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自媒体的迅速发展,相关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大量纠纷如春笋般不断涌现,其中自媒体账号的权属尤为突出。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归纳出司法领域通常的考虑因素包括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账号实际运营情况以及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自媒体账号权属认定现存困境主要在于相关法律法规领域的空白和账号的创作主体不明确。根据文献分析和案例研究,建议以“谁注册,谁拥有”作为自媒体账号权属认定原则,推动行业自律与规范发展,促进平台完善和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以有助于司法活动和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
关键词:自媒体;账号权属;法律问题;平台责任;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5)02-0090-05
On the Ownership of Self-Media Accounts
Zhang Xinyue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Harbin 150000)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elf-media, the associated legal relationship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complex, and a multitude of disputes have sprung up like mushrooms, among which the ownership of self-media accounts is particularly prominent. With case analysis, the common considerations in the judicial field are summarized: the relationships among the parties involved, the actual operation of the accounts, and the real-name authentication information of the accounts. The current dilemma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ownership of self-media accounts lies primarily in the lack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ambiguity of the creative entity behind the accounts. Through literature analysis and case studies, a self-media account ownership determination principle of “whoever registers owns” has been proposed, and the advantages of this principle have been discussed, with the aim of contributing to judicial activities and regulating the behavior of civil subjects.
Keywords: self-media; account ownership; legal issue; platform responsibili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现有的法律已经不足以解决互联网领域产生的所有问题,以虚拟财产为核心的自媒体账号权属问题日益突出,本文通过比较司法领域对账号权属的主要考虑因素,总结出了自媒体账号权属认定过程中的现存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办法。
一、研究自媒体账号权属问题的必要性
自媒体的迅猛发展已经深刻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用户在多个平台上分享个人观点和创作内容,使得数字经济愈加复杂。数字经济是一种因数字技术的革新带来的新经济模式,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重大体现[1]。自媒体(We Media)作为在Web2.0技术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一种媒介形态,是非专业媒体和社会大众借助网络渠道、网络平台进行信息传播的主要方式之一[2]。每个自媒体账号不仅是个人表达的渠道,也是商业活动的重要平台。自媒体行业虽提供了丰富的信息和交流机会,但随之而来的各种权属问题亟须研究和解决。特别是在账号所有权方面,权属关系往往模糊不清。许多创作者在与平台或其他创作者合作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权属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往往无从解决。权属的不明确不仅影响了个体创作者的积极性,更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形成制约。创作者在面对不健全的权益保障时,容易产生抵触情绪,从而降低创作动力。与此同时,缺乏规范的自媒体市场也可能导致用户对内容的信任度下降,最终影响到整个平台的用户留存和增长。如果这种现象持续存在,自媒体行业可能陷入恶性循环,无法实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因此,认真研究自媒体账号的权属问题,建立清晰的权属界定机制,是保障创作者权益、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前提。
二、司法领域对账号权属的主要考虑因素
