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思考

2003-04-29 00:44殷仲民
现代企业 2003年2期
关键词:分业混业金融业

殷仲民 王 昕

加人世贸组织后,国外的全能型银行必然会对我们的职能型金融单位产生巨大的冲击,原有的经营和监管模式将不再适合新的环境。如果我们仓促应战,就像一个刚刚从事十项全能运动的选手去和一批成熟老练的运动员进行比赛一样,势必会落败。因此,笔者认为,面对挑战,我们的战术应该从自身实际出发,加强各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扎实练好基本功,稳步走好混业经营之路,千万不能先自乱了阵脚。混业经营需具备的条件

混业经营是指一家银行可以同时经营银行、保险、证券、咨询、信托、租赁、抵押等多项金融业务。但它也要求银行自身具备一系列基本条件:

1、先进的信息技术。比尔·盖茨曾说过:“传统银行将是在21世纪灭绝的一群恐龙。”这充分说明了在21世纪,银行的存在方式不再是传统银行,而是网络银行这种“无边界银行”。它突破了网点约束对银行业务扩张的限制,使金融服务从有形的物理世界延伸到无形的数字世界;银行之间的竞争也不再是营业网点的数量、分布区域,而集中在安全性、方便性上。信息技术于是成为银行业务增长、成本降低、服务能力不断提高的主要因素,同时也使银行为客户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渠道大大拓展,使银行、证券、保险等分业经营市场融合成为可能,减少了各类金融企业针对同一客户的劳动重复。

2、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金融业分合经营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人们对风险和效率两个问题的不同看法所致。分业经营的目的在于降低风险,有益于银行体制的安全和稳定,而混业经营却更注重效率。但注重效率并不意味着盲目追求高风险,而是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必须兼顾安全性、流动性,“三性”原则始终是银行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内部约束机制又有保护银行自身安全运作与稳健经营以及规避风险的功能,如果银行缺乏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连最起码的信贷风险都控制不住,再去向混业经营转变,恐怕只能是顾此失彼,欲罢不能。

3、完善的外部监管体系。混业经营使得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多项金融业务,在客观上强化银行的竞争,也提出了对新的竞争环境及竞争主体进行规范的要求。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为提高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改革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把多个监管机构的各自为政改革合并成一个监管机构,避免了多头管理职权交叉、虚位的弊端。因此,一旦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具备与之相应的完善的外部监管体系,否则,市场就会产生无序、恶性竞争。

4、健全的法律环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切市场行为都应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以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金融业经营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以约束商业银行自身的各种经营行为,这就利于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竞争性的金融市场,同时使相关监管部门的注意力集中到督促、检查商业银行是否制定和执行了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上,尽量减少对银行经营的直接干预。

5、优秀的人才队伍。一支优秀的工作团队是一家银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如何建设并培养一批综合性银行所需的综合性人才,是混业经营面临的大问题。中国金融业经营与监管现状

如前所述,我国的金融市场20世纪80年代是混业经营时期,但后来的经济通涨、货币政策失灵证明这种体制不符合我国国情。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开始转向分业制。1995年5月10日,《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使分业在法律上得以正式确立。在监管方面,我国金融市场1983年以前由财政部监管,1983年至1992年问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1992年以后才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管理的模式。因此,目前我国金融业的现状可概括为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但我们必须看到,由于时间短暂,我国的分业体制尚未最终完成。例如各地人行、各商业银行经及信托投资公司分别组建的证券公司,还未完全从原组建机构分离出来;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或受国家政策扶持,或正处于清理整顿期,还尚未成熟等等。另一方面,现实中又存在一些混业经营的现象,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都在海外开展了投资银行业务等等。这基本上是各金融企业自身为拓展业务的自主选择,没有受到明确的限制,也无法可依。因此,了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尚未具备混业经营的全面条件。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需谨慎

分业、混业各有利弊,但关键在于它是否适应市场的发展。目前中国可以说面临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市场开放后必然受到世界范围内混业经营的冲击,一方面自身进行混业经营的条件又尚未具备。因此,笔者认为,对策还在于把握趋势,从实际出发。

1、把握趋势,做好准备。美国转向混业经营也使得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更加明朗化。中国要想融人国际市场,就必须顺应这一潮流。在混业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条件下,可以从基础工作做起。

