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信访条例》的一点缺憾等

2005-04-29 00:44张国福等
民主与科学 2005年3期

张国福等

新《信访条例》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了,这是我们国家的一件大事,一件好事。

新《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办理期限最长90日,这很好,但也有缺憾:如果在90日内办不结或办不好怎么办,没有明确规定。这在实施中仍可能产生遗留问题。

越级上访的三个悖论张昌辉

近几年来,越级上访的个案频繁发生,甚至出现了群体性越级上访等复杂情况。越级的原因何在呢?笔者认为这涉及到越级上访悖论问题。

悖论之一:非违法性与非合法性:越级上访不存在违击性,犯罪更无从谈起。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越级上访不能被简单界定为合法行为。因此,徘徊于非违法性与非合法性之间的越级上访,作为一个法律漏洞,是亟需进行解释或补充的。

悖论之二:人治意识与正当程序: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年一份信访实证调查报告的数据显示了越级上访者的心态:有90.5%的人是为了“让中央知道情况”,有18.5%的人是为了“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上访应当是尚法、尚制度,而不是尚权、尚清官,否则对于法治的建设只能是一种危险的误解与可怕的冲击。

悖论之三:公权力分工制约机制与地方官僚主义作风: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各省级信访规定,信访事项的受理上,对于权力必须分工,以防止官僚主义作风。但是,实曳中,部分基层机关对于上访者往往形成一种偏见:“上访”就等于“闹事”,上访者就是“不稳定因素”。他们对于上访诚惶诚恐,一旦出现上访,不是去正视问题、解决问题,而是首先想到了家丑与本地区的门面,想到了政绩与升迁,于是对上访事务进行简单粗暴的“围、追、堵、截”。这反而人为地加剧了上访者越级上访的心理。

给农民工发“奖金”?还是发欠薪?刘卫华

近日,看到两则新闻,一喜一忧。一则新闻称,自2003年10月温家宝总理为重庆民工熊德明讨工资以来,全国各地便掀起了“讨薪风暴”,2004年仅湖南省便为民工讨回欠薪20余亿元。看到这个数字心理还比较欣慰。另外一则新闻是,在电视上,我看到一则“局长颁奖、民工受益”的报道,称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100余位农民工颁发了70余万元奖金。但继续看下去才知道,原来局长大人为农民工颁发的奖金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奖金,而是包工头故意拖欠他们的2004年的工资,说到底原来不过就是该局为农民工讨回了去年的欠薪。

我在想,民工长久拿不到工资,包工头自然责任重大,但是否负有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政府劳动部门就没有责任了?看来,“颁奖”新闻背后是一些官员错误的政绩观念、邀功意识太强在作祟:自己为民工兄弟讨回了工资,便认为是丰功伟绩、无上功德,便威风八面地为他们发“奖金”,居高临下地向他们施“恩惠”。实际上,这是份内之事、本职工作。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倒是应该反思一下自己的工作是否称职、能力能否胜任。

由“冒充农民”想到的桑阳子

据近日人民日报报道:黑龙江省委副书记栗战书最近点名批评一些地方领导迎来送往、安排检查的做法。他曾轻车简从深入农村调研,没想到,刚到村委会,发现市、县、乡级领导早就满满站了一院。而被安排参加座谈的“农民”其实大部分是乡镇干部。

原来,这些地方干部怕农民见到自己的上级,将当地的真实情况反映出去,会给自己带来批评、处分、降职、丢党籍甚至进监狱的后果,于是索性自己冒充农民。

据说,有个别地方,这种歪风的盛行,与某些上级领导的作风有很大关系。一是一些上级领导到下面检查工作,往往是“兵马未到,通知先行”,或发出文件,或由秘书把上级到基层的意图想法、线路讲得一清二楚,并给足够的时间让下面做好迎接领导的“充分准备”,领导被下面牵着鼻子走,听到的尽是“好话”,看到的尽是虚假不实的东西。二是一些上级领导喜欢听“好话”,对下面工作没做好、存在的问题、没有的“政绩”,往往不满意,弄得下面只好“编故事”,以“形势一片大好”的虚假政绩哄骗上级,以博得领导的欢心。

从南京悼念抗日航空烈士说起老石

据新华网报道,不久前,南京市航空联谊会、部分抗日航空烈士家属和300多名师生在南京航空烈士公墓举行了隆重的悼念仪式,深情缅怀在抗日战争中英勇献身的3000多名中国、美国、前苏联及韩国的航空烈士。读罢此消息,笔者感触良多。

