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独特制度创新,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方面功不可没。然而,近年来严重违背督察初衷的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有:在制度机制上,地方政府政策执行裁量权的滥用、央地政府间的生态环境信息非对称、约束地方干部作弊行为的手段单一,为之提供了生成条件和土壤;在行为动机上,这是地方干部为了掩饰生态环保问题、应付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维护晋升私利的“应激”保护策略。要防范与遏制这一现象,亟需创新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协同机制、完善地方干部政绩考核机制、落实地方政府生态环保问责机制、推进生态环保督察全域化常态化法治化,从而助力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关键词:生态环保“一刀切”;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生态环境治理;地方政府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独特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7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进一步强调,“要继续发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剑作用”。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之所以能够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显然功不可没。据统计,截止2023年7月27日,前两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本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对生态环境治理不力的9699名地方干部进行了约谈、问责等。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决心与力度不断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不断增强。然而,督察期间,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现象时有发生,如山西太原迎泽区“一刀切”禁煤、湖北荆州“一刀切”封堵城区排污口、陕西宝鸡部分县区对企业“一刀切”断水断电等。学术界对“一刀切”或者其他领域“一刀切”现象的研究较早,且20世纪90年代渐次增多,研究成果主要见诸公共政策和行政管理领域;自2018年起,有少数学者对环保“一刀切”进行探索性研究,这为“一刀切”到环保“一刀切”再到生态环保“一刀切”概念的升级和具象化研究打下了良好基础。然而实践中,为何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的顽瘴痼疾久治不愈?其深层病根何在?如何实现标本兼治?已有研究成果与实践的紧迫需求还不能匹配。因此,本文借鉴已有学者的研究成果,并尝试从科层官僚制度机理与地方干部行为动机等维度深入探究这些问题,并提出防范与遏制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现象的良策。这对于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助力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的内涵与危害
(一)概念升级与内涵界定
1.“一刀切”的内涵
2018年之前的相关文献,均是将“一刀切”作为一种工作方法或思路等加以研究,认为“一刀切”是指不考虑事物的实际差异,基于一种衡量标准、套用单一模式解决问题的工作方式。不少文献对“一刀切”的利弊进行分析,归纳起来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刀切”弊端明显,对国家和个人事业均有害,是极端化的惯性思维,它忽视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缺乏对个体的价值关怀;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一刀切”并非百害而无一利,在“委托人—中间人—代理人”的科层结构中,“一刀切”强调委托人对中间人的管控,降低了次第授权后代理人的目标异化程度,在公共政策执行中,“一刀切”有利于上级纠正下级的执行偏离。可见,“一刀切”并非新事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其利弊亦不能片面论断,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环保“一刀切”是“一刀切”的新形态
环保“一刀切”这一新概念和研究对象是伴随着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重视才见诸报刊,有学者指出,环保“一刀切”的本质是环保领域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并被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典型案例来看,环保问题日益具有复杂性、累积性、变动性和区域性等特征,而环保“一刀切”是基层执法在法治、行政和政治等多重逻辑共同作用下的产物;还有学者对环保“一刀切”的危害、主客观原因以及对策等进行了研究。和前一阶段对“一刀切”的褒贬不一不同,这一阶段学者对环保“一刀切”均是从贬义角度来定义与使用的,本文亦如是,并且高度认可生态环境部在《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中对这一概念做出的明确界定。
3.生态环保“一刀切”是环保“一刀切”的升级版
自进入新时代以来,“环境保护”的概念升级为“生态环境保护”,“环保督察”升级为“生态环保督察”,“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也升级为“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等,顺应这一时代大趋势,本文亦将环保“一刀切”创新性地上升到生态环保“一刀切”概念层面,并且依旧从贬义上来理解和界定这一概念。因此,本文所称的生态环保“一刀切”,是指地方政府出于掩饰辖区内生态环境问题、逃避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责之目的,在工程施工业、生活服务业、养殖业、地方特色产业、工业园区及企业、采砂采石采矿业、城市管理等行业或领域,无视客观差异性,均采取集中关停方式或单一整改方法的自利性生态环保作弊行为,如一律停产停工停业、“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这是环保“一刀切”的升级版,是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地方政府懒政思维与滥用生态环境治理权力的典型表现。
