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琳 尹继东
改革开放的20多年,体制的优化改革、市场的开放搞活,给我国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发展空间,不少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国内走向国际,经受住了市场的洗礼与考验。然而,市场是多变的,环境是复杂的,随着我国加入WTO,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十年后、二十年后、五十年后,这些目前来看盛极一时的企业能否仍然“健在”,甚至更强更大,值得深思。“郑州亚细亚”、“巨人”、“三株”、“爱多”、“秦池”……曾经一度响当当的名企、名牌,尤如流星,只耀眼一时,就没灭了。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法制逐渐健全的今天,它验证了“适者生存”的现实与残酷,对我国企业的生存品质敲响了警钟。
分析众多企业经营失败的案例,我们发现,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导致企业经营失败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企业家的权力缺乏制约。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缺乏制约的权力容易走上歧途;当就某个重大问题需要企业家做出决策的时候,缺乏制约的权力容易导致错误决策的制定与实施。
企业家约束机制缺乏的表现
首先,在国有企业中企业家约束机制的缺乏表现为所有者缺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作为国有企业,其所有者是国家,经营权下放到企业,从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不是某个具体的人,其本身是没有意愿的。国家意愿以及权力的表达和行使只能由某个群体或机构代理来完成,而这些群体或机构权力的行使也只能授权于某些具体的人,这些具体权力的行使者充其量只能行使控制权,不能像真正的“产权人”一样享有剩余索取权,不是真正的所有者,这种权责的不对等实际上便造成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所有者缺位”的现象。所有者缺位使得代理所有者行使控制权的相关机构或群体对企业利益的关切程度不够,而造成监督约束乏力,出现所谓“内部人控制”问题。如果内部人追求的是个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出资者利益的最大化,追求短期利益,而不是长期利益,很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
其次,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企业家约束机制的缺乏又表现为决策失误的多发性。董事长、总经理集于一身,所有者、管理者集于一身,企业的重大决策由一个人说了算的情况,在我国企业中不在少数。实质上,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制衡是对权力行使的一种必要的约束,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因权力行使不受约束而导致的最坏情况的发生,也就是为了避免出现更大的效率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制衡同效率是不矛盾的。没有制衡会出现更大的效率损失;有了制衡,效率的发挥得到了体制上的保证。1990年以后,国外许多大公司里,经理们的统治已被削弱、被监督。许多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占据大部分席位的外聘专家,使企业董事会的控制权发生了“权力的二次分离”,董事会的决策权凸现,管理者感受到了各方面的压力,真正达到了用职业经理人的个人失败(辞职或被解雇)来避免公司的失败。
第三,表现为外部企业家市场尚未建立、健全。事实上,我国的企业家市场尚未真正形成,因而企业家市场的声誉机制、竞争选聘机制没能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往往导致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企业家“逆向选择”问题。因此,企业家市场功能的发挥主要依赖于其信息显示机制的建立、健全。信息较为充分的企业家市场,第一,可以为企业所有者提供一个广泛筛选、鉴别企业家候选人能力和品质的制度;第二,保证所有者始终拥有发现选错人后及时改正并重新选择的机会。使企业家始终保持生存危机感,从而自觉地约束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第三,保证企业家得到公平的、体现其能力和价值的报酬,高质量的企业家始终拥有被其他企业注意到,而得到相应高报酬的机会,这种威胁的存在,使得企业必须公平地对待企业家。
约束机制的缺乏与激励机制缺乏的比较
企业家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向来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激励没有约束的体制将导致独裁与腐败;而只有约束没有激励的体制则会降低企业家的积极性,导致企业家的不负责任。无论缺少哪一个都会影响企业家的行为偏离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然而与激励机制的缺乏相比较而言,约束机制的缺乏是导致企业失败的更重要的原因。
