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罕见的伪造工资诈骗案

2004-04-29 00:44肖万青
检察风云 2004年22期
关键词:刘洪罗湖区华丰

肖万青

深圳华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丰公司)原深圳工程部经理胡玉林为泄私愤,竟伪造173名工人的工资结算清单,并召集、指使所谓的“讨薪工人”大闹劳动仲裁委员会(下称劳动仲裁委)及两级人民法院,致使劳动仲裁委及两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的裁判,华丰公司的152万余元被所谓的“讨薪工人”领走。

华丰公司为证清白,派出工作人员及律师辗转五省艰难取证,终于拨开迷雾,挖出了真相。

2004年10月15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胡玉林骗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胡玉林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赃款152万余元判令退还华丰公司。

此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新课题,案例典型,深圳首例全国罕见,颇具警示意义。

伪造工资结算单

2004年1月15日,深圳罗湖区检察院就华丰公司原深圳工程部经理胡玉林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向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罗湖区检察院提供的大量证据,证实了如下事实——

1994年5月,华丰公司承接了中建二局深圳南方建筑公司(下称南方公司)海滨广场的部分装修工程,并指派胡玉林为驻工地代表。工程完工后,胡玉林私自以华丰公司名义,通知南方公司将华丰公司预留的“工程保固金”1万余元打入了其控制的账户,并将该款据为己有。

1995年10月,南方公司又将其京广大厦的部分装修工程承包给华丰公司,华丰公司委派胡玉林为驻工地代表。工程完工后,华丰公司与南方公司进行了结算,确认工程价款为360万元。令华丰公司始料未及的是,此前胡玉林竟背着华丰公司从南方公司支领了工程款200余万元,并隐匿了有关工程的原始开支凭证及相关资料。

华丰公司在察觉胡玉林有侵吞工程收入的举动后曾书面通知南方公司:“由于胡玉林借支生活费没有报账,故凡有关京广大厦的装修工程余款务请汇往我公司。”还正式下文通知胡玉林,从1997年1月30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再次函告南方公司,称胡玉林已非公司员工,务请南方公司对京广大厦的工程结算业务直接与华丰公司联系。

然而不知何故,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内,胡玉林仍以自己或华丰公司的名义从南方公司收取了工程款108万余元,而华丰公司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只有26.5万元。

华丰公司因未拿到大部分工程款,于2000年4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南方公司支付工程款311万元。此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2001年7月27日,南方公司向华丰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09万元及利息41万元。

这样,南方公司在京广大厦工程上,实际多支付了150万元。为此,2001年8月,胡玉林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南方公司达成(谅解)协议:由胡玉林用日后承接南方公司工程的收入归还南方公司多支付的150万元。

胡玉林对华丰公司的解聘一直耿耿于怀。为了把其欠南方公司的150万元捞回来,胡玉林找到其弟及胡某、刘某等人密谋,策划了一起假“欠薪”案。他们伪造了10个班组166名工人及7个管理人员的京广大厦工程工资结算清单,由胡玉林之弟及胡某等人作为工程管理人员在各自伪造的清单上签字。然后,胡玉林又找到在其负责管理的其他工程中做装修业务的郭某等9人,诱迫他们在伪造的工资结算清单上签了名,并要求他们提供工人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然后交给胡某等人编造出京广大厦工地工人工资明细表和欠薪条。一切准备妥当后,胡玉林再从10个班组长中选出刘洪等5位代表。2001年8月6日,刘洪等人找到华丰公司要求支付120多万元的欠薪,遭到华丰公司拒绝。于是,8月17日,刘洪等173人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华丰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22万余元及工资补偿金70万元。

大闹仲裁委及两级法院

劳动争议仲裁案有一个特点,即只要作为申诉人的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合同或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相关证据,作为被诉人的用人单位为免责,就要提供劳动者不属于其员工的证据或劳动者的考勤记录及工资表。如果双方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又无法提供劳动者不是其员工的证据,那么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一般就采信劳动者的陈述,裁定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双方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没有争议,但对劳动报酬意见分歧时,用人单位如不能提供劳动者的考勤记录及工资表,那么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仍会采信劳动者的陈述。

正因如此,所以当刘洪等所谓的“讨薪工人”在仲裁庭手持假证振振有词时,华丰公司拿不出充足的证据以证实这些“讨薪工人”不是其聘请的施工人员,因而华丰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显得非常被动。