目前对于账号的权利性质,学理上“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独立的数据财产权说”等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也同样存在争议。但无论是在现实表现还是司法处理中,可以确定的是网络账号可作为独立的财产权客体已然毋庸置疑[3],需要指出的是网络账号呈现出“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现象。当前,网络社交平台的网络服务协议往往规定网络账号归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有,网络用户拥有的只是使用权[4],司法裁判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存在账号“所有权”与“使用权”混淆之弊,使得账号归属的判定缺乏合理性[5]。如在王帅、刘喜成合同纠纷一案参见(2021)陕0881民初4551号案。中,被告主张其使用的快手直播号系被告自己注册,属于被告的个人虚拟财产,其所有权属于被告。被告对该直播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院在判决中表达为:
判决所有权属于被告号,账号权属纠纷本质上是针对的是账号使用权以及相关财产性利益。
当主播与直播机构未对账号相关权益归属进行明确约定时,关于账号权益归属的认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同类案件并没有依照同样的标准判决。当前立法的速度没有跟上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增长的速度,司法实践显然是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中最应该被关注到的环节,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关键词“账号权属”共检索到51篇文书检索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不同法院对账号权益归属进行认定时需考虑诸多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自媒体账号属于虚拟财产,作为民法的客体保护,可以参照其他的民法规定保护。在审理账号权属纠纷过程中,相比于一个账号运营各方的合作方式,博主与公司直接的劳动关系很好认定,可以参照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处理,判断账号行为体现公司的法人意志,并由法人承担责任,而博主本人所做只是履行公司安排工作的职务的行为,由此判定账号归属公司一方。自媒体账号权属纠纷的重要案例“大胃王浪胃仙”IP纠纷便是认定为职务行为最典型的案例。在粉丝3 000多万的头部吃播IP“浪胃仙”账号归属之争一案参见(2022)渝民终859号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案涉账号注册过程、账号使用情况、双方交流账号归属和管理情况、账号运营的结果,判断虽然案涉账号由游才梅个人注册并实际持有,但游才梅在担任天权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期间注册、使用该账号的行为代表了天权星公司行使其艺人独家代理权的法人意志,应视为完成天权星公司工作安排的行为。因此,游才梅对案涉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应属于职务行为,案涉账号应系属于天权星公司的虚拟财产。
以相同原因判定双方为职务关系,账号归公司的还有许多。在甲公司、董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中参见(2024)浙01民终869号案。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某书账号作为按照甲公司意志,以董某个人名义注册而由甲公司使用、管理和收益的网络社交账号,在双方未对账号权属有明确约定时,应认定该账号归属于公司。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袁某与中印公司账号纠纷一案参见一审(2022)粤0192民初2446号案,二审(2023)粤01民终2874号案。时认为,案涉微信账号系第三人袁某根据中印公司的安排认定中印公司对该工作微信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因使用该工作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利益。在自媒体账号的权属认定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考量因素。无论是雇佣关系、合作关系还是其他形式的法律关系,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权属的归属。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一因素,以确保公正裁决。
(二)依照账号实际运营情况
在司法领域,如果相关立法不完善,法律规则缺位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原则去裁判案件。民法强调意思自治,首先遵循的就是自愿原则。而在各方当事人没有事先自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该考虑公平正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期从实质公平的角度进行最终的判定。自媒体账号运营过程中伴随着种种投入,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对账号的前期注册、中期扶持、后期运营多个阶段的基本事实,结合账号的具体情况,从实质上看哪一方当事人对账号的经济利益付出资金、技术成本更多,综合前述各方面因素来认定账号经济权益的归属。
