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的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络环境与信息生态也呈现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网络谣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新媒体环境下迅速滋生、传播,对社会稳定、公众信任及个人名誉造成严重危害。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谣言的规制欠缺明确、统一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精确界定网络谣言的边界及其危害程度仍存在诸多模糊地带。文章建议相关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衔接,形成合力,以便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蔓延,打击和制裁造谣和传谣的行为。
[关键词]网络谣言;新媒体;法律规制
关于谣言的定义多种多样,卡普费雷从形式上对谣言进行解释,他认为谣言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大众传媒介质”[1]。根据《汉语大辞典》的解释,谣言包括两种含义:一是两个人传递的没有根据的、故意捏造的话语,二是无法验证的传说[2]。在新媒体环境下,什么是网络谣言?学术界对网络谣言的界定也有多种说法。网络谣言本质上是谣言在网络上的传播,与传统谣言相比,虽然网络谣言的传播载体、传播模式、传播方式发生变化,但其实质特征和概念内涵仍然相同[3]。网络谣言是一种依托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在网络传播领域内,由群体通过多样化的终端设备,针对那些引发兴趣但真实性待定的情境,即时展开讨论与验证的信息形态。这种信息类型强调了互联网平台的快速传播特性与公众对未知信息的即时反应能力。尽管关于谣言的界定争议不断,但是大众对“网络谣言的本质是谣言”的看法一致[4]。网络谣言区别于一般谣言的最主要的特点是其传播途径由口头传播变为网络文字或者多媒体信息传播[5]。网络谣言是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以及财产权进行侵犯的群体性侵权行为[6]。
一、新媒体环境下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现状
我国法律对公民的言论做了原则性指引,即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一,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24条、第1027条等条款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第1194条、第1195条、第1196条以及第1197条中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等一系列针对网络谣言的民事规制措施。这表明在网络谣言侵犯个人名誉权时,受害者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在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46条、第291条等相关条款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诽谤罪等罪名,针对不同程度的造谣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刑罚。这些规定不仅针对直接制造谣言的行为人,还涉及传播谣言的责任。例如,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行为,如果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500次以上,将视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第三,在行政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第12条和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和第42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21条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都对网络谣言现象进行了规定,并且明确了网络用户和互联网平台在网络谣言中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然而,尽管有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网络谣言事件仍频繁发生,且情节严重,这都凸显当前民法、刑法与行政法等法律在治理网络谣言方面的局限性。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的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谣言的规制面临诸多挑战。
(一)法律界定不够明确
尽管《民法典》《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均涉及对网络谣言的规制,但在具体实践中,如何精确界定网络谣言的边界及其危害程度仍存在诸多模糊地带。
首先,网络谣言的定义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虽然学术界普遍认为网络谣言是谣言在网络空间中的传播,但其具体表现形式、传播方式以及危害程度却千差万别。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往往难以快速准确地判断一条信息是否构成网络谣言,进而影响了法律规制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其次,网络谣言的危害程度的评估也存在困难。网络谣言的危害往往具有累积性、隐蔽性和难以量化等特点,这使得对其危害程度的评估变得尤为复杂。例如,一条关于公共卫生事件的谣言,其直接危害可能并不明显,但经过长时间、大范围的传播后,可能会引发公众的恐慌情绪,进而影响社会稳定。然而,如何准确评估这种间接和潜在的危害,并在法律上予以界定,是当前法律规制面临的一大难题。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监管体系正面临构建与升级的考验,特别是在网络言论管理层面,相关法律框架的构建未能与技术发展保持同步,致使监管执行缺失法律依据,从而为不法行为提供了空间。
最后,网络谣言作为典型问题,其群体性和匿名性特征使得法律规制面临“法不责众”的困境,加之网络身份的虚拟化,使法律执行难度显著增大。同时,执法标准的缺失和部门间利益导向的差异,进一步阻碍了有效监管的实施。
尽管政府部门已出台多项法规,但内容上的不一致和空白点仍存,加剧了网络监管的复杂性。在跨地域、跨文化的网络环境中,管理难度因管辖范围和能力的限制而进一步升级。因此,网络监管体系的持续优化,是应对技术发展挑战、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关键。
(二)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
