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辩
在黑格尔的《小逻辑》中,有许多地方,把“概念”和“存在”作为一对统一而又矛盾的范畴提出来,现摘引几则在下面:
一、“但一切有限事物,自在地都具有一种不真实性,因为凡物莫不有其概念,有其存在,而其存在总不能与概念相符合。因此,所有有限事物皆不免于毁灭,而其概念与存在间的不符合,都由此表现出来。个别动物以类为其概念,通过个别动物的死亡,类便从其个别性里解脱出来了。”(中译本,第86页)
二、“譬如,我们常说到一个计划或一个目标的实在,意思是指这个计划或目标不只是内在的主观的观念,而且是实现了某时某地的定在。在同样意义之下,我们也可以说,肉体是灵魂的实在,法权是自由的实在,或普遍地说,世界是神圣理念的实在。此外我们还用实在一词来表示另外一种意思,即用来指谓一物遵循它的本性或概念而活动。譬如,当我们说:‘这是一真正的〔或实在的〕事业,或“这是一真正的〔或实在的〕人,这里‘真正〔或实在〕并不指直接的外表存在,而是指一个存在符合其概念。”(第203—204页)
三、“在这里,一般地必须记着,在哲学讨论里‘不真一词,并不是指不真的事物不存在。一个坏的政府,一个有病的身体,也许老是在那里存在着。但这些东西却是不真的,因为它们的概念〔名〕和它们的实在〔实〕彼此不相符合。”(第282页)
此外,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也对这一对范畴谈了许多。在这里,没有必要加以引述。
黑格尔用浅显的例子来说明这对范畴。一个坏的政府,一个有病的身体,是不符合它的概念的,换句话说,要符合政府的概念,就要是一个好的政府,要符合身体的概念,就必须是一个健康的身体。在我们现代的言语中,也常有这种说法。我们也常常说,某个事物不是真正的某物,如说某个国家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国家,某个人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等等。黑格尔把日常语言中所说不真,不好的某种事物,界说为存在不符合概念。
黑格尔由此得出一个结论,任何事物都有其概念,有其存在,这两方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凡是对辩证法稍具常识的人都能理解这一点。
黑格尔是唯心论者,在他看来,“思维过程,它在观念这个名称下转化为一个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现实过程不过是它的外部现象。”(马克思语,《资本论》第一卷,XXⅢ页,郭大力、王亚南译)所以,他说:肉体是灵魂的实在,法权是自由的实在,世界是神圣理念的实在。在这一点上,唯物论者当然是持相反的看法的,在唯物论者看来,物质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物质产生的。
对于“概念”和“存在”这一对范畴,在我看来,唯物论者也是可以采用的,用以改进、丰富我们的思想方法,使我们的思想方法更精确、更科学。只是要对这一对范畴赋予新的解释、新的内容。
世界上的物质存在,就其与人的劳动,实践的关系来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存在的,并没有人的劳动参与其间,更不是人的劳动所创造的。日月星辰,长江大河(人造运河是例外),地下矿藏等等都是。
另一种事物是经过人的劳动、实践所创造的,或者是人的劳动参与其生长的。各种农作物,工业产品,等等。马克思说:“……蜘蛛的操作,和织工的操作类似;在蜂房的建筑上,蜜蜂的本事还使许多以建筑师为业的人惭愧。但是,使最拙劣的建筑师和最巧妙的蜜蜂相比显得优越的,自始就是这个事实:建筑师在以蜂蜡构成蜂房以前,已经在他的头脑中把它构成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已经在劳动过程开始时,存在于劳动者的观念中,所以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引起自然物的形式的变化,同时还在自然物中实现他的目的。他知道他的目的,把它当作规律来规定他的行动的式样和方法,使他的意志从属于这个目的。……”(同上书,第172页)
