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 萱
将于7月1日实行的《行政许可法》,对政府部门的哪些行为进行了限制?本文给出要点解读。
北京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云鹏说,因为行政许可过多,曾经导致他的业务因此作罢。有个国际企业集团曾意图收购北京某上市公司的股份,但由于该项收购行为需要得到中国证监会、商务部(开始时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等多个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但每个主管部门所依据的都是自己所制定的部门规章,这些规章又存在法律冲突,使得企业实在无所适从,并购的事情最终不了了之。
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这一状况将得到改观。所谓行政许可,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设定,第12条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13条还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通过市场竞争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通过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都不应当设定行政许可。
另外,针对政府部门政策常有朝令夕改的状况,《行政许可法》也规定,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不过,在一定条件下,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因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仍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外商以及本土企业常常头痛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地方保护主义,有些地方利用行政许可实行地区封锁、或损害外地企业利益,成为地方投资环境中的一大弊端。为此,《行政许可法》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进行了限制: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等。
权力“寻租”往往发生在“暗箱操作”中。一块地批给谁了?一个上市的药品是否经过批准?如果审批决定不公开、不透明,不但给了审批者随意行政的空间,也为权钱交易制造了机会。针对此项弊端,《行政许可法》第5条第2、3款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值得关注的是,不但政府部门本身的行政许可行为需要接受《行政许可法》的检验,政府部门所授权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和审批行为,也要受《行政许可法》的约束。如果被授权单位的行为存在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现象,那么受权单位就可能成为被告。
《行政许可法》起草小组成、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表示,中国法律规定了公民和法人有针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后,只要行政机关的许可行为与该法不一致,任何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预计未来这种诉讼会经常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