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下的媒体腐败

2004-04-29 00:44易水清
检察风云 2004年22期
关键词:王栋潜规则栏目

易水清

媒体行业腐败案频发,引发关注“潜规则”

2004年9月23日下午,涉嫌受贿60万元,安排购买播出电视剧的中央电视台原文艺中心副主任冯骥,被押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在庭审中,作为公诉人的北京市检察机关,指控冯骥受贿主要有两笔,共计60万元。其中第一笔是,他在1998年收受黑龙江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副秘书长赵某贿赂10万元,结果让中央电视台购买并播出了赵某拍摄的电视剧。

第二笔指控的是,他收受海南电视台海韵影视节目制作工作室负责人王栋人民币50万元,为其节目安排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播出。那是2001年年底,冯骥调任影视部副主任后,海南电视台海韵影视节目制作工作室负责人王栋,通过圈子里的熟人找到冯骥,要其帮忙安排自己工作室参与拍摄的电视剧《大哥》在黄金时段播出。冯骥满口答应。随后,该剧合作人王栋将50万元人民币汇入冯妻的信用卡内。

但在法庭的辩论中,冯骥拒不承认受贿,他说他在整个过程中从未亲手接受过存折和50万元现金。检察官则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反驳:他们在办案过程中,根据银行取款单笔迹鉴定和信用卡汇款明细等证实,黑龙江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副秘书长赵某“进贡”的10万元,是被冯骥亲手取出的,其中6.1万元他用来交纳了单位购房款,另外3.9万元则转存进了冯妻的个人存折。王栋通过冯妻的信用卡存入50万元后,他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冯骥本人。而且,办案人员还在冯骥家中搜出了王栋汇入现金的这张信用卡。

据了解,今年47岁的冯骥,曾历任中央电视台影视部副主任、主任,文艺中心副主任,长期负责中央电视台的电视剧制作、收购和播出工作,曾担任热播电视剧《橘子红了》的总监制,《天下粮仓》的制片人,是中国电视圈内的知名人物。他最早事发是在2003年8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查办另外一起腐败案件时,得到了一条有关冯骥的举报线索,他们随后就将此线索转给了北京市检察院的反贪机关。当月15日,冯骥就被北京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他是继赵安后,中央电视台内挖出的又一个涉嫌经济犯罪的部门负责人。而早在2003年9月10日,以创作《一九九七,我的爱》和《相约九八》两首歌而名震一时的原中国亚洲电视艺术中心主任靳树增,则因金融凭证诈骗3000万元,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赵安、冯骥这对文艺中心的正、副主任先后落马,再一次引起人们对媒体“潜规则”的关注。不错,包括电视在内的媒体,其自身的确有着特殊性质。但是中央纪委再三说过,反腐无禁区。那么媒体中到底形成了怎样一套看似颠扑不破的“潜规则”?在电视圈等媒体中反腐打“黑”难处到底何在?

三大“潜规则”滋生媒体蛀虫:

潜规则一:媒体的权力是国家的,广告利润是自己的

电视等媒体行业是一个特殊的“权力场”。有时候,哪怕公布的案件,比如赵安和冯骥的案子所涉及的金额,比起那些动辄数百万乃至上千万的官场巨蠹来说简直不值一提,但公众为什么依然如此关注此类案件呢?其实,公众并不只是关注受贿数额有多大,而是在深度质疑“媒体这种社会公器的公权”是如何转变为一个“权力卖场”的。

湖南大众传媒学院刘明强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中国媒体制度最独特的就是“一元体制,二元运作”。媒体是国家所有的垄断行业,而且肩负着国家精神指导和舆论引导的重任,同时面对市场机制,又必须实行产业发展。所以,在运作时最主要的手段和方式就是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去获取广告利润,而这种制度的直接结果便是,“右手的政治权用于左手的经济权”,从而一开始就在制度上为腐败提供了可能。

这种“拥有政治权的经营”体制,加上资源的稀缺性和对社会的影响力,使我国媒体,特别是影响中国90%以上人群的电视行业内部不同层级的工作岗位,都拥有巨大的“媒体权力”。他们可以用这种权力换取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甚至“用公共权力在市场中寻找租金”——刘教授形象地称之为“媒体权力寻租”。

赵安、冯骥受贿案都是媒体权力寻租的典型。但媒体寻租的方式远远不止这些,其方式可谓五法八门。比如在电视行业中,则表现为隐形广告,用手中权利交换成经济效益,或者先做批评报道再去“了难”,甚至直接要求变做巨额广告……

潜规则二:经济利益为先,滥用“信息把关权”

湖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王化雨教授说,媒体最大的权力可以归结为“传播权”,即掌控着信息的发布,而这种对“信息进行把关”的控制权往往是贩卖权力、滋生腐败的“催化剂”——要上新闻?可以,拿钱来!要播电视剧?可以,拿钱来!要登台表演?可以,拿钱来!