①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宽业务领域,进行混业试点。现行《商业银行法》第43条虽明确界定了不允许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但并未对境外业务加以限制。所以,有实力的银行完全可以在境外开展经营业务,学习并积累国外的经验,为后来的混业经营做好准备。另外,对于光大、中信这些事实混业的金融企业,可以在对其加以规范以保证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允许其作为混业经营的试点,摸索适合国内金融市场的混业经营及监管模式。

②整合现有金融机构,实现优胜劣汰。20世纪90年代以来,掀起了世界范围的银行兼并浪潮。其主要动因在于新的竞争形式下,原中小银行贴近消费者的优势不复存在,受银行合并后的规模效益趋动,也由于只有大银行才有实力装配耗资巨大的网络系统,尽显技术优势。因此,中小银行纷纷进行联合或被大银行兼并或强强联合。我国现有金融机构种类较为繁杂,也是造成效益低下的主要原因。要改变这种状况,可以通过金融业的并购或相互参股的方式。并购能够实现优胜劣汰,真正体现“适者生存”,且并购后的金融企业无疑实力大大增强,企业内部或实现规模效益(同种金融机构整合),或实现优势互补(不同金融机构整合);而参股则使得金融机构在增强经营稳定性的同时,保持很大的经营灵活性。面对国外的一艘艘“航空母舰”,我们也该组成自己的“联合舰队”。

③发展网络银行,与国际市场挂轨。网络银行由于其技术优势,很容易向全球客户提供各种服务。由于我匡法律对其没有明文规定,使其可以绕过市场壁垒,实现虚拟的金融混业经营也可以轻松地跨越国界,与国际接轨。

2、立足国内,培养市场。尽管我什面临着“狼来了”的风险,但风险并不是突然而来的。根据我国政府在金融服务业方面向国际社会所做的承诺,加入WTO后尚有一段缓冲期,与国外金融业的全面竞争将在5年后全面展开。在这5年内,中国金融业应特别重视:

①加强自律,提高素质。面对挑战,赤膊上阵是最不可取的。在目前仍分业的情况下,各金融企业一定要摆正服务业的身份,强调高质量服务,将各自领域内的市场和业务做好并稳固。银行应在最基本的存贷业务上下功夫,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风险,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展新的适销对路的保险商品,在允许范围内用好、用活保险资金。证券公司则规范其经营。只有在做好本职业务的基础上,各自的市场才能稳固,相互的合作才会有保障,金融业整体素质才能得以提高。

②讲求特色,拓宽市场。如果市场上的商品都是一样的,消费者就不会多加选择,只有有特色的商品,才会吸引消费者的目光。长期以来,我国金融市场服务品种单一,“克隆”现象严重,成为阻碍金融市场发展的一大阻力。各金融企业只有深入市场,了解需求,才能创造出特色产品。需要强调的是,新的特色服务需要大力的宣传与推广才能深入人心,以避免类似某银行“金融超市”开业无人间津,甚至有主妇前来采购的尴尬。另外,广大的农村不仅是拉动商品内需的大市场,也是未开垦的金融服务处女地,伴随农业产业化的进程,适应农村需求的金融产品前景广阔,切不可被外来和尚抢占了先机。

③有效激励,储备人才。企业间竞争的实质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优秀人才,谁就会取得胜利。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势必对金融专业人才产生大量需求,而他们惯用的高薪政策将对国内金融企业形成人才流失的威胁。因此,国内金融业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从物质上、精神上、发展机会上、培养机会上、感情上等诸多方面对优秀人才进行激励,防止熟悉国内市场、国内业务、懂技术、精管理的人才“为他人做嫁衣裳”。

④健全法制,强化监管。随着市场行为的变化,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方式也应适的调整。未来几年内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变化将是巨大的,金融法规体系在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这一基本框架上,亟需对一些空白地带如业务交叉、网络银行、混业试点等进行补充和完善,千万不能由于金融法规体系建设滞后于金融发展而加大市场风险。在监管方面,随着国内混业局势的出现和明朗,随着全能型外资金融机构的进驻,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也将从独立监管经协调合作向统一监管过渡,才能有效控制风险,保证金融安全。其监管手段也应顺应金融电子化的发展,实行电子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非现场检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质量。

(作者单位:西安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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