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版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2024-12-24 00:00:00祝建军
中国版权 2024年6期

摘要:深圳经济特区位于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地带,科技创新活跃、文化市场繁荣。2023年,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了大量涉版权侵权纠纷一、二审案件,版权侵权案件呈增长趋势,这其中包括一些典型、疑难复杂、前沿性的案件,通过高效、公正审结这些案件,为粤港澳大湾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事业的繁荣保驾护航。现选择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向大家介绍,包括将他人美术作品作为手机外壳装饰图案、涉外体育赛事节目直播或点播、网络环境下美术作品抄袭、使用他人影视剧作品的截图进行商业化利用引发的版权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网络版权侵权;域外证据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电影作品

案例一: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七星级数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2022)粤0303民初15783号

二审:(2023)粤03民终3388号

(一)基本案情

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魅族公司)享有“PANDAER[重塑]系列”熊猫形象美术作品的版权。魅族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手机外壳商品上使用该美术作品,销售单价为89元。

深圳市七星级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级数码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店铺“七星级数码专营店”,该店铺未经许可在销售的手机外壳商品上使用了魅族公司的“PANDAER[重塑]”熊猫形象美术作品,单价8.9元;同时,该店铺标注“已拼1111件”。

魅族公司将七星级数码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七星级数码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魅族公司享有的PANDAER重塑系列熊猫形象美术作品版权的手机外壳商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针对魅族公司的版权侵权指控,七星级数码公司抗辩称,被诉侵权商品售价低、销量少,虽店铺标注“已拼1111件”,但该销售数字是通过修改后台数据而虚构的,实际销售100多件、实际销售额1000多元,因此,应对其判决较少的赔偿数额。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七星级数码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魅族公司“PANDAER[重塑]系列”熊猫形象美术作品版权的手机外壳商品,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魅族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版开支共计1万元,驳回魅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七星级数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魅族公司享有“PANDAER[重塑]系列”熊猫形象美术作品的版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七星级数码公司未经许可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的“七星级数码专营店”销售的手机外壳商品上使用了魅族公司的“PANDAER[重塑]”熊猫形象美术作品,该行为侵犯了魅族公司对该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妥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涉及互联网电商销售侵犯他人美术作品版权被追究责任的案例。在该案处理侵权销售赔偿额方面,侵权人七星级数码公司抗辩称,不能依据权利人魅族公司在其网站上取证的标注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已拼1111件”作为侵权赔偿的依据,该抗辩主张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七星级数码公司的该抗辩主张缺乏举证证据的支持;同时,即使其抗辩主张属实,由于七星级数码公司在销售侵权商品时根据其修改的销售数据博取好评、赚取流量,若在计算侵权赔偿获利时扣除刷单数据、降低侵权获利,则系因违法行为而双重获利。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据此,七星级数码公司理应自行承担其虚假标注数据的违法后果。该案判决对培育电商诚信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高尔夫几何(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思佰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2022)粤0305民初10085号

二审:(2023)粤03民终6766号

(一)基本案情

高尔夫几何(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几何公司)为证明其取得了美国职业高尔夫球员协会(以下简称PGA)和美国高尔夫协会(以下简称USGA)关于PGA锦标赛、美国公开赛等赛事的中国地区独占授权,提供了PGA授权函(英文)及中文翻译件、USGA授权函及中文翻译件、广东高尔夫频道有限公司授权函等证据。PGA授权函的中文翻译件载明:“2022年5月19日,PGA确认,高尔夫几何公司是2022—2024PGA锦标赛和高级PGA锦标赛在中国的独家媒体版权持有人,这些独家权利包括线性、移运和在线数字频道。”USGA授权函中文翻译件载明:“2021年6月6日,USGA特此确认与广东高尔夫频道有限公司就在中国转播美国公开赛、美国女子公开赛以及USGA制作的所有其他赛事,签署了独家付费电视协议。广东高尔夫频道有限公司是2021年至2024年USGA在中国的官方独家付费电视转播商。”广东高尔夫频道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载明,USGA与广东高尔夫频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签署了许可协议,约定2021年5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USGA在中国境内以独家方式授权广东高尔夫频道有限公司以直播和延时方式(包括剪辑和集锦)在视听媒体上播放赛事。高尔夫几何公司系“高尔夫频道”网站(www.golfbox.cn)及APP的运营主体,在其网站宣传直播美巡赛PGA、USGA锦标赛等比赛,“高尔夫频道”银卡会员为1200元/年,金卡会员为2398元/年。

