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孔武
摘要:“以人为本”作为日常生活语言何以可能成为法律语言,进而体现在宪法文本中?从比较法的视野考
察,上述问题并不具有独特性,西方宪政话语中的“人的尊严”范畴早就已经完成了从日常语言到宪
法文本条款的变迁过程。通过探讨西方宪政历史中“人的尊严”条款入宪的过程及其法律涵义,可以
理解我国当下宪政话语中的“以人为本”的可能意蕴。关键词:立宪主义;人的尊严;以人为本;人权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5)03—0032—03
理论导刊2005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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