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也被称之为产业投资基金,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非上市企业权益性股权投资,依托专业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为实现价值增值开展投资活动。在国有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管理策略的全方位优化,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价值创造水平,改善国有企业多形式参与资本市场的综合能力,优化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控制能力。但实际上,目前在国有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着项目管理工作不到位、监督管理力度有待强化、容错机制存在缺失、退出模式较为单一、专业人才较为匮乏的问题。为保障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管理工作的有效性,需要从文中提到的几个方面着手,制定出针对性的控制管理措施,提升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运行质效。
国有企业在参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过程中,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健全了国有企业投融资渠道,优化了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显著提升国有企业的运行效率。但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过程中,因国有企业重点聚焦于如何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性,基金的投资方向和运营模式受限,投后管理不够深入,监管体系不够有效,存在着较多问题。若是无法有效解决,不仅会导致国有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面临风险,还会制约地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
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管理策略优化意义
增强国有企业价值创造能力 近年来,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完善,国企已经从单纯的生产增长方式转向利用资本市场来提升价值创造的方式。通过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共同对某个行业,甚至某个产业链上的企业进行针对性投资,形成行业或者产业的集聚,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形成国有企业新的盈利增长点。
提升国有企业多形式参与资本市场能力 国有企业通过建立和运营私募投资基金,能够充分发挥自身所具备的资源整合优势,为投资项目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资源助力,特别是在人工智能、新技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投资平台公司,通过积极参与资本市场,运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创新了国有企业投资模式,也发挥了引领技术发展的社会担当。
进一步完善国有投资类企业风险管控能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工作中,会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经营管理活动全过程,从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系统的识别、分析、应对和监控。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提升了国有企业的风险应对水平,提高了国有企业的风险管控能力,帮助国有企业完善了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实现了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对促进国有企业的稳定发展意义重大。
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管理问题
投资项目管理不到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期一般都较长,通常在5~8年左右,是一项系统性的长期工程,需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着手,强化对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但实际工作中,很多投资项目为了达到商业合作目的,局限于事中这一环节,投前未做好尽职调查和市场调研,投后了未能做好跟踪管理,导致很多投资项目未达到预期设定目标。
监管力度有待强化 近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速,为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工作规范化,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规则,同时不断完善行业自律体系,但实际工作中,国有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监督管理形式大于实质,未能对投资项目实施有效监管,部分投资项目存在不合规行为,监管措施有待优化。
容错机制缺失 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运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创业,为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推动作用。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早、投小、投科技,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在投资团队充分履行程序的前提下,仍存在较大的亏损可能性,需要在国有企业投资过程中,给予一定程度的包容度。但针对国有企业基金投资绩效免责、容错机制方面仍存在不足,各地相关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免责和容错机制的规定,都过于笼统和原则化,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退出方式过于单一 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重点工作是投资退出,目前主要退出渠道是上市、赎回或并购退出,由于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周期相对较久,上市退出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赎回时存在不同程度的流动风险,退出渠道较为狭窄,并购退出的困难较大,加之并购主体的权责划分不够清晰,想要真正地实现并购退出,存在着较大的操作难度。
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管理策略
加强投资项目管理
投前管理 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前管理,主要是通过投资项目筛选机制的建立健全,做好投资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投资协议等环节,保障投资项目预期目标与国有企业的战略目标保持在一致状态。通常国有企业在获取投资项目后,开展投资项目分析,提出投资建议,对投资项目展开尽职调查,从法律风险、行业前景、财务现状等多个方面,全面掌握投资项目情况,确保投资决策科学合理,避免盲目决策。
投中管理 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中环节主要是在充分考虑尽调过程中揭示的相关风险点,进行投资协议商议、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协议商议中要全面考虑投资金额、股权占比、退出机制及股权回购相关保障性条款,最大可能地避免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资金管理以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为重点,避免出现投资项目资金挪用、关联交易等形式的资金侵占问题,针对资金的使用途径和方向进行动态监督和全程管理。同时建立健全投资项目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实现对项目的定期风险评价,及时识别风险,明确其中的潜在问题,制定出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
