,不得无故拒收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为了使协调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浙江省注协先后数次前往向法制办、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汇报,以求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持召开了协调会,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厅、资产评估师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对不符合法律的公告内容予以纠正;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浙江省注协出具了答复函,对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徐得均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