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历史经验及启示探析

2025-02-10 00:00:00许远鹏
红岩春秋 2025年1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中国共产党

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历史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历史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文章采用文献研究法,从经济、政治、文化、民生和妇女解放等方面论述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实践经验,分析其对当代中国人权建设的启示,提出应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结合实际循序渐进、完善法治保障等方面不断推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走好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中央苏区时期;人权保障;中国人权观

自1840年西方列强以武力掠夺开始,中国便逐步沦为一个外无主权内无民主政治的国家,帝国主义侵略及国内军阀常年混战导致中国底层人民基本无人权可言。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实行独裁统治,公民的生存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在此背景下,思想进步的革命志士走上争取人权的斗争之路。

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红色苏维埃区域内首次将人权保障付诸实践,确保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开创了中国人权事业的新纪元。作为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坚持为中国人民争人权、保人权,开辟出一条不同于西方欧美国家人权保障发展的新道路。

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百年历程中的重要阶段。深入研究这一历史实践的内涵与经验,对理解和把握科学的中国人权观、推进新时代人权事业发展、走好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践经验

(一)经济层面:保障苏区民众生存权

中央苏区时期,国民党对苏区进行军事“围剿”和严密的经济封锁,企图扼杀苏维埃政权。反动商人通过各种途径破坏苏区商业,导致食盐、棉花、布匹、印刷用品等日常生活用品难以购买。苏区出产的粮食、钨矿、土特产品等物资,也因为封锁而无法向外流通。苏区军用和民用物资短缺,严重威胁军民生存发展。为此,苏区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民众生存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解决土地问题作为保障苏维埃民众生存权的基础。中国自古以来都是一个农业大国,然而劳苦大众几乎不占有经济资源,60%~80%的土地被地主占有,赣南、闽西等地区情况尤其严重。如闽西苏区“85%~90%的土地为地主阶级所有,而农民所有田地不到15%”[1]。加上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苏区自然地理环境条件较差,大部分区域处于山区地带,土地较为贫瘠,导致苏维埃民众长期处于贫困的生活状态,广大群众迫切需要拥有土地。为缓解农村地区紧张的人地矛盾,保障苏维埃民众的生存权,苏维埃政府领导人民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土地革命。颁布《土地暂行法》和《土地法》,满足广大劳动人民对土地的需求;合理分配土地,保障人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1930年5月发布的《土地暂行法》规定,“凡地主的土地一律没收……没收的土地,一律归苏维埃政府分配给地少与无地的农民使用”[2]7-8。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社运动,如生产、消费和信用合作社。大力推动农业生产运动开展,组织劳动互助组、妇女组,鼓励人民开垦荒地、兴修水利,保证苏维埃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2.建立革命武装和红色政权来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免受危害。动员苏区人民加入红军保卫苏维埃政权,击退国民党当局多次“围剿”;开展铲除地痞恶霸运动,清理可能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分子。一系列措施使红色政权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1933年夏,“整个中央苏区是时设有江西、福建、闽赣、粤赣四省和瑞金直辖县,共有60个行政县”[3],全中央苏区人口达453万。

3.大力发展苏维埃经济,满足军民基本生活需求。经济因素在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和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作为支撑,苏维埃政权很难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到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自苏维埃政府成立以来,就把发展经济作为重点任务,推出了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政策:推动农业生产,大力发展工商业;成立对外贸易机构,统一对外贸易,开辟多条秘密交通线,保证对外贸易渠道的畅通;运用多种方法增加财政收入,节省财政支出;废除白区苛捐杂税,建立新的税收政策。

(二)政治层面:保障民众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最基本的权利。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重视保障民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逐步形成了系统完善的选举制度。

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规定,“居住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土地的人民,凡年满十六岁的,无男女、宗教、民族的区别,对苏维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同时,对选举的成分、组织、手续和经费来源及各级苏维埃代表的成分人数比例作了明确规定,保证选举工作顺利开展。苏区军民可以直接选出代表参加各级苏维埃大会,参与商讨和决定国家和地方政治事务。若苏维埃政府机关出现消极腐败、工作懈怠和浪费等情况,“苏维埃公民,无论何人都有权向控告局控告”[5]。选举期间,若发现选举委员会有徇私舞弊和浪费经费等现象,“选民随时报告苏维埃政府,予以监督和纠正”[6]。除享有选举权和参政议政的权利外,苏维埃公民还享有政治自由,“苏维埃政权确保军民享有言论、集会、出版、结社等政治自由,反对地主资产阶级民主,利用群众政权的力量获取物质基础来保障民众的政治自由”。

