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检芳同志: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犯罪分子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有些政治权利,例如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权利,随着人们的死亡也就自然而然的不存在了。有些权利,例如出版权以及原来取得的某些荣誉称号、勋章、奖章等,并不因人的死亡而自然消失。在对犯罪分子判死刑并交付执行后,如果不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家属或其他人则可能利用其尚存的政治权利招摇撞骗,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犯罪分子在宣告判处死刑到实际交付执行之间,有时尚有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如遇国家对犯罪分子大赦或特赦等情况,那么,对于这些罪犯就可能不再执行死刑。如果原来对其判处死刑时没有同时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们必然要继续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显然,这对于社会、国家和人民同样是不利的。可见,对判处死刑的罪犯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十分必要的。法律顾问李勇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