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吃黑”的跑分洗钱案

2025-01-22 00:00:00汪宇堂朱成兴
检察风云 2025年1期
关键词:强哥内乡县窝点

本案庭审现场

“跑分”是指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利用自建平台招揽成员,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途径为其分流和洗白赃款的行为。本案中所涉的替人跑分团伙,发现其上线来钱容易,便萌生“黑吃黑”的想法,将“跑分”所转赃款据为己有……

嫌待遇低,萌生异心

2024年1月10日,河南省内乡县公安机关将陈某禾等4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移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陈某禾,山东省日照人,初中毕业,先后曾到郑州、广州、长沙等地务工。在外漂泊几年,其多次参与犯罪活动。2023年1月初,陈某禾在网上加入了一个利用刷银行卡等跑分的洗钱团伙,并找到其微信好友陈某清、李某、赵某组团与上线的盘口(转账窝点)头目“强哥”联系对接,成立了以陈某禾为组长的犯罪团伙。

按照强哥的安排,陈某禾等4人主要负责跑分转账,就是提取“盘口”流入他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里的现金,为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非法转移资金。一个多月时间内,4人就为犯罪窝点非法转移电诈资金271万余元,获取报酬2万余元。

2023年2月初的一天,陈某禾在窝点结识的好友小超在协助其上线强哥跑分的过程中,因对自己的提成比例不满与团伙其他人发生口角。一气之下,小超在转账时携款38685.88元脱离跑分团伙。事后,强哥没有报警,也不敢告知其他同伙。

“上家用我们提供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流转150万元,咱们4个最后只分到4000元。凭啥我们这么辛苦,他们却拿大头?有机会我也要像小超一样干一票大的!”陈某禾事后便和陈某清、李某、赵某合计,索性来个“黑吃黑”。

“黑吃黑”获利47万元

机会终于来了!2023年3月初,陈某禾得知强哥来了一笔大单要分散给供卡人提现。不过,这次作案模式有变,之前是在盘口头目的监视下,让陈某禾等人持银行卡到ATM机上操作;但由于小超“脱团”一事,令强哥对这些供卡人产生了不信任。于是,这些供卡人的银行卡被强行“统一管理”,取现时由盘口头目持卡操作,卡主只能配合刷脸验证。

2023年3月19日下午,陈某禾得知本组陈某清名下的建设银行卡以及李某名下的农商银行卡内还有40余万元电诈犯罪所得资金尚未转移,便觉得“黑吃黑”计划实施的机会到了。当日下午,在陈某禾的指挥和策划下,他和李某以出去吃饭为由提前离开转账窝点,之后便拨打110报警,谎称其朋友陈某清、赵某因急需用钱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被人非法拘禁。

当地警方立即出警,按照陈某禾提供的地址,很快找到了转账窝点内的陈某清、赵某。两人谎称是因开门店急需用钱,找到强哥帮忙办理贷款,结果身份证、银行卡被其扣押。出警民警责令强哥立即归还陈某清、赵某二人的卡、证,还查验了强哥等人的身份,在现场并未发现违法情况后,对强哥等人给予严厉警告并带领陈某清、赵某二人安全离开转账窝点。强哥等人当场惊出一身冷汗,尽管知道被人“黑”了,却也不敢计较,立即转移窝点。

当夜,陈某清、赵某离开转账窝点后,按照提前约定的地址,同陈某禾、李某会合。然后,他们利用手机网银转账分散赃款并通过ATM机取现。到手的鸭子可不能飞了!深夜,在ATM机上取现被限额后,4人就在自动取款机前蹲守。次日零点过后,他们再继续取款,之后连夜包车返回日照。陈某禾利用挂失重新补办银行卡的方式,使用其银行账户,将陈某清、李某两个银行账户内共计473715.75元钱款分散取出后予以分配。陈某清分得赃款72714.75元,李某分得赃款80001元,赵某分得赃款10000元,剩余311000元陈某禾据为己有。分到钱后,陈某禾关掉手机,安排另外3人在外面找了一家民宿住了几天。见什么事也没有,陈某禾便打算南下江苏再联系一个盘口多捞一把。

被警方一网打尽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其实,强哥的跑分团伙早已引起了警方注意:2023年5月9日,内乡县公安局在接到辖区内一被骗居民的报警后,经过沿线追查,及时锁定了该团伙。同年5月底,在山东烟台市警方的协助下,内乡警方一举将强哥抓获(另案处理)。在调查过程中,内乡警方又顺藤摸瓜找到了陈某禾、陈某清、李某、赵某4人。在审讯时,陈某禾等4人对其参与电信诈骗团伙跑分的行为供认不讳。

2023年12月21日,在前期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内乡县公安机关决定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陈某禾等4人立案侦查。

鉴于跑分团伙作案手段高度信息化、案情复杂、人员众多、涉案资金大,具有隐蔽性强、衍生犯罪链条多等特点,会给社会安定和谐带来诸多风险隐患和恶劣影响,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就侦查方向、证据收集等角度提出引导意见。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陈某禾、陈某清、李某、赵某等人明知违法,仍结伙为其上线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从中涉嫌多项犯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项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实际案情,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往上述三个罪名方向收集证据。

厘清罪证,公正量刑

起初,陈某禾不认罪,不承认自己从事盗窃犯罪和组织策划,对认定盗窃金额有异议,不认为自己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活动,并认为自己是胁迫犯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其实陈某禾始终是4人犯罪团伙的主谋,他的辩解均不能成立。在实施盗窃中,陈某清、李某、赵某等人的供述可与侦查机关调取的涉案银行卡明细、资金流说明、ATM机取款监控截图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罪行。对于认定的盗窃犯罪金额中,陈某禾在帮助转移资金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陈某清、李某、赵某将陈某清、李某两个银行账户内的共计47.3万余元的钱款取出后分赃,其共同犯罪数额应认定为47.3万余元。在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活动中,陈某禾等人并未受到胁迫,而是主动对接,在明知对方是网络信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按照其上线人员的指使,使用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为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提供帮助。陈某禾等人的供述和警方调取的涉案银行卡明细、资金流说明、银行流水等证据可相互印证。”办案检察官介绍说。

据查,陈某禾等4人为网络犯罪提供积极帮助,包括不限于大肆收卡、办卡、供卡、转账、去工作室进行人脸识别、去ATM机提现等行为,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关于‘黑吃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也认定为盗窃罪。在这起案件里,在嫌疑人实施盗窃的时候,钱款虽处于赃款的状态,但是这个钱最终还是要归于国有或者是返还原主。本案中,几个卡主将银行卡控制权转给了工作室以后,利用报假案、挂失、重新办卡的方式取款占用了这笔钱,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因此,检察机关对此行为以涉嫌盗窃罪予以起诉。”承办检察官表示。

2024年3月15日,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2024年6月28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对陈某禾等4人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禾等4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4年11月12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禾、陈某清、李某、赵某4人12年6个月、3年6个月、3年和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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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灵""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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