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依赖于突破性技术的创新性使用和生产力诸要素的优化组合。数字技术创造了全新的生产工具和以数字平台为典型结构的生产组织形式。由数字技术发展与应用凝结的数字生产力,具有新质生产力的典型形态。数字劳动已成为当下人类劳动方式的最新样态,具有劳动工具数字化、劳动对象非物质化、劳动主体多样化、劳动与闲暇界限模糊化等鲜明特征,数字劳动关系中的雇佣关系、分配关系与薪酬关系具有不确定性。数字劳动者是数字生产力中最具能动性的因素,数字劳动松绑了劳动的主体与时空限制,但在数字资本权力的支配下,出现劳动时间延长、劳动场域扩大、劳动者工具化等问题,挤占了劳动者的思考与学习时间,影响了劳动者的身心全面发展,并可能触及社会伦理风险,削弱甚至摧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创新基础。以数字生产力的发展构建新型数字劳动关系,要从观念、体制与市场层面入手,规范数字资本运行,保护和尊重数字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升社会数字素养,倡导创建数字共同体和数字文明社会。
关键词 数字劳动关系 数字生产力 新质生产力 数字资本 数字共同体 加速社会
冯莉,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所研究员、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
张韦恺镝,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所科研助理
人类社会形态更替与生产力突破密不可分。新质生产力这一命题立足于马克思生产力理论,是生产力形态最新发展趋势,而数字生产力是新质生产力的典型形式,深刻体现了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的重要成果,契合了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培育新型生产关系,数字生产力发展催生数字劳动关系。为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构建新型生产关系,离不开新型数字劳动关系的调整与重构。
一、数字生产力对数字劳动关系的重构
新质生产力代表着马克思生产力理论的突破性发展,“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1]。新质生产力内核在于生产力质的改善,主要依赖突破性技术的创新性使用和生产力诸要素的优化组合。以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数字技术的迭代发展,为劳动者带来全新的生产工具和以数字平台为典型结构的生产组织形式,使新质生产力日益呈现数字属性。由数字技术凝结成的数字生产力,具有新质生产力的典型形态,数字生产力的发展推动形成新型的数字劳动关系。
1.数字生产力以先进生产力的数字化形态为代表
数字生产力是以创新驱动为核心的先进生产力。同时,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互为动力,使得新质生产力成为经济发展的引擎。技术进步催生新兴产业涌现,加速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汇聚成一个共同的趋势,即知识创新成果形成数字生产力、技术创新成果具体转化为数字生产力、产业创新承接数字生产力,由此形成以数字生产力为逻辑的产业链。
数字生产力强调数字技术的融合和生产力诸要素的优化组合。首先,劳动资料的数字化已相当成熟。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带来劳动资料数字化、专门化和高效化,更多新质的数字技术、数据资料和数字平台被纳入劳动资料范畴,生产工具与控制系统数字化的底层逻辑、工作原理与操作方式成为主流再生产模式。其次,科技进步使劳动对象日益丰富。数字要素与载体同传统劳动对象的有机融合推动劳动对象的数字密度跃升,例如,数字化虚拟情境等原本难以被捕捉和记录的要素被转化为劳动对象;现代工业生产体系的原材料多是数字劳动的中间产品,数字技术扩大了人类获得生产资料的空间,带来劳动对象的激增。再次,劳动者的数字素养与技能既是其使用数字化生产工具的基础条件,亦是数字劳动的重要成果,现代产业体系离不开数字劳动者的数字素养与技能。最后,生产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数字化结合方式与结构水平,是以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数字技术、数字平台和数字化生产工具是数字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数字生产力通过将数字劳动者、数字生产工具和更丰富的劳动对象进行优化配置和组合,实现生产力水平的跃升。
