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法律问题研究

2025-01-05 00:00:00贺小溪
现代商贸工业 2025年1期
关键词:网络直播产品质量

摘要:在网络直播领域,随着权利与义务越来越明确、责任与职能也不断凸显。近年来与直播领域有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然而随着这种创新模式的蓬勃发展,某些问题日渐显现。少数主播偷税漏税、知名直播被点名整改、直播个人行为失范、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售卖假冒伪劣产品、售后缺陷等问题时有发生等,严重影响了中国直播产业的长远发展。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制度护航,划好“责任田”,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才能更好地呵护直播带货这朵花。

关键词:网络直播;逃税;未成年打赏;公序良俗;产品质量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5.01.060

随着我国的网络直播影响力日益增强,监督机制逐渐完善,守法无疑是发展的重要基石。2021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办、国家市监总局等7部门联合推行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定已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聚焦于直播销售中易产生歧义的主播责任界定、电商平台在违约情况下的法律责任以及对直播内容审核的严格要求,以强化行业规则和透明度。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落实环节,有关部门还需进一步强化执行力量,压实各方责任。

网络直播乱象迭生,一些人希望可以获得更多的眼球与流量,不惜成本置自身于危难境地,造成了相当大的安全危害,此外,部分情节危险的视频在经过直播视频网络发布后,造成了模仿者受到人身伤害。由此可见,对网络直播若缺乏有效监管,并任由其“野蛮生长”,必将造成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等社会其他领域的严重后果。

1"整治直播乱象不能不痛不痒,主播逃税要加强以案释法

从2019"年到"2020"年,著名网络主播黄某采取隐瞒手段从直播服务中获取的酬劳收入,以此避税。她还设立了一系列个人独资公司和合伙企业,通过伪造商业活动,将自己在直播销售中获得的佣金和位置费等劳动收入伪装成企业经营收入,进而进行虚假申报以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确认其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纳税是每个平民百姓应尽的基本责任,而直播行业同样置身于法律框架之内。主播在进行商品推广直播时,除了需遵循保障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还需重视税收法规,不得规避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指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偷逃税者对国家乃至于整个社会都有着极大危害。因为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能够完善我国公共服务设施、提升人民福祉等,从信息平台经营的观点出发,偷逃税者的行为就等于变相地提高了所有信用纳税人的税收压力,因此,诚实缴税的参与者在市场竞赛中相对那些逃避税收的行为者处于下风,可能导致市场环境的恶化。一方面,要坚决运用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惩处,既维护我国税法权威,又助推社会公正;另一方面,它也兼顾了各种情况下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损失的情境,展现出税务管理机构的灵活性,旨在推动新兴产业在规范化中成长,企业在成长中实现规范化运营。

直播市场并不是“纳税盲区”,从朱某某、林某某案再到此次的黄某案,一系列网络主播因涉嫌逃避税收而遭受法律的严厉制裁,这明确体现了在法律面前,所有人的平等原则。不论知名度多高,任何偷逃税行为都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法律的惩处。作为行业领军人物,应当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同时,展现出与新兴行业地位相符的素养。在合法框架内,主播的影响力和盈利能力才能真正体现价值,而基于规则的新兴产业才能拥有可持续的未来。此外,当前网络直播环境中,低质量的内容仍能得以传播,缺乏有效的筛选机制。因此,提升商业推广类主播的入门标准,限制用户的无序参与,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网络直播平台应致力于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关注内容品质提升和功能多样化,以抵制短暂的流量诱惑,解决平台的长远发展挑战。同时,平台需强化直播内容的审核,提升即时监控和直播中端技术,快速应对任何违法悖德或不良风气的直播内容,特别是对热门直播的监管。此外,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和权益保障机制,是从根本上维护直播市场秩序的关键。