2001年8月22日下午,劳动仲裁委对这起“欠薪”案进行了开庭审理。闭庭不久,仲裁庭内突然骚动起来,几十名“讨薪工人”围住代理华丰公司出庭的杨律师及法律顾问曹先生,其中一人还一边打开窗户,一边恶狠狠地嚷着:“你们不准离开,否则我们就把你们从窗口扔出去!”这个人说着就上来揪杨律师的衣领,杨律师赶紧后退,因中间隔着一张桌子,杨律师没有被揪住,但曹先生的头发却被人扯了一下。仲裁员赶紧过来劝阻,要“讨薪工人”离开,但他们仍旧围着杨律师及曹先生污言秽语骂声不绝,僵持了一个小时。最后,仲裁员只好将双方的代理律师请到刘处长的办公室。大家商量后认为,如不先拿出点钱来解决“讨薪工人”所要求的晚餐问题,恐怕难以脱身。

这时,办公室外很多人在振臂高呼:“还我们血汗钱!”人声鼎沸,淹没了室内的声音。这时,没有人会怀疑这起“欠薪”案的真实性,华丰公司的代理律师尽管有不少的抗辩理由,但也被一片怒吼声吓坏了。

眼看事态无法平息,为解决“讨薪工人”的晚餐问题,杨律师主动提出拿出2000元。代理“讨薪工人”的李律师将这一意见转达时,“讨薪工人”竟坚决不同意,说是“打发叫花子”。无奈,刘处长又拿出1000元,但“讨薪工人”不要,说是“不关刘处长的事”。

最后,经商谈,李律师提出他与杨律师每人拿出2000元先解决眼下的问题,待仲裁结果出来后再说,“讨薪工人”才勉强同意。然而,当杨律师他们掏钱后走到电梯口时,又被围住了,而且有人竟说杨律师打了人,扑过来就打杨律师,场面顿时失控。“讨薪工人”团团围住了杨律师、曹先生及维持秩序的保安,好在三位警察闻讯后及时赶到,杨律师等人才得以脱身进了电梯。

从电梯里出来后,杨律师等人赶紧拦了一辆的士。刚上车,几个女人又跑过来拦在车前,几个男人又迅速堵住了后路,并叫嚷“开门,开门,把律师赶下来,否则,就砸车!”的士司机吓坏了,就想让杨律师等人下车。警察赶过来疏导围攻律师的人员,但他们根本不听劝导,这样又折腾了近一个小时,杨律师等人最后于当晚8时许才得以乘车脱身。

也许是重视,也许是息事宁人,总之,劳动仲裁委在两天后就拿出了仲裁裁决书,认定刘洪等173人与华丰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裁决华丰公司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工资121万余元,驳回刘洪等173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刘洪等173人对此裁决不服,打着“华丰公司欠薪”、“还我血汗钱”的横幅,浩浩荡荡来到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诉请判令华丰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21万余元、工资补偿金30.4万余元、工资利息损失9.4万余元,并申请先予执行。几十人坐在立案庭外振臂高呼,一副义愤填膺的样子。结果,其无理要求很快得到了满足,法院于立案后的第二天就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华丰公司按173人每人500元计算,先行支付8.65万元。

然而,这些所谓的“讨薪工人”并不满足,在领取了8.65万元后,又派出几十人每天到罗湖区人民法院“上班”,以此迫使法院尽快开庭并裁判。这一招果然见效,罗湖区人民法院在答辩期满后立即对此案开庭审理。开庭那天,庭内坐满了所谓的“讨薪工人”,庭外则有数十人拉着横幅,高呼“还钱、还钱”,以此声援庭内的诉讼代表。人多势众在这里左右了司法公正,律师的辩论和法官的提问,不断地被窗外的高呼声淹没。

庭审之后,法院当庭判决华丰公司支付刘洪等173人工资121万余元,驳回了刘洪等173人要求支付工资补偿金和工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同时,还驳回了华丰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宣告后,刘洪等173人及华丰公司都不服,均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前,刘洪等所谓的“讨薪工人”又将战场移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天中午,自称“领不到工资无钱吃饭”的几十名“讨薪工人”,为了给二审法院施加压力,竟闯进法院的法官食堂吃饭,致使法官们无饭可吃,只好到外面就餐。

2001年11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判令华丰公司支付刘洪等173人工资121万余元及工资补偿金30万余元。

