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体制改革与马克思主义

1986-08-20 04:03张显杨
中国青年 1986年11期
关键词:专政政治体制苏维埃

张显杨

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存在着两个方面的矛盾,或者说,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不适应。一方面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政治制度不完全适应;另一面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很不适应。

现在的政治体制,总的说来,是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指导下,按照建国时期的实际情况和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建立起来的。按其实质和使命来说,是体现人民民主专政这个基本政治制度的。但是,这个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又是复制了主要由斯大林定型的苏联政治体制,同时还受到我国传统的封建主义的影响,因而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政治制度又不完全适应,不能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个基本原则,特别是不能适应这个制度进一步民主化的要求。在许多方面甚至还直接和这个制度相对立。邓小平同志在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所指出的那些弊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等,就是同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政治制度直接对立的。

另一方面,这个体制从1949年建立到现在,已经有37年的历史。在此期间,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个体制的许多方面,同已经发生的变化,特别是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很不适应。例如,万里同志在软科学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那种单凭领导人个人的才智和经验进行决策的经验型的决策方式,就不符合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要求,不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由于存在着这样两个方面的矛盾,现行的政治体制必须改革。不改革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就会阻碍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就不能从制度上持久地、充分地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政治体制改革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具体地说,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一般方法论的指导,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特别是政体学说的指导。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关于国家的一般理论,一个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在这两个部分中,都包含有国体和政体的学说。关于国家的起源、国家的本质、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及其与资产阶级专政的区别,关于国家的消亡,等等,这些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著作中都有比较完整的论述。但是,关于政体的理论,特别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政体的理论,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论述得很不充分。例如,在他们的著作中,据我所知,就没有讲到过无产阶级政党在未来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中的地位问题。这当然和他们当时所面临的历史任务以及他们所处的社会背景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只有巴黎公社的经验,而且又没有担任过无产阶级国家的实际的领导职务。因此,未来无产阶级国家应该有怎样的政治体制,他们不可能讲得很具体。但是,这决不是说,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政治体制的理论。有人曾经有过这样的观点,认为巴黎公社只在一个城市里存在了72天就失败了,因而巴黎公社的经验没有普遍意义,现在不应该再提起。这种观点是很轻率的。巴黎公社经验当然有它的历史局限性,但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总结却并不是只反映它的局限性的。再说,承认巴黎公社具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性,并不意味着要把它作为具体方案照搬到今天来。重要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按照他们的观点,“工人政府”应该是高度民主的、廉洁的和注重效率的。为此,他们还提出了两条基本措施,一条是用普选制代替等级授权制,并且一切公职人员都是随时可以撤换的;一条是公职人员的一切特权都应取消,他们只应领取相当于普通工人的工资。这些对于我们今天的政治体制改革无疑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我们现行的政治体制的最大缺点,正在于民主化的程度太低,机构庞杂,效率很差。今天的改革,就是要循着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方向进行。

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相比,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政体的论述丰富得多了。列宁这方面的论述,集中在关于苏维埃的理论之中。列宁指出,苏维埃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形式,党是苏维埃国家的领导核心,苏维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向人民负责,并且随时可以撤换。人民除了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管理而外,还要以多种形式广泛地、直接地参与管理。列宁指出,官僚主义是苏维埃国家的最大祸害,官僚主义制度有可能在苏维埃国家中复活,必须坚持不懈地同官僚主义作斗争。列宁的这些论述,对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来说,具有更加直接的意义。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其现有的水平上,是不能满足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的。这不仅是说,现在的许多情况他们没有预见到(事实上也不可能预见到),而且,他们的某些论述本身也存在缺点和不足。依我看,至少有这样几点。第一,他们充分指明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和资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本质区别,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他们很少讲到在政治体制方面,无产阶级国家也可以从资产阶级国家那里批判地继承一些东西。恩格斯虽然对民主共和国有过积极的评价,但只是原则地提了一下,没有具体论证和发挥。他们在这方面某些论述上的这种片面性,在无产阶级专政从理想变成现实以后,在实践上就表现为否定资产阶级国家在政体方面的一切积极内容,甚至连某些明显地可资借鉴的民主形式和民主程序也一概地予以否定。这对完善我们的政治体制不能没有不利的影响。第二,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政体论述中,缺乏分权制衡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看到了资产阶级议会制的虚伪和清谈的一面,忽略了这种制度在国家权力中的制衡作用,因而提出“公社应该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原则。可是,实践证明,权力划分不很清楚,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弊端,如果真的把行政和立法完全合而为一,就会使权力失去制约,其后果肯定不好。列宁指出了党政分开的原则,可是,这是讲的党如何领导国家的问题,并不是讲国家权力本身的制衡问题。由于他们缺乏分权制衡的思想,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政治体制普遍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而这正是官僚主义现象等弊端的重要根源。第三,如上所说,马克思、恩格斯没有讲过党在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中的地位问题。列宁讲了这个问题,明确地指出党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领导核心。可是,党对国家的领导,究竟怎样实现,才能一方面保证国家沿着马克思主义的方向发展,一方面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国家主人的权力,这个矛盾列宁也没有处理得很好。他提出了两个原则:一个是党的“上层”和苏维埃“上层”融为一体;一个是党政分开。但他没有具体地说明,在“上层”融为一体的前提下,党政如何分开。列宁说过,党的任务,是对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并不是要进行过分频繁的干预。这是很正确的。可是由于对上述两个原则如何统一的问题没有讲得很清楚,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所谓权力过分集中,主要是权力过分集中在党的“上层”手中。

总起来说,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一定要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指导下进行,同时又一定要进一步发展马克思主义。在这里,同样有一个既坚持又发展的问题。

(题图:宿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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