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国有企业防逃机制建设路径分析

2025-01-05 00:00:00程浩睿
现代商贸工业 2025年1期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国有企业

摘要:国有企业作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把防止人员外逃工作作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基础性工程抓紧抓实抓好,通过健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升党风廉政教育实效等方式,全面加强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拒腐防变意识,以各方面工作的廉洁高效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关键词:国有企业;防逃机制建设;党风廉政建设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5.01.023

1"研究背景

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常常与公权力相伴而生,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存在腐败现象。犯罪分子外逃与同腐败行为相伴而生,并逐渐演变为全球性问题,给世界各国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我国也不例外。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发布的报告披露:“从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数高达"16000"至18000人,外逃人员携带资产数额达"8000"亿元人民币。”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承担着生产公共产品、建设重大工程项目、推动国家技术创新等重要职责。国有企业中的腐败分子携款外逃,从政治上看,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从经济上看,大量涉案资金外流削弱了国家的物质基础。如何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是新时代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回答的问题。

有学者指出:“现代国家治理腐败需要格外重视预防腐败法律体系的建设,这个体系应当以法治为基础,以有效监督与制约公共权力的为核心来建构。”不难看出,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与人员外逃的系统框架下,“防”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因为防逃机制如果真正发挥出应有效能,外逃人员将很难成功脱离我国管辖,也就不会有开展后续追逃追赃工作的必要。因此,应构建高效灵活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防逃管理机制,为推进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制度保障。

2"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防逃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般认为,防逃工作是指通过组织管理和干部监督,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完善防范措施,防止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外逃。从国有企业的角度来看,防逃的工作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健全和完善各项防逃管理规定,包括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出入境证照管理制度等;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监察对象的外逃倾向并做出反应。三是加强廉洁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从实践情况来看,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已经初步建立起一套防逃制度,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2.1"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健全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我们党加强对领导干部日常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另一方面是领导干部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从执行情况来看,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导致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健全,目前尚不能满足对重点人员进行全面监管的需要。

第一,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覆盖主体不全面。2017年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央企、国企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应当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虽然已经基本覆盖了许多权力较大、容易发生腐败的关键岗位领导干部及其家属,但仍未将一些职级较低但掌握重要权力和公共资源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纳入,“亿元股长”李华波、“百名红通人员”郭洁芳等“小官巨贪”案件充分证明说明,如果简单地以职级作为是否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唯一标准,会使某些职级较低但位于关键岗位或掌握重要资源的人员游离于党的监督之外,为其外逃创造机会。

第二,报告事项随机查核比例过低,尚未满足实质查核需要。为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应当实行严格的查核机制,然而自2001年以来,我国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审查一直停留在形式上,直到2013年开始以10%的低比例进行随机抽查,2015年才开始对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以及即将转至重点岗位人选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全面查核,两项合计年查核率达到25%,总体来看抽查比例依然过低。过低的抽查比例使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威慑力大幅下降,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于公布的数据统计,仅2023年被通报的30名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党纪处分的中管干部中,就有2人“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情况”,有6人“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有14人“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占总人数的73%;94名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党纪处分的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国企和金融单位干部中,有9人“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情况”,有11人“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有19人“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占总人数的41.4%。这些数字既能反映出近年来我国在反腐领域的高压态势,也间接表明现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制度存在漏洞。

2.2"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有待提升

“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防逃工作的政治性、专业性、技术性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实践中看,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队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思想认识松懈。在实践中,国有企业由于长期稳定运作形成了较为牢固的人际关系网络。受人际关系、自身事业发展等多种因素桎梏,国有企业内设的纪检监察人员在工作中可能会“为人情所困、为利益所惑,怕结怨树敌、怕引火烧身”,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不深、监督不透”的现象,难以及时有效掌握监管对象外逃的苗头性、倾向性线索。

第二,专业能力不足。纪检监察部门作为非生产经营部门,成长空间有限,对人才吸引力不强,甚至有部分企业将临近退休的员工安排到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兼职纪检监察工作,导致国有企业内部纪检监察人员业务水平与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专业能力亟待提高。

第三,缺乏独立工作能力。防逃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不仅涉及对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和教育管理,还涉及出入境证件管理、边境管控、反洗钱监管等多个领域,需要纪检监察、公安、移民管理等多部门相互配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国有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由于办案经验不足、人员紧张、硬件设施有限等因素缺乏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只能在地方或上级监察委员会的指导下起辅助作用。如在领导干部出入境证件管理工作中,作为执行部门的国有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因无权查询相关人员持有出入境证件情况只能起到“收集、保管证件”的作用,而掌握相关信息的边检、移民管理部门却不能主动向其单位通报监管对象持有、办理出入境证件情况,信息沟通渠道的不畅和自身权限的限制使国有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在防逃工作中陷入被动局面。