曾经有一段时期,我们的历史教科书很少提到他们。改革开放以后,陆续有书籍出扳,我们才知道,二战期间,美国空军援华志愿队,与日军多次交锋,有240多位志愿人员牺牲。二战中关军为了运输援华物资,在中缅公路被封锁后,开辟了“死亡之旅”的驼峰航线,送来了大量战略物资,美国空军在驼峰航线损失了数百架飞机,以致于后来飞行员凭着一路上飞机残骸银白色的反光都能判断方位。而我们以前仅知道白求恩。我们知道“平型关大捷”,我们知道“百团大战尸,我们也知道赵一曼、杨靖宇,可是我们曾经很少知道“淞沪会战”、“武汉会战”、“长沙会战”、“衡阳保卫战”、“昆仑关大捷”、“缅甸远征军”等,这些战争的激烈、残酷非常人所想象,一个团、一个师上去下来就没几个人了。我看了电影《台儿庄火捷》后,才知道抗战期间许多国民党军队也曾经浴血奋战,和共产党人一样不怕牺牲流血保卫祖国。

几百万中国热血男儿拼死在战场上,才保证了大后方安全,中国始终不投降。

历史就是历史,坏事不能健忘,好事更不能忘记,这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在国家之间,即使关系再不好,也不能屏蔽历史;更不能因两国关系好就把阴影抹掉,像20世纪50年代对“老大哥”,这也不是客观理性的态度。一句话,历史就是历史。

历史只有全面才能真实,真实才有力量,才能增加民族凝聚力。

余祥林案的启示:“命案必破”的内在困境周尚君

在刑事司法政策中,我国有一项非法律性的原则,那就是“命案必破”,此举拥有广大的民众基础和雄厚的政策性支持。余祥林案从侦察起诉到终审判决,整个过程也是贯穿着这一项政策性原则的。因此在有村民的反面佐证的情况下,仍旧是“命案能够最快解决才是关键”,在此之下,切阻碍其进展的证据、证人等都会遭到漠视。“命案必破”,不是指长时期的理论上的必破,而是指现实性的“限期破案”框架下迅速结案,因为有些部门急于体现政绩。

然而,我们往往忽视,案件侦察过程是一项科学细致的工作,有它自身的逻辑结构和行事依据,技术性要求较高;“从速”和“必破”要求的提出从很大程度上讲与此格格不入。20世纪80年代,美国有一个很著名的连环杀人案件——“绿河疑案”。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一直未能抓获凶手。直到DNA技术应用到刑事侦破中之后,“绿

河杀手”才终于被绳之以法。虽然凶手其实是警方一直怀疑的对象,但苦于没有足够的证据一拖二十年。案件重点展示了两个问题:1、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一样重要(“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而非“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2、案件的侦破不是一项通过强制性限令可以解决问题的,现代人的技术化作案手段要求侦察手段的科学化和技术化。因此,从侦察学/本身来讲,“必破”口号的提出是有问题的。

另外,“命案必破”政策之下潜藏着许多危机:急功近利、不严格取证,以及迫予政策和民愤的压力(如余祥林案中,女方家属的集体上访和签名活动,就体现了这一点)“命案必破”政策至少可以导致以下四种可能:一、刑迅逼供,破了一部分真案;二、刑讯逼供,制造了一部分冤案;三、草率结案,产生了一部分悬案;四、虚报实情,造出一部分假案。四项相加之和,等于百分之百的破案。

“遥控腐败”徐迅雷

据5月30日《北京娱乐信报》。等媒体报道:4年前的蓝田股份公司造假案成了在中国证券史乒不可抹去的一个黑点,蓝田总公司总裁瞿兆玉被判刑后,蓝田股份案远没有结束,如今,“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室原主任兼政策法规局局长王法雄因接受瞿兆玉的贿赂、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市一中院等待开庭审理”。看完这段报道,我的习惯思雄是:敢情王法雄曾经是分管这上市公司的官员,掌控着相关大权,所以就有了腐败之经历。

没想到,压根儿不是这么一回事!“检察机关指控,王法雄于1994年至1996年担任调研室副主任时,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蓝田集周董事长‘托请,使不具备上市资格的‘蓝田股份公司上市,拥有3000万股份上市配额指标,‘蓝田股份因此被誉为中国农业第一股”。中共中央组织部的调研室副主任,与企业公司确实是很遥远,但一只老鼠想上市圈钱,遥远的猫儿原来是可以受托请前来为之铺桥修路的。本来两者之间那么遥遥不可及,但只要动用一块巨额“奶酪”,腐败在远处也能被遥控。

区区一个部里的“调研室副主任”,为什么有这么大的能耐?其实不必百思也能求解:这位“调研室副主任”,无非是“屋顶上的山羊”,由于高大的屋顶让其“高屋建瓴”,所以有了经过牵线而让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公司“上市”的本领。权力的威猛,可见一斑。这,就是腐败的魔力;这,更是权力的魔力。对此,难道你只能无奈地叹一声:不是法律无能,是贪官大大的狡猾?错!真正完备的法律应该是最好的“猎手”,再狡猾的“腐败之狐”也能被它猎捕和威慑!

