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广东省湛江市检察机关探索在专门学校构建“成长导师”制度、助学金制度,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驻校检察官办公室,协同开展“护苗工程”等措施,有效提升了专门学校罪错未成年人矫治教育成效。实践中,检察机关推进专门学校矫治教育工作中仍然面临参与程度不深、被不起诉未成年人送矫专门学校落实较难、开展矫治教育的精准性不足等问题。应加大检察机关参与矫治教育工作力度,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送矫的强制力,协助专门学校建立标准化矫治教育机制,促进提升专门学校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水平。
关键词:专门学校 罪错未成年人 矫治教育
罪错未成年人矫治教育是一个复杂工程,涉及法律、教育、心理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知识,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罪错未成年人的行为被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三类。针对不同级别的行为,需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措施。例如,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以纠正其错误行为,树立正确的行为观念和道德观念。本文拟以广东省湛江市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为例,探讨如何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在推动专门学校矫治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一、推进专门学校矫治教育的湛江检察实践
广东省湛江市位于广东省西南部,截至2023年,全市常驻人口707.84万人、户籍人口850多万人。[1]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湛江市0—14岁人口占比约为26.08%[2]。据统计,近五年来,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年均约400—500件,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和预防犯罪面临严峻挑战,未成年人矫治工作责任重大。2022年11月,湛江市第一所专门教育学校——湛江市曙光学校正式开班招生,该校实行寄宿制半军事化管理,通过开展专业化的矫治教育措施,有效矫正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帮助他们回归普通学校、回归家庭、回归社会。自该校设立之始,湛江市检察机关即注重加强与该校的对接,并专门构建相关制度机制,以协助其提升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工作实效。
(一)建立“成长导师”制度
罪错未成年人多是基于心智尚未成熟、人格尚未定型,加之长期得不到家长及学校的关注,逐渐成为“边缘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为使这些学生获得更多的内心归属感,更好回归社会,湛江市检察机关安排熟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或具有法治宣传、心理辅导经验的检察官担任曙光学校在校建册学生的“成长导师”。“成长导师”通过“一对一结对帮教”,全面了解、分析帮教学生入学原因、成长经历、亲子关系及家庭情况,有针对性地在思想上进行开导,在心理上进行疏导,在行为上进行指导,在生活上进行引导,引领学生健康成长。具体包括,为帮教学生制定矫治方案,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谈心谈话、法治教育引导其改正不良行为和不良习惯;结合学生因生活、学业、成长等因素产生的心理问题,引入专业心理咨询师帮助学生缓解心理压力、消除心理障碍;经常性与家长沟通,引导家长更多地关注、关心、关爱学生,增强学生的心理归属感和认同感。同时,“成长导师”的职责会延伸至结对帮教学生出校以后,通过定期对其跟踪回访,跟进其学习生活情况,以防其思想和行为出现逆转,又重新走上歧路。
(二)建立助学金制度
调研发现,曙光学校的罪错未成年人多具有单亲家庭、留守、事实无人抚养等家庭监护缺失的背景,不少是家境贫困学生,难以负担起在专门学校所需要的生活费和其他杂费,导致无法完成最低标准学时的矫治教育学业。为此,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湛江市院”)联合相关部门印发《湛江市曙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建立了专门学校助学金制度,由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爱心企业及爱心人士共同出资,帮助生活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助学金申请与评审由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曙光学校组织实施,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后,三部门结合申请学生的成长经历、家庭经济条件、社会调查情况、拟就读时长等组织评审,提出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金额,由曙光学校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指定账户。
(三)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和驻校检察官办公室
家庭和学校是矫治教育的两大重要角色,推进专门学校罪错未成年人矫治教育,要建立多主体之间的新型合作关系。一方面,针对专门学校学生家庭监护缺失的问题,湛江市院与市妇联在湛江市曙光学校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为曙光学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定期提供家庭教育和指导等工作,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矫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湛江市院在曙光学校成立驻校检察官办公室,每周固定派出一名检察官到校值班半天,加强对矫治教育工作的指导。驻校检察官可依据教学情况,建议开展模拟法庭、法治课堂、警示教育等活动,丰富专门学校教学形式。同时,还在专门学校设立了检察官信箱,鼓励在校学生反馈在校学习、生活情况,了解他们的矫治教育进展以及校内是否存在教职工歧视、虐待等违规行为等情况,全方位助力专门学校建设。
(四)协同推进“护苗工程”
罪错未成年人矫治教育,“矫”是手段,“治”是目的。为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更好地学习、生活,实现治理效果,湛江市院将“护苗工程”与专门学校建设相衔接,联合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出台《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深入推进“护苗工程”的实施方案》,借助各职能部门优势,对曙光学校的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救助。成立“检察院+企业家+政府+社区+志愿者”多对一帮教救助小组,通过开展摸底调查、入户走访、随访等方式,调研帮教对象的类型、困境程度以及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初步预判所需要的社会保护资源,量身定制救助方案。还在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了未成年人观护帮助基地,通过“检校协作+观护帮教”协同发力,提升矫治成效。
二、检察机关推进专门学校矫治教育的现实困境
(一)参与专门学校矫治教育程度不深
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积极推动解决招生对象、入学程序、效果评估等方面的难题,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的工作衔接机制,把保护、教育、管束落到实处,切实发挥专门学校独特的教育矫治作用。当前,专门学校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管理模式封闭、配套政策不足是较为突出的问题。而检察人员对如何参与到专门学校的建设和运行之中,以及如何促进和完善与专门学校的合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矫治教育水平缺乏足够认识和理解,没有真正在协助专门学校强化罪错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提升监护人的教育方法和理念上下工夫,创新矫治教育方式方法不够,未能真正为罪错未成年人搭建起检、校、家关爱平台。