2.数字生产力视域下的数字劳动
互联网经济从根本上变革了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社会交往方式,助力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勃兴,并带来无法以传统劳动范畴规定的模糊地带,如无酬“生产性消费活动”(prosumption)。自泰拉诺瓦(Tiziana Terranova)提出“数字劳动”(digital labour)[2]这一概念后,学界开始从不同角度来认识和定义数字劳动,如“消费性工作”(consumption work)[3]、“互联网与社交媒体的产消劳动”(internet and social media prosumer labour)[4]、“玩劳动”(playbour /play labour)[5]等等。这些概念内核均在探讨从事基于数字平台的信息数据生产、加工制作与传播的非物质劳动及平台衍生服务[6]。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劳动已成为人类劳动方式的最新样态,主要具有如下鲜明特征。
一是劳动工具数字化。数字劳动建基于数字劳动工具,即算力、算法等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二是劳动对象非物质化。数字劳动对象主要是信息、数据等非物质要素,数字劳动者从事基于数字平台的信息生产、传播和衍生服务劳动。三是劳动主体多样化。劳动主体不仅包括专业的数字技术工作者,也包括数字平台普通用户。四是劳动与休闲的界限模糊化。数字劳动的场域与时间具有移动化、弹性化和碎片化等属性,大量数字劳动发生在休闲场所与闲暇时间,用户被动地从事数字生产。“边界的模糊不仅意味着闲暇时间的减少,而且也使这些时间变得更加碎片化。”[1]五是劳动成果权属的模糊化。数字劳动产生的成果具有公共性与共享性,但数据所有权归平台资本所有,这使得劳动愈加无法摆脱对资本的依附。数字劳动的新特点不仅改变了传统的劳动形式,还深刻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变迁。
数字劳动者是数字生产力中最具能动性的因素。马克思认为:“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有的特征的社会。”[2]从逻辑上来看,数字技术的进步通过迭代数字生产工具和发展数字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丰富了劳动关系和生产组织形式,这使得雇佣关系不确定、工作时间与场所不固定、薪酬不确定的数字劳动成为可能,由此产生了一种数字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劳动关系——数字劳动关系。
3.数字劳动新变化催生数字劳动关系
随着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的发展,数字经济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形式。数字劳动是适应数字技术发展和数字平台运行的新型劳动。对数字劳动关系的把握可以从劳动的权属关系、劳动者与客观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等角度来审思。
(1)数字劳动关系中的雇佣关系与分配关系
熟练掌握数字生产工具的高素质劳动者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因素。数字生产力对劳动者的认知能力和数字技术水平有明确要求,诸如熟练掌握软件和平台运行机理与流程,熟悉编程、统计等技术,拥有传播学和情感心理学知识,等等。数字生产力的发展为形式多样的数字劳动拓展了广阔空间。基于数字劳动与数字劳动者的特殊性,需要重新审视数字劳动的权属关系。传统再生产过程中关于产品的归属问题因产权界定清晰而相对容易明确,但对数字劳动成果的认定与确权仍存在争议。
首先,新型数字劳动的雇佣关系具有不确定性。数字劳动的复杂性在于,既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即资本所有者雇佣劳动者从事具有数字技术属性的生产劳动,产权关系清晰,雇主与雇工直接形成确定的劳动关系;也存在数字平台作为中介的非固定劳动关系,即资本所有者控制数字平台,数字平台与数字劳动者或数字零工[3]签订承揽合同而非劳动合同[4]。在后一种劳动关系中,承揽合同可分为开发类承揽合同与服务类承揽合同。这些数字劳动者并非企业正式员工,他们在数字平台发布的临时性工作任务(订单)中竞争性地承揽设计、运送、派送等业务,工作场所、时间和任务具有灵活性与自由度,通过平台领取不确定的劳动报酬;还存在大量非雇佣的“玩劳动”者,即与数字平台无雇佣关系的数字内容消费者,其数字内容消费如刷短视频、观看直播、发朋友圈、点赞转发等,无偿为数字平台贡献数据流量和丰富的内容生产。由此,数字劳动诸形式包含不同的劳动关系,如果按雇佣关系这一标准,数字劳动可区分为雇佣数字劳动和非雇佣数字劳动。事实上,上述劳动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雇佣数字劳动者在闲暇时可能成为非雇佣数字劳动者,非雇佣数字劳动者也可能拥有正式合同确定的工作;雇佣数字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协议往往以“众包合同”“加盟合同”等形式呈现,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合同。上述现象反映了新型劳动关系呈现更加复杂化和多元化的趋势。
