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治理视域下体育赛事活动行政监管的现实困境与破解之道

2024-12-26 00:00:00柏景岚马宁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24年5期
关键词:治理机制协同治理

关键词:协同治理;体育赛事活动;行政监管;治理机制:智慧监管

2024年3月,《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各主体对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的管理职责,力争构建政府与社会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系统完备的管理体系,形成“上下联动、横向贯通、齐抓共管”的协同治理格局。

协同治理是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理想模式,当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体育赛事活动中来时,赛事活动的管理必然是协商共治的局面;任何一方主体的失职,都会造成赛事活动管理体系失衡,都可能引发不良后果。但关键问题是如何界定治理体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和责?如何把握治理的界限?政府部门作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应如何行使监管职责?近年来,体育赛事活动市场越发繁荣,但诸如赛事活动安全问题、赛风赛纪问题仍屡见不鲜。由此可见,体育赛事活动协同治理的效率尚需提升,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尚需加强。

目前,关于体育赛事活动行政监管的研究主要聚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的监管模式、机制构建,且多以具体的赛事活动案例为剖析对象。关于体育赛事活动协同治理的研究主要聚焦协同治理模型构建,但从协同治理的视角深入探讨政府主体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行政监管问题鲜少有之。故本文重点研究协同治理视域下体育赛事活动行政监管的内涵、特征、主体、困境及破解之道,意在从不同维度探究行政监管的价值、提升行政监管的效能。

1协同治理视域下体育赛事活动行政监管的内涵与特征

1.1协同治理的内涵

协同治理理论由美国学者Dohahue提出,他将协同治理定义为一种特定的公私协同方式,即通过与社会生产者协作,将政府自由裁量权对外释放共享,以达成政府选择的公共目标。其实质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利益冲突的不同主体之间通过相互协调配合,最终通过联合行动的方式实现提质增效的目标。

1.2协同治理视域下体育赛事活动行政监管的内涵

监管是一个相对市场化的概念,“市场失灵”时,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监管以增加社会福利待遇就显得尤为必要。行政监管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其辖区内的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体育赛事活动行政监管指体育、公安、消防、交通、应急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通过治理体系构建、治理能力提升,对辖区内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规范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协同治理视域下体育赛事活动行政监管强调在公私多元主体参与下,通过共治共管赛事活动,达到共享赛事活动效益的目的。

1.3协同治理视域下体育赛事活动行政监管的特征

与传统的体育赛事活动行政监管相比,协同治理视域下体育赛事活动行政监管表现出如下特征:1)主体的多元化。一元主体时代,赛事活动以竞技性比赛为主,政府行政部门对赛事活动的监管从审批到办赛,进行全过程事无巨细的监管。随着赛事活动数量呈几何级增长,一元主体大包大揽的监管方式已无法满足监管的需要,于是包括政府、社会、市场乃至个人在内的多元主体组建的赛事活动治理体系开始形成。主体的多元化势必带来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内容、形式以及方法的变革。2)监管的柔性化。在政府一元主体监管时代,行政命令相对比较刚性,多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体现,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时代.行政部门要考虑各方主体的利益需求、社会整体效益以及赛事活动的性质等,所以协调、沟通成为手段,引导、服务、建议等柔性化的监管方式成为协同治理体系下行政监管的必然趋势。3)监管的复杂化。从监管的内容上看,既要对赛事活动安全进行监管,又要对赛风赛纪进行监管,还要对高危赛事的准人进行审批或备案等。从监管的赛事活动类型上看,既有对竞技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又有对职业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还有对商业性体育赛事活动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从监管的对象上看,既要对办赛者进行监管,又要对参赛者和媒介等利益相关群体进行监管。相比于一元主体时代,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管更为复杂且宽泛。

