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的】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不断推广和应用,必须注意到其在法律层面的风险,并做出必要的应对。【方法】运用文献研究法探究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的授权、确权和侵权的认定问题,主要包括预防风险和鼓励创新两方面。【结果】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融合并非易事,需要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人类作者身份之间的矛盾,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授权标准之间的矛盾等。【结论】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以现有的规则为基础,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领域进行法律回应,建立相关的合规标准,让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数据
中图分类号:D923.4" " " 文献标志码:A" " 文章编号:1003-5168(2024)22-0125-04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4.22.026
Legal Response to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bstract: [Purposes] With the continuous promotion and application of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t is necessary to pay attention to its legal risks and make necessary responses. [Methods] This paper uses literature research method to explore the authorization, rights confirmation, and infringement determination of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erived content, mainly including risk prevention and encouraging innovation. [Findings] The integration of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with the curr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is no easy task, and it is necessary to addres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human author identity, as well a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uthorization standards. [Conclusions] Based on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ervices and the existing rules, legal responses are made to the related fields of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relevant compliance standards are established to make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evelop healthily on the track of the rule of law.
Keywords: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ta
0 引言
2022年11月,美国OpenAI公司发布的ChatGPT迅速引发了全世界各个领域的广泛讨论。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可以推动未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但是,新兴事物的发展往往伴随着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为人类生产生活提供重要助力的同时,也给现有的法律体系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针对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在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所带来的复杂法律挑战,2023年7月13日,国家网信办正式对外公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举标志着我国在规范和管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办法》旨在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监管,保护用户权益,促进技术健康发展。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办法》的出台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方向,但面对这一前沿技术的复杂性和快速迭代的特点,仅仅依靠当前的《办法》还难以全面覆盖并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身及其衍生出的所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隐私保护、版权归属争议、算法偏见与歧视、内容安全及责任追溯等,它们构成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中不可忽视的法律风险与挑战。
因此,在深入研读和理解《办法》的具体内容后,有必要开展一系列与之相关的专业解读工作,以澄清模糊地带,明确监管边界,指导行业实践。这一过程应当包括对《办法》中各项规定的细化分析,对国内外相关法规的比较研究,以及对行业最佳实践的提炼总结等。通过这些工作,不仅能够增强社会各界对《办法》的理解和执行能力,还能为后续的规则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依据。
1 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知识产权授权的法律挑战
1.1 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人类作者身份之间的矛盾
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的判定,存在诸多争议。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能否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根据现行知识产权授权标准,在主体是人的基础上做出的作品或者做出的发明创造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1]。以著作权中的作者举例,传统意义上的作者通过对话方式和交流行为与读者产生联系,这种交流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可以说,传统的作者身份是以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为前提。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模式,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为了人与机器之间的“沟通”,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众多,读者不清楚他们读到的作品是来自人类还是机器,作者身份的范围不再仅限于人类,在这个问题上,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否必须由人做出产生了争议。人工智能不具有传统作者的思想和精神,作为机器它无法对社会实践进行感知并实现相应的情感拓展。即使机器预测了正确合适的内容,机器本身也完全不理解句子背后的动机和内涵,不理解句子与句子之间的衔接,不理解特意使用的修辞,更不理解整个作品的架构和写作的社会意义和情感价值等。
事实上,生成式人工智能大多没有独特的主观能动性,不能满足知识产权的实质授权要求。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衍生内容并不能完全脱离人类,衍生内容来源于算法设计者预设的数据选择价值标准,是算法设计者或使用者的创造意志。
1.2 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现行知识产权授权标准之间的矛盾
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实际上并没有完全脱离人类,生成内容涵盖的算法设计者和使用者的创造意志属于人类创造意志的间接反映,所以在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的性质时已经解决了一部分主体争议,接下来应把重心放在知识产权客体的适格性判定,从客体标准展开法律认定。正因为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标准是主客体相分离的,所以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看似并没有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授权机制中受阻。但是这并不代表着遇到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问题就能根据现行知识产权授权标准来解决,二者并不是完全适配的[2]。用浏览器搜索AI洗稿一词,便出现众多关于AI洗稿服务的介绍和相关方法。例如,AI洗稿神器,轻松获取高质量文章;AI智能洗稿,解决文案难题;全面解析AI洗稿的四大技巧,轻松提升写作效率等。这样的搜索记录和网站页面说明市场上不仅有此类服务,其市场需求还在不断增多,而之所以出现众多利用人工智能洗稿的乱象,是因为现行著作权独创性标准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上的失灵。
上文指出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在面对现行著作权授权标准时出现的一些问题和挑战,在专利权的授权标准方面,公开标准和时间标准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可能出现不同的情况,新颖性标准中的绝对新颖性和相对新颖性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方面是否同样适用也有待商榷。
2 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知识产权确权的法律挑战
2.1 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权利归属与责任承担
