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重要论述为推进诉源治理工作提供了战略指引和基本遵循。诉源治理工作是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也是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方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安法院”)牢牢把握上级部署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打造“淮上枫桥”诉源治理品牌,全过程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全链条构建覆盖前端源头预防、诉前诉非衔接、诉中实质化解、诉后延伸治理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努力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着眼潜在矛盾纠纷,在生发前做好源头预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治理的最好办法,就是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矛盾无处不在、风险无时不有,不仅需要治已病的“末端化解”,也需要治未病的“源头预防”,才能将矛盾纠纷防于未发之态、止于未发之时。淮安法院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服务下倾,以打造“无讼淮安”创建升级版为牵引,扎实组织开展好四项活动。
扎实开展“法官进网格”活动。“法官进网格”是延伸司法服务触角、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强化基层治理能力的重要载体。淮安法院注重将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工作融入“精网微格”,组织法官和法官助理与基层网格挂钩联系,健全矛盾联合排查、纠纷联动化解、法治联手宣讲等“三联”工作机制,定期下沉网格开展走访活动,做到“三清三掌握”,即矛盾纠纷底数清、涉诉案件底数清、涉法涉诉信访底数清,掌握重大案事件,掌握矛盾纠纷现状,掌握社情动态,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发现、就地调处、就地化解。
扎实开展法润民企“双走进”活动。推进涉企纠纷源头预防化解既是推进诉源治理的重要方面,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淮安法院坚持每季度开展法润民企“双走进”活动,邀请企业家走进法院座谈交流,组织法官走进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及时梳理汇编企业关切的法律政策条文和示范裁判案例,精心提供“啄木鸟”法律体检、“点单式”法治宣讲等服务,帮助企业防范化解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风险隐患。
扎实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人民法庭是助力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也是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淮安法院以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为契机,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一线”优势,积极参与辖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无讼’村(社区)”创建,协助培育乡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运用司法资源对辖区纠纷类型、特点、趋势进行研判预警,通过专题性调研报告、针对性工作建议等方式,帮助消除各类风险隐患和矛盾纠纷。
扎实开展“优+融合法庭·法官驿站”建设活动。江苏高院积极推进“融合法庭”建设,推动与镇、村两级“一站式”平台资源整合、信息融合、力量聚合,以更小的细胞积极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和诉源治理大格局。淮安法院把建设“优+融合法庭·法官驿站”作为参与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的最小支点,在镇级“一站式”平台建设“优+”融合法庭,在村级“一站式”平台建设“优+”法官驿站,建立法官和法官助理“周联系、月驻站、季排查”机制,助力提升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
二、着眼已发矛盾纠纷,在立案前加强诉非衔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聚焦“治初病”,抓好前端调处、多元调处,是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重要要求。围绕推进诉非衔接工作,按照江苏高院关于健全“社会解纷在前、法院诉讼断后”的递进式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的要求,淮安法院主动融入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社会治理大格局中,推动完善覆盖市、县、镇、村四级的矛盾纠纷化解网络,打造形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诉源治理工作新模式。
推动市级层面发挥枢纽作用。中级法院在诉源治理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对上承担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职责,对下负责指导基层法院工作,是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重要组织者、协调者。淮安法院切实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整体谋划推进全市法院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分类制定诉非衔接机制,为下级法院推进相关工作提供示范指引。同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支持,推动将万人起诉率等指标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更好压实各方责任、凝聚解纷合力。
推动县区层面强化平台建设。县区法院是因地制宜加强诉调平台建设、推进平台实质化运行的直接责任主体。淮安法院积极组织基层法院参与地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建设,指派诉讼服务、速裁快审团队或者人员入驻中心,提供指导调解、司法确认等服务。全面推进“淮上枫桥14+3”诉源治理机制实质化运转,推动基层法院与相关单位组织健全完善涉金融、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等14个诉调对接平台,以及诉讼与公证、仲裁、行政复议3种诉非衔接方式,确保做到“有人员、有场所、有机制、有保障”。
推动镇街层面推进共治共建。镇街等基层治理单位人员力量相对有限,难以实现纠纷的妥善化解,必须充分借助各方力量,协同推进。淮安法院组织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与辖区乡镇、司法所等联动,在纠纷易发领域设立“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加强对辖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吸纳代表委员、老干部、乡贤等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其人熟、地熟、情况熟、威望高等优势,联合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了结在基层。