2"乱象祸起于打赏骗局,警惕未成年人大额打赏

随着互联网直播产业的出现,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纠纷也越来越多。在民法环境下,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本质上是与主播签订了赠与合同,在确定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效力时,必须从年龄、智力程度、消费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监护人有权向直播平台或主播代为请求返还打赏款项。此外,主播、直播平台、监护人都有一定的合理注意义务。近几年来,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引发大量民事纠纷,对此类议题,法律层面的关注焦点在于网络直播礼物赠送的可撤销性。对此,学界存在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主张这种行为可能具备撤销权,其是否可行需依据个案分析。若主播与网络用户间构成了效力未定的服务协议,撤销权的行使将依赖于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权。另一种观点则主张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不具备撤销权。

网络直播中打赏行为的撤销权问题应基于其本质来考虑。当主播对观众发起打赏请求时,此类互动超越了简单的馈赠性质,它构建了一种由要约引发的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赋予了参与者两种撤销选择——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民法典》合同编第658条明确规定了除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实际的网络直播环境中,当观众对主播的表演表示赞赏并送出礼物(赏金)时,这一行为可视为对主播的承诺,一旦赏金被发送,尽管会经过直播平台和经纪人公司的收益分配环节,资金通常会迅速转入主播的账户,实现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很显然,在这种快速交易的模式下,网络用户很难行使撤销赠予的权利。《民法典》合同编第664条规定了法定撤销权的情形: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行为如果达到严重侵害的程度才可以撤销打赏行为,否则不得撤销;二是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指的是附义务的赠与行为,是指直播中,网络用户先进行打赏,后要求主播做到其所提要求的情况,如果主播不予履行,则网络用户有权撤销打赏行为。

当前,网络直播礼物赠送行为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现象,已在吸收多方面学术观点的基础上,对它的本质及退款权利的行使进行了探讨。然而,法律制定的滞后性造成了网络领域法规的匮乏,对这种伴随着网络发展而生的现象,网络直播打赏更显得无所适从。因此,对此类行为的研究不应止步,我们需要持续更新法律法规,并力求找到有效的规范途径。

3"结婚现场不忘敛财,网络直播不可挑战公序良俗

直播中常常会有一些人为了博眼球、吸引流量触碰到法律原则公序良俗的底线。日前,某品牌创办人殷某某付费请前女友炒作“砸场子”,故意骑矮脚马出场拉热度,甚至连参加出席仪式的父亲都是他花钱雇的演员。如此无底线,令人不齿。这些刚刚二十出头的年轻人通过畸形的炒作方式,吸引了大批缺少判断力的低龄粉丝,以哗众取宠的姿态进行带货,迅速将流量变现。这种通过违背公序良俗发家致富的方式,不仅传递了完全不负责任的人生观和婚恋观,更是向年轻人展现了错误的价值观。

明明低俗炒作现象早已引发了社会大众激烈的反感发声,却依然屡禁不止。很显然,在某个网站上针对恶性炒作现象而进行的封号,不是治本之道。当“问题网红”总有“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时机,他们当然会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平台若熟视无睹,只能继续助长恶性炒作的猖獗火焰,给这套剑走偏锋的“致富经”留有滋生的空间。

按照私法自治精神的要求,互联网公共空间中的各市场主体均是自主公平的,直播互动的基础在于公正的协议,任何公权力的介入都应以重大且合理的原因为前提,这本质是对个人自治或合同自由原则的尊重与维护。网友的个人权利意志不应当违背社会秩序,因为公权力必然参与网上公共空间,在网上公共空间的个人权利意志也必然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网络直播的正面影响不容忽视,其催生的信息与知识快速流通,以及对公民民主参与和表达自由的促进,具有独特的重要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不应过度延伸解释,以免削弱契约自由的理念。

4"网络直播质量问题,消费者如何维权

统计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直播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额达到了4338亿元,预估到2022年,这一领域的总体规模将持续显著增长。特别是在疫情的影响下,线上平台的“云直播”、各行业的“云复工”以及消费者的“云逛街”“云购物”活动异常活跃。消费者协会公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指出,有60.5%的受访者主要担忧的是商品质量的可靠性问题。消费者普遍反映的问题集中在“描述不符”“夸大宣传”“鱼龙混杂”,以及“假冒商品过多”,这些都成为他们对商品质量的首要批评点。