关于人的社会行为,也可以这样说。从人的社会行为中,可以举出不少例子。中国革命战争的胜利,是和中国共产党中央,首先是毛泽东同志的政治指导、军事指导分不开的,是来源于正确的政治路线、军事路线,重大的战略决策的。一七八九年法国大革命到一八九三年热月政变这一时期所建立的政治制度是和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阐述的政治学说有关系的,法国革命中的雅各宾党人甚至把卢梭的信念写成法国宪法的条文。
当然,人的观念在劳动过程中的作用和在社会、政治变革中的作用是不同的。人的观念在政治、社会变革中的作用,不象在劳动过程中那样容易为人看得清楚。人的观念在社会、政治变革中的作用,是指它的指导思想、政治学说、经济学说、政治路线、军事路线等等来说的。人的观念在社会、政治变革中起作用,要受到历史条件、地理条件、社会心理等因素的影响,为这些因素所制约。但人的观念在社会、政治变革中的实现与人的观念在劳动过程中的实现,则是相同的。
在应用这一对范畴——概念与存在——观察客观事物时,如果把“概念”理解为观念,唯物论者遇到了困难,因为在有些事物,——即未经过人的劳动、人的实践活动而自然存在的事物,其中并没有人的观念起作用或曾经起过作用。而在黑格尔,是没有这个困难,因为他是唯心论者,在他看来,一切事物都是观念的外化。唯物论者要采纳这一对范畴必须赋予这里的“概念”以另一种含义,而具有这种含义的这一对范畴,适用于一切事物,既适用于自然存在的事物,又适用于经过人的劳动而形成的事物。
可以赋予“概念”以这样的含义,即任何事物中的本质的必然的规定性,反映在人的思想上就是该事物应有的规定性。这里举一个例子。一个婴儿生下来就是生理上畸形的,我们可以说,这个婴儿不符合“人”这一具体事物的概念。这里所谓“人”的概念是说人生下来,就应该生理上是正常的,有正常的四肢以及各种器官,而这个婴儿不具备这个条件,所以说它是畸形的。在这个婴儿的产生过程中,人的观念是没有起过作用的。当然,这个畸形的婴儿的产生,有各种原因,只是没有人的观点在其中起作用。
赋予“概念”以这样的含义,即概念是事物中的本质的、必然的、应有的规定性,凡事物具有这些规定性,即是存在符合于其概念,凡事物缺乏或不完全具备这些规定性的,即是存在不符合或者是不完全符合于其概念,这样,可以把这一对范畴、概念和存在运用于一切客观事物,不仅可以用于经过人的实践产生的事物,而且可以用于一切自然存在的事物。
要详细研究这一对范畴,需要与其他范畴做些比较,这是一项比较繁重的劳作,本文只能稍稍说一点意见,说明这对范畴与其他范畴的区别。
黑格尔在《法哲学》中,提出过另一对范畴。他说:
“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
这里,他提出合乎理性的和现实的这一对范畴,他的意思是“合乎理性的”或迟或早,终有一天要出现的;凡是现实的,不合乎理性的,或迟或早,终有一天是要消逝的。他这里说是事物的变化,从有到无,从无到有的过程,而“概念”与“存在”这一对范畴说的是在现存的事物中有概念,符合理性的规定性这一方面和另一方面,另一方面可能符合概念,也可能不符合概念。这两对范畴说的事物的不同的方面,或是说是不同的角度来看同一个事物。
这一对范畴——概念和存在——和“一般”和“个别”这一对范畴也不尽相同。一般存在于个别之中,个别具有“一般”的属性,如“人”这个一般存在于男人、女人、大人、小孩这些个别的人之中,而男人、女人、大人、小孩都具有“人”的属性。
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提出的“概念”与“存在”这一对范畴和其他范畴的异同,需要细致的研究,本文做不到这一点。
这一篇短文认为唯物论者应该采用“概念”和“存在”这一对范畴,用以观察事物,这个意见希望得到哲学界的指教和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