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汉初;治国理政;法治;道治;德治;中国之治
[摘 要] 在“承秦”“过秦”及其共轭中,汉初治国理政模式发生了多次变革,体现了“法治”“道治”“德治”的共生、更替、交融和相互吸纳与完善,构成了汉初乃至中国传统社会治国理政的基本策略,共同维护着中国传统社会的“大一统”局面。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角度审视,新时代“中国之治”的实现必须且可以在创造性继承和创新性发展中汲取其智慧与启迪。
[中图分类号]K 2 3 4.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 0 9 5 - 5 1 7 0( 2 0 2 4) 0 6 - 0 0 4 4 - 1 1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百年历程和基本经验研究”(项目编号: 2 2 B D J 0 0 6)阶段性成果。
秦亡,汉兴。秦汉之衔接,是王朝之更替,亦有传统之延展。历史地看,汉初统治阶层面临的时代课题是:一方面,要总结并汲取强秦一统六国、治国理政之历史经验,进一步巩固国家大一统的局面;另一方面,要分析并探究秦亡的原因,吸取强秦二世而亡之教训,并在王朝统治过程中适当地纠偏或规避。由此构成汉初之“承秦”与“过秦”问题,在“承秦”“过秦”及其共轭中,汉初治国理政策略发生了多次变革,“法治”“道治”“德治”模式在汉初政治舞台上显现,这些模式的共生、更替、交融和相互吸纳与完善,构成了汉初乃至中国传统社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路,堪为当代“中国之治”的实现提供智慧和启迪。
一、“承秦”之“法治”
汉初之“承秦”,是汉初的鲜明特征,“凡秦之政,皆待汉行之。秦人启其端,汉人竟其绪”〔1〕。此等“承秦”包含着治国理政策略,汉初之治国理政策略的第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承秦”之法治传统而治国,即是“法治”。历史地看,这种“承秦”之法治传统有其历史必然性,也有其主体选择性。
秦末,弱势的刘邦汉集团最终战胜强势的项氏楚集团,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承秦”:其一,“承”秦地。从地理形势上看,“秦地被山带河以为固,四塞之国也”〔2〕,形势险要;从经济发展水平上看,“关中之地,于天下三分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然量其富,什居其六”〔3〕。秦灭六国借助秦地之胜势,此后刘汉集团胜项楚势力亦复如是。其二,“承”秦人。楚汉之争早期,刘邦在军事中明显处于劣势,受命治理秦地之萧何“常兴关中卒,辄补缺”〔4〕,关中秦人不断地注入汉军,延至楚汉之争后期,汉军的主力实际上已经逐渐演变为秦人,积累战功而封侯拜将的秦人很多〔5〕。
为有效地据秦地、得秦人,刘邦集团采取“怀柔”之策:入关中之地,较为平和地接受秦王子婴的投降,严格约束军队“毋得掳掠”,与关中秦人“约法三章”;以萧何治秦地,多行怀柔之政,多施笼络之策。关中秦地因此未出现较大程度、较为激烈的反汉行动,甚至在楚汉之争中秦人纷纷加入汉军。但是,这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并没有使秦人真正地认可或者拥护汉之统治,因秦人本有一统六国之心理优势,对秦王朝多有维护之处〔6〕,故而贾谊尝言:“借使子婴有庸主之才,而仅得中佐,山东虽乱,三秦之地可全而有,宗庙之祠宜未绝也”〔7〕。
基于此种现实,汉初统治者采取的方法是“承”秦制。“承秦之制,特别是根据秦律制定汉律,是刘邦、萧何为争取秦人的支持而在文化上对秦人做出的让步”〔8〕,汉初统治者尊重、认可并接受秦地的法治传统、风俗习惯,确认、沿袭并运用秦律所规范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其根源在于,商鞅变法立秦律,“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1〕。后商鞅惨烈而亡,然“秦法未败也”〔2〕,甚至已经深深镌刻于秦人之血脉。初入秦地的汉初统治集团“唯一的选择,是承用秦王朝原有的一套,包括制度和法令,来维持对该地区的有效控制”〔3〕。
客观地说,汉初之“承秦”亦有无奈之处,“汉廷君臣,多起草野,于贵族生活,初无染习,遂亦不识朝廷政治体制。又未经文学诗书之陶冶,设施无主张。而遽握政权,急切间惟有一仍秦旧,粗定规模”〔4〕。也就是说,起于社会文化底层的汉初统治集团确实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和素养去施行一套全新的、他们原本就知之甚少却又复杂无比的朝廷政治体制,而当时社会事态之变化发展也使得其没有足够的时间去探索、制订、施行一条适合的、全新的治国理政道路,无奈之下遂选择遵循其本来就较为熟稔(刘邦及其僚属大多曾经是旧秦之官吏,对秦制本身有着一定的理解和认同)、也确实起到强秦作用、仍具备一定的民众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依然适合秦地乃至全国大部分区域的秦制,也是可以理解的,甚至可以说是必然的。
