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版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2024-12-24 00:00:00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
中国版权 2024年6期

摘要:2023年,景德镇两级法院共受理版权纠纷民事案件392件,刑事案件1件,较上年度增长35.52%;审结版权纠纷案件384件。两级法院坚持版权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创新的引导、保障和辐射带动作用,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现选取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向读者介绍。

关键词:侵权纠纷;版权权属;版权侵权赔偿

案例一:景德镇牧溪源陶瓷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市琅格齐陶瓷有限公司、吴畏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

一审:(2022)赣0203知民初144号

二审:(2023)赣02民终115号

(一)基本案情

景德镇牧溪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溪源公司)于2021年对雕塑小鱼喷泉循环流水底过滤桶陶瓷鱼缸圆形底座凤凰灯式等5件作品进行版权登记,载明创作者为郭买福,创作完成时间为2007年。景德镇市琅格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琅格齐公司)对外销售此类鱼缸。牧溪源公司认为侵犯了其版权,提起诉讼,要求琅格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琅格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为案外人余平自创作品,其权属登记日期及登记证上载明的创作日期均早于牧溪源公司,且第三人吴畏的公司公开销售时间亦早于原告;涉案作品缺乏独创性,鲤鱼本身属于公知常识。

第三人吴畏认为其为涉案作品的权利人,2007年委托他人完成了创作并于2009年登记版权后进行销售。牧溪源公司的郭买福曾是其生产商。牧溪源公司与琅格齐公司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琅格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牧溪源公司享有的“雕塑小鱼”版权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牧溪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8000元;驳回牧溪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吴畏的全部诉讼请求。

琅格齐公司与吴畏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结合牧溪源公司提交的创作底稿、作者资质证明、作者声明以及证人证言和录音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郭买福于2007年创作涉案作品的事实。鉴于“雕塑小鱼”属于瓷器雕塑中常用的图案,对于采用该图案的产品比对应当限于独创性部分,更注重于细节,对于其是否侵权的比对应要求较高。总体看两者在元素、色彩搭配、造型层次、整体布局上构成实质相似。朗格齐公司存在接触到涉案作品的可能性,其行为构成了对牧溪源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侵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陶瓷为捏制塑形的艺术,陶瓷产业的发展是交流互鉴与传承创新的历程,对创作灵感来源于自然界实物元素的陶瓷实用艺术作品,在排除功能性表达后,艺术表达部分具有独创性时应保护其版权。雕塑小鱼与鱼缸组成的“附着雕塑小鱼的陶瓷鱼缸”虽使用的是自然界元素,但体现了作者在美学领域付出的智力劳动的独特个性和创造力,应认定具有版权。同时,对于均采用陶瓷领域内通用元素的陶瓷作品,在各方均有版权登记证书时,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版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便产生,在通识领域内不反对共有的灵感,但拒绝简单的重复与绝对的抄袭。

本案的判决,通过对陶瓷行业内实用艺术品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部分予以版权保护,能够激发生产制造陶瓷实用艺术品的从业者在传承上创新的积极性,最大限度服务繁荣陶瓷市场,丰富陶瓷文化内涵。

在陶瓷从业者对版权权属产生争议时,本案判决厘定了版权权属的判定标准,对未进行登记或登记时间较晚的创作者的版权予以有效保护,引导了陶瓷行业创作的新风正气。本案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陶瓷是中华瑰宝,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名片,要保护陶瓷文化传承”“要进一步把陶瓷产业做大做强,要把‘千年瓷都’这张靓丽的名片擦得更亮”重要指示精神的体现。

案例二:奥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爱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2022)赣02知民初75号

(一)基本案情

奥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宝公司)为Genesis、GenFlex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并进行了版权登记。江西爱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某公司)未经奥宝公司授权许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擅自复制、安装、商业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奥宝公司认为爱某公司侵害了其版权,诉至法院,要求爱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经奥宝公司申请,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爱某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发现爱某公司办公场所有17台电脑安装了涉案软件。

(二)裁判结果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调解,并出具调解书:爱某公司停止使用未经奥宝公司许可的Genesis、GenFlex系列计算机软件,卸载及删除未经许可的Genesis、GenFlex系列计算机软件;被告向奥宝公司采购10套正版GenFlex计算机软件。

(三)典型意义

深入实施软件正版化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使用正版软件,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涉及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保护。本案涉案软件在印刷电路板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该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系外国公司,受我国法律保护。本案通过证据保全对侵权行为予以固定,能够有力界定使用盗版软件的侵权责任。本案的调解有力保障了涉外企业作为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企业使用软件正版化和改善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激励技术创新和发展。

案例三:艾某华与刘某茹、景德镇某医院、蒋某梅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2023)赣0203知民初10号

