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未成年人独住的父母违法等

2000-03-24 08:56黄昌赣等
知识窗 2000年6期
关键词:潘某色情监护

黄昌赣等

潘某夫妇为个体户,近年来,其经营的批发生意一年比一年红火,可对自己14岁的小孩却疏于教育管理。他们的孩子为了逃避父母的监管,竟然在外租房居住。潘某夫妇认为孩子在外居住,可以培养他的独立意识,因而没有要求孩子搬回家居住。潘某夫妇放任自己的孩子不管,让其在外单独居住的行为被辖区派出所知道后,派出所对潘某夫妇进行了训诫,并责令他们让小孩立即搬回家居住。

派出所作出上述决定,是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保护”一章中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将另行确定监护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所以要作如此规定,是因为少年时代是人的一生中生理、心理急剧变化的时期,可塑性极大,若不正确引导教育,极易让孩子走上邪路。因此,不允许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培养所谓的独立意识而放任小孩不管。

同时,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也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有权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通过网上传播色情违法

郑小兵

王某今年18岁,是一位天资聪颖的中学生,对电脑有浓厚的兴趣。1999年4月,父母专门为他买了一台电脑,还上了国际互联网。从此,王某除了上课外,其余时间基本上都泡在了电脑上,不仅学习成绩日益下降,而且也被网络中一些宣传色情、暴力的网站所吸引,乐此不疲。1999年9月开始。他不仅自己观看色情、暴力网站,而且利用其所学的知识将这些网站的淫秽内容下载下来,并将所收集到的淫秽片段剪辑后,再投放到互联网中。许多人通过互联网观看了这些淫秽画面后,受害匪浅,特别是对青少年危害颇深。此事被公安机关察觉之后,公安机关通过顺藤摸瓜,发现了此事系王某所为,便很快将王某逮捕,并转交检察院依法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996年2月1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另外,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还规定,公安机关若发现有复制传播淫秽色情等内容的网络用户,应及时地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删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还应分别依法处罚。对此,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王某从其他网站中复制淫秽片段,剪辑后再投入互联网中,这一行为已属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内容的有关规定。由于王某这一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因而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故法院最后判决,王某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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