因此,我们可以说,“非承秦不能立汉”,汉初延续秦代的“法治”传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当然也包含着主体的(主动或被动)选择。
汉初国策对秦代“法治”政策的承袭,“首先而又最根本的是承秦帝制”〔5〕。秦一扫六国而统一中国,废除分封,设置郡县,委派官吏奉行“秦律”以牧治天下,由此“海内外为郡县,法令由一统”〔6〕,“其基调反映了秦统一六国实行集权统治的强烈意志”〔7〕,力图建立以皇帝为中心、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的大一统国家。“秦有天下,悉内六国礼仪,采择其善,虽不合圣制,其尊君抑臣,朝廷济济,依古而来。……叔孙通颇有所增益减损,大抵皆袭秦故。自天子称号,下至佐僚及宫室官名,少所变改”〔8〕。汉代接续秦代之努力而不断前进,叔孙通仿秦制而立汉制,建立以中央集权制为核心的官僚制度,进一步确立了皇权的至上性和神圣性。
这种“法治”之延续,也显著体现在汉初依秦律而立汉律。仔细考察并比较分析直接记录着秦汉司法诉讼制度及其实践的《奏谳书》〔9〕,可以发现其中所载汉律和秦律有诸多相似甚至相同的地方,大致可归结为“刑名大体相同”“审判程序基本一致”“量刑标准与秦律极相似”“刑徒也和秦刑徒一样是无期的”〔1〕等。事实上,虽经过多次修订,至汉武帝之时,汉之“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2〕。由此可以说,汉律之酷虐,亦与秦律不相上下。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汉初统治策略的主流仍然是“承秦”而至的“法治”,“法治”精神与基本立场尚未发生根本性的转变,“法治”传统和由此而来的制度设计并没有被完全摒弃,这种“法治”事实上维系着汉初之统治。
当然,并不是说汉初统治阶层没有对秦代的“法治”进行反思,其实汉初的反思还是及时而深刻的。陆贾认为,秦政之最显著者即“任刑法”,“取”天下,厉行法治而强秦,灭六国而大一统,成于“任刑法”;“守”天下,秦之状况是“事愈烦天下愈乱,法愈滋而天下愈炽,兵马益设而敌人愈多”,败于“任刑法”。总而言之,“秦非不欲为治也,然失之者,乃举措太众、刑罚太极故也”〔3〕。作为刘邦的重要谋臣,陆贾并没有完全地否认秦代“法治”的合理性,而是认为在不同时期要适时、适当调整。陆贾对秦“法治”的批评和肯定,代表了当时汉初统治阶层的一般性认识,这也是汉初统治阶层能够接受并延续秦代“法治”的重要原因,也促使汉初统治阶层对秦代“法治”思想与实践进行不断的反思和修正。
事实上,汉之伊始就开始不断地修正秦代“法治”。汉初统治者在延续和执行秦代中央集权制和郡县制的基础上,走的是秦楚异治、郡国并行的“汉制”道路,就是在原来的秦、韩、魏等西部地区(奉秦制之地)设郡县,在原来的赵、燕、齐等东部地区(奉楚制之地)实行分封制,赋予诸侯王在汉王朝中央统一领导下拥有高度的自治权。对于建立在秦律基础上的汉律,也进行不断的修改,萧何在制定汉律《九章》时就“取(秦律)宜于时者”;高后除参夷之诛;文帝“除相坐之法”,废肉刑,改终身劳役为有期劳役〔4〕;景帝强调“治狱者务先宽”〔5〕,重申奏谳制度,要求将那些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模糊的疑难案件、有明文规定但明显与社会风俗相悖的案件逐级上报,交由相应的法律机构进行裁决。这一系列的变革体现了汉代“法治”之道对秦代“法治”传统的部分(适度)修正。
总的说来,汉初有“承秦”之法治传统,治国理政之时亦采法治之策略与制度;与此同时,秦亡之教训又近在眼前,汉初统治者深切感受到秦法之败,深刻感知到民众的怨“法”,故将“法”置为统治策略之时又多有顾忌和遮掩之处,在延续秦代法治传统的同时,又极力批判秦代的法治实践,存在着矛盾纠结的状态。
二、“过秦”之“道治”
矛盾纠结的汉初统治者,在“承秦”的同时,亦“过秦”,对秦王朝的统治进行分析批判。探其利、究其得,以为经验;论其弊,思其失,以为教训。其努力的动力和方向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汉王朝的统治,寻找到规避重蹈秦王朝覆辙的合理路径。在“承秦”“过秦”及其共轭中,汉初治国理政策略发生了较大程度的转变,黄老之术进入统治者的视野,“无为而治”的“道治”主义开始施行。
