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巧俭
军工企业破产,属于国家政策性破产,因而在操作上政策性强,特别是在职工安置工作方面,由于军工企业职工身份特殊,且受长期的计划经济影响,落实职工分流安置政策难度较大。因此,研究军工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主要难点及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主要难点
特殊工种鉴定难。由于历史等诸多原因,军工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档案记载存在不完整和不规范的问题,而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对特殊工种的鉴定是以原始档案为依据的,这样就会出现同样是在一个班组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档案记载完全的就被认定从事了特殊工种作业,不全的则未被确认。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自然会引起职工对认定工作的不满,影响企业的稳定。以某军工企业职工血吸虫病鉴定为例,因认为鉴定结果有失公平,这些职工就集体上访,围困厂领导和清算组同志,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职工一次性安置难。根据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是以企业所在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计发。由于有相当一部分军工企业地处经济不发达地区,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水平较低,约为7000元左右。因而,职工个人所得安置费较低,普遍感到心理不平衡,不愿意选择自谋职业;特别是停薪留职外出打工人员,不愿“买断”,宁愿继续停薪留职,不要一分钱,也要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从而给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增加了阻力。
职工住房“两贴”补偿难。有些军工企业由于经济效益差的原因没有执行“两贴”,现在如果企业破产,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其住房“两贴”将再也没有机会得到补偿。因此,这部分职工要求按房改政策给予适当补偿。特别是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用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他们强烈要求在企业破产后给予一次性补偿或享受异地安置政策。
社会职能及其人员移交难。由于中央财政补贴费用较低,地方财政又十分紧张,地方政府全部接收企业办社会职能单位和人员比较困难,地方政府虽然表示愿意接收部分职能单位如子弟学校、职工医院等,但移交条件较高,而且政策和待遇也有差异。如:某破产军工企业子弟学校教师移交后可以享受地方学校(事业单位)工资待遇,而职工医院的移交则要求其自负盈亏。这些将要移交的单位领导和职工思想状况比较复杂,有的表示愿意移交,有的则反对移交。特别是地方政府提出资产可以全部接收,人员则要根据行业定编实行部分接收,因而使不同移交单位的职工互相攀比,工作不安心,有怨气。
重组竞聘操作难。一些军工企业建厂时间长,内部各种关系复杂。职工非常关注重组招聘的方式方法能否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重组时能否上岗?重组后的岗位待遇与以前有何区别?特别是一些只能从事简单工作的普工和下岗多年的工人,他们对工厂现有工作岗位的性质、职责不熟悉,认为竞聘明显处于劣势,同等条件下参加竞聘很不公平,情绪波动较大,容易激发深层次的矛盾,影响企业的稳定。
富余人员分流安置难。军工企业破产后,重组企业就业岗位少,加之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偏僻,且当地经济不发达,就业渠道窄,一些职工没有能力自谋职业,参加重组又未能竞聘上岗,则产生大量的富余人员。这样,一方面会增加重组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由于长期没有班上,一些困难家庭或弱势群体将无生活保障,潜伏着极不稳定的因素。
主要对策
依靠政策引导,加大宣传和思想工作力度。军工企业破产政策是国家根据军工企业改革和脱困的实际制定的,带有全局性的政策,不可能因为某个企业和某个职工的问题而改变政策。作为破产企业必须依靠国家政策来解释。一方面,企业党政班子成员要按照“同吹一个调”的要求,对基层单位的动员和职工群众的上访,坚持以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主要依据进行政策宣传和解释。每当一项大的工作或一个具体实施方案贯彻之前,企业应召开各单位负责人会议,做好会议动员和解释,并提出具体要求,然后由各单位向职工传达贯彻;职工群众来访时,接待室的同志负责政策咨询和收集反馈群众意见,厂务会则结合基层单位和职工群众提出的意见对工作及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另一方面,为了防止政策宣传出现偏差,避免职工之间相互误传,企业还应及时组织编印《国有企业破产政策法规汇编》和《企业破产宣传提纲》,用于指导基层单位的宣传发动工作,统一宣传口径。
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要制定并实施破产重组期间思想政治工作预案及治安防范措施,要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加强与职工的思想沟通,坚持“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如湖南白云家用电器总厂作为全国首家成功实施分离破产的军工企业,他们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了一套创新破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和方法。即“五不”、“六法”,即:坚持不瞒、不哄、不压、不躁、不让的思想政治工作原则。所谓“六法”,即:运用舆论引导法、利弊分析法、开渠放水法、以身作则法、纪律约束法、虚实结合法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通过一系列的工作,确保企业破产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
依靠政府支持,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沟通。企业办社会职能的移交,离退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确定,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接续,企业治安稳定等等,都离不开当地政府的配合和支持。因此,军工企业在实施破产过程中,主要可以通过三个渠道,加强与地方政府和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沟通。
一是“走出去、请进来”。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企业破产工作进展情况和企业发展情况,争取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如:兵器装备集团公司2000年5月在成都召开资产债务重组工作研讨会,湖南白云家用电器总厂邀请了怀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债权银行负责人参加;2001年9月初,国家经贸委召开企业破产项目专题会议,该厂又邀请了怀化市主管工业的副市长参加。得到了地方政府、债权银行的全力支持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高度评价,为企业破产项目顺利获得国家批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及时报告。就企业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社会稳定、政策衔接、社会职能移交等问题向地方政府提交专题报告和建议,寻求解决办法,争取政府的支持。
三是专题研究。请政府出面,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落实和衔接有关政策。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商后达成的共识,一定要以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的形式来体现,以作为实际操作依据。
依靠民主决策,让职代会参与讨论。破产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国有企业破产劳动保障政策,在清算组的具体指导下,尽快制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并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采取先易后难、分批操作的方法,加强政策引导,开辟多种渠道,积极稳妥分流安置职工,以确保企业所有职工安置到位。
安置有很多种类,应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政策型安置。进入破产法律程序后,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劳动部门的联系沟通,重点做好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鉴定,做好符合政策性提前退休、退养条件人员的普查、登记造册及其手续的办理工作。
移交型安置。在全面开展企业办社会职能单位的人员、资产清理以及土地界定工作的基础上,企业应坚持整体移交,成熟一个移交一个。
重组型安置。企业可以聘请专业咨询机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帮助设计改制重组方案、薪酬体系以及绩效考核体系。抽调专业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组,按照先中层管理人员、再一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后工人的顺序,采用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等方式,有条不紊地组织开展全员竞聘上岗工作。
自主型安置。破产企业一方面应鼓励职工自谋职业,核发一次性安置费;另一方面应统一自谋职业合同文本,规范自主型安置工作。
开发型安置。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经评估作价后,以安置费的名义置换给职工个人或集体,组建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综合型安置。对未被以上五种方式安置的职工,由重组的新企业托管;或协议保留劳动社保关系;或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暂时托管,并通过转岗培训、职业介绍等多种形式,逐步分流。
(责任编辑:李万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