2协同治理视域下体育赛事活动行政监管的主体及必要性

2.1协同治理视域下体育赛事活动行政监管的主体

冯加付认为,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协同治理包括政府、社会、市场、个人四类主体。张立等认为,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治理是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监督机构以及个人等参与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诸多方式的总和。陈小虎认为,体育赛事活动协同治理相关主体包括政府、赛事组织者、参赛者、观众、媒体、赞助商等。虽然学者对体育赛事活动协同治理主体的划分方式和类型有所不同,但对主体“多元”组成的观点和认识是一致的。本文基本认同冯加付学者的四主体说,即体育赛事活动协同治理主体包括政府、社会、市场和个人,但各主体的组成有差异。政府主体主要指各类行政部门,如体育、公安、消防、交通运输部门等;社会主体主要指各类社会组织,如各运动项目协会、体育俱乐部、社区组织、志愿者协会等;市场主体主要指企业,如赛事运营公司、赛事中介、赞助商、商业传媒等;个人主体主要指运动员、观众和社会居民等(图1)。政府、社会、市场、个人四类主体的特征各有不同: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决定了他们在协同治理主体中更多的是从商业视角思考问题:社会主体的公益性决定了他们的权利相对弱化:个人主体则因参与者众多,很难形成相对稳定的赛事活动治理团队:政府主体则不同,其代表公权力履行职责,在赛事活动治理体系中有义务对赛事活动进行行政监管,协同其他主体共同治理赛事活动。

2.1.1政府主体:代表公权力履行职责政府部门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具有良好的公信力,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中处于主导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总则中规定“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此外,在新增的“监督管理”一章中,明确要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对各类赛事活动进行监管既是政府主体的权利,又是职责和义务。政府主体在规范赛事活动有序开展方面较之其他主体更具有便利性和权威性。

2.1.2市场主体:合理配置资源与满足公众需求现阶段,越来越多的赛事运营公司涌人体育赛事活动市场,弥补了政府在体育赛事活动供给上的局限性,增强了体育赛事活动的娱乐性、趣味性与全民参与性,促进了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由市场化运作带来的资源再分配丰富了体育赛事活动的类型,也使体育赛事活动受到更多资本和媒体的青睐。市场的逐利性要求体育赛事产业繁荣、规范、稳定、持久,所以无论是承办赛事活动的运营公司,还是赞助赛事活动的企业,抑或是宣传赛事活动的媒体,作为治理主体之一,目标都是趋同的,即满足社会和公众对体育赛事产品的需求。

2.1.3社会主体:具有公益性及专项特长社会主体指除政府和市场之外的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是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既包括体育社会组织,又包括非体育社会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往往深耕某一领域,所以具有一定专业特长,能为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人力支持和办赛保障。例如:羽毛球运动协会可以为羽毛球赛事活动提供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志愿者协会可以为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支持。

2.1.4个人主体:享有参与权与评价权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需要场地、交通、安保等大量公共资源,有助于促进文化交流和社会进步,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这就决定了个人有权选择以不同的身份参与到赛事活动中。运动员作为参赛者参与体育赛事活动,观众作为观赏者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其他社区居民即便不直接参与赛事活动,也享有评价体育赛事活动这一公共产品社会价值的权利。虽然个人主体享有赛事活动的参与权与评价权,但因参与者众多且每次参与赛事活动的身份不固定,所以较难形成相对稳定的赛事活动治理团队。

2.2协同治理视域下体育赛事活动行政监管的必要性

2.2.1审批制度改革迫切需要行政监管归位201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2014年12月,国家体育总局出台《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除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少数特殊项目赛事外,包括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在内的全国性体育赛事审批一律取消”。两个文件的相继出台极大地鼓励了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多元主体的参与热情空前高涨,促进了体育赛事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多元主体之间协同办赛的意识不强、参差不齐的办赛水平和负面参赛体验,尤其是赛事活动安全事故频发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完全依赖市场自治显然是行不通的,“市场失灵”迫切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对赛事活动进行行政监管。

2.2.2体育产业发展依赖行政监管保驾护航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健身、休闲、赛事观赏等体育休闲服务类产品受到热捧,加之相继出台的系列文件为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体育产业借助政策激励与资源集聚,迅速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发展目标是到2025年实现2万亿元”。国家统计局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总产出)为33008亿元,增加值为13092亿元。与2021年相比,体育产业总产出增长5.9%,增加值增长6.9%。其中,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总产出为388亿元,占体育产业总产出的比重为1.2%,与2021年相比,增加值增长11.7%。由此可见,体育赛事活动作为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家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体育赛事活动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离不开赛事活动主体的协同治理,更离不开行政监管的保驾护航。

2.2.3行政监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的概念,此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各领域持续推进,体育领域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进入了改革深水区。体育赛事活动作为国家体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乎人民健康、社会和谐,还与国家形象、文化软实力等密切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直接影响体育领域乃至国家治理的整体效能。从“管理”到“治理”,不是从“大包大揽”到“甩手掌柜”两个极端角色的转换,而应该充分发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积极调动其他主体的参与,共同治理体育赛事活动。通过加强体育赛事活动行政监管,提升政府的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增加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从而全面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协同治理视域下体育赛事活动行政监管的现实困境