汉初之“过秦”,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经济问题。经过多年的战乱,汉初之经济基本处于崩溃边缘,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老百姓的吃饭穿衣问题,汉王朝的存续将面临严峻考验,汉初统治者从强秦灭亡之史实中看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那么,秦帝国的经济发展为什么会出现问题?在汉初统治阶层看来,原因在于秦代皇帝“贪狼暴虐,残贼天下,穷困万民,以适其欲也”,力并万国,富有天下,万民供养犹不能足,“力罢不能胜其役,财尽不能胜其求”〔1〕,终至天下大坏。也就是说,统治者的“有为”、恶为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秦帝国就是如此。
在此情形下,汉初选择“无为”,无为而治的黄老之术顺势而起。黄老之术,“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其术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无成势,无常形,故能究万物之情。不以物先,不为物后,故能为万物主。有法无法,因时为业;有度无度,因物而合”〔2〕,顺时而动,应势而动。在思想与王权的合谋共赢中,汉初统治阶层得出的结论是:“君”须“无为”清静,“民”才能自治自富,社会才能呈现良性发展。故而,汉初统治者尝试进行“改革”“变革”,改变秦代的“有为”,天下大行黄老之术。
鉴于汉初之实际,“无为”之策也就主要体现在经济生活领域。“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3〕,解除对资源的严格控制;高祖“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文帝“赐民十二年租税之半”;景帝“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4〕。休养生息的无为之道,一定程度上修正秦之严刑酷法,削弱秦之高度控制,极大地刺激了汉初经济的发展,民众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同时,经济领域的发展也逐步渗透并深刻影响到汉初的政治、社会、思想文化等领域,社会发展呈现良好势头。
历史地看,在汉初的历史条件下,统治者主动选择了“不折腾”,选择休养生息,是恰当而合宜的。黄老之术及其“无为”恰恰适宜于当时“不折腾”的时代要求,为汉初的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而乘字牝者傧而不得聚会。守闾阎者食粱肉,为吏者长子孙,居官者以为姓号”〔1〕,“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政策使汉王朝逐步达于兴盛。
从这种意义上说,“道治”的施行,黄老之术的运用,就是采用主动退却、“清静无为”的方式方法,来缓和、消融、抵消“法治”之弊端,既包括秦代施行“法治”延续而来的对汉代社会的负面影响,也包括汉初在汉承秦制过程中施行“法治”的负面影响。其实质是“过秦”思考后的纠偏,纠正和改变秦代对“法治”的滥用,制约或平衡汉初对“法治”的延续,从而实现社会的迅速稳定和复苏。
但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汉初有“承秦”之“法治”传统,同时又有“过秦”的无为“道治”,这种治国理政策略本身就是“承秦”与“过秦”交互与妥协的产物。同时,黄老之术“无为而治”的道治主义原则决定了它不会对前秦“法治”进行根本意义上的变革,也就是说“道治”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沦为“法治”的一种补充,它发挥的作用始终是在“法治”的框架下获得的。在汉代政治实践中,也确实有如此境况。因而,此一时期,黄老之术的运用实际上是“法治”和“道治”的合流。
“道”“法”之间、“承秦”“过秦”之间存在的种种矛盾也就集中体现在黄老之术的理论和实践之中。矛盾首先比较突出地体现在政治领域,“承秦”而来的中央集权制和郡县制与“过秦”而设的分封制之间冲突不断,汉中央政府与各诸侯王国势力的矛盾日趋不可调和,汉文帝三年济北王刘兴居叛乱,文帝六年淮南王刘长图谋叛乱,汉景帝三年“七国之乱”爆发。这些矛盾的激化和问题的凸显,使得汉代的大一统局面、国家的存续、君王的统治地位面临着巨大挑战,客观上要求统治者进行治国理政之道的变革。