深圳市思佰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佰莱公司)系“抓饭直播”平台的运营方,该平台名称为PGA直播(主播:彼格体育汇Ⅰ台、房间号:695408)以及名称为PGA锦标赛(主播:彼格体育汇G台,房间号:1610491)在直播间内直播高尔夫赛事,直播画面显示有PGA字样。

高尔夫几何公司于2022年5月向“抓饭直播”平台的人工客服投诉,称695408房间盗播的104届大满贯PGA锦标赛在中国地区相关版权归高尔夫几何公司所有,盗播行为已严重损害高尔夫几何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对侵权行为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按思佰莱公司网站所留的邮箱zhuanfan20210624@163.com发送律师函,要求思佰莱公司收到函后立即删除、关闭侵权人开立695408房间传播PGA锦标赛。

基于上述事实,高尔夫几何公司将思佰莱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思佰莱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高尔夫几何公司版权的侵权行为;提供“彼格体育汇I台”和“彼格体育汇G台”在“抓饭直播”平台登记的身份信息;在“抓饭直播”平台、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账号官网首页的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其版权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赔偿因其版权侵权给高尔夫几何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900万元以及因制止思佰莱公司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相关合理费用15.9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高尔夫几何公司提交的对PGA赛事享有权利的主要证据系PGA授权函及协议,该两份证据的中文翻译件显示其均由美国职业高尔夫球员协会单方出具,系域外形成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高尔夫几何公司的权属证据应当办理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手续,高尔夫几何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其所主张权利的权属证据在程序上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等相关规定,思佰莱公司亦对高尔夫几何公司的权属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故高尔夫几何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对于其起诉予以驳回。

本案二审期间,高尔夫几何公司提交了关于其所主张版权方面的涉外公证认证文件。思佰莱公司运营的抓饭直播平台仍在进行涉案被诉侵权体育赛事直播的行为。

二审法院裁定认为,高尔夫几何公司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其所主张版权方面的涉外公证认证文件,能够证明高尔夫几何公司经美国职业高尔夫球员协会授权,取得了涉案PGA赛事所有音视频节目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授权,因此,高尔夫几何公司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有权独立提起本案版权侵权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高尔夫几何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并裁定驳回起诉欠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涉外体育赛事节目直播和点播方面的典型案例。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由于涉外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人高尔夫几何公司对主张版权权属方面的证据来源于中国境外,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对这些证据应办理相关涉外公证认证手续,但高尔夫几何公司在一审法院对本案作出处理决定前未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导致其维权主体不适格被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时才补充完善相关涉外公证认证手续,二审法院据此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的启示是作为体育赛事节目直播的维权主体,为及时、高效率制止体育赛事节目直播的侵权行为,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及时办理域外证据的涉外公证认证手续,否则会导致维权迟延而不能较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曾玉仪与深圳市菲林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2022)粤0304民初33092号

二审:(2023)粤03民终6852号

(一)基本案情

曾玉仪主张其享有“梦幻海”美术作品的版权,为证明该权利,其提交了山东省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登记号为鲁作登字-2022-F-00806192,作品名称为“梦幻海”,作品类别为美术,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曾玉仪,创作完成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21年4月3日,登记日期为2022年8月16日。曾玉仪还提交了涉案作品原图扫描件,修改时间为2021年4月24日;作品创作过程,载明曾玉仪系受到海浪照片引发的灵感,并详细描述了创作的过程;网页截图显示其于2021年4月3日在小红书发表了该美术作品。

曾玉仪指控深圳市菲林艺术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林公司)以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侵犯了其享有的“梦幻海”美术作品的版权。2021年10月15日,曾玉仪取证菲林公司在1688平台店铺展销的“现代简约抽象唯美大海手绘油画装饰画”使用了其涉案美术作品图案,请求法院判令菲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美术作品“梦幻海”版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下架侵权产品链接;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