本质上,直播销售可比作是广告代言人运用自身的网络影响力为商品代言,激发消费者的购物欲望,这一行为显现出鲜明的广告推广特征。当直播销售在中国普及后,由于监管法规的不完善和行业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形形色色的直播活动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是虚假信息、低质量产品、服务缺陷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难题。不少知名主播也曾遭遇尴尬局面,唯有加强监管,方能确保市场的规范化和秩序,促进其健康发展。市场监管不仅是政府部门强化管控的责任,更是电子商务和直播行业避免无序扩张的必要保障。对新兴的电商销售方式,政府需适时调整和加强市场监管。

(1)应努力打造良性的法治氛围。须在全面深入了解直播销售现状的基础上,适时更新《广告法》与《电商法》,以此增强对包括直播销售在内的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审核,进一步提高直播带货准入门槛和准入条件,严禁没有审批备案即开展直播带货的经营活动,把直播带货企业列入有法必依的监督管理范围。

(2)应构建对电商直播活动的信用评估制度。在商业推广活动中,主播的角色不仅是聚集人气和盈利,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毕竟,营销活动的基础在于诚信。对任何涉及夸大其词、欺诈或误导中国消费者的行为,监管部门和平台应当采取“零容忍”政策。针对那些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造假、散播虚假信息的网红,不仅要施以严厉的经济处罚,更应将其列入黑名单,执行封号措施,并进一步将电商直播诚信度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之中。

(3)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至关重要。直播带货的监管应由市场监管部门主导,辅以互联网直播平台的自我监管;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专业指导,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宏观调控;全社会的消费者力量也不能忽视,他们作为监督的重要一环,共同编织一张紧密合作的监督网络。通过这样的机制,强化监督力度,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真正做到维护互联网购物消费者权益的实际行动。

5"结语

网络直播早已成为人们生活的“标配”。这个新兴社会业态,在短短数年内呈快速增长趋势。在促进就业、扩大内需、推动地方经济、助力家乡振兴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相关方在互联网直播中获取大量红利,也意味着必须担当起更大的责任。“直播间营业员”这个新兴职位,也有其必须恪守的职业操守、所应该具有的素质,因此主播在入职前应当进行相关培训,并严格规范自身言行。网络平台身为主要责任主体,除设定相关准入门槛、标准化直播间内容的基本做法外,也要指导主播不断地提高责任意识,优化直播间内容,传播健康积极的社会价值观。此外,要关注消费群体的合理申诉,建立并健全网络消费者检举申诉途径,在产生纠纷时主动牵头解决。

根据法律法规,网络服务供应商对公开信息具有监督监管职能,但从真实的部分例子中可发现,部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对内容的监督监管方面仍处在“缺位”状态。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只有使用者和平台一起严格地遵守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德,包括直播平台在内的各种平台才能健康发展。平台必须对公布信息内容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触犯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信息内容若是坐视不顾、作壁上观,就必须担负一定的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严格遵守、实施。网络空间同样受到法律约束,因此,网络监管机构应构建跨部门的常规性网络直播执法合作机制,加强联合激励与惩罚。建设专业且规范的网络执法相关的队伍,对网络直播中的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严厉措施。对利用网络进行非法营销、危害国家安全、玷污国家名誉、散布淫秽低俗信息、网络赌博、侵犯个人权益和知识产权、偷税漏税等犯罪活动,应果断出击,借助联合调查、线索传递、行政与刑事处罚、公开通报、账户封禁、全网禁播等方式,确保网络执法具有威慑力,不容许任何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得以侥幸逃脱。同时,网络执法部门应及时公布查处的网络直播违法案例以及违法活动的新趋势和特征,以此警醒各相关方遵守网络法规,共同打造安全纯净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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