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黄老之术的弊端也逐步显现。“无为”,在某种程度上说也就是“放任”,使得汉初滋生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宗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室庐舆服僭于上,无限度”〔2〕,奢靡之风日益兴盛,社会风俗日渐败坏,尤其是贫富分化日趋严重,严重冲击了汉帝国的王权政治和封建等级秩序。从这个影响来说,黄老之术及其“无为”之治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逐步发展成为社会发展之桎梏,社会变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呼唤着新思想和新国策的出现。
由此我们说,汉初国策中的“道治”并没有彻底解决“承秦”“过秦”及其共轭问题,或者说这种解决之道仅仅停留在汉初社会经济生活的表象层面,当然这与汉初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治阶级的能力素质等问题是紧密相关的。随着汉初国力逐渐强大,这种矛盾也日趋激化,黄老之术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社会各阶层的变革意愿越来越强烈,从而创新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
三、“更化”之“德治”
为了缓解、消解和规避前秦和“承秦”而来的“法治”的弊端,汉初统治阶层采取“道治”之策。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黄老之术“无为”而治的弊端也是愈发的明显。到汉文帝、景帝之时,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各诸侯王国日益骄纵形成倒逼中央之态势,匈奴等外患不止并时常侵扰边境,汉廷的政治设计与治国理政必须从“无为”而治转变为积极应对,以适应当时的社会情势。此时,汉代“儒宗”“儒首”董仲舒应时代之要求、循时代之变化推出了全新的治国理政方略———“德治”。
相对于“道治”对“法治”的“无为”,董仲舒对秦之“法治”及汉承秦之“法治”的批评是更为直接而清晰的。董仲舒认为,秦“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憎帝王之道,以贪狼为俗”,又“好用憯酷之吏,赋敛亡度,竭民财力”,由此百姓散亡;秦“重禁文学,不得挟书,弃捐礼谊而恶闻之,其心欲尽灭先王之道,而颛为自恣苟简之治”,以“贪狼”、酷吏、“尽灭先王之道”这套简单、粗暴、恣意的治国理政策略来治理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刑者甚重,死者相望,而奸不息”,“自古以来,未尝有以乱济乱,大败天下之民如秦者也”〔1〕。也就是说,董仲舒对秦代以单一的“法治”来治国理政是持否定态度的,并且进一步认为在汉兴7 0年之际出现的诸多问题根本上就在于没有彻底地“更化”变革秦代的“法治”传统。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董仲舒并不是在简单粗暴地反对“法治”,其所反对和否定的是秦制的“单一性”,是指责秦在“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的同时“憎帝王之道”。其潜在的话语是,如果不憎帝王之道,那么“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也是可行的。事实上,董仲舒不但继承秦之“法治”理念下“帝制”思想,而且对这种“帝制”进行了更为深入的论证。在董仲舒看来,帝王“承天意以从事”〔2〕,可“立于生杀之位,与天共持变化之势”〔3〕,代天而行。不仅如此,董仲舒还进一步指出,帝王的统治策略应该是“德主刑辅”,要晓谕天下臣民以“犯上之法”“作福之诛”“骄溢之罚”“行暴之报”“贪财枉法之穷”〔4〕,从而达到“百姓附亲,边境安宁,寇贼不发,邑无讼狱”〔5〕之社会和谐和政治统一状态。
由此可见,董仲舒接受了秦代的“法治”理念和汉初的“法治”现实,但也将这种“法”向前推进。董仲舒的“法”,是儒家之“法”,是建立在儒家思想基础上、受儒家思想指导和限制的、符合儒家伦理道德价值的“法”,是以“德”为“主”的“法”,强调“任德教而不任刑”〔1〕,“显德以示民”而“民晓于礼仪而耻犯其上”〔2〕,在“德”“法”的关系中“德”是居于首位的。可以说,经过董仲舒的改造,儒家从理论到实践重塑了秦汉之际的法治精神。
与此同时,董仲舒对“道治”的反对也是明显的,认为“道治”事实上破坏了汉代“大一统”局面。在董仲舒看来,“《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3〕,“大一统”是宇宙间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基本法则,故当“尊王道”;“《春秋》立义……有天子在,诸侯不得专地,不得专封,不得专执天子之大夫,不得舞天子之乐,不得致天子之赋,不得適天子之贵”〔4〕,皇权至高无上。而汉代的黄老之术,实行的是郡国并行诸制度,这些制度带来了种种弊端,最终都成为中央集权制的破坏力量,都是“大一统”的“反动”力量,因而对“道治”必须加以变革。