3.1多元主体认知偏差

赛事审批制度放开后,多元主体逐步取代了一元主体,但各主体对赛事活动协同治理的理念仍存在认识上的不足和偏差。2018年4月21日,广西桂林龙舟比赛练习时发生翻船意外,事故造成17人遇难。本次赛事活动是需要赛前报备的,且赛事组织方有义务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然而,赛事组织方在赛前报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仍自行组织龙舟队员下水练习,且练习时队员并没有穿救生衣。单从事故追责的角度而言,很显然此次赛事活动的组织方是第一责任人,但政府主体的行政监管是否也存在疏漏?回答是肯定的。如果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主动服务的意识,赛前与组织者做好细致沟通而不是简单的“不同意”,结果是否会不同?若赛事活动的组织方能主动与政府进行沟通,积极对活动方案进行整改,事故也可能会避免。此外,事故发生后,广西灵川、灌阳等地发布禁止2018年端午节期间组织龙舟活动的决定也引发社会热议。“一刀切”禁止龙舟比赛的行为有违协同治理的理念,侵害了其他主体的权利,打击了其他主体的参赛、办赛积极性。

多元主体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动机不同、利益追求不同,势必造成协同治理认知偏差。市场主体追求的是私人利益,政府主体追求的是公共利益。当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如果缺乏政府的行政监管,天平自然会向私人利益倾斜,公共利益就会受到侵害:但如果政府行政监管过度,也会侵害私人利益。所以,各方主体只有在协同治理上达成共识,方能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

3.2协同治理机制不完善

“机制”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这里指赛事活动协同主体之间沟通、协调的方式方法。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能持续、有效推进,不仅取决于各方主体对协同治理达成的共识度、参与度,还依赖于协同治理是否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如果没有运行机制作抓手,就无法有效缓解各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仅降低了协同的效率,还使得政府主体的行政监管缺乏依据。2021年5月,甘肃白银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发生公共安全事故,造成21名参赛选手死亡.8人受伤。从事故表面看是因为恶劣天气导致的安全事故,但深究原因是赛事组织管理不规范、政府安全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救援力量准备不充分、安全保障条件不充分等诸多协同治理环节出现了纰漏。政府、社会、市场、个人主体协调开展工作、共同保障赛事活动安全有序运行的机制不健全,导致监管不力是近年来赛事活动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

3.3监管职责定位不清

体育赛事活动监管的一元主体时代,政府主体是“管家”,对赛事活动大包大揽。多元主体时代,各主体的职责界限模糊,政府行政部门管多了,则无法有效激发市场的积极性:管少了,则市场乱象频发。在畏首畏尾中,政府主体行政监管的主动性变弱,主要采取的是弥补性监管,即哪类赛事出了问题则重点监管哪类赛事。诚然,事后补救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主动服务更能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步伐。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明确导致赛事活动协同治理的边界模糊,其他赛事活动主体的自我监督和管理势必也有所淡化和懈怠,“真空地带”就会出现。严格的分条、分块,“非你即我”的监管也不符合协同治理的理念,但对监管的方向、重点,政府行政部门要明确,要赋权,更要履职。

3.4行政监管手段滞后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数字时代赛事活动监管的措施在悄然发生变化。2024年3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92亿人,较2022年12月新增网民248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7.5%。如此之高的网络普及率和庞大的互联网使用群体为体育赛事活动的传播和参与带来了诸多便利。智慧监管由来已久,早在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开通了“互联网+督查”平台,随后各省市相继开通政务督查平台。这是推进“互联网+”战略、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政府现代化治理能力的有效途径。在体育领域,各类App、微博、小程序等载体为赛事活动的网上报名、购票、参赛、观赛、宣传、评价等提供了更多的便捷通路:体育行政部门的智慧监管却显得有所滞后,如对赛事活动举办信息掌握不全面、对赛事活动组织方的资质缺乏了解等。

3.5评价体系不健全

体育赛事活动的开展能丰富居民文化生活,增强居民对城市的归属感和凝聚力,带动旅游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极强的社会效应和正外部性。因此,在实施行政监管过程中需要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绩效评价,从而形成监管体系闭环,更好地引导赛事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其在体育产业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目前,政府不强制要求也不统一组织体育赛事活动做绩效评价,没有量化的数据指标和第一手资料的调研,而只依赖主观判断评价赛事活动的组织效果和价值显然是不科学的。另外,在体育赛事产业基金扶持、奖金发放、赛事活动目录引导上也缺乏抓手,只能另起炉灶,另行构建评选标准。每一个项目的申报都需要填写一份数据报告,不仅增加了赛事组织者的负担,还增加了行政部门评审的负担。