(二)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的严重危害
1.侵害合法企业权益,制约行业健康发展
生态环保“一刀切”极可能破坏市场竞争机制,体现为对市场进行了过度干预,虽然能够快速解决部分不达标企业的污染问题,但“一刀切”的做法必然“殃及池鱼”,侵害其他合法合规企业的利益,不能充分发挥“有效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究其本质而言,是打着“有为政府”的幌子,实际上异化为地方政府的生态环保“乱作为”。这种督察前地方政府对生态环保的“不作为”,突然转变为面临督察时的生态环保“一刀切”乱作为,不仅使辖区内合法合规企业无端蒙受经济和信誉的双重损失,还会丧失生产经营安全感,而且破坏区域投资的整体生态与营商环境。企业作为市场经济重要主体与产业链上的节点,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更有可能使当地整个行业或产业产生负面连锁效应,与生态环境领域的“放管服”改革精神背道而驰。
2.妨碍公众正常生活,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不单影响地区合法合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还给普通群众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在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河南商丘对辖区内2500多家餐馆——无论这些餐馆是否合乎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均采取简单粗暴的统一关停措施;四川成都发生要求所有洗车店、餐饮店、洗衣店集体停业的生态环保“一刀切”行为;陕西关中一些农村学校用于取暖的燃煤锅炉被全部拆除,这种不顾实际情况的生态环保“一刀切”做法,导致当地孩子们在寒冬上课只能靠热水杯暖手等。由此可见,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表面上打着“响应美丽中国建设号召、保护生态环境”的旗号,实际上是以所谓的“便利管理取得生态环保的表面政绩”,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结果是不得民心,还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和安全。当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造成群众巨大的经济损失,且政府又缺少配套补偿措施时,这种矛盾演化的后果更是难以预料的。
3.抹黑生态环保督察制度,降低政府公信力
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把黑锅甩到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上,群众抱怨颇多、误解很深。地方政府的生态环保“一刀切”行为,甚至让群众错误地认为“生态环保‘一刀切’给自己带来的生活麻烦是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惹的祸”“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严得让大家喘不过气来”,这是由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导致群众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的一些重大误解与误读。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行为实际上是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的“高级黑”,有违中央环保督察的初衷,其深层次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4.束缚地方生态环境治理,误导公众生态环保认知
现实中的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行为,远不止上文中提到的多个案例,这种行为犹如抱薪救火、扬汤止沸。事实证明,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不但未能有效解决地区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反而引发新的问题,导致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越发严重。有的地方甚至将废品回收公司列为散乱污企业进行生态环保“一刀切”整治,不仅有悖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求,还背离了资源再利用的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阻碍了生态环境问题的及时解决,混淆了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定位,弱化了社会和公众对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的认同,进而影响到地区生态环境的实际治理成效。
二、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的生成条件和土壤
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是在同一时间段内,不同地方官员在不同地区而采取同一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因而不能简单地将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看成仅仅是地方官员的个体行为,而应当深入考察其共同的生成土壤,即“科层官僚制”。这一制度吸收了古代官僚制延续性、包容性、贯彻性的特点,有助于解决新时代生态环境治理的难题,但同时也为地方政府采取诸如生态环保“一刀切”等做法来应付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提供了基础条件、维持条件和强化条件。
(一)基础条件:地方官员行政裁量权力的滥用与扩张
