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伟
进入公共视野的冤案往往是重大案件,这种注意力的聚焦掩盖了日常发生的许多冤案,也掩盖了促成这些冤案的“环境”因素
日本有学者言:“世界上有所谓的冤案。冤案不是遥远的过去的事情,而是我们现在正生活着的这个世界里的事情。而且,它不是几年里才发生一例的偶发事件。这种不幸应该说是植根于社会机制的一种不幸。”(浜田寿美男:《自白的心理学》)事实上,但凡案件处理得不公正,就产生这种不公正的受害者的冤情,但能够引起社会关注的,往往是重大案件,日常性的冤枉往往被人们忽视。例如日本战后出现了多起被判重刑后来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其中有4件原判处死刑后来改判无罪的案件,一经披露,引起朝野震动。北京大学龚刃韧教授在《现代日本司法透视》一书中介绍了案发于1948年12月29日的免田案、1950年2月28日的财田案、1950年10月18日的松山案和1950年3月10日的岛田案这四起冤案。
这些案件有共同特点:被疑者一般长时间关押在警察局下辖的留置场(“代用监狱”),委托辩护权得不到保障,警察为获得口供进行长时间的秘密审讯,一些被疑人在审讯中绝望,或者身心俱疲,难以忍受苛酷的审讯而被迫供认有罪,有的为减轻罪责甚至攀诬他人。在审判中,法官依赖并信任警察做成的各种调查书,使侦查中发生的错误被审判照单全收。
日本的错案引起司法改革的呼声,龚刃韧教授曾经介绍说:“由于日本连续发生一些平反冤案的再审案件,原来曾被判处死刑或其他重刑的人又被重新判决无罪。在这种情形下,出现了为消除或减少误判而重新考虑和改革日本刑事司法的动向。”司法有病,便需查找病源,找到之后需要对症下药,以期司法从疾病中康复过来。发生误判之后,日本的法律人正是这样做的。“日本大多数法学者和律师都认为,目前日本的刑事司法存在着严重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嫌疑犯委托律师等基本的人权得不到保障,警察和检察官有逼供信行为,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过分依赖检察官的侦查和调查结果,口头辩论只是走过场,结果法院的判决只不过是对检察官调查结果的追认形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日本的刑事司法是‘检察官司法,而这种结构的刑事司法被认为是法院产生误判和冤案的温床。” (龚刃韧:《现代日本司法透视》)
人们应当注意到,多种因素造成错案发生,许多因素都不是被冤案者可以左右的。浜田寿美男在《自白的心理学》中指出:“也许你会说我绝不会去做触犯法律的事情。即使如此,你也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就能够避免自己成为犯罪嫌疑人。同样,冤案也不是仅靠个人的决心就可以躲避的。也有人会说,我不做那些有可能被人冤枉的暧昧的事情,或者即使被人冤枉也会坚决抵抗。可是现实生活中的冤案并不那么简单。因为造成冤案的原因大半不在于我们自己身上,而在于我们周围的环境。”
可惜,社会真正关心的冤案,或者能够进入公共视野的冤案往往是重大案件,这种注意力的聚焦掩盖了日常发生的许许多多冤案,也掩盖了促成这些冤案的“环境”因素。
浜田寿美男坦言:“实际上,推测这些冤案数目极其困难,只能说其大概。以‘因无辜的罪名而受苦为冤案,我试想冤案的发生一年不下数百件。当然,根据如何定义冤案,其数量浮动较大。”这句话提醒我们:司法冤案可能比我们想到和知道的更多、更严重。关心司法公正者,不可不注意那些容易被我们忽视的不公正,注意那造成不公正的机制,使更多的不公正有机会摊在阳光之下。
责任编辑:刘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