比如中央电视台原《东方之子》的制片人张光途,在中纪委审查沈阳市大贪官慕绥新大案中被“挖了出来”。巨贪慕绥新把数十万公款放入张光途兜中,这是他成为“东方之子”的代价。张光途,一个科级制片人,在一次节目中便可以索要数十万,是因为他能决定谁是下一个东方之子人选,是因为他每天掌握着8分钟的播出时间。无疑,这种对频道资源的使用权和对“东方之子”栏目的信息“把关权”,给了他最终“贩卖”的资本。

王教授还说,贩卖信息把关权往往还渗透在“节目经营环节”中。因为目前电视台的节目主要分三种:台里自采自办的新闻、娱乐和专题深度栏目,和有关部门或投资方合作办的栏目,以及制播分离的由制片公司提供电视台来购买播放的节目。前两种因为至少要经过“三审”关,相对来说将其直接和“权力寻租”挂钩比较难。而第三种由制片公司提供的节目,往往采用“出卖时段”的形式,这就使“信息把关权”再次发挥了它的“威力”——电视台的制片人或栏目负责人或相关领导,有权决定用哪家制片公司的片子,给多少钱,给多长的广告时段,放在什么时段播,投入多少宣传费用……等等,门道很多,差别也很大。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受贿似乎成了一种潜在的必然。

潜规则三:经费监管不力,部分员工钻空子

目前电视台不论实行的是中心制、频道制还是制片人制,小到栏目负责人,大到艺术中心主任、制片人,如果电视台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疏漏,就会使掌握权力和控制资金的人有机可乘,就有可能产生腐败。

首先,在用人机制上,目前电视台往往实行“制片人制”,制片人拥有各自栏目资金的支配权、用人权等。权力的集中加上管理不严密,有时就可能出现“任人唯亲”,甚至在一些经营环节上还出现了“家族式垄断”,或者有直接“花钱买职位”的现象。

其次,资金审批环节缺乏监督。媒体行业求新求快,制作节目奉行“效率优先”原则,所以申请经费就不可能按照严格的审批形式,很多情况下本该台长审批的变成了主任审批,而且还有逐级递减的趋势。于是,因为缺乏监督,便可能出现这种现象:一个栏目本来只有几个人的工作量,但负责人却可能按照数倍于此的名额申请资金。

第三,经费的使用缺乏监控力度。据了解,一般的财务纪律要求,栏目或节目的负责人在申请经费时,应该做非常细化的预算,比如采访、后期制作、路费、设备费、节目成本等,都应有明晰的预算,这样就比较容易监控。但在现实中,事先做出这样的预算不太可能,所以客观上媒体在做这种预算时,都做得比较笼统,负责人使用经费时随意性很大,一般都是事后再做。如此一来,监督也就难以到位。

另外,媒体行业中的财务制度管理较为松懈,也是产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在某些贪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将不应有的支出以“劳务费”的形式开出,但由于劳务费过于笼统,无法体现出某个工作组真实的工作量,因此多申请的报销金额也成为负责人在有限的蛋糕内掌握着无限的分配权力的另一体现。

针对媒体腐败的相应对策

据媒体行业的纪检部门和办过此类案件的检察官表示,根据媒体行业的特殊性,建立相关的行规来防止腐败,可能比单纯依靠法律更为有效。

在谈到如何防止媒体行业的腐败问题时,一些专业人士和法律专家分析认为,从事媒体工作的人一般来讲都追求创新、想法超前而不喜墨守成规,因此这个行业的人受到的束缚相对较弱---包括法律与道德的束缚。同时,由于该行业专业性过强,所以不论是外部检察机关的监督,还是内部纪委与监察部门的监督,都无法深入到核心问题从而将腐败堵截在源头。此外,能否对腐败问题进行法律尤其是刑法制裁,主要取决于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而通常的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给司法机关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取证困难。

所以,电视圈乃至整个传媒业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行业规范,行规可以从职业道德的角度对媒体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对触犯行规的行为,要实施有力度的行业处罚,彻底转变行业内部对腐败问题的观念和认识,这对电视台乃至整个传媒业而言,可能比事后单纯依靠法律解决问题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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