推动村居层面开展无讼创建。村居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小细胞”,上连各级政府,下接人民群众。淮安法院围绕夯实村居治理这一基础,联合村居建立健全法官参与“党群议事会”机制,做到“三必到”,即在作出重大决策、处置突发事件、调处矛盾纠纷时必到,帮助指导和规范村居自治活动。健全“无讼”创建通报机制,定期向辖区村居通报其涉诉纠纷数量、诉讼案件类型等,分析矛盾纠纷发生原因,便于村居掌握矛盾纠纷具体情况,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源头治理工作。
三、着眼成讼矛盾纠纷,在诉讼内加强实质解纷
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需要牢固树立“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理念,尽最大可能实现“一个纠纷一个案件”。淮安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的中立性更容易使社会“信”、专业性更容易使社会“服”的治理优势,不断提升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努力做到既解开案件的“法结”,又化解群众的“心结”。
用好诉讼调解这一手段。调解手段具有非对抗性、经济性、及时性等优势。淮安法院注重引导法官树立“调解优先”理念,把调解贯穿执法办案始终。一方面,坚持能调则调,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纠纷,与当事人加强沟通,了解其真正诉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避免矛盾激化,推进矛盾化解;对判决后的案件,也注重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或者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另一方面,坚持当判则判,对于不宜调解、无法调解的,及时依法裁判,杜绝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调解,坚决避免以判压调、以拖促调、“和稀泥”等现象。
夯实案件质量这一基础。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是案结事了的根本前提。淮安法院围绕提高案件质量,扎实推进庭审实质化,引导法官做实庭前准备、争点归纳、庭审小结等环节,充分听取当事人特别是可能败诉的当事人的意见,不随意打断正常发言,给予其充分表达和宣泄情绪的渠道。加大对下指导力度,扎实开展中院院庭长“双周四下”活动,推行中院院庭长列席基层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和巡回审理机制,对执法办案给予面对面指导。加强案件阅核工作,聚焦初任法官、发改申诉案件较多的、跨专业交流任职等重点人员,“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动态确定阅核范围。
注重释法析理这一关键。加强判后答疑、释法析理工作,可以更好地讲清“法理”,讲透“道理”,讲明“情理”,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和接受裁判。淮安法院重点以打造“一案一清”工作机制为引领,引导法官树牢“败诉服判”理念,尽心尽力地做好裁判文书说理工作,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法律问题,缩小司法技术性与当事人可接受度之间的差距。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理解不认可的,要求承办法官通过电话释明、当面释明等方式,积极主动、耐心细致地予以解释说明,消解当事人的心结和疑团。
强化程序协同这一保障。最高法院院长张军强调:“把实质性化解贯穿案件审理始终,在每一个环节都把化解矛盾、服判息诉的功课做到极致。”为此,淮安法院突出整治“程序空转”问题,完善“立审执破访”全过程协调配合机制,重点做好立案阶段的风险提示、审理阶段的判项审查、执行阶段的监督前置等工作,严肃查处随意拆分案件、只处理部分纠纷或要求当事人另行起诉等情形,引导法官用最少的程序实质解决纠纷,坚决防止“一案结多案生”等现象。
四、着眼同类矛盾纠纷,在裁判后加强职能延伸
裁判、化解一件件个案只是“治标”,通过审理案件发现并促进解决政策制定、行业监管等方面的根源问题,才是诉源治理的治本之策。淮安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作用,立足审判中发现的苗头性、共性问题,深挖根源、找出症结,及时为社会治理“把脉开方”,帮助堵塞漏洞、完善监管。
发挥司法建议疏堵补漏作用。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实现从个案审理延伸到社会治理,助推社会治理效能提升的一项有力举措。淮安法院着力提升司法建议针对性,聚焦社会治理薄弱环节、行政管理机制漏洞等,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挖根源,找出症结,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和完善治理的建议,努力以司法建议“小切口”,做好社会治理“大文章”。着力提升司法建议实效性,久久为功,抓好司法建议落实,畅通“发前沟通”和“发后跟踪”渠道,并积极争取将司法建议纳入法律法规或政策精神、党委政府重要决策或成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推动司法建议实现从“软建议”向“硬执行”转化。
发挥司法案例示范引领作用。“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司法案例是“活教材”,是生动的法治课。淮安法院积极推动司法案例“走出去”,着眼矛盾多发易发的重点领域、涉法涉诉的重点群体等,定期选取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典型性的司法案例,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单位开展巡回审理,引导群众增强法治意识、树立行为规则,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
发挥司法数据辅助决策作用。人民法院办理大量案件,最不缺的就是司法数据。用好司法大数据资源这个“富矿”,可以更好地把数据流全面转变为信息流、决策流,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淮安法院坚持以深化司法数据分析研究、强化成果应用转化为重点,充分发挥司法数据“晴雨表”功能,坚持综合性分析和专题性分析相结合,定期组织开展各种类型案件收案数量、案件分布情况分析,挖掘案件反映的公共政策和行政管理等问题,向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报送研究报告,助力科学决策。
发挥司法调研研判预警作用。调查研究是加强和改进诉源治理工作的重要手段。通过调查研究,既可以发现和妥善解决案件背后隐藏的社会治理问题,也可以分析和提前预警矛盾纠纷变化。淮安法院注重将调查研究作为研判问题的重要渠道,通过调查研究摸清案件背后反映出来的问题隐患,找准纠纷多发易发的深层次原因,更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注重将调查研究作为预警风险的重要抓手,通过调查研究收结案数量等指标的升降情况,从数字中的变化研判社会矛盾纠纷发展态势,并及时发出预警,助力矛盾纠纷预防在早、化解在小。
(作者系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编辑:梁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