辗转五省艰难取证

“欠薪”案审结后,刘洪等173名“讨薪工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于是,华丰公司花300多万元购置的东方广场总部办公楼被法院查封,最后以69万元的低价被拍卖,与此同时,华丰公司在国际商业大厦及在罗湖区、福田区的多处房产也被查封贱卖。从2002年2月5日起,刘洪等5人代表173名所谓的“讨薪工人”先后5次从法院领走现金支票共计143.8万余元,此款全部被胡玉林侵吞。

华丰公司不仅在经济上造成了严重损失,而且其商业信誉也遭到了极大的损害。为证清白,华丰公司决定不惜代价,抽调专人随律师对此案进行调查取证。

由于“欠薪”本是假案,所以公司内部找不到任何能证实刘洪等173人是京广大厦装修工程施工人员的凭证,也无法收集到这些所谓“讨薪工人”的考勤记录及工资表。万般无奈之下,华丰公司想到了在报上登启事寻找证人的办法。启事见报后,果然有一个梅性男子前来说明了一个重要情况。梅某说,他就是京广大厦装修工程中的班组长之一,工程完工后,他已结清了全班10多人的工资,不存在拖欠现象,而且他的班组工人没有一人参与仲裁及诉讼。

尔后,又有一个自称是班组长吴某哥哥的人来华丰公司反映,仲裁及诉讼中提交的“工资明细表”上所列名单大部分是假的,所谓的班组有的也不存在。这就是说,有人在冒用京广大厦装修工程施工人员之名义骗薪。

在这种情况下,华丰公司经研究,决定从“讨薪工人”在仲裁及诉讼中提交的部分身份证复印件上载明的地址入手,派专人随律师去这些人的老家调查,看看这些人到底是干什么的,有没有在京广大厦工地做过工。他们派出四组人员前往湖南、四川、湖北、安徽、江苏五省的10多个县,走访了部分“讨薪工人”的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及村镇。

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讨薪工人”名单中的刘小三等53人根本未在京广大厦的装修工程中做过工。在调查中取证人员按图索骥,找到了“欠薪”名单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但通过电脑查寻或户籍检索,有的找不到“欠薪”名单上的那个名字,有的虽查到了,但性别、年龄对不上号(是同名同姓)。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欠薪”名单上的人居然还有中、小学生。而且,“讨薪工人”的代表刘洪,曾于1996年2月18日因工资纠纷将他人砍成重伤而被罗湖区法院判刑,他怎么可能还在京广大厦工地做工?又怎会被聘为装修工程队的队长?

根据调查结果,华丰公司深感此案完全是一起骗薪案,于是把情况上报广东省政法委,并就原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同时,还持相关证据向深圳罗湖区检察院报案。罗湖区检察院接到报案后非常重视,立即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胡玉林拘捕。

骗薪大案令人深思

在深圳,因欠薪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层出不穷,但像本案这样利用工人欠薪的手法来侵吞公司财产,确是首例。胡玉林是可恶的,被定罪判刑是咎由自取。但由本案所引发的问题却令人深思。

其一,在建筑施工领域,工程承包单位违法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肢解后分包,以及项目经理超越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行使工程项目管理权之现象,比比皆是。而这些经转包或分包的施工单位,又往往对外打着工程承包单位的旗号招聘施工人员,项目经理更是以本企业的名义行使人、财、物的管理权,一旦项目经理卷款离去或转包、分包的施工单位拖欠施工人员的工资,那些当初以工程承包单位名义被聘用的施工人员,自然会对工程承包单位先仲裁后诉讼。届时,工程承包单位因无法确认施工人员的真实身份,无法提供其考勤记录及工资表,会在仲裁或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类似本案的“欠薪”案就有可能发生。一旦发生,工程承包单位如举证不能,则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就会采信施工人员的陈述,支持其申诉或诉讼请求

其二,审查申诉人或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申诉人或原告的主体资格,这是劳动仲裁庭或法院在立案时就必须查明的事项。然而遗憾的是,本案中的劳动仲裁庭及两级人民法院均被所谓的“讨薪工人”的声势所征服,根本就没有对其身份及签名进行核查,从而使这起骗薪大案得以立案,并作出错误的裁判。难道堂堂的劳动仲裁庭及两级法院,也像老百姓所说的那样:软的怕硬的,硬的怕不要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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