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必要技术特征条款解读

2024-12-31 00:00:00梁腾飞
河南科技 2024年12期
关键词:技术问题

摘 要:【目的】加深对《专利法实施细则》必要技术特征条款的理解,为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和专利审查提供参考。【方法】以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实际案例,梳理有关必要技术特征的一些关键问题。【结果】必要技术特征条款中的“技术问题”指的是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的技术问题,但在该条款的实际适用中,技术问题的认定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必要技术特征条款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存在竞合。【结论】在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时,不仅要考虑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还需要考虑说明书的整体内容;申请人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可以对技术方案进行合理概括,而不是必须包含所有的技术细节。

关键词:必要技术特征;技术问题;现有技术;特定技术特征;法条竞合

中图分类号:D923.42 " " "文献标志码:A " "文章编号:1003-5168(2024)12-0125-06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4.12.025

Interpretation of the Clause of Essential Technical Features of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f the Patent Law

LIANG Tengfei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Henan Center of the Patent Office, CNIPA, Zhengzhou "450046, China)

Abstract: [Purposes] The objective of this study is to deepe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clause of essential technical features of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f the Patent Law through analysis, and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drafting of patent application documents and patent examination. [Methods] Based on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practical cases, key problems related to essential technical features were discussed. [Findings] The \"technical problem\" in the clause of essential technical features refers to the technical problem disclosed in the contents of the invention part of the description, but in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the clause, there is a certain degree of flexibility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technical problem; there is overlap between the clause of essential technical features and Article 26.4 of the Patent Law. [Conclusions] When judging whether a technical feature is an essential technical feature, it is necessary to consider not only the technical problem disclosed in the description, but also the overall content of the description; when drafting independent claims, the applicant may reasonably summarize the technical solution, rather than including all the technical details.

Keywords: essential technical features; technical problem; existing technology; special technical features; overlap of articles of laws

0 引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这一条款设置的初衷,一是确保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完整性,二是指导申请人进行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1 条款理解与适用的相关问题

1.1 如何认定“技术问题”

1.1.1 必要技术特征条款中的“技术问题”指的是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的技术问题。黄海云等[1]对必要技术特征条款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梳理。其中,值得注意的是:1992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记载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和顺序撰写……(四)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相应地,必要技术特征条款的表述为“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200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内容修改为:“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应地,必要技术特征条款修改为“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上述修改是为了引导申请人在撰写说明书时,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限定在技术方面。可见,必要技术特征条款中有关目的或技术问题的表述始终与说明书撰写要求条款的相关表述保持一致。换言之,必要技术特征条款中的“技术问题”指的是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的技术问题。

1.1.2 实际适用中的考量。虽然必要技术特征条款的技术问题本意指的是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的技术问题,但是在该条款的实际适用中存在一定的灵活性。以下通过两个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案例涉及一种计算机投影辅助定位方法[2]。该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关于技术问题的记载是“提供一种计算机投影辅助定位方法,能够对交互式投影演示图像的梯形、枕形以及非线性等失真进行校正,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上述缺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计算机投影辅助定位方法,采用一函数F对投影点的原始坐标P(x,y)进行校正,以得到投影点的投影坐标p(x’,y’);要获得这样的函数F,需要用户对投影屏幕上的n个投影定位点进行点击,根据投影点的原始坐标和用户的点击位置求解函数F的参数,从而得到函数F。无效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没有对定位投影点的个数n进行必要的限定,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要解决非线性失真,函数F至少是二次函数F(x,y)= ax2+by2+cxy+dx+ey+f。二次函数F具有6个待求解的参数,n应当大于等于6才能实现对6个参数的求解,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北京一中院认为,权利要求1没有对n进行限定,也没有给出限定方法,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二审判决则持不同观点。北京高院经过对该专利的整体内容进行考虑后认为,该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求解函数参数,并利用所获得的函数对投影点坐标进行变换,从而校正投影点坐标定位。因此,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可见,二审判决并未局限于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的技术问题,而是在考虑了说明书整体内容的基础上,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否完整进行了认定,得出了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结论。

本文认为,该案中,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既可以解决线性失真问题,也可以解决非线性失真问题,申请人获得的权利(即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其做出的技术贡献是相适应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时,自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利用现有技术的相关知识构造相应的函数,并对函数的参数进行求解。因此,在考虑说明书整体内容的基础上,认定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对申请人而言更为公平。

案例2:案例2①涉及一种圆柱形锂电池负极导针引出结构。该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现有的圆柱形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同向连接的导针引出结构如图1所示,导针采用焊接的方式与极耳连接,再通过铆接的方式将极耳与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连接。极耳采用镍质材料,导针采用铜铁合金材料,导针与极耳的焊接因可能存在着虚焊,而导致产生导电性差的问题”。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了“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适合于圆柱形锂离子电池正负极同向引出的负极导针引出结构,它解决了现有技术存在的上述问题。”

