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党建与和谐劳动关系协同建设的方向路径

2025-02-15 00:00:00楚曦孙伟
现代企业 2025年1期
关键词:劳动法党风廉政协同

加强国企党建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两个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问题,二者协同建设更具有重大意义。二者协同建设的互嵌基础在于:企业党建需要纳入劳动关系内容,增强党建与企业内部事务的融合;企业劳动部门需要依托党建的自我监督和自我净化功能,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二者协同建设的路径在于:以党建统领二者协同的政治方向和责任主体,将劳动法原则纳入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原则,将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条款纳入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体系。

当前,国企党建被纳入现代企业制度体系之中,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得以明确。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国有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党的第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从国有企业改革、全过程民主、党的建设等方面涉及了这一议题。为此,不断探索党建与企业发展目标一致、与企业发展模式匹配、与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协调的工作机制,以实现党建与企业的深度融合,是一项重要而需要长期进行的工作。将党建与劳动关系协同建设,是探求这种工作机制的思路之一。

一、国企党建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同的政策支撑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等。”

作为两个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问题,加强国有企业党建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基本是同步推出的。关于加强国企党建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同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在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中,从不同角度强调党的领导要深入企业结构和运行之中。同时,还有专门的国企党建文件,例如《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中央企业构建“不能腐”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等。二是体现在劳动关系建设相关文件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指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党的工作、民主管理工作的关联性,例如“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三是体现在党建相关文件中。《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指出党的建设要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所以,国企党建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协同有充分的政策支撑。

二、国企党建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同基础

1.企业党建需要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同。这里以企业党建的核心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为例阐述。国有企业重大的腐败案件、腐败风气主要发生在企业的投资决策、产权交易、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干部任用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以往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也主要集中于这些领域和环节。所以国企出现腐败案件和党风问题不仅影响企业的良性运行,殃及企业品牌、企业文化,对企业形象造成坍塌性影响。而且必然殃及国有企业中党的形象以及整个党组织的公信力。为此,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全方位、全过程贯穿于企业运行和管理之中。

目前,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与社会其他部门一样,有对应的上级党委部门,有与社会其他部门一样的党风廉政建设指标。也就是说,企业党建并没有形成“结合企业特点”的独特的党风廉政建设指标和工作体系。虽然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指标被纳入企业相关人员考核体系,但并没有实现与企业相关业务指标的融合,只是一种并列增加的指标。为此,须考虑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企业内部实务融合,使之与企业发展同向同行,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党建工作体系。

具体来说,党风廉政建设通过单位体中人的因素发挥作用,这一因素不是外在于企业管理的,尤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直接关联。例如从党风廉政建设的对象来看,干部任用、人力资源管理、员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是企业内部事务的一部分;干部和管理人员的自身廉洁、信访件办理情况、矛盾纠纷和案件处理情况、联系群众情况以及与员工利益、员工诉求、民主管理等内容,都与劳动关系问题直接相关。从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过程来看,考核方式除了有负责人个人进行述责述廉报告之外,还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考核方式,此过程与劳动关系问题直接相关。从党风廉政建设的结果来看,考核工作的结束并不意味着联系群众工作的完结,企业“员工群众”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或民主测评工作并不是终点,因为这一环节还影响劳动关系这项企业实务的长久和谐问题。

2.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与企业党建协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强调“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其根本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与国有企业党建协同体现之一在于劳动关系的民主管理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文件还指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提出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基层工会、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指导和支持企业党群组织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工作途径和方法,不断增强企业党群组织活力,充分发挥在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中的作用。”除此,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人力资源管理等具体业务也与党建有交叉;企业的劳动监察与党建工作考核也有相通之处,例如劳动监察中“举报投诉”“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等方式,在党建考核工作中也有相应的运用。

从组织层面来看,有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党务工作是联合办公的,集团党委领导一人身兼劳动关系、党务两块工作,即国有企业劳动关系与党建在现实中是互相嵌入的。随着企业党建工作的加强,党务部门工作任务增加了几倍,导致现在的党务人员只能完成上级党委交予的任务,而无力开展工作创新。由此,在现有条件下二者协同既符合企业组织结构的现实,发挥二者联动优势,又精准对接当前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反之,如果处理不好二者的关系,这种优势也会带来双重损害。