(三)文化层面:保障公民享有文化教育的权利

享有文化教育的权利是公民固有的权利,也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前提。因此,保障公民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成为苏区政府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由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区域大多位于偏远山区,文盲率较高,教育基础设施条件较差,落后分散的广大农村山区学校稀少,因此文化教育相对比较落后。同时,国民党政府一直实行愚民政策,采取各种手段剥夺劳苦大众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其“所办的学校高收费,专门教育地主、资产阶级的子弟,养成为地主、资产阶级服务压迫革命运动的人材”[7],由此造成“90%的农民、100%的劳动妇女不识字,文盲率在80%以上的状况”[8]。苏区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滞后性严重制约了苏维埃政权的健康发展。为推动文化教育事业发展,保证苏维埃军民享有文化教育的权利,苏维埃政府通过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给予保障。1931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苏维埃政权教育的目的是“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2]112

同时,苏维埃政府还具体出台了相关文化教育政策:建立消灭文盲的组织,如识字班、夜校、半日学校,开展成人识字扫盲运动,在教育上达到真正意义的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建立教育机构,改革和完善教育制度、教育监察体制来保障公民享有教育的权利,发布《省、县、区、市教育部及各级教育委员会的暂行组织纲要》《教育行政纲要》等;颁布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保障民众受教育权的实现,如《宪法大纲》《苏维埃教育法规》;发展师范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培养一支高水平的教育队伍,提高青年教育知识水平和生存劳动技能;创办红色报刊,如《红色中华》《新中华报》《青年实话》,出版各类红色书籍,满足广大人民的学习需求,为苏维埃军民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

苏维埃政府在师资力量匮乏和财政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实施的教育方针,对推动苏维埃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随着苏维埃文化教育的广泛普及和思想政治教育的传播,广大苏维埃民众政治意识和参与革命根据地建设的热情日益高涨。

(四)民生层面:保证民众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中央苏区时期是中国共产党首次建立政权并独立领导经济民生建设的重要阶段[9]。这一时期,苏维埃政府在反“围剿”和发展生产的同时,是否能够采取有效的社会保障措施,直接影响苏维埃民心稳定和苏维埃政权巩固与否。因此,为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稳定社会,苏维埃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1.积极开展红军优抚工作。为打破国民党的军事“围剿”,红军战士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战斗,在反“围剿”过程中,大量红军战士负伤甚至牺牲。为动员苏维埃军民保卫革命根据地,优抚红军及其家属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为了革命胜利,中国共产党对红军家属开展了一系列优抚工作,包括制度、生活、精神等各个方面[10]。通过颁布红军优抚条例,如《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决议》《红军抚恤条例》《关于城市红军家属优待办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优抚红军战士及其家属的适用范围、条件和待遇标准。为保证《红军抚恤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中央苏区还建立了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来执行工作,如优待红军家属委员会和抚恤委员会。此外,动员民众免费为红军家属耕种土地,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各种困难。

苏维埃政府实施的优抚保障政策减少了红军战士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在击退敌人“围剿”过程中表现更加勇猛,促进了革命武装不断发展壮大。

2.发展医疗卫生防疫事业,保障苏维埃民众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土地革命初期,各苏维埃区域大都存在医疗资源匮乏、医护人员不足、卫生防疫基础设施落后、广大民众卫生防疫意识薄弱以及多种流行病肆虐等问题,加之敌人对革命根据地进行“围剿”和严密的经济封锁,导致苏区的医疗卫生防疫事业受到严峻挑战。为改善苏区卫生防疫事业落后状况、保障广大苏区民众的生命健康权,苏维埃政府高度重视医疗卫生防疫事业发展。

根据苏区医疗卫生情况,党对医疗卫生系统构建和疾病防控进行了艰辛探索,逐步探寻总结出一套颇有成效的方法体系,先后签核了多项医疗卫生防疫法规和条例,为保障苏维埃军民的生命健康提供法律支撑,如《苏维埃区暂行防疫条例》《关于预防传染病问题》等。

