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之国家报告

2011-04-20 09:48全海龙
方圆 2011年7期
关键词:公约条例检疫

全海龙

早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中国就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并于1993年初批准《公约》。3月31日,环保部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副主任朱广庆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公约》要求,缔约国需要每隔四年提交一次国家报告,目的是评述缔约方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所采取的措施及这些措施的有效性。

中国已于1997年12月提交了《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一次国家报告》,2001年5月完成了第二次国家报告。

2005年9月15日,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编制了《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三次国家报告》,以专章介绍了关于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措施执行情况以及到2010年所要完成的控制目标。

在控制主要潜在外来入侵物种的入侵途径方面,报告提出,中国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及其实施条例、《动物防疫法》(1997年)、《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的规定,加强进出口管理和检疫审批管理,对进出境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实施检疫并进行除害处理,严防外来物种入侵。

报告说,中国涉及外来物种管理的法律除上述法律及条例外,主要还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等,但尚未出台有关外来物种预防、引进、控制的专项法规,使得外来物种的管理缺少法律依据。现有法律在预防外来入侵物种的无意传入和疫情控制方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并建立了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引进的审批制度,但没有规定有意引进外来物种必须执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制度。而且,检疫对象侧重于对农林牧渔业带来危害的危险性生物,但对于可能对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的外来入侵物种则没有予以重视。对于已进入并带来危害的外来入侵物种的消除、控制和生态恢复,国内目前也没有专门的政策法规,更没有形成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价、早期预警、消除、控制和恢复的制度和规范。

报告中归纳了执行控制主要潜在外来入侵物种的入侵途径方面存在的一些困难,包括以下几点:法律法规不完善,尚未出台有关外来物种预防、引进、控制的专项法规;社会公众对外来入侵物种的危害认识不足;对主要外来入侵物种的分布、种群动态、传播机理等缺乏足够的研究;风险评估、检疫检测、监测、预警、控制、清除的技术缺乏,手段落后;部门间缺乏交流,信息共享不畅;外来入侵物种治理难度大。

在对威胁生态系统、生境或物种的主要外来物种制订管理计划方面,报告提出,目前中国正在制定《外来入侵生物防治条例》和《全国外来入侵生物防治规划》。

在后者中仅提出了主要外来入侵物种的治理目标,没有针对每个主要外来物种制定管理计划。此外,中国仅对一些重大或危险性外来入侵物种制定防治计划或规划。例如对松材线虫、美国白蛾、日本松干蚧、松突圆蚧、湿地松粉蚧、豚草和紫茎泽兰等重大或外来入侵物种制定了防治计划或规划。但中国已记录的外来入侵物种有280多种,主要外来入侵物种有100种左右,对于大部分主要外来入侵物种尚未制定管理计划。

2009年12月1日,国家环保部编制了《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四次国家报告》。

此次报告回顾了第三次报告所制定的目标,在控制主要潜在外来入侵物种的入侵途径方面,报告指出,已经制定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以及《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计划纲要》;在威胁生态系统、生境或物种的主要外来物种制订管理计划方面尚无具体规定。 在此次报告的结论部分提出了今后优先行动和能力建设需求,其中第六条指出,今后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完善检疫设施,控制重要外来入侵物种的危害。

朱广庆告诉本刊记者,《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五次国家报告》将于2014年前后编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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