为了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主动作为,行政发包制就成为科层官僚制权力运行的纵向逻辑,上级政府将任务发包给下级政府,并保留对下级政府的控制权,下级政府也获得完成任务所必要的执行权和决策权,因此下级政府有滥用这些权力的可能性。同理,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这为中央政府将生态环境治理任务发包给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获得开展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的各种裁量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权力必有责任,有权力不受监督必然被滥用”,这是已经被历史证明的颠扑不破的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的初衷正是为了防范与遏制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权力的滥用。但是,在一些情景下,生态环保“一刀切”只是地方政府谋取良好政绩的“最简单便利的措施”而已。对于一些地方政府而言,一方面是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的长期欠债,另一方面是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责的巨大压力,采取生态环保“一刀切”的做法看似无奈,实则暴露出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意识与能力的不足、权力的滥用等问题。此外,当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发起之时,只有让官僚体制中其他层级(各级地方政府)官员提前在辖区内进行自查,促推地方官员做好迎检准备,才能有效贯彻中央政府的生态环保督察方针。然而,如此一来,地方官员在地区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裁量权进一步扩张,更在客观上为地方政府做出生态环保“一刀切”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和生成土壤。
(二)维持条件:央地政府间的生态环境信息非对称
“央地关系”一直是科层官僚制中的一对重要关系。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与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成效取得的关键在于“压力—能力—动力”逻辑,从而实现生态环境治理委托—代理机制下央地关系的良性运转。在生态环境治理的央地关系中,生态环境信息非对称是常态。中央政府获取的生态环境治理信息主要依靠各层级地方官员的逐级上报。在信息传递中,地方政府官员存在信息选择性上报倾向,中央政府通过常规渠道得到的信息可能存在偏差,并且中间传递层级越多,信息失真度就越高。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容易存在共谋行为,并由此可能形成地方官员纵向共谋的利益共同体,这促进了上下级地方政府的信息共享,却加剧了央地政府间的信息非对称,可能使中央政府遭遇生态环境治理的信息危机。同时,地方政府区域权力的高度垄断,强化了地方官员对生态环境治理信息的把控力度。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一竿子捅到底”的特点,化解了中央政府的生态环境信息不对称困境,方便中央政府更多了解地方生态环境治理的真实信息。然而,这可能引发另一个悖论,即基于信息非对称前提,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可能遭遇具有主场优势的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等作弊行为的误导,形成“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良好”的“眼见为实”假象,并扩大中央政府的生态环境信息不对称劣势。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的假面具经常被揭穿,这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中的公众参与密不可分,群众信息的提供避免了中央政府依据官僚制度单一信息路径而落入上述悖论陷阱的情况发生。由此可见,上述悖论解释了地方政府采取生态环保“一刀切”的动因,即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是以央地政府间的生态环境信息非对称作为维持条件的。
(三)强化条件:约束官员作弊行为的手段单一
在科层官僚制度中,权力下放往往伴随被滥用的风险,越到基层风险越大。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倾向,可能导致执行目标偏离,引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冲突。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的行为不可控,生态环保“一刀切”便是其权力滥用的表现之一。面对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事前警示效果不佳,中央政府只能在事后依靠问责手段来迫使地方官员纠正相关行为,而难以在事中阻断生态环保“一刀切”的产生。事后追责的迟滞性,并不能挽回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对企业、公众与政府造成的既成伤害,也不能杜绝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的后续发生。中央政府无法针对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提供直接的正式规则来约束地方政府行为,其原因有二。一是作为承包人的地方官员执行偏离的行为容易发生,且偏离行为的具体表现千差万别,不能期望给每一种偏离行为都制定明确规则(这会使得官僚制度本身不堪重负)来进行约束;二是执行裁量权对于保证地方官员完成发包任务是必要的,过多过细的规则约束反而会殃及下级政府(承包人)完成任务的效率。由此可见,中央对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行为主要通过事后问责这种相对单一的方式进行监管, 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地方官员进行“一刀切”的投机意愿。
三、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的行为动机
基于前文对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的分析,可以确证并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导致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地方政府在任何时间段都可能做出生态环保“一刀切”行为。然而,如果要解释为什么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期间,生态环保“一刀切”现象的发生,则需要进一步剖析地方官员的行为动机。