如图1所示,极耳1由圆柱体4压制成型出极耳片5,圆柱体4的端部焊接导针2,极耳片5铆接于电池的负极3,极耳1的圆柱体4端头设有用于焊接的导针插孔。根据说明书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的记载,“由于导针2直接插入与极耳1一体的圆柱体4导针插孔6进行焊接,导针2与极耳1的焊接非常牢靠,不会产生导电性差的问题。”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圆柱形锂电池负极导针引出结构,包括极耳1、导针2和电池负极3,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极耳1由圆柱体压制成型出极耳片5,于圆柱体4端部焊接导针2,所述的极耳片5铆接于电池的负极3上。”

无效请求人认为,相对于现有技术解决的技术问题,上述专利是由于导针与极耳的焊接可能存在虚焊,会导致导电性差的问题。“在极耳的圆柱体端头设有用于焊接的导针插孔”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缺少此项必要技术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该专利背景技术记载了虚焊导致导电性差的技术问题,但是可以看出涉案专利实际上是对现有圆柱形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同向连接的导针引出结构的改进。该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适合于圆柱形锂离子电池正负极同向引出的负极导针引出结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提供了一种圆柱形锂电池负极导针引出结构,这种引出结构已经解决了说明书中提到的上述“提供一种结构简单,适合于圆柱形锂离子电池正负极同向引出的负极导针引出结构”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可见,申请人在说明书中记载的目的“提供一种结构简单,适合于圆柱形锂离子电池正负极同向引出的负极导针引出结构”在必要技术特征的判定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①在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不仅要考虑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的技术问题,同时要考虑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的整体内容。关注技术方案实现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确定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进行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

②在撰写申请文件时,申请人可以从整体技术方案出发,确定一个准确的技术问题。该技术问题应当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出的技术贡献相适应,既不过于笼统、上位,也不过于具体、下位。申请人应以该准确的技术问题为基础,撰写出仅包含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以获得与技术方案的技术贡献相适应的保护范围。由于每件申请的撰写难度不同,为了避免提出的技术问题过于具体、下位,导致以此为基础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窄或者在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存在争议,申请人可以参考案例2的做法,先提出一个比较上位的技术问题,再阐明一个具体的技术问题,以避免后续争议。

1.2 必要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特征的关系

1.2.1 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包括现有技术特征。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关于独立权利的撰写规定,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示例如下:

“一种A,包括B,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和D。”

其中,A为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B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C、D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符合必要技术特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A、B、C、D均为必要技术特征。

由此可知,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包括现有技术特征。

1.2.2 作为必要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特征应当与技术问题密切相关。必要技术特征与技术问题密切相关,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应当始终围绕技术问题展开,只需要提及与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的现有技术特征(即上述示例中的特征B)。例如,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是自行车,该申请记载的技术问题是夜间骑行不安全,技术方案是在车座的后表面设置反光材料,那么,自行车的车轮、车架就与技术问题无关,无须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

1.2.3 独立权利要求无须记载为实现技术目的而采用的所有现有技术细节。为了使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申请人的技术贡献相适应,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对整体技术方案进行合理概括,而不是包括所有的技术细节。为实现某一目的而采取的技术手段如果是现有技术,不影响发明目的的实现,通常无须记载在权利要求中。下面通过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3:案例3②涉及一种液化气钢瓶阀门的防拆装置。根据说明书背景技术的记载,液化气钢瓶阀门与钢瓶通过螺纹固定,容易拆卸,存在安全隐患。

该专利中,液化气钢瓶阀门包括阀体1、充气口2、导流孔3和防拆装置4。其中,导流孔3设置在阀体1的内部并与充气口2贯通,防拆装置4设置在导流孔下部。防拆装置4包括连接部件41、感温部件42、弹性部件43及卡位栓44。连接部件41为圆柱形结构,通过螺纹等方式连接在导流孔3的下部,且连接部件41的轴线方向上设置有通孔45和通孔46,通孔45的直径小于通孔46的直径;在通孔46的直径方向上依次设置感温部件42、弹性部件43及卡位栓44。

工作过程为:将阀门安装在液化气钢瓶上时,将卡位栓44向连接部件41的圆心方向挤压,使弹性部件43收缩,卡位栓44未连接弹性部件43的一端的端面与阀门外壁齐平,从而将阀门旋入液化气钢瓶;当卡位栓44被旋转至液化气钢瓶座以下时,由于钢瓶的直径远大于阀门直径,卡位栓44失去挤压力而在弹性部件43的作用下向远离连接部件41的圆心方向运动,从而使卡位栓44的未连接弹性部件43的一端的端面突出于阀门外壁,防止阀门被拆下。若想拆下阀门,需要向液化气钢瓶内充入高于感温部件42的设定温度的热水或气体,使感温部件42破裂、弹性部件43脱落,将卡位栓44拉回至阀门连接部件41的内部或者使卡位栓41脱落,使阀门能够被拆卸下来。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液化气钢瓶阀门的防拆装置,包括:与所述液化气钢瓶阀门的导流孔壁连接的连接部件,该连接部件上设置有通孔;在所述通孔的直径方向上设置有感温部件,与该感温部件相连的弹性部件,与该弹性部件相连的卡位栓。”