其次,新型数字劳动的薪酬关系具有不确定性。雇佣关系的不确定性导致劳动者获得的薪酬的不确定,数字劳动关系复杂多样,薪酬关系也形式多样。雇佣数字劳动者按合同完成工作可以获得相对明确的、可预测的薪酬,如数字平台和信息科技公司的正式员工等;非雇佣数字劳动者如外卖平台的骑手、网约车平台的司机、直播平台的主播等,从事订单承揽或销售推广和外包业务,具有弹性的工作场域和时间,同类劳动者形成竞争性关系,他们获得订单中甲方支付的经平台抽成后的报酬,因而可能为获得更多的平台订单而向平台支付推广费用。大量的事实上的数字内容消费者既可能是雇佣数字劳动者,也可能是非雇佣数字劳动者,还可能是无业人口,其“玩劳动”通常无法直接获取货币形式的报酬,但可能获取虚拟货币、积分、等级、威望等可在特定市场上变现的数字财富。此外,由于数字技术的深度嵌入,更熟练掌握数字生产工具的年轻群体相对更具有竞争优势,进而不同群体在劳动机会、收入水平、发展空间等方面形成数字鸿沟,造成数字社会的撕裂。
综上,在数字生产力发展的同时,数字资本的支配权在时间和空间上均逐步深化。数字技术的进展不断变革着数字劳动的具体形式和报酬的数字支付形式,松绑了劳动本身的主体与时空限制,形成新型数字劳动权属关系,进而推动产生新型劳动关系。
(2)新质生产要素的组合协调方式
生产组织方式是生产力诸要素的结构与组合协同方式,是提升生产力效能的关键因素。现代产业体系中生产组织方式的核心是主观生产要素与客观生产要素的结构关系,这是生产效率的主要制约条件。数字社会的快速发展使生产要素的数字内涵与数字特性更加显著,在主客观生产要素的结构关系中,数字、数据等数字权力不仅是联系纽带,而且决定着结构关系的质量与层次,因此,新质生产要素的组合协调方式是形成新型劳动关系的关键。
其一,掌握先进数字技术的数字资本在产业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权力优势越来越显著,数字劳动者日益具有工具化倾向。数字要素从嵌入生产过程演变为主导生产体系的力量,而关键性数字技术的所有者大多能在与金融资本的博弈中占优,甚至一定程度上能反向控制金融资本,影响先进产业发展趋向。这主要缘于新兴的数字技术不仅具有较高的技术壁垒[1],而且可以实现对其他形态资本的替代,使过剩的金融资本只能迎合技术所有者的需求,从而实现数字技术对金融资本的支配;加上典型的算法歧视,数字技术对数字劳动者的支配无处不在,后者在数字生产力组合中处于边缘地位。
其二,数字劳动者的劳动形式与劳动过程服从数字规则。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使传统生产力构成要素中的劳动者“手臂”得到延伸,“大脑”得到扩容,拓展了生产力要素的边界。机器大工业时代的人机协同关系和劳动关系也被重新定义,生产体系中人的主观能动性服从于协议、程序、流程等数字规则,进而服从于数字技术的所有者;非雇佣数字劳动者更依赖数字技术来完成业务、进行休闲活动,因此其面对格式合同,要么被迫接受要么离场,无法摆脱自我剥削与精神内耗。
其三,数字劳动者为顺应激烈竞争的就业需求会强化数字素养培育。随着智能机器逐步替代普通的数字工人,资本有机构成也相应提高,这导致雇佣数字劳动者就业机会减少而非雇佣数字劳动者大幅增加。数字就业市场上劳动者处于被动匹配地位,普通数字劳动者几乎没有议价能力。数字劳动者为迎合数字技术的发展,加强专业性学习以提升数字技术技能成为最佳选择,进而推动全民全社会数字素养提升。
综上,数字劳动者与数字生产工具的组合方式,显示了数字资本对数字劳动者的支配权或控制权。现代产业体系的数字化程度日益提高,“数据要素正在以‘无形质’的形式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驱动因素”,“特别是这种‘无形质’数据要素对‘有形质’要素的乘数效应,已经成为新型劳动者、新型劳动对象和新型劳动资料‘三位一体’创新驱动机制的组合力”[1]。数字劳动实践的这一特征是数字资本结构性权力的反映。
二、数字劳动关系结构中数字资本的支配性权力
