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法

2025-01-22 00:00:00李建伟
检察风云 2025年1期
关键词:数字经济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并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表示:“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做大做强数字经济”,强调要“加快数字经济等领域立法步伐”“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当前,数字经济正推动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深刻变革,是我国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依托。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加快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法,是推动新时代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数字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定位

根据对于数字经济发展的规律把握,笔者认为,数字经济促进法立法应突出和落实好以下五方面的定位:

首先是基本法定位。数字经济促进法定位首先是数字经济发展基本法。目前,数字经济领域还存在立法较为分散,全面性、系统性不足的问题;同一事项不同部门做出的规定还存在冲突情况,协调性、统一性不足;某些重要的数字经济事项如数据安全、数据开放、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领域存在立法滞后的情况,引领性、推动性不足。数字经济促进法立法应定位为我国数字经济基本法,注重数字经济立法的全面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其次是促进法定位。数字经济促进立法,主要目标是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当前,数字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竞相发展的重点领域。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将影响甚至决定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竞争能力。当前,我国还存在数字经济基础设施不完备、数字要素流通不畅等一系列问题,有待通过专门立法推动问题解决、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此,数字经济促进法立法应明确和落实其促进法功能定位,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再次是保障法定位。数字经济发展,涉及各方面主体权益和安全保障问题。主要包括个人方面的个人信息权益、消费者权益;企业方面的商业秘密权益、生产经营者权益;政府等公共部门的数据权利、社会管理权力、税收权力;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等重大利益的维护和保障等。同时,开放经济下,数字经济立法需保障相关境外有关主体的权益。由此,数字经济促进法立法应充分做好各主体的权利的维护和保障。

从次是规制法定位。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核心的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其中出现了数据过分采集、泄露、滥用、侵权,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网络非法集资,危害国家安全等一系列风险以及危害他人乃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问题。数字经济促进法立法,对于上述现象应予以立法规制,保障和促进数字经济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最后是涉外法定位。数字经济的开放性、跨境性,必然导致数字经济法治的涉外性。我国近年来提出了《“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行动倡议》《新时代的中国国际发展合作》《金砖国家数字经济伙伴关系框架》等一系列倡议,以不断推进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数字经济促进法立法,需要充分考虑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和交流的立法促进和保障功能。

数字经济促进法的立法重点

在把握好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前提下,结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实际,数字经济促进法应重点规范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立法明确数字经济功能和发展方向。党中央明确,发展数字经济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促进数字经济应遵循创新驱动、服务实体、规范安全、普惠共享、开放合作的原则,应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从而建设数字经济强国。因此,通过立法,对数字经济的地位功能和发展方向应予以明确。

二是立法明确完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并多次强调: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的原则,加快建设信息网络、算力、新技术基础设施,推动传统基础设施对数字经济的适应性优化。因此,应通过立法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予以促进和保障。

三是立法明确数据资源的有效利用。应通过立法,支持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组织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支撑体系,推动实现数据和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并纳入各级政府评价考核;通过设立金融、医疗、交通、地理空间等领域的公共数据专区,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和社会化应用;通过设立数据交易所,允许单位和个人采用合法方式开展数据服务和数据产品交易活动。

四是立法明确支持数字产业化建设。应通过立法,支持数字产业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高新企业、高校院所、研发机构、开源社区探索前沿领域,做大做强高端芯片、新型显示、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集群);支持开展自动驾驶全场景运营,培育推广智能网联、智能公交、无人配送机器人等新业态;支持互联网医疗发展,鼓励提供在线问诊、远程会诊、机器人手术、智慧药房等新型医疗服务。

五是立法明确支持产业数字化建设。应通过立法,支持产业互联网平台整合产业资源提供远程协作、在线设计、线上营销、供应链金融、互联网医疗等创新服务,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产业生态;推动数字金融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加快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支持和引导在线教育、在线旅游、网络游戏、数字藏品等数字消费新模式的规范发展。

六是立法明确加强数字化治理。应通过立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新型智慧城市的统筹建设,建立统筹调度机制,统筹规划和推进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基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等数字化基础设施支撑平台,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的智慧化水平;公共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的场景开放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智慧城市建设,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提供测试验证、应用试点和产业孵化的条件。

七是立法支持数字经济重点地区先行先试。基于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等国家战略,应立法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及城市推动数字经济试点,支持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区块链、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等重点领域数字经济发展,不断完善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公共服务体系、产业生态体系和技术创新体系。

八是立法明确维护数字经济安全。应通过立法,明确依法保护个人、单位、国家与数据有关的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交易等数据处理活动中,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和科技伦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治理和合规运营制度,严格落实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建设、数据出境安全自评估和评估申报等。

九是立法明确开展数字经济开放合作。应通过立法,积极推进深化数字经济产业国际合作,在技术合作研发、数据治理方案、人才沟通培养等领域开展友好协作,探索对接国际的政策规则体系,建立有助于打造国际数字之都的开放包容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加入全球数字经济产业分工,鼓励龙头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基地,打造高效的数字经济供应链和全球产业链;支持数字经济重点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性标准。

发展数字经济,是我国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选择。数字经济作为新经济形态,具有新型的运行模式、组织体系、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蕴含着新型的权利归属、权益保护、规则界定、政府职能、法律责任、风险防范、冲突解决等问题,必须通过创设新的法律框架和法律规则来加以促进、协调和规范。加快数字经济促进法立法,将推动我国健全完善数字经济现代治理体系,促进和保障新时代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编辑:黄灵""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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