同时,建立健全各级医疗卫生防疫组织和管理机构,如总卫生部、红军医院、红军卫生学校和卫生诊所;深入宣传医疗卫生防疫知识,组织宣传队,张贴标语,在报纸上大量刊登卫生防疫知识;广泛开展群众性卫生运动,提倡勤洗手和衣被,禁喝生水和食用生病的动物,号召民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卫生防疫政策的落实使苏区的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广大苏维埃军民的健康得到了基本保证,一定程度上支援了根据地反“围剿”斗争。

(五)男女平等层面:大力开展妇女解放运动

受传统“三从四德”等封建陋习束缚及政权族权夫权压迫,旧社会的劳动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难以享受应有权利。苏维埃政权建立前,大部分妇女是男性的附属,赣南、闽西客家地区还存在如童养媳、冥婚、隔山娶和等郎妹等落后畸形的陋习。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严重阻碍了妇女的自由发展。

苏维埃政权建立后,为改变妇女的悲惨命运、推动实现妇女解放,中国共产党坚持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作为行动的向导,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开展了影响广泛的妇女解放运动,切实保障苏维埃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在妇女解放运动中,苏区政府提倡男女平等、保障婚姻自由、发展妇女组织、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11]

在婚姻自由上,为打破传统婚姻制度对妇女的束缚,苏维埃政府革除旧时代落后的婚姻制度,提倡婚恋自由。1931年颁布的《婚姻条例》规定,“废除一切封建时代不益于妇女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同时对妇女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公共债务和土地分配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宪法大纲》明确“中华苏维埃政权是以保证彻底的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在构建新型婚恋制度中,苏维埃政府倡导实行一夫一妻原则,规定男女结婚必须经过双方同意,不允许任何人的胁迫,保障妇女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同时保障男女自由离婚的权利。

在政治权利上,女性和男性具有同等的选举与被选举权。《宪法大纲》规定,“生活在苏维埃区域的人民,不分性别、种族、宗教,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16岁以上皆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湘赣省于1933年3月颁布的《全省劳动妇女要求纲领》规定,“凡16岁以上的劳动妇女都与男子享受同等权利,享受选举和被选举权”,从法律上保障了妇女拥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同时,苏区政府不断健全政策条例、建立妇女组织,广泛吸纳妇女参与政权建设。对妇女在乡苏维埃、市苏维埃代表中的比例作了进一步调整,规定苏维埃妇女比例要达到20%。

各级地方组织也完善政策条例,吸收妇女加入。湘赣省于1932年7月施行的《全省妇运冲锋季工作计划》要求妇女需参与政权及各种群众组织工作。莲花县于1932年通过的《一个月工作计划》要求妇女干部比例要占十分之三,“各区苏维埃和各革命团体中都要做到有青妇参加”[2]244-245。同时,为更加良好地推动妇女工作的进行,提高妇女参政意愿和妇女的社会地位,苏维埃政府先后成立多个妇女组织,如妇女部、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和女工农妇代表会议。

此外,由于苏维埃的青壮年男性大多外出参与战斗,巩固后方建设的责任必须依靠妇女。苏维埃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动员妇女加入后方建设,由此从某种程度上扩大了妇女参政范围,如扩红、支前、策反和侦查。

在经济权利上,广大妇女深受中国落后传统文化的残害,没有资格享有分配土地的权益,客观上导致了妇女在经济上长期处于不利地位。苏维埃政府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到分配土地对于妇女解放的重要性,尽其所能保证广大苏维埃妇女享受土地分配的权益。

苏维埃政府颁布的《兴国土地法》明文规定,“苏维埃人民不分男女老幼,同等拥有分配土地的权利”。《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对于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条例》对女子出嫁后土地的归属权作出规定,保证土地完全由其本人处理。在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方面,“一苏”大会颁布的《劳动法》对女工的权利作出详细规定:男子和女子做同样的工作应该领取同样报酬;禁止让18岁以下员工及怀孕和哺育小孩的女工上夜班;严格控制妇女的工作时间,成人员工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八小时;妇女怀孕和哺育期间应享有相应休息时间,“做体力劳动的休息八周”“机关职员休息六周”等。