二审:(2023)赣02民终318号

(一)基本案情

艾某华、刘某茹均系景德镇某医院科教科职工,刘某茹系该科科长。2018年,为完成景德镇某医院申请江西某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的指标任务,艾某华与刘某茹合作撰写了涉案论文,涉案论文中所讨论的实验系在景德镇某医院进行的教学实验,实验对象系景德镇某医院的实习生,文中所使用的数据均源自于该实验。二人关于署名和发表有两次约定,第一次约定,艾某华告知刘某茹:如果论文发表,就署刘某茹名字。第二次约定,艾某华告知刘某茹:如果论文对其晋升有帮助的话,刘某茹就做第一作者,艾某华做通讯作者。完成论文后,刘某茹联系中介蒋某梅将涉案论文发表在期刊上,见刊论文作者分别为刘某茹、邹某、艾某华、伍某某,单位为景德镇某医院。艾某华主张刘某茹、景德镇某医院、蒋某梅侵害其对涉案论文享有的署名权及发表权,请求判令刘某茹、景德镇某医院、蒋某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6000元等。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论文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艾某华作为涉案论文的作者之一,享有该论文的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景德镇某医院享有,艾某华的姓名已经署在了该论文的作者信息栏中,即表明了艾某华的作者身份,通讯作者并非是使公众知晓其与涉案论文之间联系的必需方式,判决驳回原告艾某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论文属于特殊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其他版权权利归属景德镇某医院。

关于署名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艾某华与刘某茹关于涉案论文的署名顺序约定为刘某茹做第一作者,而通讯作者没有直接对应署名顺序,刘某茹已将艾某华作为共同作者署名在论文上,并没有割裂艾某华与涉案论文之间的身份关系,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认定特殊职务作品,对明确权属关系、促进科技创新、简化权利分配及保护单位投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从上述规定可知特殊职务作品强调作者创作对物质技术条件的依赖以及单位对作品责任的承担。对于物质技术条件的认定不应仅局限于资金、设备、技术等,且作品类别亦不限于该条款罗列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只要作品满足特殊职务作品认定的法定要件,就应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

本案中涉案论文属于完成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其中所讨论的教学实验在单位进行,实验对象是单位的实习生,文中所使用的数据均源自于该实验,作品创作整体依赖于上述单位资源及资料,这些资源和资料对于涉案论文具有不可替代性,且作品需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应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

案例四:王某与昌江区某恒陶瓷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2023)赣0203知民初430号

(一)基本案情

王某的父亲王锡良先生系享誉世界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国陶瓷美术大师。王先生去世后,王某发现抖音平台上有多家商铺使用王先生的名号进行虚假宣传,销售假冒王先生署名的陶瓷作品,严重侵害了王先生的著作权和声誉,遂诉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昌江区某恒陶瓷店(以下简称某恒陶瓷店)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合理维权费用、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锡良先生共生育六个子女,原告王某为王先生女儿之一。2023年3月,王先生去世。2023年8月,某恒陶瓷店在其抖音店铺销售“王锡良王采手工制作《福满四季节合和尊》四方镶器家居陶瓷摆件”“王锡良王采手工制作百花争艳莲子瓶赏盘新中式陶瓷花瓶瓷器摆件”“王锡良大师名作手工双耳松鹤延年尊带礼盒证书底座收藏送礼玄关”“景德镇瓷器王锡良大师巨作粉彩技艺千里江山缸聚宝盆大气客厅摆件”等多件宣称王先生作品的瓷器。庭审中,王某陈述上述所售陶瓷产品并非其父王先生所创作,且部分陶瓷产品上的绘画明显为他人作品和古代作品。某恒陶瓷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已取得王先生授权使用其姓名的相关证据。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锡良先生去世后,其作品部分版权由其子女继承和保护。原告王某作为王锡良先生的继承人之一,有权对侵犯王锡良先生版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属于版权侵权行为。被告某恒陶瓷店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抖音商铺销售假冒王锡良先生署名的陶瓷产品,侵犯了王锡良先生的署名权等,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原告王某未主张经济损失赔偿,仅主张支付合理维权费,不违反继承人保护已故作者著作人身权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判决被告某恒陶瓷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9000元,并限期就其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以名人制作为商品名称介绍和网络销售美术作品宣传的,为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构成对他人署名权等版权的侵犯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核心和基础。在作品上署名是作者身份表示的重要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作者身份权的实现,还可以采取作者身份介绍等方式。署名权的行使,包括自己行使和排除他人非法行使两种权利状态。前者是一种“实施权”,即作者有权在其作品上署名、不署名和确认署名方式;后者是一种“禁止权”,即作者有权排除错误表述作者身份的署名行为。在网店中销售美术作品,宣称系某名人所作,而实际并非该名人作品的,错误表述作者身份,造成消费者对所售作品来源和作者身份的混淆,为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构成对他人署名权的侵犯,同时也对该名人署名的本人其他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构成了侵犯,属于版权侵权行为。

2.部分继承人为保护已故作者著作人身权而提起诉讼的,其主体资格应予确认

我国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即使在作者死后,其作者身份资格和作品声誉应受到永久的尊重和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已故作者有多个继承人的,其继承人之间具体如何保护作者著作人身权,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本案确认王某作为王锡良先生的继承人,有权单独对侵犯王锡良先生著作人身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以王某未主张经济损失赔偿,仅主张支付合理维权费,不违反继承人保护已故作者著作人身权的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行为、支付合理维权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为部分继承人保护已故作者著作人身权乃至著作财产权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也具有较好的指导价值。