首先,无论从经济学角度还是管理学角度,人都是由一定的“利益”驱动的。经济学中假设人是个体理性的,追求约束条件下个人效用最大化,企业家也不例外;管理学中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把人的多种需要归纳为五大类: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感与爱情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些都构成了企业家的“利益”动机,承认这些利益动机并使其制度化是企业家激励机制产生的前提条件。因此激励机制能激发企业家的积极性,增加企业家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行为的动力。然而欲望是无止境的,一个人的能力和自制力毕竟有限,因此激励机制对企业家的激励约束作用是有限的。如果说缺乏激励机制会降低企业家的积极性,使企业家产生了“从别的渠道弥补自身利益的不足”等偏离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行为动机,那么约束机制的缺乏则给这种动机得以实施制造了条件。只有当约束机制充分有效的建立,即使有了这种动机,也难以付诸实施,使企业减少甚至避免损失。
其次,只要约束机制到位,无论激励机制有效与否,可以用企业家的个人失败来避免企业的失败。然而只要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无论激励机制是否到位,则很可能由于企业家的个人失败而导致企业的失败。一旦企业家的约束机制有效的建立,企业家犯错误的几率将大大降低。《财富》杂志1999年一项调查显示:500强中前200家大公司曾被解职的CEO中,70%的人没有出现骇人听闻的大错误。这就是说他们给企业造成的损害并不是致命的,当这些企业更换了领导人后,仍然能够转败为胜。这些企业以企业家个人的失败避免了企业的失败,其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约束机制的有效实施。
诚然,我国的企业现在正面临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共同建立、健全的阶段,但就已有企业生存品质、生存寿命的问题,我们应该追究激励的不足,更应该追究约束的不力,以我国企业目前的发展势头,我们追求的不再是“快”,而应是“稳”。
建立充分有效的企业家约束机制的几点建议
为了避免或减少企业成长过程中因企业家个人的失误或失败使企业陷入生存危机的情况发生,制度化、系统化的企业家约束机制必须相应建立并完善。主要可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
1、产权约束,即所有者到位,并且在内部公司治理结构中实现权力制衡。对于国有企业,在政企、政资、政事分开的基础上,完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加快国有企业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和产权多元化进程,明确国家(政府)的终极所有权,权力行使者的责、权、利边界。对于任何实行股份制的公司、企业,明确其股东大会的决策权和人事任免权、董事会的法人财产权和人事权、经营管理者的经营权等各自的权、责、利边界,规范各方行为,形成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2、市场约束。法人治理结构对企业家的约束作用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完成。这里所说的市场约束,包括资本市场、产品市场以及企业家市场,它们各自相应的信息显示机制,如企业市场价值指标、企业财务指标、以及企业家的声誉档案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企业家的能力和努力程度,低能力或低努力程度的企业家随时都有可能被淘汰,高素质、高水平的企业家可以获得市场的肯定和相应的高报酬。因此,我国各类对企业、企业家评价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技术规范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能够汇集各类市场信号,对企业家的职业道德、创业精神、专业知识、组织能力、管理经验、经营业绩等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评估,作为企业所有者选择企业家或职业经理人的参考依据。
3、法制约束。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健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家成长必须要有良好的法制环境。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不但要从法制上维护企业家的合法利益,同时对企业家违法或不符合政策的行为,也应坚决予以处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免去企业家创业的后顾之忧,同时铲除腐朽主义、机会主义滋生的土壤和根源,从制度上给予强制力的保证,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增强企业的生存品质与寿命极为重要。
4、道德约束。包括职业道德、社会道德与责任感等。外部的制度约束固然重要,自我的道德约束则不可或缺。面对越来越规范的市场,越来越迫切的全球化竞争模式,我们更应该建立和培育企业家群体的道德素质。通过营造有利的舆论导向与文化氛围,提供更多的企业家继续教育、培训机会等途径,打造一支具有高尚的品格,良好的自身形象,真诚正直、谦虚坦诚、诚信公平、爱国守法、节俭行义、勤劳兴业等优秀品德的企业家队伍,是提升我国企业生存品质的有力保证。
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划分。约束本身也是一种激励,激励有时也会起到约束作用。同时,约束机制若没有激励作前提,约束机制将失去原有的约束作用。因此在建立健全企业家约束机制的同时,必须辅以相应的激励机制,其作用才能得以有效发挥,实现我国企业稳健化的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南海学院 南昌大学经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