(二)被不起诉未成年人送矫专门学校落实较难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专门学校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的场所,而“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九类行为[3]。部分地方检察机关与主管部门联合出台文件,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作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未成年人,可将其送往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比如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与主管部门联合会签《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和转出程序工作规范》,明确将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纳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对象。[4]而部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被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是否适用送矫认识不一,加之缺乏相关的具体操作指引, 实践中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的情况较少。从专门学校学生的“生源”来看,专门学校的学生类型绝大部分也是“警送生”,“检送生”的数量相对较少。
(三)开展矫治教育的精准性不足
专门学校一般对在校罪错未成年人实行统一军事化管理教育,一起“上大课”,并没有真正根据每个罪错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级分类和个性化矫治,存在“一刀切”现象。一是矫治教育期限普遍较短。从目前各地出台的有关文件看,专门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为3个月至3年。比如海南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印发的《海南省专门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常德市司法局等六部门印发的《常德市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矫治教育实施办法(暂行)》、广东省清远市教育局等十一部门印发的《清远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实施办法(试行)》,均规定了专门学校学生矫治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5]而在专门学校的实际办学过程中,学校往往由于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师资、经费、安保人员配备不足,生源数量多等问题,只能满足3个月最低学时的教育期限,无法进行长期教育,难以达到预期的矫治效果。二是矫治教育分级分类标准不明确。专门学校的招生对象主要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这类未成年人中有的成长环境较为复杂,有的经常实施打架斗殴、偷窃等不良行为,原因复杂多样、表现程度也不尽相同,专门学校对这些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级分类没有科学量化的统一标准,缺乏针对性,难以真正实现分级矫治教育。三是未体现专门教育的特色。从内部发展维度来看,存在重视经验管理、轻视改革创新;重视纪律约束、轻视文化濡染;重视课堂教学、轻视现场实践;重视行为塑造、轻视心理辅导;重视孤立发展、轻视协同共育;重视值班管理、轻视教学研究的“六重六轻”现象。[6]
三、推进专门学校矫治教育工作的检察进路
(一)加大检察机关参与矫治教育工作力度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检察机关是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在推进专门学校矫治教育工作方面有着其他主体不可比拟的优势[7],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关键作用。首先,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从招生、入学申请、入学听证等全过程进行指导和参与,若发现专门学校管理规范或矫治教育活动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纠正意见督促整改,保障矫治教育依法依规进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其次,检察机关在办理不起诉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以送矫的被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作为切入点,定期跟踪了解、考察帮教,提升办案实效。最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60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要着力构建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督机制[8],辅助专门学校针对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制定科学合理的措施,避免因专门学校容纳对象数量增加、类别混乱,引致交叉感染,影响矫治效果。
(二)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送矫的强制力
鉴于在实践中,被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难以顺利送矫,建议尽快出台专门矫治教育的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弥补《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专门矫治教育衔接上的空隙[9]。一方面,可通过具体实施办法对增强检察机关送矫强制力要求予以明确。如可明确规定“对检察办案中发现的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是否确有必要送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 由检察机关决定”。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之间的送矫工作程序,对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入学评估标准以及检察机关、教育行政机关、法定监护人等各方职责和入学操作流程进行细化,确保送矫工作规范、透明、流畅、到位。
(三)协助专门学校建立标准化矫治教育机制
首先,在送矫前置程序中协助专门学校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分类。一方面,检察机关将被不起诉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之前,需要对其家庭背景、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况和行为动机等多方面进行调查,形成差异化、个性化的社会调查与评估报告, 作为分级分类教育的依据。另一方面,要监督公安机关对“警送生”的犯罪行为和受教育水平进行综合、全面、准确的评估,也可以商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共同参与调查,在调查报告中,应针对调查评估的实际情况形成适用何种矫治措施的初步意见,并将该意见移送专门学校作为分级分类参考[10]。其次,更大程度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办案优势,多方面协助专门学校提高矫治教育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包括收集丰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司法案例,对罪错未成年人加强以案释法;进一步拓展社会观护基地为专门学校罪错未成年人提供职业实践教育;依法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定期到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讲座和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等等。最后,检察机关还可联合教育、公安等部门构建专门学校数据监督模型,收集分析罪错未成年人的相关数据,建立罪错未成年人数据池,通过数据的比对、分析,找寻罪错未成年人案件的案发特点、规律,从而提出更具针对性、精准性的防治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