同样,董仲舒强调要变革“道治”主义,也并非彻底否定“道治”。在董仲舒治国理政方略的设计中,很多时候都体现了对“道治”理念的部分认可和使用,既有汲取“无为而治”在汉代经济生活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以实现经济秩序的稳固,比较显著的例证就是“调均”思想;也强调以带有一定权威性的“柔性”理念、手段和方法来实现思想“大一统”,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实现政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状态。
思想“大一统”是董仲舒关注的重点,也正是基于此来倡导“德治”。在董仲舒看来,秦帝国灭亡的重要原因在于:在一统六国之后,没有及时地调整治国理政策略,依然惯性地采取“得天下”时的严刑峻法,试图用“法治”思维及其制度设计去推行和实现文化、思想的“大一统”,结果以秦亡而告终。从周秦汉“大一统”的历史考察,“惟秦虽有经营统一之功,而未能尽行其规划一统之策”〔5〕,秦实现了政治“大一统”和军事“大一统”,但没有完成思想“大一统”。因而董仲舒治国理政的核心就是要解决思想“大一统”问题,就是要寻找到思想“大一统”的有效手段和合理途径,这里包含了两个问题,即是“以什么思想”实现、“怎么样”实现思想“大一统”的问题。
在“以什么思想”来实现“大一统”的问题上,董仲舒所取者是归本儒家。针对“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的社会现实,董仲舒应策汉武帝曰:“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由此“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6〕。其根本的要害之处就在于使得儒学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文化形态,儒家思想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使得全国民众有一致的信仰,在统一的目标下,致力于共同的利益。也就是说,在接纳“百家争鸣”之同时,以“儒”为“尊”,强调对多元思想文化的主流规范和引导。
在如何实现归本儒家的问题上,董仲舒选择了教化,以教化之道推动儒家的德治实践〔1〕。在政治生活层面,董仲舒劝诫统治者须“以教化为大务”〔2〕,“修教化而崇起之”〔3〕,以教化浸渍人心,以“软”手段进行意识形态教育,增强政治认同感;在社会生活层面,董仲舒强调“德治”“善治”,借助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官僚制度、察举制度等制度化手段,逐步世俗化、道德化儒家思想,将其不断渗透进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以此演化为社会生活的公序良俗;在经济活动层面,董仲舒强调“调均”,要求统治阶级适当地进行经济利益的调整,完善社会分配制度,给予民众“恩惠”。其实质,就是通过教化将儒家思想系统地深入到个体的生活和思想中,民众被引入到一种稳定的精神世界,即是对王权、王权统治者及其统治的合法性的高度认可,对“大一统”、中央集权制及其相关制度设计的整体接受,汉代乃至中国古代社会的超稳定结构由此逐渐发展而成〔4〕。
历史事实证明,用儒家思想来实现思想“大一统”是可行的,以儒学教化的“软”手段来具体实践也是恰当的。董仲舒以“德主刑辅”“教化”经济“调均”等方式代替了单一性“法治”,并纠偏黄老之术无为治国的弊端,为汉帝国的统治策略提供了更优的方案。汉代统治者也正是沿着董仲舒规划的道路,不断变革,从而实现了“过秦”思路下的治国理政策略的转变。在这个过程中,思想借助王权逐步取得“独尊”,王权依靠思想牢固其统治,儒家与汉廷互惠互利。
因而可以说,董仲舒“德治”治国理政方略的核心就是彻底解决秦汉“大一统”的时代课题。在其理论构架中,就是以儒家化或者说经过儒家思想改造的“法治”实现政治“大一统”,以经过儒家思想纠偏(或者说选择)后的“道治”实现经济“大一统”,以儒家思想及其教化实现思想“大一统”,在政治、经济、社会、思想文化等方面全面实现“大一统”。这种“德治”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法家、道家与儒家思想的交流和互补。
四、“时代”之新论
