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鲁某在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建造了一栋建筑面积192 平方米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和妻子二人名下,为按份共有,并对外出租获取收益。鲁某的儿子小鲁结婚后独立生活,小鲁认为该栋房屋建造之初自己也曾出资,且一直以自己的名义交纳水电费,父母曾承诺该房屋将来归其所有,因此一直要求父母将房屋给自己使用。鲁某因年事渐高、身体变差,看病吃药花费较大,需要资金用于养老,便提出将案涉房屋以低于市场价43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小鲁夫妇,但二人表示无力支付。2024 年3月,小鲁夫妇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从租户处收回,进行装修后自行使用。两位老人得知此事后,和儿子儿媳发生激烈争执,经民警处理也未能协商一致,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儿媳返还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之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鲁某夫妇提交的案涉房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村委会证明以及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可以充分证明该房屋为鲁某和妻子按份共有。小鲁夫妇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告作为案涉房屋的权利人,诉请要求二被告腾空并搬离房屋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
(据中新社2.11 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