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申请提前退休为何被驳回

2025-02-13 00:00:00吴贻伙
检察风云 2025年3期
关键词:火工水泥厂蚌埠市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主动对该案申请监督人开展司法救助

水泥厂的回转窑、立窑看火工(简称“看火工”)属于高温工作岗位,是个特殊工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如要提前退休,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且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老周符合以上条件,为何申请提前退休被驳回了呢?

安徽省蚌埠市的老周是一名“看火工”,因申请提前退休没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前后3年多的时间里,案件历经一审、二审、驳回再审申请,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提出抗诉,法院再审,直到2024年8月,老周才终于办妥了提前退休手续。

“如果没有检察院的监督,我提前退休的手续肯定办不下来,真不知道该怎样表达对你们的感谢。”2024年9月,拿到第一个月的退休工资后,老周高兴地对案件承办检察官说。

“看火工”申请提前退休被驳回

老周出生于1965年3月,1981年12月经招工进入蚌埠市建筑材料二厂工作,后又进入蚌埠水泥厂工作。2001年10月,蚌埠水泥厂破产时,对老周作了一次性安置。

2021年,老周通过人民来信的方式,向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蚌埠市人社局”)申请解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同年7月,蚌埠市人社局就老周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事项作出答复,认为老周现有的原始档案材料,只能反映其于1986年4月至1988年4月在蚌埠水泥厂从事的工种为“看火工”,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从事“回转窑、立窑看火工”高温性质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的规定,因此无法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老周不服该答复,于2021年10月起诉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告蚌埠市人社局作出的答复,并判令被告给原告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2021年11月17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该院认为,老周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其在看火工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政策。蚌埠市人社局根据老周的原始档案材料所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判决驳回老周的诉讼请求。

老周不服一审行政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4月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老周继而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4月21日,安徽省高级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无法调取相关原始材料成难点

二审行政判决生效后,老周以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监督撤销蚌埠市人社局的答复和二审行政判决书。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后,承办检察官调取了一、二审法院卷宗并围绕老周从事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累计满 9年这一争议焦点展开调查核实。由于老周身患疾病,出门不便,承办检察官两次主动上门听取其诉求,查阅并复制其保存的劳动防护用品供应证、委派函等原始证据材料。为查明老周在看火工岗位的工作时间,承办检察官又前往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调取有关情况说明、老周工种情况调查座谈会记录等材料,询问时任水泥厂副厂长方某等人。

检察机关查明,老周在一审中提供了其个人保存的蚌埠水泥厂劳动防护用品供应证,该供应证记载:1983年11月老周在蚌埠市水泥厂核定的工种为看火工,分别于1984年、1985年、1986年、1988年、1991年作为看火工领取布工作服。该供应证使用说明第4条内容为:如工种变更,必须重新核定供应量,方可变更供应。原蚌埠水泥厂副厂长方某的证言也证实,看火工作为技术工种,一般不轻易调整。此外,老周还提供了1992年9月10日蚌埠水泥厂出具的委派函,证明1992年9月10日蚌埠水泥厂委派其作为看火工到上窑水泥厂协助指导工作。一审法院对这两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和蚌埠水泥制品厂水泥厂留守处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证明,老周的个人档案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已移交到蚌埠市人社局。而企业的相关会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14年初为配合破产关闭企业档案管理中心搬迁,对包括原水泥厂等39家企业1990年12月31日以前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进行了销毁。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据此认为,在无法调取企业相关原始材料而又无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情况下,上述系列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老周从事看火工工作满9年,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遂于2023年11月3日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不应加重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提请抗诉案的承办检察官根据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着重围绕老周是否在“看火工”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综合审查论证。

“在无法调取企业相关原始材料的情况下,应结合现有档案材料及老周个人能够提供的材料进行综合认定。”承办检察官认为,对于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存在一个不断规范、健全的过程,不能机械地要求20世纪 80年代、90年代的档案对特殊工种必须记载清楚、连贯。

承办检察官说:“在企业原始档案材料记录不完整,企业会计凭证又被销毁的情况下,应结合其他原始材料综合予以认定。”老周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供应证和委派函均属于原始材料且与原始档案记载可以相互印证,均可证实其自1983年 11月至 1992年底在看火工岗位上工作,原蚌埠水泥厂副厂长方某等人的证言亦可佐证。本案中,老周档案资料记载不全及企业相关会计资料等原始材料被销毁,均非出于老周个人原因。“老周能够保存 30年前的委派函及 40年前发放的劳务防护用品供应证实属不易,仍机械要求其提供其他原始材料,显然属于不当加重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2023年1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未综合考量全案证据,认定老周在“看火工”岗位上工作累计不满9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要求的主要证据不足。2024年1月2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指令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2024年5月8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行政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蚌埠市人社局《关于周某某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事项的答复》。再审判决后,老周和妻子专门给办案检察官送来大红感谢信和写有“人民检察官 为民办实事”的锦旗。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了解到,老周和妻子均身患疾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生活困难,检察机关经实地调查核实后,认为其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主动开展了救助工作。两级检察机关共同救助,为老周一家缓解了实际困难,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编辑:沈析宇" " 175556274@qq.com

案后思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是对特殊劳动群体进行的劳动保护。本案中,检察机关围绕特殊工种年限认定问题,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调取法院卷宗,询问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查阅相关材料等,查明老周提供的原始材料与原始档案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老周未提供完整档案资料并非出于其本人原因。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案件基本事实后,根据行政诉讼证据标准,通过对在案证据全面综合分析判断,在此基础上提出抗诉,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改判,维护了特殊工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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