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不可逆转,东盟与中国作为地理相邻、文化相通的区域,加强反洗钱合作对于维护金融安全、促进经济一体化具有深远意义。尽管合作必要性广泛认可,但上游犯罪未得到有效控制,洗钱活动猖獗,严重威胁金融安全,阻碍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文章探讨了中国与东盟反洗钱执法合作的策略、挑战与前景,指出应该通过加强技术交流与人才培养,提升执法能力与水平,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关键词:中国与东盟 反洗钱执法合作 策略 挑战 前景
中图分类号:F820;D9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4)12-026-03
一、引言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区域经济一体化正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东盟与中国,这两个地理相邻、文化相通的区域,作为全球经济格局中的重要一环,加强反洗钱合作不仅有助于维护各自国家的金融安全,更对推动整个区域的经济一体化进程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然而,尽管合作的必要性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但当前东盟与中国仍面临着上游犯罪未得到有效控制的严峻挑战。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复杂的社会经济现状,为洗钱犯罪活动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报告显示,东南亚地区的洗钱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涉案金额巨大,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洗钱活动的猖獗,不仅威胁到各国的金融安全,也阻碍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步伐。洗钱犯罪通过掩盖资金来源、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滋生腐败和滋长黑恶势力等方式,对区域经济造成严重的破坏。因此,加强反洗钱合作,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
二、中国与东盟反洗钱执法合作的渊源
随着经济全球化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各国贸易与金融体系早已成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统一整体。而“得益”于愈发便捷的跨国资金支付与流动手段,洗钱活动也早已不再局限于某一或某几个地区。全球洗钱规模巨大,并仍在扩大,涉及国家众多,程度深。当今世界反洗钱形势严峻。洗钱行为自身存在跨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因此其多发生在经济来往便利、金融联系紧密的区域之间[1]。
中国与东盟的反洗钱执法合作始于涉毒案件的联合执法。20世纪70~80年代,金三角毒品产区向我国云南扩张,导致严重的毒品渗透问题。公安部刑侦局与联合国禁毒机构合作,共同应对毒源问题。1990年,中、老、缅、泰四国达成跨国禁毒合作共识。1992年签署禁毒合作项目,1993年签署《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签署意味着区域性禁毒长效机制开始构建,在开展禁毒活动工作中,发现毒品犯罪涉及洗钱犯罪,开始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也标志着中国与东亚地区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建立。同年,为了更好地打击跨国境犯罪中涉及洗钱问题,澳大利亚政府创建FATF亚洲秘书处,推动亚太反洗钱工作。1997年,亚太反洗钱小组(APG)成立,成为自治的区域反洗钱机构。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往来密切,随之也带来了犯罪问题并涉及洗钱问题,中国与东盟意识到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性。2002年,双方签署《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明确包括洗钱在内的八大跨国犯罪执法合作。近年来,双方合作加强,形成合作基础、机制与平台。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东南亚11国也颁布反洗钱法,为合作提供法律支持。2016年,中国与老挝、柬埔寨三国签署关于反洗钱信息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三年后中国根据打击犯罪需要与东帝汶金融情报中心签署此类备忘录。通过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书,促使双方取得一定反洗钱执法合作成果,同时通过定期会议、情报交流、人员培训等方式共同打击洗钱犯罪,并逐步统一洗钱犯罪的界定标准。
三、中国与东盟反洗钱执法合作的必要性
一是维护中国—东盟经济稳定的需要。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化,洗钱活动已成为跨国犯罪。东盟和中国等相邻地区面临更大风险,因此加强反洗钱合作对维护金融稳定至关重要。这种合作有助于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共享情报和协调行动,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同时,反洗钱合作能防范金融风险,如贪污、金融犯罪和诈骗等,这些活动可能导致金融市场不公、不透明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通过合作,各国能及时发现和防范这些风险,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最后,反洗钱合作也有助于提升各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声誉,展示其维护金融环境的责任感和担当精神,增强国际信任和认可[2]。