为保证国家法律赋予妇女的经济权利贯彻到位,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相应法律条例。1933年莲花县通过的《第三次妇女代表大会决议案》要求,男女做同样工作需获得同样待遇,农村劳动妇女与男子一律分配同样的土地。

在文化教育权利上,由于封建落后观念的影响,妇女的文化水平较低。在苏区,广大民众的知识程度基本上为文盲、半文盲状态,妇女的状况则更加糟糕。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提及,“民众文盲率占60%,女子差不多全部不识字”。因此,苏维埃政府努力探寻有效措施来提高妇女文化水平。1931年9月颁布的《湘赣边苏区妇女工作决议案》规定,“为改变农村妇女文化程度落后于男子的现状,应加紧妇女群众的教育训练,各级苏维埃列宁学校应领导女子参与学习,并要各级苏维埃组建识字班,成立妇女补习学校”。莲花县《第三次妇女代表大会决议案》提出,“以乡为平台组建半日学校,妇女代表需动员和鼓励妇女去半日学校和列宁学校去读书”。

在党的积极努力下,苏维埃妇女解放事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发展势头,生活在苏维埃乡村最底层的劳动妇女获得了应有的人权。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解放运动是近代以来中国妇女解放事业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苏区政府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保障等措施极大调动了广大苏维埃妇女参与建设的热情,推动了苏维埃政权建设和根据地巩固发展。

二、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启示

中央苏区时期保障人权的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在特殊社会历史条件下进行的初步探索,因受到当时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不可避免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其价值与意义仍值得重视。分析研究中央苏区时期人权事业的发展历程,进一步总结其留下的宝贵历史经验,对于当前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一)坚持党的领导

通过积极努力探索,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同苏维埃具体情况紧密结合,在保障苏维埃人民的实际权益中取得了重大成就。苏维埃区域保障人权的伟大实践清晰表明,只有坚持党的正确领导,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才能得到可靠保障,中国人民才能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民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把“一穷二白”的国家建设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改善,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

取得这一成就,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密不可分。在我国人权发展道路上,表现出以下特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其中,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首要特征。因此,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新的“长征”路上,尤其在遭遇问题和挑战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克服前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土地革命时期,红色政权能够不断发展壮大,根本原因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从苏维埃工农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为他们谋取最大的利益。苏维埃政权建设过程中,党不仅在政策上强调工农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在行动上践行为人民谋幸福的理念。毛泽东带领群众开挖水井,留下广为人知的“红井”故事;朱德以身示范,帮助群众插秧割禾,成为苏维埃政府在保障人权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缩影。

中国的人权事业经过发展,取得的成就前所未有,这是与党始终坚守初心,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顺应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推进权利保障体系建设分不开的。新的时代背景下,保障和改善民生成为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不再是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问题,而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实现更高标准的物质和精神提升。

目前,我国的民生保障制度体系依然存在诸多短板,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有待进一步改善。如何在现有基础上创新和完善制度体系,逐步破除现实生活中的体制机制矛盾,从制度层面提高社会的民生保障水平,不断增强人民对生活的满足感和幸福感,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在保障人权的实践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公民的核心利益,坚持经济可持续发展,建立更加完善和更高质量的收入分配和就业体系;深化社会保障领域改革,建设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创新教育体制机制,推动教育为全民服务;完善和创新医疗卫生体制机制,实现医疗卫生为全民健康服务。由此,全面提升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人权保障水平。

(三)结合实际循序渐进

中央苏区时期,党强调要为人民争取基本人权而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通过土地革命的方式实现了苏维埃民众以劳动权和土地分配权为核心内容的生存权,同时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党坚持从苏维埃客观实际出发,致力于将人权理论转化为具体可执行的制度、法律和政策,逐步实现苏维埃民众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人权。中央苏区时期保障人权的实践证明,必须从具体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出发,人权事业才能取得长足发展,如果不顾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盲目追求人权,可能会适得其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不能脱离不同国家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空谈人权”[12]。新的时代背景下,在“两个结合”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逐步形成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理论与新实践,充分回答了人权保障工作的目的与意义问题,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统一,坚持在高质量发展中推动人权事业的进步,坚持以法治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13]