例如,在青岛某科技公司与前员工杨某某之间的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参见(2022)鲁0203民初11815号案。,法院认为,青岛某公司未与杨某某签订合作协议,涉案账号所发布的短视频的选题、编排、制作均由青岛某公司完成,杨某某在该账户的运营中自由度、贡献度较低。故青岛某公司主张认定案涉账户相关权益归属于该公司,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这样的方式认定,也有法院查明涉案账号中相关视频及直播活动均以博主名义实施并由被告完成,相关创意亦主要来自博主,博主为该账号发布视频及直播活动的主要参与方。据此法院认为,案涉抖音账号归属于博主参见(2023)沪0105民初16019号案。。还有涉案账号因博主的辛苦付出从而具有了人身专属性,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涉案账号每期实质内容均由博主本人出镜录制,内容创作高度依赖被告,账号产生的经济价值与博主本人劳动、用户喜爱密不可分,故博主为经营涉案账号花费了人力及物力,该账号由博主长期负责运营管理,已经达到一定的信用度。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博主与涉案账号价值已构成不可分的人身属性关联,因此账号使用权应归属博主参见(2023)浙0108民初4754号案。。
可见,账号在运营过程中的实际投入也是判断权属的重要依据。时间的投入、创作精力、资金的使用等都是评估权属的重要参考点。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遇到争议时,能够准确衡量各方在账号运营中的贡献,从而公平地分配权属,并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依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
在上述因素都无法用以认定时,法院也会依照账号的实际注册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如在怀化市怀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丽合同纠纷二审时参见(2020)湘12民终1322号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直播机构与主播双方在合同中未对争议直播账号的使用权归属进行约定,而该账号是由主播以其身份信息在直播平台实名注册的,故该直播账号的使用权应当归属注册人即主播本人。张翔等服务合同纠纷参见(2022)京03民终8800号案。中法院在双方协议对于账号权属并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考虑到案涉网络账号已与主播个人身份信息相绑定,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确认相关网络账号的使用权宜归属主播个人。延边天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王佳新合同纠纷参见(2019)吉2401民初5123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天宇公司,但案涉账号已绑定王佳新的个人身份证,在账号登记注册施行实名制的前提下,不宜更换,也不得随意变更,且返还账号不具有可操作性,故对天宇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可见认定账号权属归内容主播所有的重要条件之一是账号注册人为主播本人,这也是笔者提出建立“谁注册,谁拥有”原则的基础。参考占有推定原则,所谓占有推定,就是为动产占有人的利益,推定其为物的所有权人,在互联网领域一个账号的注册人享有这个账号上的权利,这符合大众的普遍认知。而且每个账号的实名认证过程都有严格把控、登记备案,房屋登记是以国家公信力为背书对房屋的权属状态进行确认并予以公示的行为。依照房屋登记可以确认房屋的权属,对账号实名进行登记也可以发挥类似的作用。
相比于在实践中其他判断标准,选择以“谁注册,谁拥有”作为原则有诸多好处。首先,在司法过程中,列明原则后可以司法裁判指引方向,为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建立统一标准。笔者提出的“谁注册,谁拥有”原则并不是简单地一刀切,所有纠纷出现时都认定为归属于注册者,而是指出第一认定参考因素。在物权纠纷中,人们的第一印象是“占有即所有”,然后再由其他当事人举证推翻这个状态争夺物权。同理,在这一原则的指引下,在发生账号权属纠纷时,也应由“注册人”以外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或职务关系、合作协议等来否定注册者的权利。
其次,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也能反向促进民事主体在合作开始时订立合同,从源头减少纠纷。在合作关系建立时“注册人”是何人,各方都是清楚知晓的,在此基础上继续建立合作,间接包含了各方对该注册人享有权利的合意。这是自愿原则的一种体现。同时,明确了证明责任分配,可以督促当事人保存证据,在各个领域降低了解决此类纠纷的难度。
三、自媒体账号权属认定现存困境
(一)法律法规领域的空白
当前,自媒体行业高速发展,而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的状态使得权属认定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重重困难。自媒体账号具有财产属性,属于虚拟财产。我国对虚拟财产法律的构建仍然处于初期。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虚拟财产权利归属等问题争议较大,法律现阶段难以作出统一规定,所以相关领域法律规范一直不够完善,更无法形成完整的规制体系,甚至许多问题在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仍未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民法典》中相关条款明确了自媒体账号也可以被视为一种虚拟财产。例如,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虚拟财产是指通过网络技术生成的具有一定价值的数字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等。”这是法律对该问题作出的回应,但法律仅仅将虚拟财产作为民事客体纳入了民法保护范围,对于具体的权利义务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其后出台的有关互联网的法律,对此也没有提及。