总之,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与党风廉政建设需要互相助力。我们不能以经济效益来衡量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与优劣,也不能以党风廉政建设指标取代经济效益指标,需要积极探索二者协同之策。

三、国企党建与构建劳动关系协同建设的主体与方向

1.国有企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总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紧紧围绕全面解决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若干意见》也明确指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从严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适应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领导等。加强国企党建的战略安排决定了包括劳动关系在内,企业相关工作都在这一战略指导下考量和安排。由此,劳动关系与党建工作的协同以党建方向为统领。

2.劳动关系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协同的责任主体是企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指出:“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目前,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基本完成了党建制度落实:书记、董事长一肩挑,设置党建专职副书记;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决策前置,即企业重大决策必须先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经理班子作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落实党组织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明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党委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工作规则、经理层工作规则以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等。这一制度体系对于国企组织体系来说,是一个重大的调整,目前国企内部的机构、组织都需围绕这一制度体系运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指出相关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目前,在加强国企党建背景下,党建贯穿于企业具体的管理和运行之中,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责任有明确规定。由此,适合将劳动关系建设责任主体归并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上,以党建设责任主体统领二者的主体责任。

四、国企党建与劳动关系协同建设的路径与工作体系

1.将有关劳动合同条款纳入全员党建工作体系。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员工与企业关系的各个阶段、各种情况、各种后果,将相关条款纳入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指标,有利于将二者的协同建设落到细处、实处。①关于企业薪酬和福利情况。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等。企业党风廉政指标依此可落实为:审查在克扣薪酬、福利、职业培训、职位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党风廉政问题;具体指标可纳入“一把手”抓基层党建考核体系、财务和人力资源部门党建考核体系、基层生产单位党支部考核体系。②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劳动法赋予了企业方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也规定了企业应该遵循的相关程序。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具体沟通时效和程序。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可依此落实为:审查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做好事先调查和善后工作。在这方面,具体指标考核可纳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党建考核体系、“一把手”抓基层党建考核体系、工会党委党支部考核体系。

关于相关违纪违规的追责范畴。对于企业范围的违纪违规行为,通常会结合经济损失角度进行衡量。将劳动法指标纳入相关违纪违规的追责范畴,就是不仅从造成经济损失的角度衡量责任,也把劳动关系是否规范、合法等纳入责任衡量范畴。尤其是劳动关系管理的关键部门和关键岗位、关键人员,把劳动法相关指标纳入重点监督和追责考核范畴。

2.将劳动法相关条款纳入特殊部门党建工作体系。①对工会等部门的考核督查:劳动法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这些内容可以直接纳入工会等部门的考核督查。②对员工保障部门的考核:例如劳动法规定企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些内容可以直接纳入保障部门进行考核督查。③对安全生产保障部门的考核:劳动法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内容可以直接纳入安全生产保障部门进行考核督查。

3.将劳动法相关条款纳入纪检监察工作体系。①从劳动关系思路出发规划纪检监察工作的组织体系。目前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内容围绕考核人员进行安排的,可以从劳动关系思路规划纪检监察组织体系。例如选拔劳动关系相关人员进入党委、纪委等纪检监察机构,选拔工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法相关业务人员进入纪检监察队伍。尤其选拔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纪检监察队伍,有利于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将党风廉政建设与生产质量、技术管理等实际结合起来。从劳动关系思路规划纪检监察组织体系,符合企业运行规律;从劳动关系尤其劳动者权益视角规划纪检监察工作内容,更符合纪检监察的本质。②将劳动法相关条款纳入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内容体系。例如依据劳动者权益将如下内容纳入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内容: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等。③将劳动法相关条款纳入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考核体系。例如将职工“劳动权益”诉求渠道并入民主测评环节。在职工的劳动权益中,要求加强企业民主制度建设,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同时,党建考核中也都有民主测评环节。所以,可以将职工民主参与渠道,并入民主测评环节,有利于推动两项工作协同。

总之,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员工发展与企业发展的结合通常以利益为纽带,这种纽带关系会随着利益的变化而变化,一旦利益共同体瓦解,则连带企业和社会都会出现稳定问题。如果把企业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和员工主人翁地位协同发挥好,则有利于将社会发展、企业发展、员工个人理想信念等结合起来,形成企业和员工利益合一的真正共同体。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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