在责任追究方面,现有的法律规制体系也存在诸多不足。首先,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衔接不够顺畅,导致相关主体对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传播者的责任追究往往难以形成合力。例如,在民事方面,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用户在加剧第三方损害时,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网络实名制不完善,相关主体准确识别并追踪侵权主体往往面临挑战,这导致责任常常转移到网络服务提供者一方。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迅速移除有害内容,其不仅要对直接损害负责,还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间接或附加损害的法律责任。
其次,网络谣言事件的核心角色在于其发起者,然而,当前网络实名制不够完善,使得在多数案件中执法部门难以锁定信息的真正源头,这要求执法部门进行细致的情况区分和评估。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执法部门仅凭网络舆论难以作出有效判断,这一过程复杂且须多方参与。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核变得尤为关键,执法部门须评估其是否有效监控和管理相关事件的发展,以及是否应被追究相应的法律或赔偿责任。同时,执法部门应不断优化和完善网络实名制,确保涉及法律责任的案件能够通过这一制度追溯源头,从而准还原事实真相,并据此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通过合法手段,有效防止网络暴力的进一步升级。在行政处罚方面,由于网络谣言具有跨地域性和匿名性等特点,使得执法部门难以快速准确地锁定违法者;在刑事追责方面,则存在立案标准高、取证难度大等障碍。
最后,责任追究机制的滞后性也是当前网络谣言法律规制面临的一大困境。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极快,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能造成广泛的影响[7]。然而,由于法律程序具有复杂性,执法部门对网络谣言的责任追究往往难以迅速跟进。这种滞后性不仅削弱了法律规制的威慑力,还增加了谣言治理的难度和成本。
此外,责任追究机制还面临执行难的问题。由于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往往分布广泛、身份隐蔽,执法部门在追责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例如,对匿名发布谣言的用户,执法部门往往难以追踪其真实身份;对跨境传播谣言的行为,则面临国际司法协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三)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
在社交媒体平台日益成为谣言传播主渠道的背景下,平台责任的落实成为法律规制的重要环节。然而,当前部分社交媒体平台在谣言治理上缺乏主动性和有效性,未能充分履行自身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的义务。
首先,部分平台在内容审核方面存在漏洞。为了提升用户活跃度和广告收入,一些平台往往放松对用户发布内容的审核,导致谣言等违法信息得以在平台上广泛传播。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不仅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网络环境。
其次,部分平台在谣言治理方面的技术手段和策略还不够成熟和完善。面对海量的用户生成内容(UGC),部分平台往往难以做到全面、准确、及时的审核。此外,一些平台在谣言治理上缺乏有效的应对机制,导致谣言一旦出现则难以迅速遏制其传播势头。
最后,部分平台在配合执法部门打击网络谣言方面也存在不足。一些平台在接到执法部门的通知后,往往采取拖延、推诿等消极态度,不愿意或不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工作。这种不合作的态度不仅削弱了法律规制的效力,还损害了平台形象。
(四)电子证据收集与运用困难
网络谣言的传播往往涉及大量电子证据,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的信息。然而,在电子证据的收集、存储、验证及应用方面,当前法律规制体系还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电子证据的收集难度大。由于网络谣言的传播具有匿名性、跨地域性和瞬时性等特点,使得执法部门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往往面临诸多困难[8]。例如,对匿名发布的谣言信息,执法部门往往难以获得发布者的真实身份;对跨地域传播的谣言信息,则面临司法管辖权和取证难的双重挑战。
其次,电子证据的存储和验证也存在技术难题。网络环境复杂多变,电子证据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面临篡改、伪造或破坏等风险。因此,如何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成为当前法律规制面临的一大挑战。
最后,电子证据在法律程序中的应用也存在问题。电子证据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其在法律程序中的应用往往受到诸多限制。例如,在举证阶段,相关主体须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质证阶段,其则面临技术鉴定和专家证言等挑战。
二、新媒体环境下完善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明确网络谣言的法律界定
在新媒体环境下,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显著提升,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对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执法部门从法律层面明确界定网络谣言显得尤为重要[9]。首先,执法部门应依据法律有关于言论自由的相关规定,明确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的法律边界,即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公民权利。在此基础上,执法部门结合《民法典》《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网络谣言的构成要件及危害程度。然而,网络谣言的定义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虽然学术界普遍认为网络谣言是谣言在网络空间中的传播形式,但其具体表现形式、传播方式以及危害程度千差万别。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往往难以快速准确地判断一条信息是否构成网络谣言,进而影响了法律规制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那么,究竟该如何准确地在法律上对网络谣言进行界定呢?