尽管数字劳动关系的演变顺应了数字生产力的发展趋势,但数字劳动关系的多元化趋势形成了较为复杂的生产力诸要素的组合方式,并且数字劳动关系的演变与数字资本的扩张密切关联。在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这个生产力三角关系中,中性的数字技术很容易被数字资本俘获,这使以智能机器为代表的劳动资料获得对劳动者的优势地位。由此,在这种数字劳动关系下,数字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被强制延长,数字劳动者的劳动场域被扩大至私人空间,劳动与闲暇的区分也被模糊。这种外延式的扩大再生产或许在短期内能够提高生产力,但挤占了劳动者的思考与学习时间,损害了其身心的全面发展,甚至可能触及社会伦理风险,最终削弱甚至摧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创新基础。
1.数字劳动与闲暇的边界模糊占有劳动者学习时间
在数字劳动场景下,无论是“玩劳动”还是劳动场域的新拓展,均未改变其外延式扩大再生产的属性,实际上仍是绝对延长劳动时间,并且多数场景还是无酬劳动或“自我剥削”,这体现了数字资本对数字劳动者的支配性权力,并成为数字劳动关系建构的基础。
(1)劳动时间的延长是数字劳动者无力对抗数字资本权力扩张的结果
马克思提出,“劳动用时、日、周等自然计时尺度作自己的尺度。劳动时间是劳动的活的存在……它是作为量的存在的劳动的活的存在,同时带有这种存在的内在尺度”,“作为交换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2]。在现代产业体系中,随着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资本所有者多采用提高劳动强度和生产效率来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在数字经济条件下,通过改进数字劳动工具、深度嵌入数据要素提升生产效率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与延长劳动时间的诸多手段是相互交织的。“资本家也不过是将这剩余价值转化为追加资本的机器”,而数字劳动者“不过是生产剩余价值的机器”[3],几乎所有国家的数字劳动者平均劳动时间都远高于法定基本时长。在数字劳动场景中,数字资本通常会通过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效率,劳动工具的迭代是最常见的手段;数字资本也会通过改进劳动环境或提高非货币形式的员工福利,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高数字劳动者对公司的忠诚度。
智能机器、人工智能的发展造成数字劳动者被雇佣的数量明显下降。在美国,制造业领域雇员人数是数字技术产业雇员的4倍,WhatsApp以190亿美元被收购时只有55名员工,Instagram以10亿美元被收购时只有13名员工[4]。在数字技术推动下,劳动工具标准化、模块化,操作指令趋同化、便捷化、简单化等趋势明显,这使得数字平台拥有大量可替代的员工,许多劳动者的职业身份更具弹性。不仅如此,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数字劳动的所有痕迹都可被记录、回溯与监控。由此,面对数字资本的优势地位,普通雇佣数字劳动者不得不接受增加劳动强度或延长劳动时间的条件以避免被裁撤。对于非雇佣数字劳动者而言,延长劳动时间成为大部分数字劳动者的“意愿”:多数“玩劳动”者并不认为其闲暇时间的数字内容消费能够成为创造数据价值的劳动,这种事实上的无酬劳动并未带来强烈的被剥削感,对平台或应用的使用时长(劳动时间)取决于其自身的喜好,并受平台或应用的奖励机制影响,但这些奖励机制更多是非实体或非现实货币的;签订承揽合同的数字劳动者的收入来源是订单甲方的付费,因而大多会“自愿”地将劳动时间延伸至其身心最大承受处,“不仅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而且突破了工作日的纯粹身体的极限”[1],其很难为提升自身的劳动技能或转岗做好准备。此外,一些数字零工主动利用自身闲暇的劳动为数字平台增加劳动力供给,一定程度上产生自愿的“自我剥削”,成为数字资本拓展其剥削范围和增加其剥削场景的推手。
(2)劳动场域的拓宽挤占数字劳动者自我提升空间
在数字资本的引导下,电子货币和移动支付等手段使消费更加便捷,消费主义甚嚣尘上。消费产品呈几何级数增长,其形式大多是数字劳动者借助数字平台生产的劳动产品。在数字技术推动下,大量需要依托数字平台的数字劳动不再囿于固定的设施设备,使用任何安装数字平台操作端的移动设备均可进行数字劳动。无论在个人住所还是公共空间,只要有移动信号的区域都可以成为数字劳动场景。在这一情况下,数字劳动的限制条件仅是移动设备的功能和续航能力,这些消费产品的生产不再局限于固定的场所与时间,因而曾经被归类为劳动者的“自由时间”在数字劳动的场景下也变换为生产时间。
尽管数字劳动生产的消费品门类众多,但其本质仍是直接或间接形式的数字劳动产生的数据。2023年第二季度,Facebook(Meta)月活跃用户为29.6亿,其中移动端用户为29亿,约占总用户的98%[2]。数字平台的平稳运行依赖于海量数据的保存处理,这直接归功于数字劳动者的全时维护;同时,由于全球内容用户的需求具有全域、全时的特征,将数据转化为内容产品的过程中还需要数字劳动者根据数据的时效性进行筛选、整理和编辑,这使得劳动时间与数据的产生、维护、分析和再生产深度绑定,从而将工作带回私人住所、旅行途中临时加班等非工位劳动的现象频繁发生,劳动者很难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工作环境中建立情感连接,无法形成一种基于共情的企业文化。