二是维护地区稳定的需要。洗钱犯罪主要来源于跨境资金转移、虚假交易、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洗钱犯罪逃避监管,倾向于通过国际渠道洗白黑钱。因为国家间对话成本高、反应速度慢,成为犯罪分子的漏洞。跨国境犯罪分子通过洗钱获得犯罪资金支持,甚至一些地区的恐怖分子通过洗钱等活动,获得从事恐怖活动的资金,危害地区的稳定。这种让犯罪分子获得经济来源的犯罪行为,引起了联合国及世界各国的重视,2000年11月15日,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明确了跨国犯罪与洗钱的定义和处理建议。该公约的出现,也促使各国进一步加强打击洗钱犯罪的合作。
三是促进中国—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东盟与中国在地理位置上是紧紧相连,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与东盟建立起相对应的自由贸易区,打击洗钱犯罪对于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能够维护自贸区金融稳定,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提高营商环境建设,为自贸区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推进,加强反洗钱犯罪打击,能够促进“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及地区经济发展,提高本国或者本地区的市场透明度及交易公平性,有利于吸引投资,助力“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
四、中国与东盟反洗钱执法合作面临的挑战
虽然中国与东盟在数次对话与合作中积累了许多共识与大量合作经验,但由于地缘因素、历史遗留、法律制度差异以及其他各种障碍,我们与东盟在反洗钱执法合作方面仍然难免存在一些瑕疵,有时甚至是龃龉。
一是法律制度存在的差异性。洗钱法律制定方面,各国存在显著差异。一些国家较早确立洗钱犯罪的法律规定,而另一些国家较晚立法。虽然东盟十国已立法将洗钱定为犯罪行为,但在如何界定洗钱犯罪方面,各国规定不统一。与中国法律比较,各国在上游犯罪定义和洗钱犯罪分子定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中国法律规定了七种上游犯罪情形;新加坡列举了182种;印度尼西亚规定了15种情形;菲律宾和缅甸规定了11种情形;泰国经过四次修订,将上游犯罪增加至21种。在洗钱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承担和对其进行的刑罚处罚,以及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处理洗钱犯罪程序上方面,不同国家也存在差异。这些或程序法或实体法上的差异将导致一国行使的司法程序在另一国不合法,从而有可能使得合作双方在证据搜集、赃款确认等方面出现极大分歧,均不利于国际司法协作的开展。
二是跨境资金流动监控存在盲区。在调查跨国境洗钱交易,通常需要调取异国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包括账户的客户信息、交易情况等,这就需要与境外银行形成相应的配合机制,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全面与境外银行就洗钱犯罪账户信息形成共享机制。
此外,个别国家默许非正规货币和价值汇款体系的使用,如缅甸的hundi和Hawala系统,这些缺乏监管制度的渠道极可能被恐怖分子或洗钱犯罪分子用于融资和洗钱活动。同时部分东盟国家通过建立离岸中心和自贸区,以促进资金交易活动的自由化,在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文莱等国家,成立公司相对容易,这些国家允许国内成立的公司不采用实名制,给监管带来相应的困难[3]。
三是存在技术手段落后与人才短缺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洗钱犯罪的方式和手段也在不断更新和演变。这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然而,在技术手段和人才方面,东盟和我国都面临着短缺的问题。这会影响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
在技术手段方面,反洗钱属于典型的监管科技应用。在执法部门和金融机构应用新信息技术和数据风控预警系统对抗跨国洗钱犯罪的同时,犯罪团伙也在通过最新的技术手段来逃避监管。传统的反洗钱系统抗风险模式相对滞后,快速转型和适配体系的难度也较大,甚至许多金融机构都拥有可以发现非法活动的数据,但无法将数据及数据间的关系进行关联和有效挖掘和分析。虽然一些国家已经投入了大量资源来开发和升级反洗钱系统,但仍有很多国家在技术方面存在不足。例如,一些国家的反洗钱系统可能无法有效识别和处理复杂的洗钱交易,或者无法及时获取和分享跨境洗钱信息。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洗钱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而加剧洗钱犯罪的问题。在人才方面,虽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与公认反洗钱师协会(ACAMS)签署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合作谅解备忘录,就洗钱犯罪人才培养等方面形成相应的合作共识,但是受东南亚各国国情影响,个别国家的相关人员素质还不能达到要求,即使培养也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同时洗钱犯罪需要相应的实践操作,实践经验短缺也间接阻碍人才培养。要认识到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会极大影响反洗钱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此外,发展中国家往往缺乏足够的培训和教育资源,也无法为反洗钱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五、进一步完善中国与东盟反洗钱执法合作的策略
