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4.8万元存款,母女俩对簿公堂。这是怎么回事呢?难道说母女情分敌不过金钱吗?背后有着怎样的隐情?近期,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处理该起纠纷的法官从“情理法”三方面入手,最终促使母女俩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家住湖北枣阳的李大妈已经年过七旬,膝下有三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如今儿女都早已经成家立业,正常来说,李大妈这个年纪的老人理应快乐地安享晚年才是,但如今,李大妈却因为两笔存款与大女儿闹得不可开交。
李大妈是农村人,老伴去世后,这些年一直省吃俭用,手里慢慢存了一点积蓄。考虑到钱放在银行有利息,而自己岁数大了出行不便,李大妈便委托住在附近的大女儿周某某前往银行代办存款业务。然而,信任的种子这次并没有开花结果,反而在悄然间出现了裂痕。
2024年2月13日,李大妈将3万元现金交给周某某代存。拿到钱后,周某某在填写单据时,以其丈夫倪某的名字存入枣阳某银行太平支行。半年后,李大妈又委托大女儿将其积攒的1.8万元存入银行。这次,周某某以自己的名字存入枣阳某银行蔡阳支行。两笔存款办妥后,周某某将存单交到了母亲手上。
同年9月初,李大妈因治疗疾病、生活开支等事项需要用钱,让女儿把存款取出来。可周某某每次接到电话,都以种种理由推诿不办理。
无奈,李大妈只好委托小儿子去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查看存单及电脑上显示的消息后表示,两张存单已被挂失,钱款被人取走。听闻消息,李大妈对大女儿的行为非常生气,原本还算和睦的一家人变得“水火不容”。
几次向周某某讨要钱款不成,李大妈找到村干部,希望能通过他们帮忙解决此事,并将两次让大女儿代办存款业务的事情一五一十地告诉了村干部。此后,村干部多次上门进行调解,可惜双方非但没有达成和解意见,反而因“家丑外扬”导致关系进一步恶化。
2024年9月23日,李大妈委托律师,将大女儿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周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4.8万元。
庭审中,围绕存款的归还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4.8万元存款是李大妈委托被告去办理的,原告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使用上述钱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不愿意返还,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钱款。
周某某则辩称,老母亲年事已高,需要用钱的地方多。小弟尚没有稳定的工作,她是担心老母亲的这笔钱被小弟拿去花掉,才替母亲保管起来以备不时之需,母亲却不理解她的苦心。
“我现在老了,身体不如从前,等着用钱看病、吃饭,你拿在手里不给我,这是安的什么心?说句不好听的,这跟抢有啥区别?”李大妈气得直跺脚。
“在家里我是长女,付出了很多。对待儿女,母亲要一碗水端平,不能把重心倾向某个人。”周某某坦言,这个钱可以返还给母亲,同时也提出一个条件,要求母亲把另外4个子女都召集回来,由他们承担养老义务,以后母亲的生养死葬,她一律不会过问。
随后,承办法官向双方了解调解意向,试图寻找案件的突破口,虽经多次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承办法官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行为,不当得利成立要件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损,得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告李大妈委托被告周某某存款4.8万元,周某某将该款存入其丈夫及自己名下,在原告向其索要该款时却拒不偿还,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李大妈要求周某某返还4.8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认为,赡养老人不仅是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周某某作为李大妈的子女,以不履行赡养义务为返还原告钱款的前提条件,这显然是不道德的,也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故对周某某的辩称理由,不应支持。
据此,2024年10月22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某返还原告李大妈4.8万元。
一份判决文书或许能了结这场官司,但若一方上诉或后期采取执行措施,可能会激化矛盾,不利于亲情的修复。为此,该案宣判后,承办法官考虑到一纸判决可能较难实质性化解纠纷,便思考如何重新打通调解渠道。
在彻底梳理、深入分析之后,承办法官决定通过判后答疑、释法明理和心理疏导,为当事人解“法结”与“心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官第一时间与心理咨询师取得了联系。
2024年10月28日,母女双方如约来到村委会调解室,承办法官向周某某进行判后答疑,围绕案件证据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等多项重点内容,逐一、详尽地向周某某解释了法律依据及裁判理由。
“作为母女关系,双方需要彼此倾听,理解对方的角度和立场,并尊重彼此的意见。如果因为金钱问题引发矛盾,最终伤害亲情,将得不偿失。”当天,心理咨询师耐心疏导,母女双方也充分表达了各自的心情与想法。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法官、心理咨询师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对立情绪有所缓和,“心结”慢慢打开。最终母女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双方签完字后,看着周某某搀扶母亲离开的背影,承办法官感慨道,“法大于情,但血浓于水。在处理家庭纠纷案件中,通过判后答疑、情感疏导、联动调解等特色机制,引导双方用亲情化解各方矛盾,保障和谐家庭氛围的形成,这才是我们司法办案的最佳效果”。
编辑:张宏羽""zhanghongyuchn@hotmail.com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法官介绍,不当得利在日常生活中常见,话费充错了号码、转账转错了人、买东西不小心多付了钱等,都有可能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况。如果得利人拒不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受损害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起诉。该案中,被告周某某将原告李大妈的存款占为己有,无合法根据,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李大妈作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那么,被告的辩解理由为何不能成立?
法官介绍,我国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也就是说,赡养老人是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故周某某的辩解意见,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
“金钱或可贵,亲情价更高。”法官说,这一起典型的母女之间不当得利纠纷,虽然得以及时化解,却给人留下沉重的思考。不当得利,不仅仅是财产的被占用,更是一次亲情的考验,若因为一笔不属于自己的意外之财“对簿公堂”,反倒得不偿失。
(点评法官: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太平法庭负责人、员额法官"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