4协同治理视域下体育赛事活动行政监管的破解之道

4.1达成协同治理共识,纠正多元主体认知偏差

4.1.1树立服务至上的协同治理理念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田径协会认证的马拉松比赛有51场;2023年全国范围内举办的800人规模以上路跑(不含越野和山地项目)赛事则多达699场,其中中国田径协会认证赛事308场。另据报道,2023年“五一”假期期间,全国组织各级、各类全民健身赛事活动6000余项。如此之多的赛事活动仅依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赛事活动监管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政府主体首先要树立服务至上的协同治理理念,既不大包大揽,也不独断专行。政府主体要以服务为手段,加强与其他主体的沟通、协调。2023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全文20余次出现“服务”二字,以服务为手段、以服务促监督,协调体育赛事活动多元主体,使其规范、高效、安全地开展赛事活动,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把推动体育事业的大发展紧密融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是新时代政府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监管的角色定位。

4.1.2平衡各主体利益冲突在体育赛事活动治理体系中,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各不相同。通过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政府希望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丰富民众多彩的业余生活;承办方希望获取更多的经济回报;赞助商希望增加品牌溢价;参赛者希望获得愉悦的参赛体验。只有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都得到满足,赛事活动的开展才具有可持续性:任何一方主体的利益目标没有达成,都可能选择退出赛事活动。因此,政府主体要通过宣传、沟通、交流,有效解决市场经济利益与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使之达到动态平衡,方能使体育赛事活动各监管主体达成协同治理的共识。

4.2完善协同治理机制,提升协同治理效率

4.2.1健全约束机制政府对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监管需要有理有据,而监管的依据主要来自法律和政府的制度性文件。这些适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监管文件为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良好秩序和促进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政府的监管实践提供了操作指南。以国家体育总局政务服务门户网站公布的体育政策法规为统计来源,自《意见》出台以来,国务院、国家体育总局出台的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监管的体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和制度性文件多达20余项,此外还有政府各职能部门出台的一系列配套文件和规定。系列文件和规定的相继出台为监管赛事规范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标准,但是配套的诸如体育赛事活动办赛主体的准入机制、退出机制、赛事活动的金融监管机制等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完善。

4.2.2创新沟通机制政府主体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行政监管的目的是确保赛事活动安全、规范、和谐开展,为全面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和建设体育强国提供坚实保障,使体育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新增长点,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所有这些目标的达成都依赖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政府部门作为协同治理的主导者,应主动搭建沟通与协调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方面:1)定期召开通气会。通过会议、论坛、讲座等形式,定期邀请各监管主体代表商议、研讨、共谋体育赛事活动发展规划;将赛前协商和赛中监管有效融合,加强主体间的信任,提高监管效率。2)提供体育赛事活动专业培训服务。对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主动解决办赛、参赛中遇到的困难,建立各主体之间的沟通渠道,为后续监管扫清障碍。3)构建网络沟通平台。通过互联网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发布、传递、反馈、监管平台,确保各主体之间信息畅通、沟通有效,让科技成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的有力工具。

4.2.3强化激励机制激励机制是体育赛事活动协同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各主体协同治理体育赛事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协同治理效率,有效化解赛事活动安全风险,降低监管成本。具体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强化激励机制:1)设立赛事活动专项奖励资金。通过设置奖励资金,激励、引导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办赛,提高办赛质量。2)赛事活动评选与排名。通过发布榜单等不同形式的赛事活动评选、排名,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逐步淘汰劣质赛事活动,降低监管成本。3)合理设置参赛者奖金。赛事活动奖金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赛事活动的水平和成绩,通过合理设置奖金等激励制度,鼓励更多参赛者积极报名,提高赛事活动的整体水平和影响力。4)官媒宣传与报道。通过“点名表扬”“大力宣传”“充分肯定”等方式激发各办赛主体的积极性,为持续办赛和高水平办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4.3明确政府主体行政监管职责,依法履行监管义务

4.3.1履行宏观监管职责在英国,政府对社会办赛重点进行赛事申办方的资质和赛事运营标准两方面的监管。赛事申办方的资质监管主要包括审查办赛经验和评估财务能力等,赛事运营标准监管主要是审查赛事活动申办方提交的赛事方案。通常情况下,政府会出台相关的赛事活动组织指南,赛事活动申办方要依据指南制定、提交相关赛事活动方案。由此可见,英国政府对赛事的监管更偏重赛前监管,通过设置体育赛事活动承办门槛,审核申办方资质和运营标准,确保后续赛事活动的高效与安全运行。借鉴英国赛事活动的监管模式,我国政府主体应通过宏观上制定监管制度、构建监管平台、完善评价体系等,为体育赛事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

