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图书出版业蓬勃发展的今天,重复出版、汇编作品侵权、“文抄公”大拼盘和盗版盗印等行为对正常的文化出版业带来了极大危害。为更好地应对图书出版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我们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及司法解释等为依据,充分了解专有出版权侵权行为的类型,对司法审判中出现的难点进行思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对专有出版权之上的合法利益加以保护。
【关 键 词】图书出版;专有出版权;侵权
【作者单位】赵勐,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9.01.024
图书出版关系到文化事业的兴旺发达,但现实中出现的各种图书侵权行为对文化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恶劣影响。因此,为了净化出版业和维护出版社依法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出版社要充分了解专有出版权的性质与特征,对图书出版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各种侵权类型进行识别,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及司法解释对专有出版权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寻找法律上的应对。这对保护出版业权益和维护出版业有序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一、专有出版权的概念及特征
1.专有出版权的概念
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有权在双方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排除著作权人重新出版作品的相关权利。该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专有出版权在国家的法律中是有相关规定的,一般出现在《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订)在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这是对专有出版权相对比较集中的规定,首先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作品专有出版权由图书出版者掌握;其次,专有出版权的出版时间也为图书出版者所拥有;最后,明确了专有出版权不能被他人出版掌握,说明它的相关效力[1]。
从表1可以看出,专有出版权和著作权是性质有所关联的两项权利,专有出版权属于邻接权,属于出版权享有的权利[2]。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图书出版合同中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许可使用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著作权转让是著作权人为主体,通过有偿或者一些无偿的行为转让一些或者全部财产,使得他人拥有相关财产。著作权许可使用指的是著作权人准许他人对作品和财产进行使用。而专有出版权是从属于出版权的一种类型,著作权人与出版社在出版合同中约定出版社对该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并不意味着对作品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出版社不可以授让著作权的全部或部分,也无权使用著作权的全部或部分人身或财产权。
2.专有出版权的特征
顾名思义,专有出版权中的“专有”,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具体体现为以下四方面。(1)独占性。只有权利人才有资格行使这项权利,除非出现一些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是权利人本人同意的现象。比如,某一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其他类似的单位以及出版社就没有资格和权利继续对该作品进行出版,特殊情况除外。(2)时间性。专有出版权在行使时并不是无限延长的,有一定年限和期限限制。专有出版权在期限内是有效的,一旦超过期限,出版社将无权继续享有。(3)地域性。出版社具有的专有出版权的法律效力只出现在特定的地区,出版社以及相关著作权人会在双方合同中规定地域范围。(4)继受性。出版社和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后就出现专有出版权。所以,作品作者赋予出版者的出版权利,同时也要得到著作权人的一定授权,否则,出版作品的权利不复存在,专有出版权将得不到支持。
二、专有出版权侵权的类型
我国法律赋予出版者专有出版权,旨在支持鼓励出版业健康发展,出版社为出版活动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客观上需要法律保障其合法权益[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就出版权侵权行为有明确的表述,“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是一种侵权行为。常见的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盗版盗印享有出版权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包括发行、出版权。著作权人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后,一般都会与出版社约定专有出版权,其他出版社就不享有印刷、出版该作品的权利,但是现实中有大量侵犯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行为,一些机构对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进行盗印、发行。盗版者印刷、制版和编校环节费用较低,侵权成本低。侵权行为无疑造成了出版市场的混乱,给专有出版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同一作品在多家出版社出版
同一作品在多家出版社出版,通常采取的是改头换面的方式,例如,改变题目、框架结构和内容顺序。著作权人与多家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作者将已归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又授权另一家出版社出版[4]。简单而言,这种现象就是一稿(论文、书稿)多投,虽然不属于侵犯其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但是属于侵犯出版社依法享有专有出版权的行为,理应属于侵权行为。此外,著作权人与一家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后,不得单方面再授权该作品给其他出版社出版,包括以选集、全集等形式出版。除非事先经过专有出版权人的同意或授权,否则著作权人就构成侵权。如果著作权人另行将选集、文集或全集授权其他出版社出版,就有可能同已出版的作品形成竞争关系,不利于出版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3.專有出版权作品版式设计的侵权行为