(一)地方官员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高压的被动回应
当代官僚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具有逐层加压的趋势。上级政府进行任务发包时,也向下级政府传递目标压力,经过中间层级政府对任务的层层加码,造成目标压力逐级累加,一直压到基层官员头上。加上基层政府权责利的不对称,又进一步放大了这种压力。运动机制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机制,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下,生态环境治理不再仅仅是行政任务,而被赋予了鲜明的政治色彩,这种政治压力对地方官员而言更大,理论上他们必须竭尽所能确保生态环境治理任务的完成。但地方官员并非单纯根据指令参数完成指定动作的机器人,而是选择性完成上级多元发包任务的能动者,不同地方政府对同一任务的完成进度有快有慢,完成质量有好有坏,甚至存在目标未达的情形。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压缩了地方官员的信息隐藏空间,共谋应对变得相对困难。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巨大压力下,生态环境治理任务完成效果欠佳的地方官员不得不“另辟蹊径”以应付督察,由此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便“应运而生”。
(二)地方官员谋私的“自我保护”策略
紧盯地区经济发展,其结果是忽视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中央政府意识到片面强调GDP政绩的局限性,着手改革官员政绩考核机制,推进生态环保考核,绿色GDP逐渐影响部分地区官员的晋升。但是,生态环保政绩在官员政绩考核机制中地位的增强,并不形成对经济政绩的取代关系,经济政绩仍是影响官员晋升的主要因素之一。面对政绩考核指标的多元化,且每项指标权重不同,地方官员为谋求政绩最大化,容易产生短期投机行为等。在实行弹性任期制下,地方官员存在牺牲生态环境以换取经济政绩的情况,并且官员任期越短,这种“短视”表现越明显。即使地方官员积极治理生态环境污染,任期更替也会部分抵消这种努力,产生地区生态环境污染在官员更替前后的波动现象。在官僚制度常规机制下,地方官员容易缺乏动力进行生态环境治理,治理进程相对滞后,因而导致当地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地区生态环境问题损害广大人民的健康权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党必须拿出应对方案,来纠正地方官员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执行偏离行为,以维护人民权益,于是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得以建立。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坚持问题导向,旨在查找地方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的不足,发现问题后直接向中央政府汇报,获得批准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问题所在地政府或其上级地方政府,同时向社会公开。“问题”意味着否定,“问题”越多越大,则这种否定程度越深,“问题”官员可能失去晋升机会,甚至被问责。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过程中发现问题反馈给地方官员的直接上级后,势必影响该地方官员的仕途。地方官员不希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在自己辖区内发现问题,必然提前采取行动来掩饰存在的问题,以减小被生态环保督察组发现的可能性,生态环保“一刀切”就是地方政府的常备方法之一。但是,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本身就是被中央政府明令禁止与重点查处的“问题”,地方官员采取生态环保“一刀切”做法应付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所体现的逻辑是,与其不采取措施而被直接发现问题,不如采取措施减少被发现,甚至“侥幸”不被发现问题。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期间,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实际上是地方官员出于自身晋升私利考量后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的应激策略。
四、防范与遏制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的思路与对策
基于前文分析,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是一个成因比较复杂、需要综合治理的问题,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发力。
(一)创新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协同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化了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生态环境保护也成为基本国策。良好的生态环境属于公共物品,市场不会自发提供,这决定了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反映了某些地方官员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能力短板。当务之急是必须创新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协同机制,进一步健全“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多元协同共治体系。首先,地方政府应在生态环境的多元共治中发挥主导作用。