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双碳”目标的大背景下,碳市场将会取得长足的发展,会计需要对于碳排放权的价值进行更加精确的核算。碳市场将朝着交易主体多元化、交易工具金融化、交易对象多元化的方向发展,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需要解决碳排放权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不明确、清缴会计处理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和持有准备交易的碳排放权资产的计量存在盲区等问题,需要区分不同企业和业务类型、将碳排放权价值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和建立并细化碳排放权的金融资产处理方式,这对于企业规避碳排放权带来的财务风险、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具有较高的国际竞争力有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碳市场 碳排放权 会计计量 核算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4)12-061-02
一、引言
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我国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2021年,国务院公布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就提出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用,完善碳排放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将碳排放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21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市场”)建立,首先将发电行业纳入其中。由此可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完善必将是我国未来推动“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的影响。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交易碳排放权的市场机制,碳排放权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重点排放单位每个履约期都需要依据自身的碳排放量清缴足够的碳排放额,当期碳排放配额不足以清缴时,重点排放单位有三个选择:一是,采取积极行动进行减排。二是,支付流动资金购买碳排放权。三是,接受监管部门的违约处罚。大多数重点排放单位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不会坐以待罚,而是选择前两种方式,这就出现了一个碳资产管理的概念。重点排放单位需要比较自行减排与外界购买碳排放权的成本,从而做出最优的经济选择,这就需要对于重点排放单位所持有的碳排放权的价值有充分的评估,明确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的方法变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现状
国内的学者对于碳排放权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也有了很多研究。碳排放权应当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在交易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采用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并且采用多样化的信息披露方式。我国理论界对于碳排放权的所确认的会计科目与计量属性有多种观点。所确认的会计科目主要是存货、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三种会计科目,计量属性主要是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两种。
国内外对于碳排放权核算方式的争论是对于碳排放权的资产特点与持有意图的讨论。将碳排放权划分为存货的理由是碳排放权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且每一个履约周期都会进行清缴,有学者提出碳财务会计提供生产流程信息,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理由是碳排放权符合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非货币的定义[1],确认为金融资产的理由是碳市场上的交易主体持有的部分碳排放权不是用作自身的清缴,而是出售赚取利益,这部分碳排放权就应当被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少专家提出在碳市场发展的初期,碳排放权的价格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定价,采用历史成本法是合理的,但是随着全国碳排放权市场的建立,越来越多的重点排放企业会被纳入碳市场,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会越来越成熟,运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也是可行的。
财政部目前已经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单独的资产即“碳排放权资产”,在财务报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支,并且还需要在附注中做出具体说明,这说明准则对于碳排放权的类似存货的流动性进行了确认,也要求进行具体披露,碳排放权确认为何种资产似乎已经尘埃落定了。但是,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仍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
三、碳市场未来的发展方向
碳排放权的计量方法与我国的碳市场发展有着密切关系,需要明确我国碳市场的发展方向,才能进一步考虑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方式的可能变化。未来,我国碳市场的发展特点将呈现交易主体多样化、交易工具金融化和碳权来源多元化。
交易主体多元化是指在碳市场上交易碳排放权的主体会不断增加,这包括买卖双方的数量和种类的增加。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只将发电行业的企业纳入其中。首先,依据规划,2030年前八大重点排放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都会被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地方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将逐步取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热度会大大提高;其次,国家已经逐步恢复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项目(CCER)审批,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提供主体有望增加,碳排放权的提供方也将大大增加,未来如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生产企业以及碳捕捉(CCUS)也可以进入碳市场通过交易自身的碳汇获取利益;最后,目前证监会已经同意证券机构进入碳市场,证券机构将在未来进一步盘活碳市场,促进碳交易的活跃度提升,使得碳市场更好地反映出碳的价格。
交易工具金融化是指碳排放权交易将逐步由现货交易转变为多种交易方式并存。目前全国碳市场主要是现货交易,而且存在相当大的盲目性,重点排放企业往往等到年底生产结束才进行碳排放的核算,发现所持有的碳排放权不足清缴才到碳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造成碳排放权的年末价格相较于全年平均水平出现大涨,由于重点排放企业需要利用现金进行现货购买,给重点排放企业带来了较大的财务风险。针对这种情况,未来碳市场可能会出现更多种类的交易方式,比如期货交易,企业提前对自身的生产经营规模进行预测,估算出所需要的碳排放权数量,运用多种形式的衍生金融工具来规避碳排放权交易所带来的财务风险,避免企业因为碳排放超额造成较大的利益损失。