从治国理政的角度来看,汉初的黄老之术是对秦制(单一性“法治”)的反思,而董仲舒儒学教化思想是对黄老之术的再反思,黄老之术的困境体现出“道家”式(实际上亦包含“法家”式)的治国理政思想需要做出进一步的更张。现实的路径是“道家的柔性‘治道’与儒家教化模式的互补并济”〔1〕,就是要以富有权威性特征的“柔性”教化、刚柔并济地实现思想的统一和政治与社会秩序的稳固。儒学地位的获得、儒家治国理政思想的确立,标志着汉代在“承秦”的基础上彻底地实现了“过秦”,由秦代单一的“法治”转变为汉代以儒家为主的治国理政方略,由秦代“法治”转变为汉代“德治”,或者更为准确地说是“德、道、法合治”,体现了儒家、道家、法家等思想的共融,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治国理政思想的主流。
习近平同志强调,中华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于中华文化沃土、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2〕。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必须努力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国共产党在不断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进程中,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每一个历史时期内,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3〕。中国传统社会治国理政的三种基本思路在汉代成型,我们应从中汲取养分,使之与现实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相融相通,从而更好地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新时代“中国之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从传统社会治国理政策略中汲取经验与教训。2 0 1 7年5月3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就着重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4〕,体现了两千多年来“德法合治”的治国理政方略历久弥新的强大生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的多元、多样和多样化发展,新时代“中国之治”的实现,必须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不仅要体现时代特色,还要符合中华民族的文化心理和民族特性。新时代,必须在追本溯源中探求传统“法治”的历史经验和深刻教训。汉初律令不断修正的实践告诉我们,必须不断完善立法,科学立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让人民群众有法可依;汉初对律令的普遍覆盖启示我们,必须让人民群众有法必依;汉代在律令执行上自由裁量导致的弊端警示我们,必须严格执法,不能让任何人游离于“法”之外;汉代对奏谳制度的一再强调教育我们,必须完善司法、公正司法,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和正义;汉初将律令昭示于“民”告诉我们,必须加强普法工作,让人民群众真正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与此同时,汉初的“德治”理论和实践,也留给我们实现“中国之治”的参考和借鉴: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大一统”,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始终坚持政治“大一统”,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充分重视思想“大一统”,在思想文化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同时,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以合理的方式方法有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必须切实实现经济“大一统”,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建共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成果,确保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