4.3.2厘清微观监管职责与国外多数国家只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宏观监管不同,我国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监管还包括微观监管。尤其是对赛事活动安全、赛风赛纪、诚信办赛等关乎百姓生命、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要进行重点监管。在微观行政监管上,切忌管得太宽。能交给市场主体的,要充分调动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能交给社会主体的,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特长,使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人力支持,共同参与赛事活动治理;能交给个人主体的,要强化个人的社会责任,鼓励其积极参与赛事活动治理。

4.4实施线上线下联动监管,确保监管无盲区

4.4.1提升智慧化行政监管效能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智慧监管应从两个方面着手:1)增设线上服务与监管。搭建在线备案、审批平台,为主动备案和有需要审批的赛事活动提供线上服务:通过线上平台及时公布赛事活动信息、赛事招投标信息等,接受社会监督:为赛事活动提供数据信息填报平台,体育行政部门通过大数据分析对赛事活动进行研判、监督和指导。2)加大舆情监测与监管。通过主动收集网络新闻、话题等信息及时掌握赛事活动动态,监管赛事活动运行;通过搭建常态化督查平台接收信息反馈,宽渠道、多维度监管赛事活动。“互联网+监管\"的实质是利用科技手段拓展服务和监督的渠道,扩大政府主体的视域范围、伸长监管的触角,为更全面、更准确、更便捷地进行赛事监管提供可能。通过大数据分析,行政部门可以及时了解并分析赛事活动的历史数据,进而优化赛事活动的组织与安排。此外,还可以通过对赛事活动实时监控、设置预警系统、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高赛事活动的安全性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效率。

4.4.2准确聚焦线下重点监管内容“互联网+监管”并不意味着完全舍弃已有的线下监管方式,而是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全方位、立体化的赛事活动监管体系。针对重点赛事活动、高危赛事活动、群众关注度高的赛事活动仍旧需要线下监管。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1)选派专家现场监督指导。按照项目分类组建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专家库,专家的选择可以是退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也可以是赛事组织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等:选派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参与赛事活动现场指导、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提高协同治理的效率。2)进行不定期抽检。采取不定期抽检的方式对赛事活动进行监管,可以是分项目抽检、分区域抽检,也可以是随机抽检,从而了解赛事活动中出现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其他主体进行服务、指导。

4.5健全绩效评价体系,形成监管闭环

4.5.1构建科学的绩效评价指标政府主体应建立多维赛事活动效能监管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个方面:1)监督赛事活动的经济效益,包括赛事活动承办方、赞助商、转播媒体、地方政府等多元主体的经济利益回报等。2)监督赛事活动的社会效益,包括除经济外的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多维度效益,如提升城市形象与知名度、弘扬集体主义精神、推进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传递社会正能量等。3)做好满意度评价。主要对个人主体参赛、观赛等赛事体验满意度进行调查,多维度评价赛事活动的价值。

4.5.2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是体育赛事活动闭环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情况下,政府主体聘请评估公司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效能进行评价,其结果将作为政府主体实施赛事级别认定、资金发放、信用评价等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为后续赛事活动的规范、安全开展提供可借鉴的样本。在赛事活动绩效评级方面,上海市体育局的经验值得借鉴。上海市体育局自2019年开始,每年都联合第三方机构对在上海市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是体育赛事活动扶持的重要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绩效评估常态化机制的建立对上海市提升体育赛事发展能级、优化体育赛事规划布局、完善体育赛事体系起到了重要引领作用。因此,通过构建完善的体育赛事活动评价体系、向社会公开发布评价报告、共享共用监管数据,可以有效提高协同监管效率,引导体育赛事活动主体提升办赛质量,进而推动体育赛事产业和城市体育事业持续发展。

5结语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中,体育赛事活动承担着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提升人民幸福指数、凝聚民族复兴力量的重要使命。政府作为体育赛事活动协同治理的重要主体,要准确定位自身角色,完善协同治理机制、明确行政监管职责、充分发挥智慧监管优势,并形成科学的绩效评价闭环监管体系。同时,秉承以服务促监管、以监管强规范、以规范保安全的宗旨,切实贯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履行行政监管的职责,与其他主体携手共进,为体育赛事活动的规范、安全开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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