碳权来源多元化是指碳市场所交易的碳排放权的形式将由政府分配的免费配额会转变为多种有偿来源。目前重点排放企业的碳排放权主要是政府分配的配额,但是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国家将适时引入有偿分配,依据国际的经验,未来我国的碳排放权将部分采用拍卖的方式,未来政府逐渐削减免费配额是大趋势。同时,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项目(CCER)也已经恢复,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目前国家核证自愿减排虽然存在5%的清缴限额,但在碳市场上也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这也就是说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项目未来在碳市场上还是大有可为的。碳排放权来源总体从无偿分配向有偿购买的转变。
四、碳市场发展给碳排放权核算带来的挑战
碳市场的发展使得碳排放权的核算变得越来越重要,目前的碳排放权核算不能完全解决所面对的问题。面对的问题主要有碳排放权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不明确、碳排放权清缴会计处理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和持有准备交易的碳排放权资产的计量存在盲区等。
碳排放权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不明确。碳排放权资产以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后,持有期间并没有其他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况,上文曾经提到专家们曾经讨论过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无形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这个问题说明碳排放权无论是确认为何种资产、计入哪个会计科目都需要进行后续计量,如果是用做清缴当作存货处理,应当计提类似跌价准备的备抵类科目,如果当作金融资产处理,就应当计提公允价值变动,碳排放权目前的计量方式不能充分体现碳排放权的期中价值。
碳排放权清缴会计处理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碳排放权在清缴的过程中,其价值是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的科目,目前碳排放权主要来源于政府的免费分配,清缴时大部分配额清缴不产生营业外支出,只有少量通过购买获得的碳排放配额会产生营业外收入,但是在未来碳排放权大多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情况下,就会有大量的金额直接计入利润表的营业外收入中,对于利润表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一个企业所需要的碳排放权的多少直接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碳排放权所给予企业的用能权力的成本本质上也是一种企业生产成本,应当结合企业的生产进行分摊,而非笼统地计入营业外收入。
持有准备交易的碳排放权资产的计量存在盲区。在早期讨论中,专家们提到未来碳市场发达后以交易为目的的碳排放权可以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财政部目前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对于重点排放单位持有的准备出售的碳排放权的计量不够准确,证监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124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开展碳排放权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随着证券交易所等多种主体逐步进入碳市场,这些企业所持有的碳排放权明显是用来交易的,不采用公允价值难以反映这些企业手中碳排放权的价值。
五、碳排放权核算的未来方向
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是一个新兴的会计业务,随着碳市场的发展与成熟,相关的核算方法也会不断变化与完善。
一是,依据碳排放权的持有的目的不同,确定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在碳市场上,不同主体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是不同的,八大重点排放行业的企业所持有的碳排放权是为了履约进行清缴的,多余的也可能用来出售,证券公司等非碳排放机构持有的碳排放权目的是用来出售的,会计准则应当明确规定不同目的持有的碳排放权应当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以使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更加合理,而不是笼统地作出统一的规定,不考虑不同主体的不同性质。
二是,与生产有关的碳排放权结转应当计入生产成本。目前的碳排放权清缴后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无法体现碳排放量与所生产的产品的配比关系,这就在会计上割裂了碳排放权作为用能权与生产的关系,虽然会计处理较为简便,但是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利润表的营业外支出项目,把明明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损益计入了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会计科目,这无法直接反映企业生产经营与碳排放之间的密切关系。会计准则应当建立一套关于碳排放权的管理会计核算方式,将取得的、预计用于清缴的碳排放权的价值进行归集与分摊,计入企业生产的产品,如电力、热力产品,这样碳排放权交易就能够更加准确地产生经济效应,将减排成本从企业自身承担的成本转变为社会共同承担的成本。
三是,对于以交易目的持有的碳排放权,应当进行有效会计管理。金融工具准则对于以交易为目的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是适合于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的,但是在给予碳排放权金融资产属性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不同主体应当有所区分。例如工业企业如果减排效果好也会有多余的碳排放权可供出售,从而获得利润,但是这与工业企业的主业并无关系,且碳排放权既可用于出售也可用于抵消,存在多项持有目的,其产生的价值变动是否直接计入损益还是归入其他综合收益以保持利润表的纯洁性,这需要结合过去对于类似具有双重持有性质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制定一套符合企业现状的会计确认方式。
六、碳排放权核算制度完善的意义
碳排放权的价值随着碳市场的快速发展会逐步提升,对于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方法也应当顺应这种趋势不断更新迭代,给出更多种类的、适于不同情况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方法。
一是,有助于企业规避碳排放权带来的财务风险。重点排放企业未来将越来越少地通过无偿的方式获得碳排放权,通过竞拍和交易取得碳排放权将逐渐成为主要渠道,企业需要对于碳排放权给自身带来的财务风险进行充分的考虑,利用一套准确的会计核算制度作为保证,做好碳资产的运营管理,对于企业的碳排放权购买进行规划,制定最合适的购买方案,用较低的成本满足企业碳排放权的需求,这能让企业有效规避碳排放权交易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保障企业的经营业绩不会受到期末碳排放权交易波动过大的影响。
二是,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会计人员利用管理会计的知识,将碳排放的价格计入产品价格,这会使高能耗的产品在产品价格上逐渐丧失市场竞争力,倒逼企业逐步进行产品的类别调整或者对生产流程进行改进,提升企业的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企业的生产模式由粗放转向精细,其产品在市场上加以绿色的标识能起到引导绿色消费的作用,具备更加持久的竞争力,也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有助于企业在国际范围内的竞争。欧盟已经确认2027年正式开始征收碳关税,这对于我国的出口企业将会产生重大影响,欧盟对于不满足欧盟环保标准的产品将征收惩罚性关税,产品所付出的碳价就是重要一部分,精确计算碳排放权的价格,并分摊到具体的产品是未来应对碳关税壁垒的重要手段,只有有了完整的碳排放权信息并且将其经济价值纳入会计的核算范围,制定我们自己的碳排放权的标准体系,才能取得未来在国际竞争中碳排放方面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1] 袁广达,徐德越.双碳目标衔接的碳会计研究[J].会计之友,2023(02):101-107.
[2] 王爱国.我的碳会计观[J].会计研究,2012(0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