一是推动法律制度协调与完善。为了加强中国与东盟反洗钱执法合作,法律制度的协调与完善是至关重要的。双方应就洗钱犯罪的定义、上游犯罪的范围以及洗钱犯罪分子的定义等方面进行深入讨论,以寻求共识。这将有助于确保双方在打击洗钱犯罪时具有共同的法律基础,从而避免合作中出现法律障碍。可以采用以往的经验做法,通过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形成合作法律基础,各国逐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区域性反洗钱规范。同时通过签署备忘录及合作方案等,形成统一的洗钱犯罪认识及相应的洗钱类型,通过修订及增补法律法规等方式,让各国执法者能够完全执法[4]。
二是强化信息共享与交流。在当前的全球化背景下,各国警察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掌握着大量的情报信息。为了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必须构建一个高效且具备广泛信息源的情报信息合作平台。同时,为了确保情报信息的高效运用,中国与东盟各国应根据实际需求,打造相应的情报收集共享系统,不仅能够打击洗钱犯罪,还能够打击危害国家政治安全、恐怖活动、毒品犯罪等犯罪,促进中国及东盟国家稳定。该情报系统要更加智能化,具有信息处理、信息分类及信息分析研判等相应功能,高效地为警务信息合作提供强大的后盾。同时在推进中国与东盟国家警务信息合作的过程中,平衡各方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当各国面对合作带来的潜在收益与国家安全风险之间的博弈时,各国往往更倾向于关注后者,因而难以达成利益共识。因此,为了消除参与国的顾虑,激发积极参与警务信息合作的意愿,我们必须在降低各国安全风险的基础上,预先平衡各国在警务信息合作中的潜在收益。这要求各方共同努力,寻找警务信息合作的共同利益点,认识到合作所带来的积极影响[5]。
三是加强技术提升与人才培养。随着洗钱活动所采用的金融与科技手段越发高级,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洗钱犯罪等跨国犯罪活动时,往往面临着技术落后和人才匮乏的双重挑战。因此,加强技术提升与人才培养,提升执法能力与水平,对于中国与东盟警务信息合作至关重要。在技术提升方面,双方可以定期举办专题研讨会、技术培训班等活动,就最新的侦查技术、数据分析方法、网络安全防护等进行深入交流。中国与东盟各国可以构建区域性警务技术交流体系,配备先进的信息检索机制。中国与东盟的警务合作中,可以进行技术和装备的指导帮助与共同研发,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合作伙伴可在区块链、虚拟货币身份关联、电子数据证据存储取证、用户画像等洗钱犯罪及侦查常用技术领域,进行技术成果的指导或交流,或开展联合研发工作,共享新型技术成果。此举旨在为区域犯罪侦破提供最先进的技术支持,进一步提升犯罪预防和侦破工作的效率。在人才培养方面。为了维护区域安全与稳定,中国及东盟各国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反洗钱犯罪警察队伍,是有效开展对洗钱犯罪打击的关键,通过定期开展区域性的警务交流活动及培训活动,提高专业化队伍的水准。例如在欧洲各国均建立了全面的警察教育培训体系,而且在欧盟这个层面上也设立了专门的欧盟警察学院(简称CEPOL)[6]。CEPOL促进了欧盟成员国执法官员以及来自第三国的一些执法官员之间在欧盟安全领域优先事项相关问题上的合作和知识共享,为欧洲安全作出了贡献。
六、结论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洗钱犯罪也呈现出了跨国化、复杂化的特点,中国与东盟国家在这一领域的合作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双方在反洗钱执法合作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7]。因此,中国与东盟国家需要加强在信息技术领域的合作,共同研发反洗钱技术,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在法律层面上形成统一的共识,才能够更好地打击洗钱犯罪。
参考文献:
[1] 廖汉文,程小白.洗钱犯罪治理面临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3(06):34-40.
[2] 李春.中国与东南亚反洗钱多边合作机制构建[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1(03)
[3] 田野.国际关系中的制度选择:一种交易成本的视角[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4] 李春.中国与东南亚反洗钱多边合作机制构建[J].暨南学报,2019(41)
[5] 周俊.中国—东盟警务信息合作发展历程与策略选择[J].广西社会科学,2021(12):78-83.
[6] Reichel P. Comparative Overview of Policing, Courts, and Corrections Mitchel Roth[J].Handbook of Transnational Crime & Justice,2005.
[7] 周俊.中国—东盟警务信息合作发展历程与策略选择[J].广西社会科学,2021(12):7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