生态环境多元共治体系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如何协同各方主体,搭建好多元主体联动贯通的协同机制,真正打造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有为”地方政府,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在平时坚持依法依规进行生态环境治理,从根本上阻断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的发生。其次,生态环境多元共治的精髓在于共治,要求政府、企业、公众和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地方政府这一主导者应以信任和沟通为前提,统一认识,协调好各方利益,充分发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主体作用,主动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绿色低碳转型,形成良性互动的合作治理网络,这对有效防范和遏制地方官员生态环保“一刀切”等行为是非常必要的。最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的治理效能必然要求公众参与以打破地方政府的信息垄断,拓宽中央政府的信息来源,使地区生态环境问题被及时发现,破解央地政府间的生态环境信息非对称难题,避免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行为得逞。
(二)完善地方政府干部的政绩考核机制
地方官员的经济政绩与晋升激励有助于促进地区GDP增长,其环境政绩与晋升激励同样能够促进地区的生态环境治理。一方面,改革完善地方官员政绩考核机制,在考核指标中融入生态环保指标,发挥生态环境政绩对地方官员晋升的影响作用,形成对地方官员进行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的有效激励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生态环境绩效定期考核成为地方官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此推动地方政府对生态环境政策的积极执行,在地方官员之间产生竞相向上的互动效果。另一方面,在强调生态环境政绩时不能顾此失彼,合理的官员政绩考核机制应该是多元指标的优化组合。如果盲目提升生态环保指标的考核权重,极有可能将地方官员行为由一个极端推向另一个极端。例如,过度追求生态环境政绩,也有可能诱发地方官员在晋升博弈中的新一轮生态环保“一刀切”等问题,影响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反而造成生态环保考核目标与实际初衷的南辕北辙。因而,推行生态环保考核需要妥善平衡官员政绩考核多元指标间的关系。生态环保考核的实际操作不应局限于指标考核,更应注重地区整体生态环境质量的全覆盖式考察,防止产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边界效应和非约束性指标污染转移的现象,以阻断地方政府官员进行生态环保“一刀切”的“自我保护、追求晋升”行为动机,真正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可持续发展。
(三)落实地方政府的生态环保问责机制
单方面增强地方官员晋升的正向激励势必导致地方官员的投机行为,而配合生态环保问责的负面约束就尤为重要,这也是阻断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生成性条件的必要举措。就地方官员权力使用而言,政策执行裁量权是地方官员实行生态环保“一刀切”的基础条件,生态环保“一刀切”是地方官员权力任性的反映,要求对地方官员的权力滥用行为进行严厉问责。生态环境保护问责机制的完善落实,需要兼顾问责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方式等。从问责主体来看,应包括国家立法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异体问责,上级行政机关的同体问责,以及媒体与公众的社会问责等;从问责内容来看,应该涵盖地方官员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在问责对象上,生态环保问责必须强调处在关键岗位地方官员的责任;就问责方式而言,与“党政同责”相匹配,突出党员干部的党纪责任,遵循党纪严于国法。生态环保问责不仅要追究地方官员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不作为、懒作为责任,还要追究诸如生态环保“一刀切”行为等乱作为、滥作为的责任。只有落实好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问责机制、保证及时有效进行生态环保问责,才能发挥倒逼地方官员履行好生态环境治理责任的作用,同时实现生态环保考核机制下对地方官员的正向激励与负面约束的双重效果。
(四)推进生态环保督察的全域化常态化法治化
在政府科层官僚制度中,上级对下级的激励和控制是并存的,目的是确保生态环境政策执行有效。在行政发包过程中,中央政府拥有政策目标制定的绝对控制权,同时保留对政策执行结果检查验收的控制权。在常规机制下,中央政府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检查验收必须依靠地方政府所反馈的信息,在完全信息假设下,中央政府能准确了解相关政策目标是否达成,但完全信息情境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何况中央政府还面临地方政府对生态环境治理信息逆向选择性传递的困境。中央政府单纯依据官僚制度的常规信息传递机制,难以有效控制地方官员的执行偏离,因此必须寻求非常规路径的信息获取,建立督察(巡视)制度便是具体应对措施之一。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的实施表现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成效的督察巡视,这一制度的创新与推行,缓解了中央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信息非对称危机,强化了对地方官员的执行控制。应推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全域化、常态化、法治化,完善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的科学立法体系、严格执法体系、公正司法体系、全民守法体系、严密监督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从而消除地方官员企图通过生态环保“一刀切”等违法违规方式临时应付的投机思想,从根本上防范与遏制地方政府生态环保“一刀切”的发生,为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法治保障,最终推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责任编辑:唐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