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义利观的现实意义

2005-04-29 00:44:03张月凤
理论观察 2005年6期
关键词:和谐社会

张月凤

摘要:孔子主张的是以义为上、见利思义与取之有道相统一的义利观。孔子的义利观仍具有现代价值,有助于协调市场经济中的义利关系;有利于利益主体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新义利观,这对构建和谐社会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孔子义利观;见利思义;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B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5)06—0066—02

孔子的义利观是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中的一个重要道德观念,曾对中国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过重大的作用。今天时代虽然变了,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仍然会碰到义利问题,并且与传统社会相比,此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因此,传统的义利观仍具有其现代的价值,它不仅有助于市场经济发展中义利问题的解决,而且对构筑和谐社会也具有现实意义。

一、孔子义利观的基本内涵

孔子提倡的是以义为上、见利思义与取之有道相统一的义利观。孔子认为,君子要以义为重,把人的道义价值看做高于物质利益的准则。孔子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把君子通达于仁义、小人通达于财利当做君子与小人对待物资利益与道义原则的标准。他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金钱和地位,这是人人所想要的,若不用正当的方法得到它们,君子不接受。贫穷和下贱,这是人人所厌恶的,若不用正当的方法摆脱它们,君子不为。在孔子看来,求富贵、避贫贱是人的本性,但要合理、合义、合道地求之与避之。他教育人们在物资利益诱惑面前要见利思义,临财不苟。同时,孔子并不否认“利”的重要,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要把人们趋利求富的本能引导到为公和道德的正道上来,用义御利,以义统利,物质财富能让百姓安居乐业,维持社会安定,这是社会的关键。孔子说:“足食,足兵,民信之矣。”说明孔子注意到了物质利益在人们生活的重要地位。但谋利,要取之有道,取之有理。

二、孔子义利观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发扬孔子的义利思想。我国正处于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各种不和谐现象、各种社会失衡甚至社会冲突时有发生。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不能有效运转,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但还极不完善。市场的整合作用还有限,市场经济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社会失范也开始产生。在市场经济影响下,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其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一些个体或小团体开始不顾道德和法律规范的约束,不择手段地进行原始积累。人们的收入差距和社会差别在迅速扩大,带来了群体间心理的冲突和人们的行为失范。过分看重物质利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有所滋长;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的腐败堕落现象日重;良知泯灭、假冒伪劣;见死不救、甚至偷扒抢杀屡见不鲜。这些都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原则,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完善。但是如果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主体道德好、品质好、乐善好施、扶危济困,那将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另一方面,弘扬孔子义利观的精神价值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建设和谐社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根本需要。柏拉图最早提出“公平即和谐”的理念。而要真正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高度重视社会公平和正义;重视对多样化利益的整合和调节。更重要的是作为行为主体的人们应树立正确的义利观。

三、学习和借鉴孔子的义利观,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新义利观。

首先,“明辨义利”“分清公私”是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新义利观的理论前提。在中国传统的义利观中,“明辨义利”是十分重要的。“辨义利”就是要分辨出什么是“义”,什么是“利”,以及两者的关系如何,不能义与利不分。孔子说:“义者,宜也。”这里的“义”是相宜、合宜之意。孟子讲:“义,人之正路也。”这里的“义”是指正确的道路。朱熹说:“所谓利者,岂必殖货财之谓?以私灭公,适己自便,凡可以害天理者皆利也。”在朱熹看来,利不仅是物质上、经济上的财利,而且也是人的一种利欲、利心。义与利的范畴,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变,“义”则引申为道义、道德、正义、公德等。“利”则引申为利益、功效、利欲、私利。现代人对义和利以及两者之间关系的理解是多重的,但义利关系中最基本的一个层面是如何处理不同利益关系,即涉及到个人对他人、个人对集体、个人对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以及企业对国家、社会的利益关系。儒家指出害义之利就是私利,和义之利就是公利,公利重于私利,人应当以“为天下兴利”为务,而不是谋个人或少数人的私利。而今某些当权者公私不分、义利混淆。经常打着“为公家办事”“工作需要”等幌子,干着损公肥私、假公济私的勾当。老百姓也养成占公家便宜、钻国家空子、不占白不占等恶习。其实,贪不在贫,廉不论富,而在于是否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高尚品质。只有做到公私分明、义利有别,才可能杜绝“以权谋私”的现象,顺利地倡导廉洁清正、不徇私情、不贪不腐。如果以私夺公,民众是不服的,那么人际关系也就不可能和谐。所以,在义与利面前,百姓能“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以国家利益为重,摆正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的关系;领导者能:“苟利国家生死矣,岂因祸福避趋之”,以民众利益为重,摆正公仆与百姓的关系,廉洁行政,这将会有力地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其次,“以义谋利”“有故之利”是实现社会主义新义利观的有效途径。孟子说:“富,人之所欲。”孟子认为物质欲求是人的本性。孔子讲:“不义而富且贵,与我如浮云。”在儒家看来,人们要想获取富贵,应采取合乎“义”的手段,用非法的、不仁不义的谋利手段获得的富与贵,是不足取的、可耻的。如果仅仅以利为一切活动的出发点,而不用义约束、规范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不良后果,使利走向不利,即“放于利而行,多怨”所以,要兴合义之利,除背义之害,主张谋利要取之有道、取之有理、取之有故。当取而取,当得而得。诚如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明确指出的那样,“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竞争和协作、自主和监督、效率和公平、先富和共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关系,反对见利忘义、惟利是图,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范。”就是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义利观,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在对目前多样化的义利观“扬弃”的基础上,达到义和利的统一。当然道德要求如果还只依靠社会的宣传、说教、道德榜样,依靠个人的道德修养,效果肯定不尽人意,而且在运作方式上目前明显地暴露出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因此,在加强道德建设的同时,还必须重视法制的建设,这样才能使义利和谐统一。

再次,“贵义兴利”“义利并重”是社会主义新义利观的时代要求。中国传统的义利观提倡“贵义兴利”“义利并重”的唯物主义道德原则,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加强人的经济行为中正直、正当、正义的品德,注重国计民生的实际效益,使百姓富足安乐、社会稳定,有着强大生命力的价值意义。在现实生活中,道义不能脱离功利,天理不能脱离人欲。正如管仲所说的“仓禀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反对空谈义理的教条主义和压制百姓生活欲求的禁欲主义。如果我们把孔子的义利观转化为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价值观,我们必须分析和超越传统,如果我们空谈道德性命,或者将道德原则同个人福利对立起来,抽象地宣扬存理去欲,就会挫伤劳动生产者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只求个人福利,不顾社会正义,置公共利益于脑后,将功利主义引向个人利己主义,甚至不择手段地牟取暴利,势必造成市场经济的混乱,危害社会和谐与安定。构建社会主义新义利观,具体来讲,就是在借鉴和总结传统经验基础上,要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但又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坚决反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犯和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个人和社会利益和谐统一地增长。

当代西方思想家罗尔斯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在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大潮中,必须正确处理义利关系,既要用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道德原则去引导、调节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保障和促进各种正当利益的发展;又要以经济发展和调节人们利益关系为手段,保证现代社会道义原则的实施和更新。因此,必须站在本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之上,对古代“义利观”进行理性评判和现代转换,实现价值重构和规范创新,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义利观。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道德理论依据和精神动力。

编辑/佳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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