目前,中国人民已经能够享受高质量的就业,同时我国也逐步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医疗卫生体系,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得到极大改善。进一步提升我国人权事业水平,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这是党领导全国人民进入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也是我国最新的人权宣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14]。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走好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必然具有一个过程,必然立足于中国人权发展的具体实践。

(四)完善法治保障

法治是人权的前提和保障[15]。中国人权事业要取得重大发展,必须将法治作为坚强后盾。中央苏区时期,党在第一次局部执政时,就强调法治对人权建设的重要作用,对以法律和制度保障公民人权的实现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探索,先后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条例,如《宪法大纲》《土地法》《劳动法》《苏维埃暂行选举法》《苏维埃教育法规》《婚姻法》等。立法涵盖范围全面,包括政治、经济、教育、婚姻等,基本实现了各行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保障苏维埃军民人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苏维埃政府逐步构建和完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把法律规定的各项人权转变为现实,让苏维埃公民在真正意义上享有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16]。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1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一系列法治措施切实保障了广大人民的权利,我国人权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和发展。

在人权建设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新挑战,人民群众对高质量人权保障的需求日益增长。因此,需继续加强法治建设,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公民的人身权、生存权、财产权、人格权等权利和侵权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权的充分尊重和保障,也体现了党的价值理念和奋斗目标。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追求是依法保障人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18]。实践证明,加强人权建设应坚持法治化、制度化,以此推动中国的人权事业行稳致远。

三、结语

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站在人民的根本立场上,在苏维埃政权建设过程中,从制度、组织和法治等方面入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保障人权的探索。这一时期,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作为指导,密切结合苏区具体实际,逐步确立和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令来确保苏维埃军民合法享有人权。

其中,保障人权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关于政治权利、生存权、受教育权、妇女的社会权利和生命健康权等方面。

尽管从当前的发展水平来看,中央苏区时期党的人权建设存在一些瑕疵,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时期的人权建设具有开创性意义。其中涉及的系统化观点和原则,以及在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对人权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新的时代大力推进人权事业发展,走好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应深入学习和把握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历史实践,挖掘历史资源,进一步理解和认识科学的中国人权观。

参考文献

[1]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文献选编[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118.

[2]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第六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

[3]余伯流,凌步机.中央苏区史:上卷[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7:578.

[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下卷[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112.

[5]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卷[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165.

[6]韩廷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一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190.

[7]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二卷[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435.

[8]赖华林,付乐.论中央苏区的文化建设[J].江西社会科学,2003,(08):84-85.

[9]张丁月.中国共产党中央苏区经济民生建设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21.

[10]李珊谊.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优抚红军家属工作研究[D].海口:海南大学,2021.

[11]钟日兴.“政权主导”模式下的中央苏区妇女解放运动考察[J].党史研究与教学,2016,(05):19-26.

[12]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N].新华社,2022-02-26.

[13]张燚.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历史性成就[J].人权,2024,(02):28-43.

[14]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38.

[15]李璐君.论中国式人权现代化[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29(05):29-48.

[16]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157.

[17]刘春梅,张天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实践与完善[J].人民论坛,2015,(02):117-119.

[18]付子堂.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人权价值及其世界意义[J].人权,2023,(06):5-10.

基金项目:

江西省社会科学“十四五”(2024年)项目“百年党史中‘江西红’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及转化研究”(24KS07);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学研究2024年度项目(红色文化育人研究)“中央红色交通线" 的思政功能与时代价值研究”(HSWH24038)

作者简介:

许远鹏,硕士,助教,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猜你喜欢
人权保障中国共产党
《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
散文诗(2022年13期)2022-07-29 09:06:10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颂
西江月(2021年3期)2021-11-13 08:56:04
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西江月(2021年3期)2021-11-13 08:56:04
中国共产党何以拥有强大的群众组织力?
当代陕西(2021年16期)2021-11-02 06:45:34
中国共产党100岁啦
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
当代陕西(2019年10期)2019-06-03 10:12:08
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标准研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域下的人权保障核心探索
浅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青年时代(2016年19期)2016-12-30 17:14:51
浅析残疾人人权保障
商(2016年22期)2016-07-08 21:4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