“玩劳动”的出现强化了非工位劳动现象。在数字资本控制下,雇佣数字劳动者与非雇佣数字劳动者在空间维度上没有本质区别,雇佣形式不同并不能改变数字劳动的实质,也不会影响数字资本控制范围的扩张。无论致力于打造用户社区的新媒体平台,还是提供娱乐服务的游戏应用,均将激励和营销手段嵌入用户的使用过程,使其以非雇佣数字劳动者的身份在使用和享受平台提供的信息或娱乐服务的同时贡献信息数据。例如,新媒体平台鼓励用户依托平台进行创作和交互,并在此基础上鼓励各种衍生产品和二次创作;游戏应用鼓励玩家在玩游戏过程中进行漏洞反馈,不定时通过向玩家发放有奖问卷对应用内容和玩家预期进行调查,鼓励玩家针对游戏内容进行二次创作。这些方式都将用户的使用足迹、休闲行为和非营利的衍生创作转化为数字劳动,从而在实质上扩大数字劳动范围,使闲暇会被延时工作的负面情绪所影响,损害了劳动者的闲暇满足感,进而损害了劳动者下阶段工作的质量。
数字资本通过布局先进技术和控制数字平台社区,事实上形成数据垄断。数字平台收集处理平台用户的内容消费和信息生产,从而筛选、划分用户群体并贴上用户标签,对用户群体精准投喂,增加用户黏性。由此,大数据平台深度影响生产和销售环节,在阻碍中小企业的发展的同时给消费者制造了信息茧房,进一步利用垄断优势损害数字劳动者权益,导致劳动者与消费者对平台无条件依附。同时,数字平台还存在付费推广、大数据杀熟、捆绑销售等现象,严重不利于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无论延长劳动时间还是扩大劳动场域,数字资本都通过不断压缩数字劳动者的自由时间来进行更大规模的生产,尝试提升生产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却带来更严苛的剥削和更深的异化。“一方面创造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另一方面把这些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变为剩余劳动。”[1]尽管数字资本在短期内能迫使数字劳动者提高产出水平,但这种凭借数字权力而获得的资本对于劳动者的优势地位,会随着更先进的数字工具的创生和数字劳动者认知水平的提升而式微,最终损害生产力的长远发展。
2.雇佣形式的变化削弱了数字劳动者的自主性
如前文所述,数字劳动超越一般生产劳动的一大重要特性是雇佣关系的变化,即除了一般雇佣劳动,还存在大量非雇佣关系的数字劳动者和雇佣关系不稳定的数字劳动者,这造成数字劳动的覆盖面显著扩展,许多本无法被纳入传统劳动范畴的场景和主体也在这种变化中受到数字资本的控制。
数字经济时代,信息数据也成为数字劳动对象。雇佣数字劳动者主要从事这些数据的处理分析和加工工作;非雇佣数字劳动者更多在其娱乐和休闲中无意识地进行数字劳动,他们通常无法享受企业提供的丰富资源,也并未意识到其闲暇活动正被剥夺和转化为数字劳动时间,并默许闲暇可以随时被转化为劳动时间。韩炳哲将这种现象描述为“无需强迫与命令,我们自愿让自己裸露在外,自愿把所有可能被利用的数据和信息放到互联网上去”[2]。这种“自愿裸露”的途径包括观看短视频、追剧、玩微信小游戏、刷微博和论坛、线上浏览和购物等。正如齐泽克所言,“他们的状态和活动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持续不断被记录和传播:他们的身体行动、金融交易、健康状况、饮食习惯,他们买卖什么,读什么,听什么,看什么,所有这些都被收集在数字网络中,数字网络比他们自己更了解他们”[3]。此外,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数字生产工具的迭代,数字劳动者很容易被智能生产工具淘汰,这就需要利用大量闲暇来自我提升,如果这种学习是为满足当下劳动需求的隐性劳动,就意味着数字劳动者的成本也在增加。
就雇佣数字劳动者而言,其劳动关系与传统生产劳动并无二致;非雇佣数字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则根据是否签订承揽合同分为两类,但他们与数字平台从未形成正式的劳动关系。尽管平台无法强制他们劳动,但他们依然无法摆脱数字资本的控制。例如,外卖骑手的闲暇是跑单的间隙,网约车司机的闲暇是接单间的路途,但他们接到新订单后会立刻将闲暇转化为劳动时间。同时,基于高度发达的数字技术基础设施,越来越多的企业将项目外包给零工工作者,因为这些企业无需为零工工人支付医疗保险或其他福利待遇。因而,随着数字劳动中雇佣形式日益多样化,数字资本的支配权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社会那种固定的工作场合或时间,而是随着移动互联网办公或派送、运输等承揽业务的发展而得到延伸,加上众多全天候“玩劳动”者的加入,数字资本剥削场景不断拓展,剥削程度不断加深。