因此,目前的法律,不足以在司法领域解决自媒体账号权属的实际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框架来加以规范,导致此类大量纠纷脱离了法律的有效监管,造成了创作者和平台之间的矛盾升级。
(二)账号的创作主体不明确
自媒体的运作结构复杂,涉及平台、创作者和用户等多个利益相关者,使得在权属认定时出现混乱。各方所持有的不同利益,常常在争议发生时相互抵触,导致权属的判定变得更加困难。而在缺乏明晰规则的情况下,各方主张的权利,容易引发更大的争议和冲突。
在自媒体行业中,很多账号是MCN(即多频道网络Multi-Channel Network)机构与博主合作运营的,因此在认定权属时,需特别注意首先对账号的创作主体进行合理界定。但MCN机构与博主的合作模式多种多样,在每一个具体的合作关系下,双方对账号的贡献度都不同。在MCN机构主导的模式下,视频的创作脚本,创作类型都是由公司决定的,主要的资金资源投入也均源自于公司,而在博主主导的模式下,博主为经营涉案账号花费了人力及物力,实质内容均由博主本人出镜录制,内容创作高度依赖博主,甚至账号已经产生了不可分的人身属性。对于“合作模式是由一方主导的纠纷”,准确认定创作主体还是比较简单的,但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合作模式。从MCN机构主导到博主主导,每个纠纷都是不同的情形,判断起来比较复杂,需要详细分析双方的具体贡献,包括脚本创作、人力、资金投入、后期运营等,以确定实际创作者以及账号的财产权益归属。
可见对于MCN机构与网红博主合作运营的短视频账号,因双方在运营过程中贡献程度不同,其相关权益归属不能一概而论,应综合考量诸多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这就为司法过程中的判断带来了挑战。
四、自媒体账号权属问题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明确“谁注册,谁拥有”原则
自媒体账号作为虚拟财产,应当通过立法予保护。权属争议的井喷式涌现也说明此现象应当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对此,立法机关可以出台单行法《自媒体账号管理条例》,或者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增设条款,详细规定账号的注册、使用、转让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也可以细化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各级法院处理自媒体账号权属争议提供具体指导。
为了解决自媒体账号的权属问题,首先必须明确自媒体账号的法律地位,其次最重要的是通过法律规定权属认定原则和标准。笔者认为,具体原则上应遵循“谁注册,谁拥有”,即自媒体账号的注册者应当拥有该账号的权属。若有争议,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判断。在权属争议中,再根据账号的实际使用情况,如内容创作、粉丝互动等来判断账号的权属。
同时在司法层面,对于此类新型案件,最高法应当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加强对司法判例的梳理和总结,推动形成统一的司法标准,确保自媒体账号权属纠纷的公正审理。法院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从而提高自媒体账号权属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由法律着手进行规制不仅可以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还有助于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创作过程中更加安心。
(二)推动行业自律与规范发展
法律落后于社会发展体现了法律的局限性,局限性注定无法避免,因此在调整此类纠纷时不能仅仅依赖法律,在互联网领域各大自媒体组织和平台通常处于主导强势地位,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除了法律法规的完善,行业自律同样是维护自媒体健康发展的关键。
首先,各大自媒体组织和平台应对所有账号实行严格的实名认证制度,确保账号信息真实有效,设立自媒体账号登记制度,通过官方认证的方式明确账号的归属。其次,平台可以在此基础上规定,每个合作账号在达成合意时必须明确约定账号的权属问题。同时可以考虑建立自媒体账号权属纠纷中的证据收集、固定和证明规则,提高诉讼效率和公正性。各类自媒体组织和平台应积极推进行业规范,建立自媒体账号权属纠纷的解决机制,确保各方的合理诉求能够得到尊重与满足。通过这样的机制,可以提高行业内的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提升整体稳定性。
五、结论
自媒体账号权属认定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是自媒体产业发展的瓶颈之一。针对这一问题,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推动行业自律以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等措施,能够有效缓解并解决相关纠纷,为自媒体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只有实现权属的合理认定,才能切实保护创作者的权益,推动自媒体行业走向更加繁荣的未来。同时,本文提出的法律构想尚需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检验和完善,以期为自媒体账号权属认定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支持,使法律更好地服务于互联网时代的创新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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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欣悦(2000—),女,汉族,黑龙江双鸭山人,单位为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为法律非法学。
(责任编辑: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