生成式人工智能既然存在,就不可避免地面临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的权利归属和责任承担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人工智能的一种,其主体资格的缺失使其权利归属问题变得复杂,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在著作权、专利权方面的责任承担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3]。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衍生内容并不能完全脱离人类,生成的内容不仅仅是数据本身,还是算法设计者、数据提供者、投资者、使用者的创造意志。当需要确定权利归属者和责任承担者时,是确定一个还是多个,如何根据贡献大小确定具体的权利归属和责任承担是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权利归属面临的新问题。
算法设计者是决定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运转的关键。按照孳息规则,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可以被视为算法孳息,所以此类算法孳息仍然由最初的算法设计者所有。数据提供者在算法孳息生成过程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生成内容的整个过程不能缺少关键性数据的支撑,有了关键性数据的支撑,再加上算法的加成作用,衍生内容才能顺利形成[4]。而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者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长期研发与运营投入大量的财力成本,这些物质基础条件为其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从物质保障角度也可以说其担任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最后,使用者起着直接导引的作用,理应成为贡献者。权利归属时的争先占有和责任承担时的互相推诿,大概率会发生在上述贡献者之间,所以仍需进一步明确贡献者之间的权利配置和责任分担。
2.2 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特殊性
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侵权客体的特殊性和侵权主体的特殊性。对于一般的侵权,其侵权对象主要包括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且侵权具有直接性和规模性。但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来说,侵权不具有公开性,且不会对用户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不会出现大规模地直接侵害人身和财产的现象,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对象主要是人格权和知识产权[5]。正如ChatGPT制造者所说的他最担心的是ChatGPT的诞生造成大量虚假信息的产生,虚假信息一旦大面积地传播,不仅对单个的受害人造成重大的损害甚至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对于一般侵权而言,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主体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其侵权主体具有复杂性和多元性。首先,有可能是服务提供者收集、非法处理或者泄露信息引发侵权。其次,也可能是用户在交流过程中通过恶意提问等使人工智能生成出虚假信息引发侵权。最后,也可能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共同作用产生侵权。所以,必须针对侵权多样性的特点区分不同的场景来明确不同的主体责任。
3 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3.1 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的知识产权授权规则
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是否可以等同于人的智力成果而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难题,正确的做法是把二者区分来看,从权利外观入手进行判定[6]。另外,为了避免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出的简单替换内容也被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或者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专利成果,衍生内容知识产权的授权标准同样应该与人工智能的数据挖掘与运算处理能力相匹配。所以,用人类智力成果的技术性标准判断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是行不通的,对衍生内容的知识产权授权应采取专门的技术性标准。但是随着未来人机互动越来越广泛,该方法不能一直适用,只能作为一个过渡性办法。
3.2 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
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的生成环节有多方主体的参与,针对这一系列贡献者之间复杂而微妙的权责分配议题,理论界积极探索并提出了一项创新性的立法构想,即把人工智能当成法人人格,只不过这种人格是有限人格。在这一构想下,人工智能虽不具备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但能在一定范围内被视为权利义务的载体,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构想在实践领域引发了新的问题和担忧[7]。例如,人们担心相关职业会受到影响,作家在文学领域的地位降低等。不过,这些争议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的权利归属和责任承担问题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就算人工智能具备了著作权和专利权领域的主体资格,相应的问题仍然要在贡献者之间确定。最理想的状态是这几方主体进行事前的约定。如果没有事前的约定,实践中大概率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几方主体对于成果分配不均的纠纷和相关责任的推诿[8]。因此,法律层面应制定一个兜底的法律标准,即由实际主导和掌控人工智能的一方主体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3.3 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的知识产权侵权情形下主体的界定规则
考虑到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主体的多元性特征,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中贡献者的过错,确定侵权责任如何分担。其中,算法设计者、数据提供者和投资者统一归为服务提供者的范畴。
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出现虚假信息,大多情形下是使用者的责任[9]。第一种情况是使用者诱导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虚假信息,这种情形下服务提供者很难发现实时生成的大量的虚假信息,所以不能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是使用者无意中利用人工智能生成了虚假信息,此时使用者应当履行防止虚假信息传播并通知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如果服务提供者在用户利益受损且使用者主动通知提醒后仍然未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损失扩大,那么服务提供者也需要在未防止损失扩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也应考虑到服务提供者是否已经尽到了现有技术条件下最大的注意义务。
4 结语
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现如今人工智能领域的重要新兴产物,慢慢成长为人工智能产业的重要运营模式,具有极大的潜在价值,无论对实验领域还是消费者领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与挑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的知识产权授权和确权。为了更好地应对问题与挑战,兼顾好预防风险与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衍生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势在必行,应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制度创新,逐步构筑数字背景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有了相关法律的有力保障,生成式人工智能将更好地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参考文献:
[1]马克·罗斯.版权的起源[M].杨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
[2]吴汉东,刘鑫.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法律因应与制度创新[J].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4(1):1-10.
[3]王利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法律应对[J].中国应用法学,2023(5):27-38.
[4]周学峰.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探析[J].比较法研究,2023(4):117-131.
[5]王迁.再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政法论坛,2023,41(4):16-33.
[6]华劼.合理使用制度运用于人工智能创作的两难及出路[J].电子知识产权,2019(4):29-39.
[7]袁锋.元宇宙空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转换性使用的界定与适用为视角[J].东方法学,2022(2):44-57.
[8]钱俊涛,葛章志.数字环境下作品转换性使用标准的检视与回应[J].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2(4):105-114.
[9]黄汇,尹鹏旭.作品转换性使用的规则重构及其适用逻辑[J].社会科学研究,2021(5):9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