“亚洲最大慰安所”拆迁要慎重康军

不久前,许多新闻媒体相继报道了“南京市利济港2号——亚洲最大、发现最完整的日军‘慰安所即将被拆迁”的消息。让人忧心的是,随着“慰安妇”们的相继离世和“慰安所”的销声匿迹,我们的后代又该如何去追寻民族的伤痛与记忆呢?我们还有“慰安所”供他们接受知耻而后勇的教育吗?

西方有一座沉默的监狱,它的名字叫“奥斯维辛”。正是因为“奥斯维辛”这一人类“耻辱柱”的存在,才使得人类得以珍视来之不易的和平。对于东方来说,“慰安所”同样无声地向世人揭示了一段悲剧和日本法西斯的兽行,敦促我们牢记历史,捍卫和平。

也许,“慰安所”的消逝还不足以影响我们这一代人的思想,但对我们的下一代呢?下一代的下一代呢?缺少了“物证”的年代,他们还能清晰地记得亚洲女性那段屈辱的血泪史吗?当他们想去“慰安所”考证的时候,我们能心安理得地告诉他们,那些建筑因为“城市发展”、因为“违章”或“影响市容”被拆除了吗?

从“劳模姚明”现象看两种不平等

据报道,在2004年的评选中,姚明曾获得了“上海市劳动模范”和“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等一系列荣誉称号,今年全国性的官方荣誉称号又被授予姚明。由此我想到了社会资源在分配中的两种不平等。累积性不平等和分散性不平等。

所谓“累积性不平等”,简而言之也就是“赢者通吃”的分配机制。比如,得了一个奖,就什么奖都给他。这种不平等是累积性的,分配结果总是对少数社会精英有利。累积性不平等不是产生在生产领域而是产生在分配领域,这种不平等对整个社会都有巨大的冲击,因为这种不平等不是立基于生产者个人的素质而是分配体制中社会各阶层的阢会不均等造成的。

与累积性不平等相对的是另一种不平等,即“分散性不平等”,考虑机会平等。因为从本质上讲,大家在人的价值上是相等的;他们从事的职业虽然不同但是从本质上讲是相同的。但是这种分配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平均主义(绝对的平均不是真正的平等),这种体制承认差别但更注重人的价值,承认社会成员在资源分配中的机会平等,承认量的不平等但更注重质的相同性。这种分配体制是社会分配成熟的标志。相比之下,分散性的不平等,其不平等产生在生产领域,是生产者基于自身的条件的不同而产生的贫富分化,这种不平等的根源仅仅存在于生产者自身。

“一票否决”可行否?龚震

目前,各级地方政府为了强化行政权威和执政能力,往往采取“一票否决”的方法对所属部门或下级政府进行管理。“一票否决”作为一种工作方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在现实工作中,“一票否决”存有不少弊端:

一方面是缺乏法定依据,在目标或指标的确定上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取决于上级政府的政策导向,甚至是一厢情愿的教官意志。它既未考虑客观的基础环境,也未考虑政府能力,既无实事求是的根据,也无协商讨论的余地;另一方面是与一些政府部门有意扩大自身权力,争取部门和小集体利益有关。将工作职责纳入一票否决,就意味着由职能部门“升格”为主管部门。而泛化的“一票否决”又使部门之间的制衡关系演化成了权力交换的筹码。

“一票否决”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否决措施,在使用时必须慎之又慎。泛化的“一票否决”,将是弊大于利。

高招腐败追究“一把手”责任要有具体措施卢光琇

今年的高招还没有开始,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就联合发出通知,对高校招生收费的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规定,并举出了招生乱收费将追究高校“一把手”责任的警示牌。笔者认为,要使这一“重典”落到实处,必须及时出台湘应的具体措施。具体措施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要引进“引咎辞职”制度。一旦暴出招生丑闻,无论是不是当事人自作主张,无论有关的校长有没有直接的责任,高校“一把手”都必须引咎辞职。这不是对校长们苛刻,而是当代政治文明的惯例。二是要引进“独立调查”制度。建议教育部立即着手筹组独立的调查机构,准备接受举报并进行调查。而且这个调查机构最好能够吸收人大代表和家长代表的参与,并把所有活动置于公正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