投后管理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后环节,主要是做好日常风险监控、增值服务和项目赋能,日常管理中收集投资项目经营情况、财务数据、行业发展等相关资料,做好投资项目重大事项预警,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定期考核投资项目完成进度,确保投资项目按照预期方向发展。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自身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履行投资人股东权利。在国有企业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工作中,管理人需要对原有的思维模式进行调整,了解到股权投资并不等于信贷,投资人是被投企业的股东,其应该享有的权利需要及时行使。尤其是对于企业的股东协议、投资协议以及企业章程中所约定的条款,通过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到企业的治理活动中,才是投入管理工作的重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员需要规避委派董事、监事沦为企业的“举手机器”和“橡皮图章”的问题。委派董事和监事并不是企业雇员或者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顾问,而是企业的股东代表之一,需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对企业股东和职工等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进行维护,严格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及要求,切实履行好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三是合理选择投后监管方式。投后监管主要包括积极干预型、间接参与型和放任自由型三类。若是企业选择积极干预监控模式,则可以直接参与到被投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投资活动中去,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监控,逐步达到企业经济发展效益最大化的目标;若是选择间接参与型监管模式,可以在提出建议的条件下,不要求被投企业强制执行,这类管理模式具有更强的自主性;若是选择自由监管模式,投资公司可拥有在决策上的一定自由,更加适合运用在小规模、成熟度较高、管理水平较好的投资项目活动中去,可降低投资风险,并获得理想投资效益。
规范监管方式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国有企业的监管部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监管制度的建立健全,确定基金的具体投资范围、策略、风险控制要求,配套建设监管部门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协作机制,保障有关监管部门可以掌握基金的运作情况。
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在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工作中,主要是针对经营管理工作人员的从业资质、行为规范、道德素质等多个维度进行全方位审核。提高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准入门槛,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发挥自律组织作用,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已投项目业绩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合规管理情况进行系统化评估,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投资项目进行持续规范化管理。
加强信息披露与公开透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牵涉到的金额较大、利益相关方较多,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需要基金管理人根据行政法规要求、自律行业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业务。当基金管理人主体发生信息变更、法定代表人、基金经理、实际控制人等发生变化,需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基金管理人要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基金运营管理报告,一般包括季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基金管理报告中应注明基金的基本情况,投资项目概况,项目估值,项目主要财务指标及项目市场、销售、融资等方面其他重要情况。
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核与监管 相关监管机构要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运行状况进行经常性核查,并根据规定做好相关的信息公开工作,明确项目的投资收益和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巡查公开机制,以便了解基金的运作水平。针对在实践过程中的部分投资项目不合规行为,需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投资项目中的不合规行为,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
积极引入容错机制 容错机制主要指在特定范围之内,允许投资决策出现的误差及偏差。
通过容错机制的引入,可以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上的创新活力,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基金运作主体探索更多的投资机会,使得投资决策的效率得到全方位增强。但是,容错机制的建设并不代表着国有企业的投资决策失误都可以被原谅,而是需要针对容错机制的实施效果展开定期评价,避免出现容错机制的滥用和误用问题。若是故意或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国有企业存在投资失败,则需要严格依照企业制度和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进行追究。
健全并创新退出方式 基金退出方式的不同直接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的运营成效。保障基金投资人,特别是国有股东投资人的尽早退出,需要不断健全并创新基金退出方式。一是构建与退出机制相关的法律制度,在规范现在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形成全国性的产权交易市场,为基金的退出提供更多的渠道。二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主板、创业板及场外交易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三是构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的体系,为私募股权基金业务的发展、成熟及退出,提供全周期的配套服务支持。四是规范股权投资退出中的创新实践,如通过管理层回购、收入分成退出、直接获取非现金资产、业务佣金等形式退出,不断优化和完善股权基金管理制度体系。
综上所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先进的创新投资工具,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投后管理、监管力度、容错机制、退出方式以及专业人员欠缺等。对于上述问题,国有企业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章,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管理办法,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运用更加丰富多样的监督管理模式,平衡好收益和风险,探索优化投资基金运营管理工作的有效策略,进而实现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双赢。
(作者单位:南京市鼓楼科技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