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要》规定的基层组织设置原则/团校书卡

1992-08-24 06:03张鸣
中国青年 1992年7期
关键词:行政区域专业型基层组织

张鸣

《共青团基层建设纲要》第二条规定了团的基层组织设置的基本原则。团的基层组织设置,首先必须遵循团章的规定。即: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林、牧)场、乡、镇、村、人民解放军连队、武警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建立团的基层组织,其设置可以不完全与行政和党组织建制对应。(一)团员在3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支部。(二)团员在5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总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团员在30人以上的单位也可以建立总支部。(三)团员在20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如果工作需要,团员在100人以上的单位也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以建立总支部。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团的基层组织设置,还必须适应改革开放条件下各种新的生产经营形式和团员在经济改革中所形成的新的劳动组合方式,遵循有利于正常地开展团的各项活动,有利于加强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在经济建设中发挥团组织的作用,有利于团的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团员发展工作的原则。团的基层组织设置可以打破地域界限,实行条块结合,建立网络联系,允许多种形式并存。这些形式主要有:(一)区域型。即团的组织设置与生产单位和行政区域、行政系统相一致。(二)专业型。即打破行政区域和行政系统的界限,按生产的分工分业设置团组织。(三)区域专业型。即在专业化生产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按行政区域建立团总支或团支部,按专业户类型、经济联合体建立团支部或团小组。(四)组合型。即在同一作业时间和同一承包单位的不同工序、工种的团员中建立团组织。(五)流动型。即在城乡集体外出从事经济活动的团员中建立临时团组织。(六)联合型。即在同一地区或系统内团员人数不足以建立团组织的单位联合建立团组织。

各级团组织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主动适应改革的发展,积极改进和合理调整团的基层组织设置。要在具备建团条件的乡镇村办企业和城乡三资企业中普遍建立健全团的基层组织。新建和改建的基层团组织要及时明确与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隶属关系,保证党组织对团组织的领导和团的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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