2.3"廉政制度执行泛化,警示教育流于形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规矩已经旗帜鲜明地树立起来,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还没有彻底根除。有的国有企业甘当“传声筒”对上级印发的制度规定全文传达却不认真研究,存在调门高、行动差的情况;有的国有企业只注重形式,认为召开几次会议对纪检监察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就算完成任务,存在“只挂帅、不出征”的现象;还有的企业对中央“三转”规定落实不到位,仍然安排纪检部门负责人分管其他业务,存在廉政制度执行泛化的问题。

警示教育是党的思想政治教育重要形式,是防腐拒变的重要手段,也是防逃工作的第一道“关口”。通过制度约束腐败现象,对减少外逃情况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但绝不意味着可以犯“制度崇拜论”的错误而忽视廉政警示教育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廉政警示教育,各国有企业也都响应号召,通过民主生活会、主题党课、线上答题等形式对员工进行廉政警示教育,但是在实践中,党风廉政警示教育工作仍存在警示教育理论指导虚无化、各自为政零散化、千篇一律形式化、不加区别盲目化等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3"新时代国有企业防逃机制的建设路径

3.1"发挥主观能动性,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实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问题上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不能“咬文嚼字”,而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完善现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使之真正发挥出防腐拒变的作用。针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覆盖主体不全面的问题,各级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业务范围,在规定的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体之外,要求本单位中职级尚未达到申报要求,但在重要岗位、保密岗位工作或在驻外机构工作的员工一同申报。在申报频次上,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员工职务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在企业发生并购、重组等重大经营变化后以及员工职务调整、辞职、离退休前组织再次申报。

针对报告事项随机核查比例过低的问题,随着金融实名制、不动产实名制、存款实名制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关键配套制度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核查成本大大降低,已经初步具备全面核查的条件。因此在现阶段,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从“重点人员全面核查,其他人员随机抽查”逐步过渡到“全部核查”来保证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威慑力。针对个别领导干部不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通过采用主管领导负责制、谈心谈话、函询等方式压实责任,要求监管对象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对不如实填报、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责任人要坚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漏报、填报不规范的责任人要及时加以提醒。

3.2"加强纪检队伍建设,完善防逃保障机制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一系列保障条件,防逃机制就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结合防逃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完善防逃保障机制建设至少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应当加强追逃追赃队伍建设,构建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追逃追赃工作队伍。针对当前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队伍思想认识松懈的情况,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推进纪检监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建设,加强对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教育,强化纪检监察干部对工作的政治认同、责任认同、使命认同,使其打消顾虑、放开手脚、大胆工作。针对当前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队伍专业能力不足的情况,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人才培养方面,企业既可以面向政法院校、公安院校定向招聘一批优秀毕业生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以快速提升队伍战斗力,也可以通过交叉学习、轮岗交流、以干代训等方式积极支持本单位纪检监察干部“走出去”,进一步促进纪检监察干部开阔视野、更新观念、提升能力。

第二,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将反腐防逃责任落实到人。当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受多种因素限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国有企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视程度不够,责任意识淡化。对此,可以采用提醒谈话、座谈交流、集体学习等方式对国有企业党组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进行教育培训,提升其责任意识。同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一旦出现人员外逃情况要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和主要领导的失察责任,通过逐级传导防逃压力督促相关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

3.3"将具体措施作为着力点,戒除形式主义坚持效果导向

落实反腐防逃工作,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要反对形式主义坚持效果导向。针对当前部分企业存在的廉政制度执行泛化的问题,企业内部可以通过开展自查自纠、明确问题清单、明确责任归属等方式把反腐防逃责任落岗到人,同时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部署具体防逃措施,提高防逃制度、应急预案的可执行性。廉政文化建设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健全完善落实廉政文化建设的长效制度机制,才能保持并形成长久的态势与成效。国有企业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要结合自身管理运营特点和本单位实际生产情况,做到培训内容接地气,培训形式丰富灵活,让廉政文化建设的各项内容、各种元素融入企业日常工作之中,让培训效果真正入脑入心,引导广大职工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做好反腐防逃“前半篇文章”,促进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把党的纪律规矩刻印在心。

4"结语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国有企业作为重要支柱,其防逃机制建设尤为重要。有效的防逃措施能够大大减少腐败分子外逃的几率,从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的防逃机制存在一些不足,如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不健全、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不完善以及廉政教育流于形式等,通过完善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升廉政教育实效,国有企业可以构建起更加完善和高效的防逃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为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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