针对曾玉仪的指控,菲林公司抗辩称,其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为证明该主张,其提交了拍摄原图的照片,显示拍摄时间为2020年5月24日,修改时间为2022年8月8日;并出具贵州省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登记号为黔作登字-2022-F-00381192,作品名称为粉色沙滩,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菲林公司,创作完成时间为2021年3月1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1年3月1日,登记日期为2022年1月6日;画稿原件,该画稿未署名,未显示创作时间;补充说明及截图显示被控侵权装饰画的更新时间为2022年9月25日及1688客服回复上架时间为2020年12月。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菲林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曾玉仪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驳回曾玉仪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菲林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梦幻海”体现了一定艺术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本案中,曾玉仪及菲林公司均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均主张其为权利人。经对比,曾玉仪于2021年4月3日在小红书网站发表了涉案作品,提交了作品的创作过程,并对其创作灵感进行了说明,证据链较为完整。菲林公司虽然提交了画稿原件,但该原件并未署名,亦未载明创作完成的时间,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经比对,该画稿与曾玉仪作品相比,二者在色彩搭配、纹理等方面存在较明显的区别,不符合常理,而菲林公司店铺销售的挂画以及其进行登记的作品与曾玉仪的作品基本一致,连蓝色海域着色、浪花、沙滩纹理等几乎一模一样,基于常识可知,受绘画技巧、画家习惯以及调色、用色的不同,在隔离的状态下两位画家不可能画出一模一样的作品,因此曾玉仪或者菲林公司均独立创作涉案作品的可能性较小。菲林公司提交了其于2020年5月24日拍摄作品的照片,根据曾玉仪提交的证据,上述照片及挂画上架时间确有修改的可能,而菲林公司亦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菲林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独立创作了涉案作品,亦不足以推翻曾玉仪对涉案作品的权属,应认定曾玉仪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曾玉仪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公开发表后,菲林公司有条件接触到该美术作品。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及网店展示的产品上使用的图案与曾玉仪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菲林公司未经曾玉仪许可,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在其经营的网店展示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曾玉仪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菲林公司赔偿曾玉仪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并无不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涉及网络环境下美术作品版权侵权的案例。版权侵权判定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即著作权人欲指控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其涉案作品的版权,需举证证明其在先创作并享有涉案作品的版权,行为人在后接触了其涉案作品,行为人在后的作品与权利人在先作品相比,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此时可以判定行为人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本案办案法官按照该“接触+实质性相似”的版权侵权判定规则,排除了权利人和被诉行为人均创作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可能性,根据双方举证规则,认定权利人举证的证据链条比较完整,而被诉行为人举证的证据链条有瑕疵,以此认定权利人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行为人接触了权利人的美术作品,并且其展销的挂画与权利人的美术作品实质性近似,判定行为人构成版权侵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四:上海好故事影视有限公司与龚丝雨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2021)粤0306民初29254号

二审:(2023)粤03民终6236号

(一)基本案情

上海好故事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故事公司)享有《时间都知道》电视剧作品的版权,好故事公司举证该影视剧作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与市场价值。

龚丝雨是个体工商户雨轩阁服装厂的经营者,其将《时间都知道》电视剧进行截图,然后将图片作为销售其产品的装饰图案进行商业性使用。

基于上述事实,好故事公司认为龚丝雨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龚丝雨:立即停止侵害好故事公司版权的行为,立即删除其在售涉案商品界面;在其运营的1688店铺内显著位置发布经好故事公司书面认可并由法院审核通过的公开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龚丝雨立即停止侵害好故事公司《时间都知道》电视剧作品版权的行为;赔偿好故事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驳回好故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龚丝雨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好故事公司享有《时间都知道》电视剧作品的版权,龚丝雨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店铺售卖的服装产品上将《时间都知道》电视剧作品进行截图后使用,该行为侵犯了好故事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妥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将他人影视剧作品进行截图后商业利用被追究责任的案例。《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版权由制作者享有。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本案中,好故事公司享有《时间都知道》电视剧作品的版权,龚丝雨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服装商品上将《时间都知道》电视剧作品进行截图后使用,该行为侵犯的是好故事公司对《时间都知道》电视剧作品的版权,即对电视剧作品进行截图后使用该截图画面,侵犯的是电视剧作品制作者的版权。该案判决属于适用《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典型案例,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