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法院”是怎样运转的?

2005-04-29 23:50:09张玉卿
WTO经济导刊 2005年4期
关键词:当事方秘书处专家组

编者按:随着经贸往来的增加,中国与WTO其他成员方贸易摩擦的产生不可避免。作为世贸组织的一员,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顺利解决这种贸易摩擦,才能维护我国的正当利益。

自本期起,本刊将在“争端解决”栏目中陆续刊发WTO争端解决专家小组成员张玉卿律师撰写的有关WTO争端解决的文章。文章将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结合专家小组以及上诉机构的裁决,每篇一题,自成体系,逐步扩展,结合具体案例来介绍WTO争端谅解条文及其一些概念的含义以及相关程序,介绍解决贸易争端的实际运作情况及结果。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GATT/WTO历史上、也是国际法上的一个创新。虽然还存在许多不足或应予改进的地方,但它以规则为基础,以审理案件的公正性、有效性著称于世。实践证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是成功的,它已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维护各自经济贸易利益、解决争端的主要手段。

争端解决机构(DSB)——与总理事会平行

WTO审理案件的组织机制主要由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专家小组(Panel)、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仲裁及WTO秘书处等组成。争端解决机构是WTO的一个常设的、行政管理机构,与WTO总理事会平行,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争端解决的规则、程序,磋商,专家小组的设立,管理,听证,报告的通过,监督裁决的执行以及授权报复等事宜,另外它还负责批准各成员推荐的贸易争端解决专家成员。

专家小组——来自各成员国的贸易法律政策专家

专家小组是由WTO各成员政府推荐,经DSB批准,专门负责审理成员间贸易争端的国际贸易法律与政策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并不是常设机构,其成员只有被指定为某一具体案件的专家小组成员时,才有机会去日内瓦处理纠纷。其工作很像国际上从事商业、投资纠纷处理的仲裁员的工作。目前WTO秘书处的专家小组人员名单大约有200多人,WTO秘书处只是保存一个花名册,届时供选择。

专家小组成员均以个人身份参加,独立工作,并受到严格回避制度的限制。实际上专家小组人员的选定完全控制在WTO秘书处的手中,秘书处的公正、平衡的提名也是个关键问题。

专家小组的工作主要是对争端事项的事实进行客观的调查与评估,并适用相关协议的条文,对争端事项做出评估,得出结论,阐明理由,提出建议,最终向DSB写出书面报告。专家小组的报告一般自其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应完成,紧急情况为3个月。报告的提交给DSB最迟不得超过9个月,(发展中国家可适当延长)。通常在各方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的两周后,专家组要召开两次仅由当事方参加的听证会,一次针对第三方的听证会。其后要先向当事方散发一份事实及当事方立场部分的报告。经当事方及第三方核对后,专家组应向争端各方散发一份中期报告草案,含争端的事实与各当事方辩论的内容、专家小组的调查结果及结论等内容,供当事方核对。其后,专家组将完善报告,散发给争端各方及第三方。

上诉机构——常设机构,法律权威为专家小组认定把关

上诉机构是WTO的常设机构,由7名来自不同国家的法律权威或国际贸易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专门审理不服专家小组报告的案件。上诉机构的专家任期4年,每人可连任一次,通常包括美、欧、日国家的人员,每个案件由3名上诉机构成员组成审理。在上诉机构阶段,案件的事实部分不再允许重新审理。上诉机构对专家小组报告不采用发回重申的做法,而是对专家组报告直接做出评定,认为正确的,予以肯定;认为错误的,讲明原因与理由,直接做出新的结论与结果。上诉机构在收到当事方书面意见后,通常要召开上诉听证会。听证会上,上诉机构要询问一系列法律问题,要求争端方及第三方予以回答。上诉机构报告一般均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60天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90天,然后提交DSB通过。

值得一提的是,专家小组与上诉机构虽然在名称上不被称为法院,但实际上是WTO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或称为WTO的准司法机构(Quasi-Judicial Body)。专家小组如同一审法院,上诉机构如同二审终审法院。通常,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Report)也不称为判决或裁决,而称为结论和建议。但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结论和建议实际上相当于法院的判决,因为DSB在通过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不会对报告进行任何形式上和实体上的审查,也不对报告做任何形式的修改、删减或添加。特别是DSB采取“反向意思一致”(Reverse Consensus)的规则,报告在DSB实际就成了自动通过,因为起码胜诉方不会反对报告的通过。因此,WTO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无形中就成为DSB的最终裁决。

