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毕冤案与翁同和

1997-03-31 08:02李炎锠
知识窗 1997年9期
关键词:重审冤案尚书

李炎锠

杨乃武与毕秀姑(小白菜)一案,是清代四大奇案之一,也是一起令人瞩目的大冤案。此案能最后平反昭雪,著名的两代帝师翁同和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他从一开始就怀疑此案有诈,到最后京审、结案,翁同和一直是关注并参与的。

翁同和在他日记中曾详细记录此案,不但在刑部任上如此,即使调任为户部侍郎后,仍然重视关注此案。

首先是他接到此案时,杨案已经经过了县、府、臬、抚、钦差大臣五审定案,几乎是已成“铁案”。当时刑部六位堂官(尚书及侍郎)中,两位养病在家,一位正被人弹劾无法视事,另两位一是汉尚书桑春荣又胆小怕事,一是左侍郎绍祺办事无主见,刑部复核这最后一道关就靠翁同和来把了。翁对杨案,并无成见,但他认为人命关天,要慎之又慎,必须认真复核后才能上奏。但桑春荣却怕得罪浙江巡抚杨昌浚和最后复审的钦差大臣、礼部侍郎胡瑞澜,主张依原审定案启奏。可是,翁同和坚持要看了全部案卷后再考虑刑部的奏章。桑认为翁多事,不让翁看杨案全部案卷,翁同和就通过刑部浙江司主事林拱枢(林则徐三子),调看了全部杨案案卷。终于被他看出了问题,他就奸夫、奸情、卖砒、谋害、旁证、邻证等六个方面提出了疑问。

此外,他又作了认真的调查,先后访问了在京的浙籍京官张家襄、夏同善、余君撰、吴仲愚、朱敏生等人,取得了一批可靠的材料,最后在同治十三年(公元1874年)十月二十一日的刑部堂会,力驳桑春荣的“维持原奏”,终于通过了请旨重审杨案的决议。给杨案平反带来了希望。

在杨案“再审”中,翁同和已调任户部尚书,并且又担起了光绪帝师傅的重任,所以不能亲自参与了。但说来也巧,“再审”中的一个主角“秋审处提调”——刑部郎中,正好是翁同和的侄子翁曾桂。在他的主持下,重审杨案,使杨的冤案得以水落石出——原来葛毕氏(即小白菜)之夫葛品莲(即葛小大)并非毒毙,乃正常死亡,那么“谋杀”一事就不存在了;杨乃武与葛毕氏并无私情,其余几件事也为子虚乌有;案件全由余杭知县刘锡彤一手泡制,并经知府、巡抚、钦差大臣等一系列的再审、三审、四审之官层层包庇而铸成之冤案。

本来,杨案重审到此翁同和是可以“为止”的了;但他并不“为止”。他见刑部迟迟不将此案之真相上奏,为受冤者平反,对制造冤案者实施惩处;尤其是知道四川总督丁宝桢为了维护湖南乡谊包庇杨昌浚;大闹刑部,要刑部尚书桑春荣在冤案真相大白的情况下仍维持“原奏”,他拍案而起,不顾刑部两尚书的反对,在刑部另外两位侍郎袁保恒、绍祺的支持下,在两官皇太后(东西两太后)召见时一再“为此陈奏”,坚持此案必须平反。同时,他还授意御史王听呈奏,弹劾杨昌浚、胡瑞澜等人藐法欺君。其中几句名句是很能打动太后的:“臣揆胡瑞澜、杨昌浚所以敢于为此,盖以两太后垂帘听政,皇上冲龄践阼,大政未及亲裁,所以藐法欺君,肆无忌惮。此其罪名,岂止如寻常案情专欲故人误人、已决未决比例轻重也?”并具体要求:“明降谕旨,将胡瑞澜、杨昌浚瞻徇欺罔之罪,予以重惩,并饬部臣秉公严讯,按律定拟,不得稍有轻纵,以伸大法于天下,以垂炯戒于将来。”

在翁同和力主正义、多次上奏及群臣联名呈奏的强大压力下,刑部终于在光绪三年二月呈上了“定案奏折”,为杨乃武、葛毕氏平反,并提出了惩处有关的九名官员的意见;接着,朝廷发出上谕,批准了刑部的这道奏折。尽管在处理上仍是很不公道,如刘锡彤仅发往黑龙江效力赎罪,杨昌浚等九名贪官、昏官仅革职了事(不久杨昌浚又起用,并提拔为闽浙总督);而葛品连之母葛喻氏却判刑四年,杨乃武虽无罪仍杖一百,革举不复,葛毕氏亦杖八十,但总算使这个历时四年的冤案得以平反了。

翁同和在杨案中所以能如此秉公执法,全在于他一颗公正之心。二十五年后,他给曾侄孙翁之缮的一首诗《送之缮远官四川》中写道:“譬如引谳狱,执法当持平;取决一言误,怨忿万古并。”这正是他为官执法秉公的心声。

(责任编辑/杨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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