“数字技术在极大推动社会生产力提升和人类生活水平进步的同时,也使得资本拥有了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强大的社会控制力。”[4]数字资本支配权的延伸与强化,实际上与数字劳动者议价能力的降低密切相关。雇佣形式的变化是数字经济时代劳动关系变迁的必然结果。数字资本支配权的过度膨胀,使得数字劳动者被动处于竞争激烈的场景中,无暇规划更合理的职业生涯和为职业转型储备知识与技能,进而消磨其自主学习的能动性,使其终将无法适应数字生产工具迭代的趋势。
三、以数字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推进构建新型数字劳动关系
在数字经济领域,数字技术的迭代发展催生了以数字生产力为代表的新质生产力,同时带来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在数字社会中,数据即权力。在数字生产力诸要素中,数字资本即数字化劳动资料的所有者的支配权依然强大。因此,以数字生产力的发展构建新型数字劳动关系,要从观念、体制与市场层面入手,规范数字资本运行,保护和尊重数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升社会数字素养并倡导建设数字共同体与数字文明社会,“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1]。
1.观念层面:我们究竟要塑造什么样的数字劳动关系
数字劳动者的社会地位普遍不高,通常被贴上“码农”“骑手”等身份标签和“佛系”“躺平”“内卷”“自我剥削”“献祭”等行为特征标签,这不仅损害了数字劳动者的自我形象塑造与身份认同,对其主流价值观的形成也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传统劳动关系的核心是雇员与雇主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建立的法律关系,涵盖工作条件、薪酬待遇、劳动纪律、劳动争议等,这在规范劳动用工、维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数字劳动者同时游走在现实和虚拟时空,因而数字劳动关系更不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一直是党和国家民生政策的重要支柱之一,在数字技术快速发展和数字资本权力日益占据优势的数字社会,如何定位数字劳动关系,如何以数字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推动构建高质量的新型劳动关系,需要观念层面的革新。培养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从而消解劳动关系异化现象迫在眉睫。
首先,提升数字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构建新型数字劳动关系,需要规范和约束数字资本的支配性权力,尤其是在网络公共领域的过度扩张和不当的分配权。除了完善制度性规范,还要唤醒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意识,探索劳动者个体的意义构建,强化其对自身劳动的情感认知和积极体验。保障数字公平正义,激发数字劳动者在生产中的积极性和进取心;树立和表彰数字劳动者的典型,破除职业歧视、工作“污名化”和不合理的社会分层。新型数字劳动关系本身作为数字生产力发展的体现,天然包含扬弃数字异化和破除资本逻辑的可能性。
其次,重新认定数字劳动成果及其归属。尽管数字劳动生产形式和产品不同,但都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其成果主要表现为物质商品、虚拟商品或服务商品,因此,要打破资本逻辑的操纵,明确数据产权和数据要素的地位。要充分尊重和正视数字劳动者商品交易的权益,交易的中介可以是双方都认可的信息数据等价物。例如,搜集、整理、汇总互联网上个人信息或使用足迹,经过大数据或人工智能技术的处理,生成具有代表性的数据,使其具有商业价值或社会治理价值。
最后,为数字劳动者创造更多提升数字素养的机会。鼓励数字劳动者跳出劳动强度“锦标赛”,防止过度的精神和时间的消耗,追求更为丰富多彩的精神生活空间和现实生活情趣;鼓励数字资本运用物质奖励和发展机会激励数字劳动者学习前沿知识技能,提升其综合数字素养,对数字技术和数字崇拜祛魅,从而弥合数字鸿沟,实现在数字劳动语境下劳动者自身的更为全面的发展。
综上,消除等级观念和数字资本对数字劳动者的支配性关系,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充分尊重数字劳动者的职业地位与劳动成果,形成和谐的数字合作主义框架并创建完善的制度环境,是新型劳动关系的核心。“当人们在工作中获得更多的意义和满足感时,工作便成了一种新形式的休闲。”[2]