仲裁——可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

DSU规定当事方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端。WTO审理案件的仲裁,有三种形式,即DSU第21.3条规定的仲裁、25条规定的仲裁和22.6条规定的仲裁。第21.3条的仲裁,负责裁决被诉方实施或履行DSB裁决的合理期限;第25条的仲裁则指在涉案各方同意的情况下,贸易争端可以通过仲裁方式予以审理裁决,而不走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程序;第22.6条的仲裁,负责裁定拟中止减让(报复)的水平是否与利益丧失或受损的水平相等,并确定具体的中止减让(报复)的水平。在过去10年的实践中,运用21.3条和22.6条的仲裁情况比较普遍,而运用25条仲裁的情况很少见,仅有美国版权法案一件。

WTO的秘书处——协助机构

WTO秘书处负责协助专家组对案件的审理。DSU第27条第1款规定:“秘书处应特别在所处理的法律、历时和程序方面”给予专家小组以协助,并提供秘书和技术支持。WTO的秘书处还在争端解决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法律建议,并可安排WTO机构以外的专家协助。另外,秘书处还定期举办争端解决程序与做法的培训班,并向争端方建议专家组的名单。秘书处还在争端解决中起着通讯与枢纽的作用。

贸易争端的多边解决——强调多边性,避免成员方单方行为

DSU第23条特别强调加强多边体制,WTO成员间的贸易争端必须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WTO的任何一个成员不能单方面地决定另一成员的某一措施违反了WTO的有关协议,也不能单方面决定其协议利益蒙受了损害、丧失或WTO目标的实现受到了阻碍,进而决定对对方成员进行报复。而且,各成员方必须遵守专家小组、上诉机构所做出的、并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建议和裁决。同时,争端解决机构还有严格的监督实施的机制。这就排除了WTO成员擅自采取单边行动的可能,保证了争端解决机构至高无上的权威性。这是WTO建立10年来不存在双边贸易战的法律保证,避免了国际贸易中弱肉强食的状况。

强制管辖权——使WTO更具权威性、纪律性

DSU协议第4条第3款规定,“如该成员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作出答复,或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时间内进行磋商,则请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可直接开始请求设立专家组。”该条第7款规定:“如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请求设立专家组。如磋商各方共同认为磋商已不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在60天期限内请求设立专家组。”此外,DSU第3条还规定斡旋、调解或调停可随时开始,随时终止,一旦终止,起诉方即可随时请求设立专家组。特别是,该条第4款规定,斡旋、调解或调停如果在60天内不成功,则起诉方即可要求设立专家组。从上述规定可明显看出,DSU不但对磋商、调解等规定了明确的时间限制,而且对多边争端解决的管辖权也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即在上述时间的任一期限届满后,争端就可提交DSB。而对DSB设立专家组不但规定了严格的时间期限,而且采取了自动设立的程序(即反向意思一致规则)。DSB无需事先征求另一成员方的意见,也不管其同意与否。如果另一方不应诉,或败诉并且不履行DSB的裁决,经DSB授权,则会遭到胜诉方的贸易报复。这一强制管辖权的规定,无形中强化了WTO的各项纪律,同时也强化了WTO的权威性。

自动机制——WTO的创新:反向意思一致原则

正向的协商一致本来一贯是GATT的决策传统。WTO协定明确要求,WTO应延续GATT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但根据DSU的相关规定,在通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上,却反其道而用之。DSU第16条第4款和17条第14款均规定,除非“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否则报告即通过。实践中,由于案件的胜诉方总是会同意通过报告,一致不同意通过报告的情形几乎不复存在。这被称为著名的WTO争端解决的“反向意思一致”原则。另外,在专家小组的设立、专家小组成员的选定、专家小组成员的授权范围以及授权报复等方面,如果仔细阅读相关条文,实际上DSU也采取了自动通过的原则。DSU采取的自动通过机制,是对WTO争端解决的一种创造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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