专有出版权的客体还包括作品的版式设计,在一定程度上也包括书籍装帧,比如,封面、版权页、插图和封底等。如果一些机构对上述作品版式设计侵权,也属于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和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的时候,出版社肯定要对收到的作品(一般是文稿)进行编辑,要与著作权人商议作品的版式设计。版式设计体现了出版社的风格和品牌,理应属于专有出版权客体保护的内容。此外,虽然法律明确保护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知法犯法、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致使侵权成本低,也是专有出版权频繁被侵犯的原因之一。
三、专有出版权遭受侵权后的法律保护对策
1.审慎签订出版合同条款,避免著作权纠纷
出版社与著作权人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出版合同,通过双方对出版合同条款的审慎签订和认真恪守,可以避免图书出版中出现著作权人侵犯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事件。因为专有出版权是因出版社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而取得,不是基于出版社的出版活动而产生[5]。有效的专有出版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有盖过出版社的合同章后著作权人和出版社授权代表的签字)等基本要件。其中,主要条款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著作权人必须也是作品著作权的实际拥有者;在不侵害别人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必须保证交给出版社的是合法作品;必须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2)对专有出版权的期限、范围和方式、授权的种类及违约处理程序等细节进行明确[6]。如果图书出版在有效期内,遇到法律相关规定的以及合同上出现的相关造成专有出版权停止的事件,都会终止专有出版权。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合同有效期内,著作权人需要按时完成作品。在合同规定的出版期限以及确保书籍质量的前提下,图书出版者要严格根据程序完成;如果出现再版或者重印作品的情况,图书出版者要及时告知并支付一定的酬金给著作权人。一旦图书脱销,著作权人如果面对出版者拒绝再版、重印的情况,可以提出终止合约。
2.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
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要合力,共同加强对专有出版权的保护。当专有出版权被侵犯时,出版社必须依靠政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单凭出版社的力量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尤其像盗版这类严重侵犯专有出版权行為的棘手问题。此外,出版社和著作权人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制止违法行为,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著作权法所赋予的合法权益[7]。在专有出版权侵权诉讼中,作为享有权利的出版社(一般作为原告)在证据收集上要引起注意。就盗版侵权的民事诉讼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版社要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若要证明市面上销售图书为盗版,出版社应提供专有出版权的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和购书发票。权利证明一般为图书出版合同,出版社提供合同以证明本社专有出版权的合法性。此外,由本出版社出具图书对比材料。法院一直以原出版社结论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常见的是中国知网或万方重复率检测报告,但是对出版社的图书而言,其涉及的内容并没有进入知网或万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4年12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各地知识产权法院设置了技术调查官[8],对版权纠纷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审查,改变了由于法官缺乏专业知识或技术原因无法判断的困局。
在数字经济时代,出版社要注意对专有出版权侵权电子证据的取得、保存,且要加强对电子证据的鉴定,取得公证书,待将来条件成熟时,设立专门的判断盗版的鉴定部门,采取版权登记、区块链方式来保护专有出版权,有效地固定侵权证据,在技术上推动我国出版行业维权能力的加强。
3.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赔偿问题
在涉及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上,我国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实际损失额,辅之以法定赔偿额。实际损失额的判断以被侵权人赔偿的大小来定,其目的还是为了实现法律对错行为的矫正,对权利人的损失加以填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损失=合法商品利润率×减少销售的商品数量×侵权人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其中在司法实践中,难点在于何谓实际损失,其包括创作成本、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及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
4.加强通过法定纠纷解决程序来制止违法行为
出版社要充分了解专有出版权的相关规则,为防止侵权行为发生,要在发现侵权行为的第一时间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及时固定证据。具体而言,出版社可依照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文化执法部门提供案件线索;或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对侵权行为人依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为了防止侵权人规避法律,出版社及时申请人民法院颁布禁令,可以为制止违法行为创造有利条件。最终,人民法院可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此外,我国刑法规定,对侵犯专有出版权的犯罪,按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专有出版权的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立法上,我国要继续完善现有的著作权法、出版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执法上要加强文化执法、市场监督执法和出版行业自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提升全民的法治意识,打击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行为。相关机构要加强对出版合同的监督和管理,在司法方面,加强对专有出版权侵权纠纷的审理工作,在证据保存和鉴定方面,建立专门的机构,不断完善对专有出版权保护的执法和司法程序,从根本上杜绝专有出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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