2.体制层面:我们应当营造什么样的政策制度环境
政策与制度环境是对新型数字劳动关系建构的确认和保障。在海量数据堆砌的数字世界里,个体很难具有洞悉一切的能力,这使得达成社会共识相当不易,因此,以制度的方式确认并维护共识至关重要,而推动构建新型数字劳动关系的政策制度体系是适应数字生产力发展的基础。
首先,出台充分维护数字劳动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对新型数字劳动关系建设面临的重大挑战,关键在于政策制度体系的创新设计与规范运行。数字劳动不仅是数字经济充分发展后出现的新生事物,而且是事关青年群体生存发展的民生问题,要通过宏观制度创新对其进行治理。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数字资本要在法律上确认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的关系,赋予数字劳动者应有的法律地位;适当降低平台对数字劳动者的抽成比例;明确对数字劳动产品的产权归属和估价标准;承认“玩劳动”的信息数据价值。
其次,出台促进数字劳动者积极进取的具体政策举措。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视数字劳动者的发展前景并制定针对性的倾斜政策,如降低社保个人缴费比例等;重构传统职业体系划分标准,健全和推广职业等级评价体系;鼓励数字劳动者积极创新,争当各领域的标兵;为数字劳动者提高专业技术、职业技能的继续学习和教育培训提供补贴,努力消除数字鸿沟,优化劳动者创新能力。
最后,规范数字资本的运行和数字平台治理,引导其更好承担社会责任。在以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数字资本权益的同时规范其市场行为,防止其滥用市场权力;制订科技和产业规划,辅之以税收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促进和谐劳动;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基础性制度建设;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宣教,引导数字资本积极参与公益和慈善事业,推动国有数字资本企业和公有数字平台率先垂范。
3.市场层面:我们需要创设什么样的市场运行体系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规范市场秩序的支撑。数字劳动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劳动形式,其劳动方式也要遵循市场规律。
首先,努力打造符合数字经济需求的市场运行规则,防范劳动歧视。与传统经济业态相比,数字经济有诸多特殊性,尤其是数字平台经济,成为众多年轻人初次创业的起点。因此,平台经济的运行规则不仅要遵照市场经济通行规则,还要完善专门性规则,例如平台用户的数据安全与信息保护规则、数字平台竞争规则与治理规则、数字劳动者权益协调机制等。科学设置市场准入与许可标准,放宽数字企业准入限制,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尤其关注数字资本的劳动歧视行为。
其次,适时制定数字技术的通行标准,打破市场垄断。习近平指出:“信息技术成为率先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先导技术,将促进以物质生产、物质服务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向以信息生产、信息服务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1]数字技术的底层逻辑是算法的数据应用,深度影响产品定价、资源配置和用户行为。大型数字企业利用技术先发优势形成技术垄断和市场垄断。制定数字技术的通行标准有助于突破信息约束和认知约束,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最后,积极构建数字共同体,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新质生产力既依赖生产资料的质的飞跃,也依赖劳动者的数字技能,更依赖生产力诸要素的协同。引导数字资本与数字劳动者树立数字共同体理念,共建平台合作主义数字生态圈,打破传统工业经济的经营生态,在收益权与发展权上实现共生、共建与共享,既为数字企业的发展提供富有创造力的劳动者,又充分尊重数字劳动者的智慧贡献与情感付出,将其成长与企业的发展紧密联系,使其充分享受数字企业发展创造的红利,从而营造多赢的良好局面;就数字劳动者而言,以共享数字工作空间来平衡自身的劳动和闲暇,消除孤独、过劳、不稳定等不良体验。为防止出现数字孤岛,国际层面的数字合作也是构建数字共同体的应有之义。
[1]习近平:《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求是》2024年第11期。