无效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设置在连接部件孔壁上供卡位栓伸出连接部件孔壁的通孔”这一必要技术特征,无法实现发明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并取得相应技术效果必不可少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不是必须记载其技术方案可能涉及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影响实现其发明目的的技术特征,通常无须记载在权利要求中。本专利提供了一种液化气钢瓶阀门的防拆装置,避免了在没有专用工具的情况下阀门被拆卸下来。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卡位栓通过弹性部件的作用必然会往外移动,而在相应的孔壁上设置通孔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本专利利用卡位栓、弹性部件以及感温部件等部件的作用,可以实现不易拆卸的目的。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1.3 必要技术特征与特定技术特征的关系

在前文的独立权利要求撰写示例中,必要技术特征为A、B、C、D。假设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则区别技术特征C、D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可见,特定技术特征的集合是必要技术特征集合的子集。

1.4 法条竞合

对于必要技术特征条款与其他条款是否存在竞合,可见两种观点。

观点1[3-5]认为,必要技术特征条款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存在竞合。理由是:如果说明书中披露了完整的技术方案,但是独立权利要求没有反映这样的技术方案,可以认为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果说明书没有披露完整的技术方案,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观点2[6]认为,从立法本意的角度分析,《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针对的是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合理,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针对的是权利要求的方案是否完整,二者不存在法条竞合。

以下从两个角度说明观点1的正确性。

1.4.1 从原理上看,必要技术特征条款与其他条款存在竞合。如果说明书披露的技术方案不完整,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相应地,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不完整,则这样的申请不符合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的规定。

对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如果说明书披露了完整的技术方案,则权利要求记载的不完整的技术方案并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因此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作为佐证,《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关于“不允许的删除”记载了“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在原申请中明确认定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那些技术特征,即删除在原说明书中始终作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加以描述的那些技术特征”“上述修改都是不允许的,因为在原说明书中找不到依据”。

也就是说,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不完整技术方案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也就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实际上,在停车场传送托架案③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指出了,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即现行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仅适用于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形有所不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适用范围更为宽泛。其不仅适用于独立权利要求,也适用于从属权利要求。不仅适用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如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范围过宽,技术特征本身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形,也适用于独立或者从属权利要求缺少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整体上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形。因此,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一般也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1.4.2 从其他国家和组织的规定看[5],必要技术特征条款与其他条款存在竞合。《欧洲专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Grant of European Patents)第84条的内容为:“权利要求应当界定寻求保护的事项。它们应清晰简明,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2022年3月)F部分第IV章第4.5节是对于《欧洲专利公约》第84条和《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43(1)和43(3)的解释,该节对必要特征(essential features)进行了说明,并指出“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特征的以清楚和支持的要求进行处理”。也就是说,欧洲专利制度中,必要技术特征的相关规定属于权利要求“应清晰简明,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一部分。

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第九版,2020年6月修订)第2164.08(c)节对关键特征(critical feature)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其中记载了“说明书中教导了一个特征是关键特征,权利要求中却未记载该特征,将导致这样的权利要求被以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节关于能够实现的规定而驳回。”上面所说的“美国法典第35卷”即美国《专利法》,“能够实现的规定”指的是第112 (a)项,对应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关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

《专利合作条约》(PCT)第6条规定“权利要求应确定要求保护的内容。权利要求应清楚和简明,并应以说明书作为充分依据。”《PCT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PCT INTERNATIONAL SEARCH AND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GUIDELINES,2022年7月1日生效版本)第5章第5.33节对PCT条约第六条有关“清楚”的规定中记载了“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地说明限定发明所需的所有必要特征,除非这样的特征可以由总称暗示。例如,涉及‘自行车’的权利要求无须提及车轮的存在”。也就是说,PCT将必要技术特征作为权利要求。

由上述内容可见,在说明书充分公开的情况下,缺少必要特征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或权利要求不清楚是通常采用的观点。

2 结论

必要技术特征条款的立法本意是确保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同时指导申请人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仅需写入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以获得合适的保护范围。从法条间的相互关系角度而言,虽然必要技术特征条款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立法本意不同,但二者客观上存在竞合。在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时,应从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申请人在撰写技术问题时应当慎重,以避免后续争议。申请人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可以对技术方案进行合理概括,而不是必须包含所有的技术细节。

注释:

①参见(2020)最高法行申5115号判决书。

②参见(2019)最高法知行终203号判决书。

③参见(2014)行提字第11号判决书。

参考文献:

[1] 黄海云,孟佳,裴素英,等.浅谈专利法中的必要技术特征[J].电视技术,2012,36(S2):192-195.

[2] 张蔚.必要技术特征涉及的“技术问题” 从高行终字第1722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谈起[J].电子知识产权,2013(10):69-75.

[3] 尹新天. 中国专利法详解[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1.

[4] 陈炜,亓云,李小芳,等. 浅议“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标准[C]//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2012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三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选编(第一部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228-235.

[5] 胡雪莹, 王淑荣. 关于“必要技术特征”的法理探析[J].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15(4):30-43.

[6] 刘雪,李梦芸,李福永. “不支持”与“缺必特”的浅谈[J]. 科学与财富,2016(10):665-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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