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起一张脸

2004-04-29 02:23端木昌
检察风云 2004年3期
关键词:发回重审真凶错案

端木昌

人各有脸。用时下流行的话说,脸是一个人的“标志性”部位。但因为这脸的线条、轮廓构成不同的脸型、脸相,所以有美与丑的区分。没有道理的是,脸的美丑往往衍生出荣辱的分野,比如这几年选出的“世界小姐”,伴随而来的常常是无尽的福祉;而天津那个丑女,不说就学、就业常常碰壁,便是走在路上,也时遭辱遇。

不过,这里所说的“祸起一张脸”,既非容貌娇好的年轻女子遭遇色狼之祸,也非因脸丑的缘故遭到什么倒霉事,而是有人仅仅与一个劫匪的脸长得稍像了一点,居然差点要坐上9年大牢。

2002年9月5日上午,青年男子马真明窜至甘肃临兆县红柳村的后山上,将放羊的一位老人刺伤,抢走25只羊,价值5600多元。不久,三名公安人员一边喊着“马真明”,一边将张元景围住,尽管张再三声明自己不是“马真明”,但还是被公安人员带走了。2003年4月初,张在庭审中一再澄清自己无罪的事实,但当地法院还是认定张元景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张上诉后,当地中院以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谁知,法院最后还是判了他9年刑。后来真凶落网,被关了357天的张元景才被释放(12月1日《新民晚报》)

是什么原因导致这起错抓错诉错判的冤案呢?就是因为张元景与那个真凶的脸有点像,张元景吃亏就吃在他的一张脸上,所以说他“祸起一张脸”,毫不夸张。谁叫他的脸长得与那个凶手那么像的呢?真是该他倒霉。这当然是气话。

一张脸可以成为一个证据,但不能成为一起刑事案件的全部的或唯一的证据。光凭一张脸就可以认定犯罪事实,这在古今中外的审判史上恐怕是绝无仅有的。从表面看,张元景是祸起一张脸,但是从骨子里看,或曰从深层次看,却是祸起办案人员的草率办案。

难道不是?张一开始就声明自己不叫“马真明”,办案人员首先应该想到会不会是把两个人搞在一起了,完全有必要从两个姓名着手查起,从年龄到居住地,到有没有作案时间,到赃物的去向(25只羊还是容易查得清的),从中去伪存真,排除疑点,找出真凶。公检法三路办案人员中只要有一路坚持依法办案,认真负责办案,就完全可以避免这样的错案发生。可是,三路办案人员偏偏谁也没有这样做。再说,当地中院已经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一审法院只要稍微认真一些,就不会作出错判。不幸的是,错抓错诉错判的错案还是成了“盖棺定论”。要不是真凶落网,张元景这个倒霉蛋有没有洗冤的一天,就难说了。

那么,办案人员何以轻率到如此地步呢?要我说,如果这里面真的没有“猫腻”,那就是他们一是太无能,二是太不负责任。一方面无能、不负责,一方面又想证明他们不是无能,不是不负责,于是只能靠他们特有的手段,草草上阵,又草草收场,以为把人抓到之时,送上法庭之时,判刑之时,便是他们大功告成之日,邀功请赏之日。

不言而喻,这里凸现出来的是一个低素质执法的问题。而低素质执法,错案迭出,既会让执法人员脸面无光,又会影响到执法队伍的形象。其实,形象亦即“形状相貌”(见《辞海》),与脸面的意思近似。故尔,对于张元景来说是“祸起一张脸”,而对于执法人员与执法机关来说,则是“祸及脸面”了。看来,执法机关改变低素质执法现状,已是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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