具体而言,网络谣言的法律界定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内容的虚假性,即谣言所传播的信息必须是缺乏事实依据或故意捏造的;二是传播手段的网络化,即谣言通过网络平台或社交媒体进行传播;三是影响的广泛性,即谣言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引起广泛关注或造成严重后果。执法部门明确网络谣言的构成要件,有助于在实践中对网络谣言进行准确识别和处理。
(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为了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蔓延,执法部门必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传播者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执法部门应加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衔接,形成合力。对情节较轻的谣言制造和传播行为,其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追究民事责任,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对情节较重的行为,执法部门则应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执法部门应完善受害者救济机制,确保受害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网络谣言侵权案件,为受害者提供便捷的维权渠道。
在法律规制方面,执法部门需要明确网络谣言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包括内容的虚假性、传播手段的网络化以及影响的广泛性。同时,执法部门应明确不同类型和程度的网络谣言所对应的法律责任,确保法律规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此外,执法部门还应考虑建立专门的网络谣言治理机构或平台,负责监测、调查和处理网络谣言事件,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网络谣言的治理中,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治理格局。
(三)强化平台责任
根据《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网络运营者有义务保障其平台的信息内容安全,防止违法信息的传播。社交媒体平台作为网络谣言传播的重要渠道,应承担起相应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首先,平台应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防止谣言等违法信息的传播,并利用技术手段对敏感内容进行自动识别和过滤,及时发现并删除谣言等违法信息。其次,平台应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管,对频繁发布谣言或恶意传播谣言的用户进行警告、限制功能甚至封号处理。最后,平台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在发现网络谣言时,平台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取证,通过技术手段提取和保存相关证据,为法律追责提供有力支持。
此外,强化平台责任也有助于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公众当意识到自己在使用社交媒体平台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时,就会更加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传播不实信息。同时,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公众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电子证据规则体系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在打击网络谣言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为了有效应对网络谣言的挑战,执法部门必须完善电子证据规则体系[10]。其一,执法部门应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其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为电子证据的收集、存储、提交和使用提供法律依据。例如,执法部门可以规定电子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电子证据的存储必须符合安全性要求,防止数据丢失或被篡改;电子证据的提交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便于法庭审查和认定。
其二,执法部门应制定网络谣言治理专项法规,明确网络谣言的定义、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法律责任。执法部门应在专项法规中明确电子证据的适用条件和要求,如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等。例如,执法部门可以规定只有当电子证据能够完整反映网络谣言的产生、传播过程时,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只有当电子证据经过严格的鉴定程序确认其真实性后,才能被法庭采纳。
执法部门加强对电子证据的固定和保全工作,能够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其利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建立电子证据的区块链存证系统,能够提升电子证据的安全性和可信度。例如,执法部门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电子证据的去中心化存储和加密传输,防止数据被篡改或泄露。此外,其还应建立电子证据的认证机制,引入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认证和鉴定,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三、结语
新媒体环境下,网络谣言的泛滥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严重侵害了个人的权益,还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巨大冲击。为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蔓延,执法部门必须从多个维度出发,采取综合措施。首先,执法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明确网络谣言的法律界定,为执法提供有力依据。其次,执法部门应强化执法力度,对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有效的震慑力。再次,执法部门应明确并强化平台的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防止谣言的扩散。此外,执法部门须完善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确保在打击网络谣言的过程中,电子证据能够得到有效收集、存储和应用。最后,执法部门应积极提升公众的媒介素养,增强公众对网络谣言的辨识能力,减少信谣传谣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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