在创造性继承和创新性发展汉代(乃至中国传统社会)治国理政策略中的“法治”和“德治”的同时,必须重视“道治”。从一定意义上说,汉初的“道治”实践中,强调君“无为”而“民自为”,实际上蕴含着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智慧和力量的表达。历史发展到今天,我们就是要“紧紧依靠人民创造历史,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站稳人民立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尊重人民首创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1〕,把这一理念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实践活动中,在坚持党对一切工作领导的前提下,坚持扩大人民依法有序政治参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和主体创造,依靠党的领导和人民的“自为”创造历史伟业。
新时代“中国之治”可以也必须从中国传统治国理政策略中汲取养分。在此过程中必须坚持“三个不动摇”———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在传统治国理政思想的回顾与反思、继承与发展中,“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继承者和弘扬者”〔2〕,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3〕,在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时代化成果的指导下,对中国传统的治国理政策略进行科学分析,对其思想与实践之精华或糟粕加以辨别,对其时代适用性和价值做理性评判,有效借鉴和合理发挥中国传统治国理政思想的时代价值,努力推进当代“中国之治”的伟大实践。
〔1〕柳诒徵:《中国文化史》,岳麓书社, 2 0 1 0年版,第3 5 0页。
〔2〕贾谊撰,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过秦》,中华书局, 2 0 0 0年版,第1 6页。
〔3〕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中华书局, 1 9 5 9年版,第3 2 6 2页。
〔4〕司马迁:《史记·萧相国世家》,中华书局, 1 9 5 9年版,第2 0 1 5页。
〔5〕据《史记》载,赤泉侯杨喜、中水侯吕马童、涅阳侯吕胜、吴房侯杨武、高陵侯王虞人、戚侯季必、甘泉侯王竟、长修侯杜恬、汾阳侯靳强、杜衍侯王翳等皆为秦人,秦人因功封侯甚至多于追随刘邦“从起丰者”(司马迁:《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中华书局, 1 9 5 9年版,第8 7 7-9 7 6页)。
〔6〕《史记·留侯世家》载:刘邦率军入武关中,遭到秦军之抵抗,采纳张良之计,以重金贿赂秦将,秦将果然答应投降,并相约共击咸阳。刘邦欲从之,张良再次献计曰:“此独其将欲叛耳,恐士卒不从”,事实也恰是如此。由此可见,秦之下层吏卒甚至秦民并不多欲叛秦。
〔7〕贾谊撰,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过秦》,中华书局, 2 0 0 0年版,第1 5~1 6页。
〔8〕陈苏镇:《<春秋>与“汉道”:两汉政治与政治文化研究》,中华书局, 2 0 1 1年版,第3 8页。
〔1〕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中华书局, 1 9 5 9年版,第2 2 3 1页。
〔2〕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定法》,中华书局, 1 9 9 8年版,第3 9 8页。
〔3〕罗新:《从萧曹为相看所谓“汉承秦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1 9 9 6第5期。
〔4〕钱穆:《秦汉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 0 1 2年版,第4 9-5 0页。
〔5〕田余庆:《秦汉魏晋史探微(重订本)》,中华书局, 2 0 0 4年版,第2 8页。
〔6〕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 1 9 5 9年版,第2 3 6页。
〔7〕[日]工藤元男:《云梦秦简<日书>所见法与习俗》.《考古与文物》, 1 9 9 3年第5期。
〔8〕司马迁:《史记·礼书》,中华书局, 1 9 5 9年版,第1 1 5 9-1 1 6 0页。
〔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 2 0 0 1年版,第1页。