[2]T. Terranova, \"Free Labor: Producing Culture for the Digital Economy\", Social Text, 2010,18(2), pp.33-58.
[3]U. Huws, The Making of a Cybertariat? Virtual Work in a Real World, New York: Monthly Review Press, 2003.
[4]C. Fuchs, \"Labor in Informational Capitalism and on the Internet\",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2000, 26(3), pp.135-150.
[5]J. Kucklich, \"Precarious Playbour: Modders and the Digital Games Industry\", Fibreculture Journal, 2005, 5(1), pp.1-5.
[6]有学者提出需要打破现有的关于数字劳动的规定或理论框架,数字劳动是数字技术存在普遍联系的多样化实践形式,除在线用户在数字平台上的无偿活动,还包括各种以数字平台为媒介的有偿按需工作,即“平台劳动”。参见A. Gandini,\"Digital Labour:An Empty Signifier?\", Media, Culture Society, 2021, 43(2), pp.369-380。
[1]J. Haworth , S. Lewis, \"Work, Leisure and Well-Being\", British Journal of Guidance Counselling, 2005, 33(1), pp.67-79.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40页。
[3]本文将数字游民归为数字零工。参见姚建华:《西方数字游民研究前沿》,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导言”第2页、第70—72页。
[4]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依据不同的合同条款来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例如技术标准、技术规则等稀缺性资源。
[1]张桂芳、肖平:《马克思自然力理论视域下新质生产力的“无形质”:内涵、效应及当代价值》,《思想理论战线》2024年第4期。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2页。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87页。
[4]唐塔普斯科特、亚历克斯·塔普斯科特:《区块链革命》,凯尔、孙铭、周沁园译,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137页。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306页。
[2]\"Meta Reports Second Quarter 2023 Results\", 2023- 06- 26, https://investor.fb.com/investor- news/press- releasedetails/2023/Meta-Reports-Second-Quarter-2023-Results/default.aspx.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3—104页。
[2]韩炳哲:《精神政治学》,关玉红译,中信出版社2019年版,第15页。
[3]S.?i?ek, The Relevance of the Communist Manifesto, London: Polity Press, 2019, p.11.
[4]郭明哲、高天赐:《智能革命时代的资本权力表达》,《思想理论战线》2023年第1期。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47页。
[2]S. Lewis, \"The Integration of Paid Work and the Rest of Life, Is Post-Industrial Work the New Leisure?\", Leisure Studies, 2003, 22(4), pp.343-345.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科技创新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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