〔1〕卜宪群:《秦制、楚制与汉制》,《中国史研究》, 1 9 9 5年第1期。
〔2〕班固:《汉书·刑法志》,中华书局, 1 9 6 2年版,第1 1 0 1页。
〔3〕王利器:《新语校注·无为》,中华书局, 1 9 8 6年版,第6 2页。
〔4〕张建国:《西汉刑制改革新探》,《历史研究》, 1 9 9 6年第6期。
〔5〕班固:《汉书·景帝纪》,中华书局, 1 9 6 2年版,第1 5 0页。
〔1〕班固:《汉书·贾山传》,中华书局, 1 9 6 2年版,第2 3 3 2页。
〔2〕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华书局, 1 9 5 9年版,第3 2 8 9、3 2 9 2页。
〔3〕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中华书局, 1 9 5 9年版,第3 2 6 1页。
〔4〕班固:《汉书·食货志上》,中华书局, 1 9 6 2年版,第1 1 3 5页。
〔1〕司马迁:《史记·平淮书》,中华书局, 1 9 5 9年版,第1 4 2 0页。
〔2〕司马迁:《史记·平淮书》,中华书局, 1 9 5 9年版,第1 4 2 0页。
〔1〕班固:《汉书·董仲舒传》,中华书局, 1 9 6 2年版,第2 5 1 0、2 5 1 1、2 5 0 4页。
〔2〕班固:《汉书·董仲舒传》,中华书局, 1 9 6 2年版,第2 5 0 2页。
〔3〕苏舆:《春秋繁露义证·王道通三》,中华书局, 1 9 9 2年版,第3 3 2页。
〔4〕苏舆:《春秋繁露义证·王道》,中华书局, 1 9 9 2年版,第1 0 5~1 3 2页。
〔5〕苏舆:《春秋繁露义证·五行相生》,中华书局, 1 9 9 2年版,第3 6 5页。
〔1〕班固:《汉书·董仲舒传》,中华书局, 1 9 6 2年版,第2 5 0 2页。
〔2〕班固:《汉书·董仲舒传》,中华书局, 1 9 6 2年版,第2 5 1 0页。
〔3〕班固:《汉书·董仲舒传》,中华书局, 1 9 6 2年版,第2 5 2 3页。
〔4〕苏舆:《春秋繁露义证·王道》,中华书局, 1 9 9 2年版,第1 1 3~1 1 4页。
〔5〕柳诒徵:《中国文化史》,岳麓书社, 2 0 1 0年版,第3 5 0页。
〔6〕班固:《汉书·董仲舒传》,中华书局, 1 9 6 2年版,第2 5 2 3页。
〔1〕张志建:《董仲舒教化思想及其思想政治教育价值》,《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 0 2 1年第4期。
〔2〕班固:《汉书·董仲舒传》,中华书局, 1 9 6 2年版,第2 5 0 3页。
〔3〕班固:《汉书·董仲舒传》,中华书局, 1 9 6 2年版,第2 5 0 4页。
〔4〕张志建:《合法性视阈下的董仲舒德教思想研究》,西安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 0 1 6年。
〔1〕商原李刚、张志建:《儒、道互补视阈中的道家社会和谐理念》,《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 0 1 5年第3期。
〔2〕习近平:《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努力把宣传工作做得更好》,光明日报, 2 0 1 3年0 8月2 1日。
〔3〕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 0 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 2 0 2 1年版,第1 3页。
〔4〕《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励志勤学刻苦磨炼促进青年成长进步》,《人民日报》, 2 0 1 7年5月4日。
〔1〕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 0 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 2 0 2 1年版,第1 2页。
〔2〕习近平:《在纪念孔子诞辰2 5 6 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光明日报》, 2 0 1 4年0 9月2 5日。
〔3〕张志建:《在党的领导下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2 0 2 0年第1 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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